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790-2013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规范

DB22/T 1790-2013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1790-2013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4-01
实施日期
2013-06-01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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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

B90

备案号:37448-2013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1790—2013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规范

TheBuildingStandardsofAgricultureMechanicsTechnicalExtendOrganization

2013-04-01发布2013-06-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1790—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莉、霍光、周丽伟、陈长智、佟海泉、王集宏、孙睿

I

DB22/T1790—2013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术语和定义、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能与任务、农

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机构设置、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设置、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

条件手段等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区域内各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AgricultureMechanicsExtend

指通过用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农业机械化科技新成果和实用新技术普

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2.2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AgricultureMechanicsExtendMechanism

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公益性职能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3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3.1省级、市(州)级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职能与任务

3.1.1研究制定所辖区域内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

3.1.2承担国家跨区域重大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装备的引进、开发、试验、示范、集成。

3.1.3所辖区域内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和教育。

3.1.4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公共信息收集、反馈、宣传和服务。

3.1.5指导下级农机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农机生产企业、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他

推广主体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3.1.6农机作业技术规范的制定及农机作业质量的监督。

3.2县级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职能与任务

3.2.1参与制定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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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装备的引进、开发、试验、示范、改进、集成,形成适于本县直接应用

的农机化生产技术。

3.2.3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

3.2.4农机具质量调查和作业质量监督。

3.2.5农业机械化公共信息收集、反馈和服务。

3.2.6农业机械技术服务规范、机具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的制定。

3.2.7参与农业机械抗灾救灾的机具组织和调度。

3.2.8指导下级农机推广机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生产企业等其他推广主体的农业机械化技术

推广服务活动。

3.3乡级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职能与任务

3.3.1宣传贯彻农业机械化政策、法规。

3.3.2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装备的试验、示范。

3.3.3农业机械使用技能培训、生产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3.3.4开展农机作业的组织协调、作业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

3.3.5农业机械化公共信息收集、反馈和服务,农业机械化情况统计上报。

3.3.6指导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3.3.7参与抗灾救灾机具的组织与调度。

3.3.8参与农业机械管理,协助组织农业机械的年度安全技术检验。

3.3.9承担与农业机械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4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机构设置

4.1各市(地、州)应设立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所有县(市、区、旗)应本着名称规范、职能

明确、编制科学、独立法人、全额预算、科级设置、人员精干、产权清晰的原则设置县级国家农业机械

化技术推广机构。

4.2乡级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按照一乡一站的要求设立,或由县级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

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人员。设立农业综合站的乡镇,应在综合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

设置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岗位。

4.3各级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根据各自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和任务,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制

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岗位设置应当以农业机械化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

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县、乡级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

量的比例不低于80%。

5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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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省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0人,市(州)级原则上不少于10人。

5.2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积极配合编制部门,结合当地地理条件、农业发展概况、

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农机服务面积和保有量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

并落实县级及县级以下农机推广人员的编制。应满足岗位设置的要求,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

应。保证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人员总编

制数的2/3。

5.3县级和乡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测算办法:

编制人数=(0.7×农机服务面积+0.2×农机总动力+0.1×农业人口)×区域地貌系数×类别系数

其中:农机服务面积:耕地面积+特色农业面积(养殖、打草草场、林果、茶等)

特色农业面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不与耕地面积重复计算。

区域地貌分类调节系数:平原1,丘陵1.1,山区1.2。

类别系数:县级站1;乡级独立站2.5;乡级区域站2;乡级综合站1.5。

注:单位:农机服务面积:万公顷;农机总动力:万千瓦;农业人口:万人

5.4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推广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

构聘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人员,应当符合岗位职责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招聘。新进入国家农业机

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推广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农机化专业学历,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

或专业考核认定,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6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条件手段

6.1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和技术培训场所,配备办公自动化、宣传教育和

信息服务等仪器设备。

6.2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配备新技术新装备试验示范样机、维修设备、检测仪器及相应的

机库(棚),配备试验示范推广所必需的交通工具。

6.3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建立试验示范基地,以满足主要农作物及当地特色农业机械化技

术的试验示范推广。试验示范基地应配备必需的农业机械及装备。

6.4应按照《中国农机推广标识手册》规范使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相关标识标志。

6.5省级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条件手段建设标准见表一。

6.6市(州)级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条件手段建设标准见表二。

6.7县级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条件手段建设标准见表三。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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