DB34/T 4727-2024 防爆场所使用的机电类特种设备风险评估规则

DB34/T 4727-2024 Rules for risk assessment of electromechanical special equipment used in explosion-proof area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4727-2024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3-21
实施日期
2024-04-21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4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9.260.20

CCSK35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727—2024

防爆场所使用的机电类特种设备风险评估

规则

Rulesforriskassessmentofspecialmechanicalandelectricalequipment

usedinexplosion-proofplacese

2024-03-21发布2024-04-21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727—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2

5评估程序...........................................................................2

6评估项目及内容.....................................................................3

6.1使用管理.......................................................................3

6.2使用环境.......................................................................4

6.3设备本体(防爆叉车)...........................................................4

6.4设备本体(防爆电梯)..........................................................10

6.5设备本体(防爆起重机)........................................................15

7风险评估..........................................................................20

7.1确定风险......................................................................20

7.2伤害的严重程度................................................................20

7.3伤害发生的概率等级............................................................20

8风险等级评定......................................................................21

9降低风险措施......................................................................21

10结论判定.........................................................................22

11评估报告.........................................................................23

附录A(资料性)防爆叉车风险评估报告................................................25

附录B(资料性)防爆电梯风险评估报告................................................30

附录C(资料性)防爆起重机风险评估报告..............................................35

参考文献.............................................................................40

I

DB34/T4727—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中

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设备工程部。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闯、夏艳光、伍智伟、陶超、于滢、张森、叶玉龙、汪海、唐熊武、陈征宇、

董凯、王英、涂鹏飞、韩强、刘道秀、邢应凯。

II

DB34/T4727—2024

防爆场所使用的机电类特种设备风险评估规则

1范围

本文规定了防爆场所使用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含防爆叉车、防爆电梯、防爆起重机)评估的一般要

求、评估程序、评估项目及内容、风险评估、风险等级评定、降低风险措施、结论判定和评估报告等内

容。

本文适用于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可燃性以及爆炸性粉尘环境使用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的风险评估。

本文不适用在煤矿井下和炸药粉尘环境用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的风险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T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T6104机动工业车辆术语

GB/T6104.1—2018工业车辆术语和分类第1部分:工业车辆类型

GB9656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

GB/T10058—2023电梯技术条件

GB/T10827.1—2014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

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

GB/T13306标牌

GB15084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

GB15322.1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仪

GB15322.2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GB/T16178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855.1—2018机械安全控制系统安全相关部件第1部分:设计通则

GB/T18849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GB20800.1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1部分: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环境用Ⅱ类

内燃机

GB20800.2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2部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Ⅱ类内燃机

GB/T26950.1—2011防爆工业车辆第1部分:蓄电池工业车辆

GB/T27544—2011工业车辆电气要求

GB31094防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JB/T5897防爆桥式起重机

TSG8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1

DB34/T4727—2024

GB/T6104、GB/T16178、JB/T5897、GB/T3811、TSG81、GB/T7588和GB31094界定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

确定风险要素的等级并由此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

3.2

危险状态hazardoussituation

人员、财产或环境暴露于一种或多种危险中的情形。

3.3

风险risk

伤害发生的概率和伤害严重程度的综合。

3.4

风险评定riskevaluation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的过程。

3.5

情节plot

危险状态、原因和后果组成的先后顺序。

3.6

严重程度severity

潜在伤害的程度。

4一般要求

4.1防爆机电类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一般应申请风险评估:

a)接近、达到、超过设备使用寿命时;

b)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c)发现有重要结构件损伤时;

d)发生影响设备安全的事故后;

e)受极端环境影响,如暴风、重大地震等,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

f)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的故障频发时;

g)其它有必要进行防爆特种设备风险评估的情形。

4.2评估机构应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防爆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4.3评估小组至少由2名风险评估人员组成。评估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a)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种类特种设备检验资格证;

b)熟悉电梯、起重机械、叉车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c)熟悉防爆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d)从事所评估种类的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4.4评估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评估需要的防爆仪器设备和工具,且仪器应当经计量检定(校准)合

格,并且在有效期内。

4.5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要求,制定包括风险评估程序、流程和评估实施在

内的作业指导文件,并在本机构内正式发布。评估机构应当对风险评估质量实施控制。

5评估程序

2

DB34/T4727—2024

5.1评估流程如图1所示。

图1评估流程

5.2确定风险评估主题。评估主题包括使用管理、使用环境和设备本体。

5.3现场安全检查。对设备使用管理、使用环境、设备本体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查阅相关资料和

与相关人员座谈等方式确定评估对象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并如实详细记录。风险评估小组可根据评估

主题和相关因素,选择相关的评估项目内容。

5.4风险评估。对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识别,评估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和伤

害发生的概率等级。

5.5风险评定。根据伤害发生的概率等级和严重程度评定出每个危险因素的风险等级和风险类别。

5.6提出降低风险措施。根据风险评定的结果,提出降低或消除风险的措施。

5.7形成风险评估意见。指出被评估对象存在的主要风险,对使用管理、使用环境、设备本体提出相

应的安全措施,与使用单位沟通交流,形成风险评估意见。

5.8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的情况,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6评估项目及内容

6.1使用管理

6.1.1所评估设备已经办理使用登记,且使用登记资料与实物相符。

6.1.2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或者使用各类特种设

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使用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6.1.3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设置:

a)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3

DB34/T4727—2024

b)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其他的可设置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需具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

c)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防爆机电类特种设备数量配备相应持证的作业人员并保证在设备使

用时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6.1.4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防爆机电类特种设

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b)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c)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d)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f)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g)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h)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6.1.5防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近2年的设备修理和维护保养资料;

b)近2年的设备故障情况记录;

c)设备的改造、修理相关资料;

d)随机资料(包括总图,金属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整机及部件防爆合格证

和维护保养说明书等);

e)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f)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g)防爆区域划分图;

h)其他需要的安全技术档案。

6.2使用环境

6.2.1温度、腐蚀、潮湿、气体、粉尘等环境,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6.2.2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作业环境中防爆区域、防爆类别、防爆等级、防爆温度组别的特殊要求,

选用相应的防爆特种设备并规范本单位防爆特种设备的作业环境。

6.2.3对于防爆叉车和防爆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设备防爆等级,规定其工作区域,

对于防爆叉车,应当根据其工作区域路况,制定行驶路线,规范本单位防爆叉车作业环境。

6.2.4防爆叉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

时,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6.3设备本体(防爆叉车)

6.3.1车辆认定

6.3.1.1车辆易见部位,应有产品商标或厂标。产品标牌上应有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或者产品

编号、制造商名称。

6.3.1.2发动机(或行走电机)、车架编号应字迹清晰,位置明显,并与合格证一致。

6.3.1.3车辆的主要参数应符合合格证和说明书要求。

6.3.2整车

4

DB34/T4727—2024

6.3.2.1车辆金属结构及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必要时可进行无损检测。

6.3.2.2蓄电池、燃油箱托架的安装应牢固,无严重腐蚀、变形现象。

6.3.2.3防爆叉车根据相关标准设置的气压、机油压力、水温、燃油量、电压等防爆仪表应醒目、灵

敏、有效。

6.3.2.4配置后视镜的车辆,其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15084的规定,能使驾驶员看清车

身左右外侧、车后50m以内的环境情况。配置挡风玻璃的车辆,挡风玻璃应采用符合GB9656规定的安

全玻璃,挡风玻璃的刮水器应完好,确保驾驶员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6.3.2.5车辆驾驶室应保持视线良好,座椅应保持舒适,前后可调整;配有封闭式驾驶室的车辆,驾

驶室应符合GB/T16178的规定。坐驾式车辆的驾驶人员位置上应当配备安全带等防护约束装置。

6.3.2.6在车辆标牌的明显而又不易碰坏处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尺寸及内容应符合GB/T13306的规

定。同时标牌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防爆标志。

注:防爆标志的标示方法: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车辆:Ex+车辆级别+气体组别+温度组别(或实际最高表面温度)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车辆:DIP+车辆级别+温度组别(或实际最高表面温度)

6.3.2.7车辆明显部位上应有使用说明牌,应包含以下内容:

a)非本职人员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驾驶车辆作业;

b)车辆在爆炸危险场所中运行作业时严禁碰撞、冲击;

c)车辆在爆炸危险场所中运行作业时发生失控,应立即切断动力源;

d)蓄电池组的充电应在安全场所进行;充电后,应用清水将蓄电池组冲洗干净,逐个检查连接导

线的连接状态;

e)蓄电池组(内燃机)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得作为他用电源(动力源);

f)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中打开电气装置的盖子;

g)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中进行维修作业;

h)应定期检查带电部件与车体之间的绝缘情况,测得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

i)擦拭塑料部分危险区域应使用湿布。

6.3.2.8防爆叉车明显位置应设置作业安全警示标志及防爆安全警示标志,防爆安全警示标志应标明

“危险场所,严禁打开!”、“严禁带电开盖”或制造商规定的其他图形字样。

6.3.3动力系统检查

6.3.3.1内燃防爆叉车的内燃机应符合GB20800.1、GB20800.2要求。

6.3.3.2防爆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损坏。

6.3.3.3防爆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能正常启动、熄火。

6.3.3.4防爆发动机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无漏电,

管路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冷却风扇应符合防爆要求,运转正常、与其他部件无干涉。

6.3.3.5进气管道、排气管道应无裂纹;Gb、Gc防爆叉车,内燃机进气系统应设置进气截止阀,进气截

止阀应能手动操作,手动操作时,发动机应能可靠停机;Db、Dc防爆叉车,内燃机进气系统应安装两级空

气滤清器,滤芯表面应无破损;Db防爆叉车上的空气滤清器和内燃机之间的进气管道应密封完好;当使

用旋风式空气滤清器时,进气管道、排气管道进出口应不在同一纵向直线上。

6.3.3.6防爆电动机型式应符合车辆使用环境的防爆要求,防爆电动机与车架、减速箱、支座的连接应

牢固可靠。

6.3.3.7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车辆使用场所内出现的爆炸性物质的最低引燃温度。

5

DB34/T4727—2024

6.3.4传动系统检查

6.3.4.1内燃防爆叉车液压离合器、变矩器、静压传动的油冷式离合器应符合相应防爆级别要求,表面

温度应不超过车辆使用场所内爆炸性物质的最低引燃温度;摩擦离合器应采用油浸保护或隔爆外壳保护,

应符合相应防爆级别要求。

6.3.4.2离合器应分离彻底、接合平稳,工作时无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6.3.4.3防爆叉车变速器运行应无异常声响,变速箱应无自动跳挡、串挡现象,运行正常,倒挡可靠。

6.3.4.4防爆叉车传动系统其他零部件的连接合适、运转平稳,运行中无振抖、无异响。

6.3.4.5静压传动防爆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6.3.4.6机械传动和液力传动内燃防爆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

动的装置。

6.3.5行驶系统检查

6.3.5.1防爆叉车车架(车身)应无变形、裂纹和锈蚀,与前后桥的连接应紧固。

6.3.5.2防爆叉车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轮胎外表面应有导电

标记。

6.3.5.3防爆叉车轮胎应满足使用场地条件,充气轮胎胎面和胎壁应无长度超过25mm、深度足以暴露

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轮胎花纹间及胎面应无铁质杂物。

6.3.5.4防爆叉车轮辋应完整无损,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

6.3.5.5防爆叉车减震器应齐全有效,减震器应无明显的渗漏油现象;减震器在运行中可能产生撞击的

部位应设置无火花防护。

6.3.6转向与操纵系统检查

6.3.6.1防爆叉车转向系统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

6.3.6.2防爆叉车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舵把转向,应使防爆叉车右转。

6.3.6.3方向控制装置操纵的车辆,控制装置的动作应和叉车的运动方向保持一致,并且限制在防爆叉

车的轮廓内。

6.3.6.4转向装置中的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损伤;横、直拉杆不允许拼焊,

并且球销应不松旷。

6.3.6.5防爆叉车应具有良好的直线行驶性能,以最大速度直线行驶时,不得有明显的蛇行现象。

6.3.6.6采用动力转向的防爆叉车,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手操作力应为6N~20N,左右转向作用力

相差应不大于5N。

6.3.7液压系统检查

6.3.7.1防爆叉车液压管路布置与其他运动机件应不相互干涉。

6.3.7.2系统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作业时,固定接口应无渗油,运动接口应无漏油,各部位应无渗漏现

象。

6.3.7.3在空载和满载等情况下,液压系统元件应能正常工作,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应无爬行、

停滞和明显的冲动现象。

6.3.7.4防爆叉车应设置能防止系统内压力超过预定值的装置,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能够避免意外

的松动或者调节,调节压力需要用工具或者钥匙。

6.3.7.5液压系统应符合相应防爆级别要求,表面温度应不超过车辆使用场所内爆炸性物质的最低引

燃温度。

6

DB34/T4727—2024

6.3.8制动系统检查

6.3.8.1防爆叉车应具有可靠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并且设置相应的制动装置。

6.3.8.2行车制动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6.3.8.3用踏板操纵运行和制动控制装置的叉车应符合GB/T26562要求。

6.3.8.4制动器的表面温度应不超过车辆使用场所内爆炸性物质的最低引燃温度;Gb、Db车辆,制动

器应采用油浸保护或隔爆外壳保护或附件安全措施。

6.3.8.5防爆叉车行车制动器的性能应符合GB/T18849的要求,制动距离应达到表1规定的制动效能;

6.3.8.6防爆叉车驻车制动器应能将车辆停放在表2或制造商规定的坡度(取两种坡度的较大值,但最

大不超过15°)的上、下坡道上。

6.3.9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

6.3.9.1防爆叉车的启动应设置开关装置,需要用钥匙、密码或者磁卡等才能启动。

6.3.9.2蓄电池防爆叉车的控制系统应具有欠电压、过电流、过热和过电压保护功能。

6.3.9.3蓄电池防爆叉车的电气系统应采用双线制,保证良好的绝缘,控制部分应可靠。

6.3.9.4平衡重式防爆叉车应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其他叉车应根据使用工

况设置照明和信号装置:

——防爆灯具应符合相应防爆级别的要求;灯具的光源应有透明保护罩保护,对于可燃性粉尘环境

中,透明罩应用网孔面积不大于50mm²保护网保护;

——保护灯座和其他灯具内部部件的盖子应带有联锁装置,当盖子打开时,灯座的所有电极均自动

切断电源;或设置“严禁带电打开”的警告牌,本质安全型灯具除外;

——防爆灯具安装应牢固,外罩、紧固件齐全,应不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

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应不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启或关闭。

6.3.9.5蓄电池防爆叉车应设置非自动复位且能切断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并且符合GB/T

27544—2011中5.1.5和GB3836.1的要求。

6.3.10工作装置检查

6.3.10.1防爆叉车(除装有伸缩门架和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操作者

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四近的

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当在装有伸缩门架或者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操

作者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门架或者货叉的移动,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倾

斜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操纵手柄(杆)无变形,轻便灵活,

工作可靠。

6.3.10.2防爆叉车应设置防止货叉意外侧向滑移和脱落的装置。

6.3.10.3防爆叉车的货叉两叉尖高度差应不超过水平段长度的3%。

6.3.10.4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工作装置应具有机械防爆的功能,接触、可能接触地面或载荷的工作装

置的所有表面都应不产生火花,所用材料应使用铜、铜锌合金、不锈钢等,或用非金属材料(例如橡胶或

塑料)包覆;包覆层磨损达到极限时,应修复或更换。

6.3.11防爆电气部件检查

6.3.11.1防爆叉车电气、部件均应采用防爆型,且其防爆性能不低于整车防爆性能;防爆电气、部件

的铭牌上至少标明型号、出厂日期、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制造厂名称、商标和相关技术参数;防

爆电气、部件的防爆类型、级别、组别应符合现场相应防爆等级要求。

7

DB34/T4727—2024

6.3.11.2防爆电气部件外壳表面最高温度应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车辆温度组别划分或

者实际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表3要求。

6.3.11.3防爆电气、部件外壳应光滑无损伤,透明件无裂纹;接合面应紧固严密,相对运动的间隙防尘

密封严密;紧固件应无锈蚀、缺损,密封垫圈完好;隔爆型电气、部件外壳上应有“严禁带电开盖”警

告标志;隔爆型电气、部件的隔爆面不得有锈蚀层、机械伤痕,严禁刷漆。

6.3.11.4电气系统的电缆连接应牢固、可靠,防爆电气设备上的电缆引入装置与电缆线径相符;当电

源电极与车架绝缘(IT系统)时,电气安装应为双极式布线,但绝缘监控装置和本质安全电路除外;

电气系统的正极接线和负极接线应与车架和内燃机气缸绝缘,内燃机启动辅助装置除外。

6.3.11.5蓄电池防爆叉车蓄电池箱体上应设置清晰的永久性标志“Ex”铭牌和“危险场所,严禁打开!”

字样的警告牌;蓄电池盖应制成液体和粉尘不易积聚的结构,蓄电池盖上极柱的绝缘凸台高度应不小于

10mm;蓄电池若为双极柱,则每个极柱应能单独承受规定的回路;蓄电池的封口应严密可靠;蓄电池的

正极板应采用耐酸绝缘材料的封底和上护套;如果采用铅封底,则应加套由耐酸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

金属结构的蓄电池箱体和箱盖层应牢固可靠,应不脱落、损坏;箱体应设置通风孔、排液设施,并应有

防止电解液腐蚀箱底外表面的措施;蓄电池箱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3;箱体和箱盖应设置用专用工

具才能打开的锁紧机构;电源装置应设置接线盒(或插接装置),接线盒应为隔爆型或增安型,插接装置应

为隔爆型;接线盒(或插接装置)应牢固地固定在蓄电池箱上;从蓄电池箱内引出到接线盒(或插接装置)

的导线应有可靠的防止被损坏的保护措施;蓄电池组应只能由几个单体电池串联而成;蓄电池的单体电

池应具有同样电化学系统、结构和额定容量,并且由同一制造商制造,应仅适用国家标准中规定了已知特

性的单体电池类型;所有单体电池应能防止电解液渗漏;蓄电池连接导线应是阻燃的耐酸绝缘铜芯软电

缆,电缆芯线与铅锑合金接头采用铸接方法连接,连接处应进行压合处理和密封处理;电源连接导线与蓄

电池极柱应采用焊接等方法可靠连接;电源装置中蓄电池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蓄电池之及蓄电池与蓄电

池箱之间应采用耐酸绝缘材料制成的隔离物隔开并塞紧。

6.3.11.6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的要求,导电性粉尘的防护等级至少应为IP6X。

6.3.11.7旋转部件和其他部件之间的间距应至少为运动部件最大直径的1%,但间距应不大于5mm;

如果配合部件的加工能保证尺寸的精度和稳定性,则此间距允许减小到1mm,但应不小于1mm;Gb、Db

防爆叉车,裸露的旋转部件的防护等级至少应为IP20。

6.3.11.8防爆叉车上所有大于100cm²的金属部件都应连接到车架上,如这些部件固定牢固,并与车架

有良好的金属接触,则不必用单独的导体把这些部件连接到车架上;防爆叉车上所有金属部件对地应有

良好的导电性,且所有的金属部件对地电阻不大于1MΩ;蓄电池叉车的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

分之间应有30mm以上的空间,当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其间隙至少为10mm。

6.3.12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

6.3.12.1防爆叉车应设置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和后视镜,警示装置应灵敏有效,应符合相应

防爆级别的要求。

6.3.12.2坐驾式车辆的驾驶人员位置上应配备安全带等防护约束装置。

6.3.12.3对于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乘驾式防爆叉车,必须设置护顶架;护顶架应连接紧固,结构件

及其配件应不出现裂纹、构件分离,顶棚应无明显永久变形。

6.3.12.4应设置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如果下降限速阀与升降油缸采用软管连接,还应有

防止爆管装置。

6.3.12.5起升装置应设置防止越程装置和限位器,避免货叉架和门架上的运动部件从门架上端意外脱

落;限位装置应有无火花缓冲材料保护。

6.3.12.6挡货架、车轮防护罩应符合GB/T10827.1—2014中4.7.5、4.9.2的要求;

8

DB34/T4727—2024

6.3.12.7电气系统的正极接线盒负极接线应与车架和内燃机汽缸绝缘;但如果内燃机使用了启动辅助

装置,在启动辅助线路运行阶段,预热塞的电气回路或其他电气启动辅助装置用内燃机汽缸作为接地回

路,则为例外;蓄电池防爆叉车,蓄电池绝缘电阻不小于50Ω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数值,其他电气设备

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kΩ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数值;电源装置中蓄电池组对蓄电池箱体的绝缘电阻,额

定电压50V及以下时,应不小于10kΩ;额定电压为60V~100V时,应不小于15kΩ。

6.3.12.8采用对开轮辋并且装有充气轮胎时,结构上应保证车轮从车上拆下后,方能松动轮辋螺栓。

6.3.12.9防爆叉车最高表面温度和排气温度应不超过车辆使用场所内存在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

的最低点燃温度;车辆温度组别划分或者实际最高表面温度符合表1规定要求;防爆叉车应配置符合产

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监控系统,对正在运行的车辆进行监控,当车体的表面温度或排气管温度接近使用场

所存在的爆炸物质的最低点燃温度和防爆叉车整机的温度组别之前,使车辆停止运行;设计车体最高表

面温度不超过使用场所内存在的爆炸性气体的最低点燃温度的Gc、Gb蓄电池防爆叉车除外;应不采用

隔热措施来降低表面温度;

6.3.12.10气体探测器应符合GB15322.1或GB15322.2的规定;气体探测器应设置低报和高报,当可

燃气体浓度达到10LEL时,气体探测器显示低报;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25LEL时,气体探测器显示高报,

并能自动控制车辆停止运行;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车辆的适当位置,并用一种措施加以保护,防止发生机

械损伤。

6.3.12.11Gb、Db防爆叉车制动器附加安全措施:

a)行车制动器摩擦衬垫应采用非金属基复合材料非金属基复合材料不应含有金属成分;制动鼓

或制动盘应采用铸铁及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