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667-2024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防疫管理技术规范

DB50/T 1667-2024 Guidelines for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of dog shelter rescue facilities

重庆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0/T 1667-2024
标准类型
重庆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10-08
实施日期
2024-11-08
发布单位/组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防疫管理。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武隆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黔江区畜牧发展中心、忠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城口县农业综合检测中心。
起草人:
曾政、张远亮、卜新宇、董春霞、唐颜林、贺青松、王萍、陈朝洪、蒲智敏、冯刚、邓顺宣。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

CCSB41

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1667—2024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防疫管理技术规范

2024-10-08发布2024-11-08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1667—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武隆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黔

江区畜牧发展中心、忠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城口县农业综合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政、张远亮、卜新宇、董春霞、唐颜林、贺青松、王萍、陈朝洪、蒲智敏、

冯刚、邓顺宣。

I

DB50/T1667—2024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防疫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防疫管理技术条件、收容管理、日常管理、无害化处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防疫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shelterandrescuefacilitiesofdogs

用于流浪犬、没收犬和弃养犬的收容、救助并有专业人员管理的场所。

4防疫管理技术条件

场址选择

4.1.1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与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4.1.2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与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

理场所及动物诊疗场所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场区布局

4.2.1场所应设置生活办公区、观察认养区、饲养区、隔离区等,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

4.2.2场所周围应建有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

4.2.3场所出入口应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消毒池。

人员配备

4.3.1场所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防疫管理技术人员,并定期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4.3.2防疫管理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设施设备

4.4.1犬舍地面应坚硬且不渗漏。具有符合犬体型的圈舍或犬笼,相互之间应有物理隔断。具有满足

犬只自由使用的食槽和水槽。

4.4.2场所应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1

DB50/T1667—2024

4.4.3场所内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施设备。

4.4.4场所内应有人员消毒、更衣设施及个人防护设备。

4.4.5场所内应有防鼠、防蚊虫等设施或措施。

4.4.6场所内应有单独的病死动物暂存设施设备。

5收容管理

制度建设

场所应建立犬只接收、领养、隔离、巡查、诊疗、防疫、无害化处理、档案及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

制度。

隔离观察

5.2.1犬只抵达时,应建立犬只信息档案(参见附录A),在隔离区隔离至少14天,经兽医健康检查

后转至饲养区,健康检查内容(参见附录B)。

5.2.2犬只转至饲养区时,应在犬舍内单只饲养,确须混养的,应按性别、品种、年龄、体型、体重

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混养。

5.2.3每日检查犬健康状况,对发病犬及时隔离和诊疗。发生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传染病或其他新

发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5.2.4犬只应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