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557-2022 村庄规划技术规范

DB13/T 5557-2022 Village Plann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5557-2022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5-31
实施日期
2022-07-01
发布单位/组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20

CCSP50

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5557—2022

村庄规划技术规范

2022-05-31发布2022-07-01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3/T5557—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2

5村庄分类指引.....................................................................2

6村庄定位和人口规模分级...........................................................3

7村庄用地分类和要求...............................................................3

8国土空间布局.....................................................................4

9生产经营设施用地布局.............................................................6

10宅基地布局......................................................................7

11公共服务设施布局................................................................8

12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布局.........................................................10

13安全防灾.......................................................................13

14绿地和景观风貌.................................................................14

15历史文化保护...................................................................15

16规划成果.......................................................................16

附录A(规范性)村庄规划指标体系表................................................17

附录B(规范性)村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18

附录C(规范性)村庄建设用地结构规划表............................................19

附录D(规范性)村庄规划用地分类与图例汇总表......................................20

参考文献...........................................................................2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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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河北省自然资源利用规划院、河北省城

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承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邯郸市规划设计院、河北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河

北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河北工程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勇、任少飞、张平、李如、安石鑫、吴永强、刘东达、高瑞宏、安国辉、

贾安强、刘寅辉、崔立烨、苗润涛、柴红霞、霍磊、张守利、武明明、刘阳、张浩、尚月敏、谢新

梅、曲占波、徐磊、薛晓娜、董硕、郝永刚、武文智、李雪培、李宁、杜琬馨、杨一洋、刘少华、马

静思、薛少欣、崔晓美、夏雨、王剑。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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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庄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用地分类和布局、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安排、绿地与

景观风貌、规划成果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和乡政府驻地外的行政村规划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确需编制村庄

规划的行政村、国有农牧林场基层居民点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18055-2012村镇规划卫生标准

GB18306-201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39-2010农村防火规范

GB50188-2007镇规划标准

GB50201-2014防洪标准

GB51143-2015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CJJ83-2016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TD/T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永久基本农田permanentbasiccropland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

改变用途的耕地。

生态保护红线ecologicalconservationredlines

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水域、海域等区域。

村庄建设边界boundaryofvillageconstructionland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村庄建设发展需要,可以相对集中开发建设和必须实

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边界。

农业空间agriculturalspace

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功能空间。

生态空间ecologicalspace

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的功能空间。

建设空间buildingspace

以承载村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活等要素为主的功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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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ecologicalrehabilitationandcomprehensivelandremediation

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对空间格局失衡、资源利用低效、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系

统受损的国土空间,进行适度人为引导、修复或综合整治,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的活动。

宅基地homestead

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4总体要求

规划定位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

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规划范围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规划层次和深度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和村庄居民点两个层次。

村域层面:合理确定规划控制指标,落实并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

设边界,明确农业、生态、建设空间,统筹安排产业发展、公用设施等用地布局。

村庄居民点层面: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布局,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确定建筑

高度、建筑色彩、形式等引导要求,明确工程管线位置和埋深等。

调查评估

以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遥感影像、地形图、地理国情普查、宅基地地籍调查、历年自然

资源管理数据等为补充,绘制调查底图;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查阅资料、驻村调研等方式,了

解村庄发展现状和未来需求,对原有村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近期建设安排

围绕村庄近期发展需要,提出规划目标、建设内容、保护内容和整治重点,制定近期建设明细

表,明确建设时序、资金概算和规划实施责任分工等内容。

5村庄分类指引

城郊融合类

5.1.1将市县中心城区(含开发区、工矿区和特大镇)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建成区以外的村庄确定

为城郊融合类村庄,可纳入城镇详细规划统筹编制。

5.1.2应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和村庄自身需要,促进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

服务设施共建共享,逐步强化服务城镇发展、承接城市功能外溢能力。

集聚提升类

5.2.1将人口规模较大、配套设施相对齐全、产业发展有一定基础、对周边能够起到辐射带动作用、

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村庄确定为集聚提升类村庄。

5.2.2应统筹考虑与周边村庄一体化发展,促进村庄居民点集聚或连片建设,确定新增建设用地的

选址和规模,合理预留发展空间,推进村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

平,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村庄。

特色保护类

5.3.1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以及未公布的具有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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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化价值、自然景观价值或其它保护价值的村庄确定为特色保护类村庄。

5.3.2应保持村庄传统格局的完整性、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和村民生活的延续性,统筹保护、利用与

发展的关系,提出特色保护和建设管控要求,改善村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

搬迁撤并类

5.4.1将上级规划确定的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人口

流失严重或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搬迁的村庄确定为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村

庄规划。

5.4.2应限制村庄新建、扩建活动,统筹考虑拟迁入或新建村庄的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应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

保留改善类

5.5.1将人口规模不大、生态环境较好,仍将长期存续的村庄确定为保留改善类村庄。

5.5.2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补齐村庄设施短板,强化人居环境整治,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

求,保留乡村特色风貌。

6村庄定位和人口规模分级

村庄定位和发展目标

6.1.1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结合村庄现状条件和上级规划,分析区域发展、特色产业、历史文

化、生态环境等优势,合理确定村庄发展定位。

6.1.2研究提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村庄建设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目标,明确

空间底线、结构效率、生活品质等约束性和预期性规划指标,详见附录A。

村庄分级

6.2.1应依据上级规划确定村庄等级结构和职能分工,分为中心村、基层村两个层次。

6.2.2村庄规模应按规划人口数量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表1。

表1村庄规划人口规模分级单位:人

村庄规模分级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

规划人口规模≤600601~10001001~3000>3000

人口规模

6.3.1村庄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村庄人口分类见表2。户籍人口是确定村庄宅基地规模

的主要依据。常住人口是配置各项配套设施的主要依据。

表2村庄人口分类

人口类别统计范围

户籍人口户籍在本村庄的人口

常住人口连续居住本村半年以上的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

6.3.2村庄现状人口规模应依据公安、统计、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由乡镇人民

政府结合实际综合确定。

6.3.3规划期末人口规模应结合现状人口、多年变化趋势和上级规划等进行合理预测,由乡镇人民

政府综合确定。

7村庄用地分类和要求

村庄用地分类

7.1.1村庄用地分类应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划分为:耕地、

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

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留白用

地、陆地水域、其他土地等18个一级类,在使用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细分至二级类和三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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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当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应适当考虑其兼容性,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村庄用地统计

7.2.1村庄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分片布局的应分片计算,再进行汇总。

7.2.2现状与规划用地分类统计应采用同一分类标准,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用地计量单位长度

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

7.2.3落实上级规划指标,优化村庄用地结构与布局,制定村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见附录

B。

村庄建设用地要求

7.3.1按照上级规划分解的约束性指标要求,结合村庄发展实际,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7.3.2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计算时,应以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村庄现状人口和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7.3.3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宜按照表3要求的幅度进行调整,坝上地区一般控制在180m2以内,

其他地区一般控制在150m2以内。

表3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单位:m2/人

现状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规划允许采用的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允许调整幅度

≤100.0100.0~120.00.0~+20.0

100.1~120.0100.0~120.0-20.0~+20.0

120.1~150.0120.0~150.0-10.0~+10.0

>150.0≤150.0<0.0

注:坝上地区除外。

7.3.4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等建设用地需求量较大的村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均村庄建设

用地指标可在县级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

7.3.5农村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场站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比例宜符合表4的要

求。

表4规划村庄主要建设用地比例表

村庄建设用地比例(%)

用地名称

平原、沿海地区山区、丘陵地区

农村宅基地60~7565~80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605~-808(%)2~5

道路场站用地8~105~8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83-~145(%)2~5

注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注2:道路场站用地包括村庄内部道路用地和交通场站。

注3: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等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可结合实际适当高于上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比例根据村庄实际情况确定。

7.3.6合理确定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总量和结构,制定村庄建设用地结构规划表,详见附录C。非村

属建设用地不计入村庄建设用地。

8国土空间布局

农业空间和永久基本农田

8.1.1农业空间包括耕地,园地,草地中的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含村

庄内部道路),陆地水域中的沟渠、坑塘水面,其他土地中的田坎、田间道等用地。县级以上林业草

原主管部门认定的商品林应划入农业空间。

8.1.2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遏制“非农化”、严控“非粮化”。

8.1.3应将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集中连片优质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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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布局;

b)避开国土空间调查认定的非耕地,25度以上坡耕地、河道耕地、湖区耕地、林区耕地、牧

区耕地、沙漠化耕地、盐碱耕地等不稳定利用耕地;

c)符合TD/T1032-2011第6章要求,生态保护红线、生态退耕规划范围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

保护区内的耕地不纳入;

d)避开因采矿、严重污染、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耕作层损毁且无法复垦的耕地;

e)根据保护任务,可将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已建和在建高标准农田、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

的耕地等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8.1.4园地包括果园、茶园和其他园地,不应在永久基本农田中布置。宜引导园地向山区和丘陵地

区转移。

8.1.5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包括村道用地、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水产养殖设

施建设用地。

8.1.6村道和田间道应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进行布置,并结合当地耕种习惯,设置必要的下田坡道或

错车道;道路布局应与田、林、渠、沟等布局相协调,并明确田间道路类型、宽度。

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

8.2.1生态空间包括林地,草地中的其他草地,湿地,陆地水域中的河流、湖泊、水库,其他土地

中的盐碱地、沙地、裸土地和裸岩石砾地等用地。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生态林应划入

生态空间。

8.2.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任务和布局;

b)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整合优化

后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c)妥善处理与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人工商品林、镇村及工矿用地、特殊建设用地、其他现

状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园地等)、合法矿业权、重大项目、相关规划用地、围填海、

海域海岛使用权等矛盾冲突区域;

d)根据山脉、河流、林线等自然地貌单元的界线,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8.2.3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应明确主要道路和河道两侧林带、农田

防护林的位置宽度,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林地保有量指标要求和生态廊道布局;

b)不应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布置;

c)位于河流源头、山区、丘陵、湖泊、水库周围,铁路公路两旁、河流渠道两侧和海岸等地

段,利于水源涵养和生态防护;

d)位于容易引起水土流失区域和受风沙危害的村庄、农田、牧场、工矿区、水利设施等周围,

利于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

8.2.4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应明确各类草地的布局、范围以及规模,落

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基本草原面积。

8.2.5湿地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应明确各

类湿地布局、范围以及规模,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湿地面积。

8.2.6陆地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水面和沟渠等,应明确各类水面水体的边界、保护范

围界限。

建设空间和村庄建设边界

8.3.1建设空间包括村庄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照

地类可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交通

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留白用地等。

8.3.2村庄建设用地选择应依据GB50188-2007第5章,并符合以下要求:

a)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不占或少占耕地、

林地和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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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地下采空区、地震断裂带等灾害影响地

段,符合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相关要求;

c)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及文物埋藏区;

d)应尊重村民意愿,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8.3.3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

b)应在国土调查确定的现状村庄用地范围基础上进行划定和优化调整,原则上不超过现状村

庄用地的面积;

c)应以道路、河流、田坎等明显的现状自然地物和人工建(构)筑物作为界线,力求边界清

晰,容易识别,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应侵占和

破坏山水林田湖草沙的自然空间格局。

8.3.4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应统

筹安排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对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予以规划留白。

8.3.5村庄建设边界以外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等,应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规

模,并细化到地块。

8.3.6村庄居民点建设用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宜集中布局,充分利用现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方便村民生产、生活及各项设施建设;

b)由两个及以上自然村组成的村庄,宜选择1个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然村进行重点

发展,其他自然村适当控制发展。

生态修复和国土综合整治

8.4.1生态修复包括水域湿地修复、森林草原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和村庄生态保护修复等,应符合

以下要求:

a)水域湿地修复应落实上级规划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要求,加强污水处理、垃圾无害

化处理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和整治;

b)森林草原修复应因地制宜实施通道绿化、农田林网建设、流域水土保持生态治理,以及水

系堤坝、河渠湖库周边绿化;

c)矿山生态修复应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主要交通沿线、景区周边矿山修复项目,推进绿色矿

山建设,加大植被破坏严重、岩坑裸露矿山的复绿力度;

d)村庄生态保护修复应保护和恢复村庄生态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防御自然灾害能力,

保持村庄山水和农业景观,构建良性田园生态系统。

8.4.2国土综合整治包括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a)农用地整治应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提质改造、低效林草地和园地整

治、污染土壤修复、农田基础设施等工程和任务要求,提出规划期内即可恢复耕地、工程

恢复耕地的规模、类型和布局,并落实到地块;

b)建设用地整治应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村域内低效用地以及其他

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治项目,应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涉及的区域范围、规模和图斑

位置;

c)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应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盐碱地、沙地、其他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的用途

和措施,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效补充耕地面积。

9生产经营设施用地布局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9.1.1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种植设施应方便村民生产劳动使用和运输作业。打谷场、晾晒场宜布置在干燥、地势较高

地段;

b)畜禽养殖设施宜布置在村庄居民点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选择通风、排水条件

良好的地段,并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按照人畜分离要求,引导规模化养殖;

c)水产养殖设施应优先利用村内荒滩、荒水、低洼地等未利用地,周围不应布置污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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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a)打谷场、晾晒场用地可按需要打晒作物种植面积的3‰计算,坡度要求5‰左右;作物种植

和食用菌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亩;

b)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c)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仓储用地

9.2.1仓储用地包括物流仓储用地和储备库用地等。

9.2.2仓储用地布局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仓储用地宜布置在村庄边缘、交通方便且利于排水、不受洪涝等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满

足仓储用地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的要求,村庄道路不应穿越小型仓储用地;

b)同类仓储设施宜集中布置,收储中转和物资储备仓储用地选址应靠近铁路站场、公路货运

站、港口等;存放生活资料的仓储用地可临近居住和商业用地布置;存放生产资料的仓储

用地宜结合生产用地布置;

c)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储用地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防护要求,不宜设在村庄居民点内,

宜布置在相对独立地段和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江河下游等地段。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9.3.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等用地,应充分发挥当地特色优势,引导发展特色手工

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

9.3.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

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b)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同类型的工业用地应集中分类布置,

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

c)发展休闲观光旅游的村庄,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沿旅游线路安排旅游厕所、观景台、服务

点等少量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d)村庄餐饮、住宿等商业用地宜布置在交通出入方便,有停车场地,并不对周围居民生活

产生干扰的地段;

e)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应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

貌,其规划图件应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10宅基地布局

宅基地用地规模

10.1.1农村宅基地包括用于建造独户住房的一类农村宅基地和用于建造集中住房的二类农村宅基

地。

10.1.2宅基地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a)村庄宅基地规划应落实一户一处宅基地政策,根据需求预留宅基地;

b)集聚提升类村庄应根据发展实际,合理确定新增宅基地规模;

c)保留改善类村庄按照实际需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空闲地,适量控制新增

宅基地规模;

d)特色保护类村庄,应在保护原有格局和特色风貌的前提下,合理保障村民住房需求。

宅基地和住宅布局

10.2.1宅基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方便村民生活需要,宜集中布局,处理好宅基地与村庄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

绿化景观及山体、水域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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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上游。山区和丘陵宅基地应优

先选用坡度适宜的向阳坡和通风良好地段;

c)新规划宅基地应布置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避开自然灾害隐患区,满足铁路、公路、高压线等设施退让要求;

d)对每处宅基地进行编号,区分在用、闲置和规划宅基地,标明每处宅基地范围、位置、面

积等指标。

10.2.2住宅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按建筑年代、质量、材料、屋顶形式、建筑色彩对现状村民住宅进行分类,提出规划要求;

b)根据气候、用地条件、使用要求及地方风俗习惯,合理确定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退

让距离等控制性要求,建筑朝向、建筑间距应满足卫生、采光、通风和防灾要求;

c)结合村庄地形地貌、道路、绿地等空间布局进行群体组合,合理安排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

避免简单单调;

d)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建筑高度不应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日照标准不应低于

大寒日3h。一类宅基地的村民住宅不宜超过3层(10m),二类宅基地的村民住宅不宜超过

6层(18m)。

院落和住宅设计

10.3.1村庄院落应布局合理、使用方便,考虑停车空间、生产工具及粮食存放要求,做好庭院绿

化美化,创造整洁舒适的院落空间。

10.3.2院落布局形式可采用“一字型”,见图1a);“二字型”,见图1b);“L型”,见图1c);

“U型”见图1d)和“口字型”见图1e)等布局形式。

a)一字型b)二字型c)L型d)U型e)口字型

图1院落布局形式

10.3.3住宅平面应与院落布局相协调,各功能空间划分应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洁污分离,

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采暖、网络等配套设施完善。

10.3.4住宅开间、进深、净高等不宜过大,住宅开间尺寸不宜大于6m,单面采光房间进深不宜大

于6m。考虑到老年人和残疾人需要,首层应布置卧室,4层以上宜设置电梯。

10.3.5住宅设计应以节能环保、安全经济、施工简单为原则,宜采用适于本地的新技术、新材料、

新产品及当地建材,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11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配置要求

11.1.1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1.1.2公共服务设施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服务半径合理的地段,除中小学、幼儿

园外,宜将村委会、文化活动室、健身广场、戏台剧场等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和公共

开放空间,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的要求。

11.1.3教育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应考虑与附近村庄共建共享,对于本村没有条件建设小学、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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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5557—2022

互助幸福院的,应明确其到附近县城、乡镇、中心村的解决方案。

表5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及项目配置表

人口规模

用地性质类型设施名称

3000人以上1001人~3000人601人~1000人600人以下

村委会●●●●

行政管理

农村社区

●●●●

服务站

文化科技文化活动●●●●

小型体育室

体育设施●●●●

活动场地

农村卫生

医疗设施●●●●

服务站

农村社区

服务设施小型超市●●●●

用地集贸市场●●○○

供销社●●○○

兽医站●○○○

银行储蓄●○○○

便民设施

邮政所所●○○○

农机站●○○○

托儿所○○●●

快递服务●●○○

农村电商站○○○○

幼儿园●●○○

公共管理教育设施

小学●○○○

与公共服

务用地农村互助

社会福利养老设施●○○○

综合礼堂●●○○

其他

宗祠○○○○

小学和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几个村合并建设。

中心村应按3000人以上标准进行设施配置。

注:●—为应设内容,○—为选设内容。

教育设施

11.2.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选址应在交通便利、阳光充足、地势平坦、环境安静、远离污染、不

危及学生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交通量较大的过境公路。幼儿

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11.2.2教育设施的配置规模应与其实际服务人口相适应,小学宜按66生/千人计算,幼儿园宜按

23生/千人计算,其布局和规模应满足服务半径要求。

文化体育设施

11.3.1文化体育设施宜选址在村庄中心位置,可与广场、绿地、停车场等混合配建。

11.3.2文化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60m2/千人~80m2/千人,用地面积160m2/千人~250m2/千人。

11.3.3体育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40m2/千人~50m2/千人,用地面积100m2/千人~150m2/千人。

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设施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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