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1030-2018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
MH/T 1030-2018 Air transport regulations for passengers and crew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3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 起草人:
- 李玉红、于德康、陈洁、程东浩、赵宁宁、陈军。
- 出版信息:
-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20.50
V52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1030—2018
代替MH/T1030-2010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
Specificationforair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carriedbypassengersorcrew
2018-03-27发布2018-06-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1030—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并废除MH/T1030-2010《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与MH/T1030-201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本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2010年版第1章);
——修改了术语“自理行李”为“手提行李”(见3.4,2010年版3.4);
——增加了“超重行李”定义(见3.6);
——删除了“运营人”的定义(2010年版3.6);
——修改了禁止携带的危险品的条款(见4.1,2010年版4.1);
——删除了对人员资质的要求(2010年版5.1);
——增加了手提行李在登机时办理托运的要求(见5.2);
——修改了信息通告的部分条款(见第7章,2010年版第7章);
——将“净重”修改为“净数量”(见5.4.1和表A.1)
——修改了允许携带的危险品条目、允许携带危险品的限制条件,调整了危险品条目的顺序,将条
目按照危险品类别排序,并在备注栏内标注(见附录A,2010年版附录A)。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起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玉红、于德康、陈洁、程东浩、赵宁宁、陈军。
本标准于2010年1月首次发布。
MH
I
MH/T1030—2018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客和机组将危险品以托运行李、手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方式带上航空器的操作
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在转运过程中与物主分离的行李以及允许作为货物运输的超重行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ATA《危险品规则》(2018版)
ICAODoc9284-AN/905《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7-2018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李baggage
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包括托运行李、
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3.2
危险品dangerousgoods
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ICAODoc9284-AN/905(以下简称ICAOTI)危险品清单
中列明和依据ICAOTI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3.3
托运行李checkedbaggage
旅客交由经营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3.4
M手提行李H
carry-onbaggage
由经营人同意需旅客自行负责照管并携带进入客舱的行李。
3.5
随身携带物品itemsontheirperson
1
MH/T1030—2018
由经营人同意需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3.6
超重行李excessbaggage
旅客办理登机手续时作为随行托运行李提交的但超过经营人规定的旅客行李限量,从而作为货物托
运以送至旅客目的地的行李。
注:超重行李适用附录A的表A.1中允许旅客在托运行李中携带的危险品,前提是由旅客本人或以其名义作为货物托
运,并且标有“超重行李作为货物托运(Excessbaggageconsignedascargo)”的字样。
4运输限制
4.1禁止携带
除符合4.2和4.3的规定外,旅客和机组在托运行李、手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中不应携带危险品,
包括但不限于:
a)装有锂电池或烟火物质的保密型行李,如外交公文包、现金箱、现金袋等;
b)含有刺激性物质或使人丧失能力的物质的物品,如催泪瓦斯、胡椒喷雾等;
c)含有爆炸品、压缩气体、锂电池等危险品的电击武器,如泰瑟枪等;
d)可能存在安全缺陷的锂电池,如废弃锂电池、生产厂家召回的锂电池、破损或鼓包的锂电池等;
e)医用氧气瓶及含有液态氧的个人医疗氧气装置;
f)各类火种,如火柴、打火机、点火器、打火机燃料和打火机充气筒等。
4.2允许携带
4.2.1ICAOTI允许旅客和机组在行李中携带的危险品名称见附录A。符合规定条件的危险品可作为或
放在托运行李、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中。这些规定的条件(详见附录A中的表A.1)包括:
a)获得经营人的批准;
b)通知机长;
c)行李类型的限制;
d)数量或重量的限制;
e)包装要求;
f)标记和标签要求;
g)装载要求等。
4.2.2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运输还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经营
人的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限制或禁止携带的,见附录A表A.1的“限制规
定”栏。
4.3批准和豁免
对于禁止旅客和机组携带的危险品,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
国家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或豁免。
示例:经始发国或过境国(如适用)、目的地国和经营人所属国有关当局的批准,允许旅客为运输具有象征意义的
火种(例如奥林匹克火炬、和平火炬)而携带由易燃危险品煤油(UN1223)或液态烃类(UN3295)供气的火种灯。
5地面操作
2
MH/T1030—2018
5.1办理乘机手续和安检
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时,应:
a)告知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相关要求;
b)对旅客和机组携带的危险品进行核实和安全检查;
c)核实确认旅客和机组的行李中没有禁止携带的危险品,对疑似禁止携带的危险品进一步核实;
d)确认旅客和机组携带的危险品符合4.3或附录A的要求,不符合的拒绝;对需要经营人批准的
危险品,确认经营人的批准意见;
e)作为货物运输的超重行李,其中含有的危险品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2登机
旅客在登机过程中或登机后,又将手提行李办理托运的,应确认其行李内没有禁止托运的危险品。
示例:充电宝禁止放入托运行李,手提行李在登机环节又办理托运的,应提示旅客将充电宝取出。
5.3装卸
装卸电动轮椅等助行器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其在搬运行李或货物过程中受损。
装卸含危险品的行李时,如发现破损或泄漏,应按经营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4标记和标签
5.4.1干冰
托运行李中如果有干冰,应使用适当标记,表明其中含有干冰,并且应标明干冰的实际重量,或者
标明内装净数量不超过2.5kg的干冰。经营人可采用干冰行李牌进行标记,样例参见附录B。
5.4.2电动轮椅(助行器)
为了便于操作装有湿电池的电动轮椅(助行器),可使用标签来帮助识别是否已经取出电动轮椅(助
行器)中的电池,标签样例参见附录B。此标签分两部分,左边部分粘贴在电动轮椅(助行器)上用于
注明是否已经取出电池;在电池与电动轮椅分开运输的情况下,使用右边部分来识别电池,同时也可保
证电池和电动轮椅(助行器)能够相对应。
装有非防漏型电池的电动轮椅(助行器),如果不能保证以直立方式装运、放置、固定与卸下,则
应卸下电池。卸下的电池应装入坚固的硬质包装运输,且包装应标有“BATTERY,WET,WITHWHEELCHAIR
(轮椅用湿电池)”或“BATTERY,WET,WITHMOBILITYAID(助行器用湿电池)”字样,并加贴“腐
蚀性”标签和“包装件方向性”标签,包装样例参见附录B。
5.5信息传递
对于需要获得经营人批准方可收运的行李中的危险品,经营人应建立适当的信息传递程序,以确保
办理乘机手续和安检的人员获取明确信息。对于需要通知机长的危险品,经营人应建立通知机长的信息
传递程序。MH
6机上操作
如果在客舱内发现旅客违规携带危险品,应将该危险品隔离监控,并按经营人制定的危险品应急处
置程序进行处理。
如果飞行中发生危险品事故征候,应按照经营人制定的机上危险品应急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3
MH/T1030—2018
7信息通告
7.1给旅客的信息
7.1.1经营人应制定对旅客的信息告知程序,以履行告知旅客禁止携带危险品信息的职责。该信息告
知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a)纳入经营人的手册中;
b)确保只有在旅客确认收到告知信息后,方可完成购票手续或完成办理乘机手续;
c)明确经营人对旅客的信息告知应在购票过程、办理登机手续时或登机前完成;
d)明确描述经营人对旅客的信息告知形式,例如采用文字或图片、电子信息传递、口头问询等方
式。
7.1.2经营人、经营人的代理人以及机场当局应保证有效地将禁止携带的危险品信息告知旅客,并且
应在机场的以下每一处场所提供充分的、醒目的此类信息:
a)售票处、办理登机牌处、登机处和行李托运处;
b)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及托运行李的任何其他地方。
7.1.3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前,经营人应在其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向旅客提供可以携带的危险品的信
息。
7.2给办理乘机手续人员和安检人员的信息
为了防止禁止携带的危险品以及隐含的危险品放在行李中被带上航空器,经营人应向办理旅客乘机
手续的人员和安检人员提供下列信息:
a)可能含有危险品的物品的常用泛指名称;ICAOTI中第7部分第6章和IATA《危险品规则》第
2章第2.2节列出了这类物品的常用泛指名称及可能含有的危险品;
b)旅客和机组可携带的危险品名称、数量、携带方式和包装要求等信息;
c)表示可能含有危险品的一些提示信息(如标记、标签);
d)应急处置措施。
7.3给机组的信息
经营人应为机组提供使其在危险品运输中能履行其职责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出现与危险品有关的
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措施。
当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信息需要通知机长时,经营人应在航空器起飞前通知机长,告知其危险品在机
舱中的装载位置。信息通知可以采用《特种行李机长通知单》的形式,样例参见附录C。
7.4危险品事故、事故征候及一般事件的报告
行李中的危险品出现事故、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时,经营人应按规定向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
和事发地所在国有关当局进行报告。
4
MH/T1030—2018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规定
除表A.1规定允许携带的危险品外,旅客和机组人员不应携带危险品乘机,无论是手提、托运还是随身携带。
表A.1的操作规定以ICAOTI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注1:表A.1“限制规定”栏内描述ICAOTI的规定,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或禁止携带的规定。
注2:表A.1中“√”表示需要允许的危险品携带方式、需要办理批准、需要通知机长;空白表示不允许的危险品携带方式、不需要经营人批准、不需要通知机长。
表A.1中规定禁止携带的危险品,可依据4.3办理批准或豁免。
表A.1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规定
随
经
托手身通
营
序运提携知
名称人限制规定备注
号行行带机
批
李李物长
准
品
应获得经营人的批准。
仅限托运行李。
1.4S爆炸品
包装牢固的1.4S项弹药筒(仅限仅限体育运动会比赛团体成员携带。
1√√仅限体育比赛团体使用
UN0012或UN0014)每人携带毛重不超过5kg。
的,此要求严于ICAOTI。
不得包含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
多人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
机械假肢用小型气瓶(2.2项非易燃无为操纵机械假肢而携带的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的小型气瓶。为保障旅途中的需要,
2√√M√H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毒气体)还可携带同样大小的备用气瓶。
5
MH/T1030—2018
表A.1(续)
随
经
托手身通
营
序运提携知
名称人限制规定备注
号行行带机
批
李李物长
准
品
应获得经营人批准。
自动充气救生衣中的小型气瓶,应满足以下条件:
――每人最多可携带一件个人安全装置,装置应采用保证不会意外启动的包装方式;
——气瓶应仅用于充气目的,只能使用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气体;
装入自行充气的个人安全装置(例如
——安全装置最多配置两个小型气瓶,备用气瓶不应超过两个。
3救生衣或救生背心)或供其他装置使√√√√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供其他装置使用的小型气瓶,应满足以下条件:
用的小型气瓶
――每人最多可携带四个装有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其他气体的小型
气瓶;
――每个气瓶的容积不应超过50mL。
注:对于二氧化碳,水容积为50mL的气瓶相当于一个28g的气瓶。
仅限托运行李。
每一单件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应超过0.5kg或0.5L。
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4√气溶胶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2.2项且无次要危险性气体)
每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
总净数量不应超过2kg或2L。
作为托运行李,每人可携带的单件物品净数量不应超过0.5kg或0.5L。
作为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时,每种化妆品限带1件,其容器容积应不超过100mL,
第2类气体
梳妆用品(发胶和香水等,包括气溶并应置于独立袋中,接受开瓶检查,液态物品总量应不超过1L。
5√√√第3类易燃液体
胶)气溶胶的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每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
总净数量不应超过2kg或2L。
6
MH/T1030—2018
表A.1(续)
随
经
托手身通
营
序运提携知
名称人限制规定备注
号行行带机
批
李李物长
准
品
每人可携带的单件药品净数量不应超过0.5kg或0.5L。
气溶胶的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第2类气体
糖尿病患者或者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向安检人员出示
6非放射性药品(包括气溶胶)√√√第3类易燃液体
医生处方或医院证明,或经液态物品检测仪检查确认无疑的,可由旅客随身携带。
每人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
净数量不应超过2kg或2L。
每人可携带一件。
其安全盖应紧扣于加热元件。
7含烃类气体的卷发器√√√第2类气体
不应携带此种卷发器用的储气筒。
在航空器上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使用此种卷发器。
应获得经营人批准。第2类气体
8含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用于低温下运输非危险品,且液氮被多孔材料完全吸附。要求隔热包装的设计应确保需要经营人批准的规定
不会增加容器的压力,并且以任何方向置放隔热包装都不会释放出低温液氮。严于ICAOTI。
应获得经营人批准。
每人最多可携带一件。
雪崩救援背包(内装2.2项无次要危险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9√√√可带有一个烟火引发装置,该装置含有的1.4S项物质不应超过200mg。
性的压缩气瓶)1.4S爆炸品
背包的包装方式应保证不意外启动。
背包内的空气袋应安装减压阀。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及旅客不应在手提行李中、托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5.1项氧化性物质
10
液氧装置有需求的旅客应事先向经营人提出申请,由经营人提供。禁止旅客携带的规定严
MH于ICAOTI。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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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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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托手身通
营
序运提携知
名称人限制规定备注
号行行带机
批
李李物长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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