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684-202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
DB50/T 168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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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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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重庆海关技术中心、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重庆市市场监管评审和认证中心)。
- 起草人:
- 龚迎昆、胡国辉、黄武平、王亮、胡得友、沈小俊、王国民、王霞、何正刚。
- 出版信息:
- 页数:2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20
CCSA00
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1684—202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能力表述
规范
2024-10-08发布2024-11-08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1684—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要求...............................................................1
总体要求.......................................................................2
分类要求.......................................................................2
“产品/项目/参数”表述要求.....................................................2
“标准(方法)”表述要求........................................................3
“限制范围”和“说明”表述要求.................................................5
5授权签字人表述要求.................................................................5
附录A(资料性)检验检测能力表样表...................................................6
附录B(规范性)领域及大类分类.......................................................8
附录C(资料性)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示例)..........................................11
参考文献.............................................................................18
I
DB50/T168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
展中心、重庆海关技术中心、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重庆市市场监管评审和认
证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龚迎昆、胡国辉、黄武平、王亮、胡得友、沈小俊、王国民、王霞、何正刚。
II
DB50/T1684—202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能力表述的总体要求、分类要求、“产品/项目/参数”
表述要求、“标准(方法)”表述要求、“限制范围”和“说明”表述要求,以及授权签字人的表述要
求。
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和决定的能力表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00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产品标准productstandard
规定产品需要满足的要求以保证其适用性的标准。
[来源:GB/T20000.1—2014,7.9]
方法标准methodstandard
在适合指定目的的精密度范围内和给定环境等条件下,全面描述试验活动以及得出数据、结果的方
式的标准。
[来源:GB/T20000.1—2014,7.5,有修改]
检验检测能力inspectionandtestcompetence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给出有效的数据或结果的能力。
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multisites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
在重庆市及实施资质认定证书一体化合作的省级行政区域内,同一个法人主体具有两个及以上能开
展检验检测工作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
多名称检验检测机构multinames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
同一个法人主体具有两个及以上经批准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的检验检测机构。
4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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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4.1.1检验检测能力应以检验检测能力表的形式呈现,包括资质认定申请阶段、技术评审阶段以及批
准决定阶段四种样式的检验检测能力表,样表见附录A。
4.1.2本文件的4.1.1中表格的基本信息应包括: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地址、领域代码
及名称、大类代码及名称、小类、产品/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章节
号、限制范围与说明。
4.1.3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表应按不同场所分别表述。
4.1.4多名称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表应按不同名称分别表述。
分类要求
4.2.1检验检测能力按领域、大类、小类依次分类表述。
4.2.2领域分类
4.2.2.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GB/T4754—2017,将检验检测能力分为17个不同的领域,以“代码+
名称”的形式表述,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4.2.2.2涉及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同一产品/项目/参数应分领域申请。
4.2.3大类分类
4.2.3.1参考GB/T4754-2017对大类进行分类,具体类别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4.2.3.2检验检测机构可依据自身行业特点,将“A17农业投入品”、“A18农(林)业机械”大类归
入“C01农林牧渔”领域,将“A19生物制品”、“A20药品包装材料”归入“C06医疗卫生”领域,将
“A21建筑材料”归入“C07工程”,将“A22涉水产品”归入“C08水质”领域。
示例:某水利系统检验检测机构,其主营业务是水质检测,同时也开展水处理剂、除垢剂的检测,则该机构在申请
资质认定时,可选择“C08”水质领域,再分别选择“C0801水质”大类和“A22涉水产品”大类,而无需选择“C08水
质”领域、“C0801水质”大类和“A产品”领域、“A22涉水产品”大类。
4.2.4小类分类
4.2.4.1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产品不同或参数属性不同自行进行小类命名,可采用相应“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参数”或“参数总称”等方式命名。
示例:以“产品名称”命名的小类名称,如:电线电缆用软聚氯乙烯塑料;以“产品名称+参数”命名的小类名称,
如:汽车零部件及总成参数;以“参数总称”命名的小类名称,如:农药残留参数。
4.2.4.2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在检验检测能力表中分别填写小类序号和小类名称,同
一大类下的不同小类以阿拉伯数字“1、2、3……”顺序编号,同一大类下的相同小类序号应相同。
“产品/项目/参数”表述要求
4.3.1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能力情况,可选择“以产品表述能力”或“以参数表述能力”两种形式中的
任意一种或两种结合表述“项目/参数”。
4.3.2以产品表述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检验检测能力表:
a)采用“产品+检验项目展开”的方式表述;
b)该产品能力的“项目/参数-序号”栏首行应为“1-0”、“2-0”、“3-0”……的方式依次
表述,“项目/参数-名称”栏填写“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填写“部分项目”时不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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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制范围”栏加以说明,“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代号)”栏填写产品标
准名称、标准号和标准年代号;
c)该产品能力的第二行起,按产品标准中的检验项目顺序依次展开,“项目/参数-序号”栏按
“1-1、1-2、1-3……”、“2-1、2-2、2-3……”、“3-1、3-2、3-3……”或“1.1、1.2、
1.3……”、“2.1、2.2、2.3……”、“3.1、3.2、3.3……”的方式顺序编号,“项目/参
数-名称”栏填写该产品标准中检验项目的名称,“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代号)”
栏填写该检验项目所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标准号、标准年代号,示例见附录C中表C.1。
注:食品、农产品等,“全部项目”检测项目重复率过高时,可先集中表述产品后再合并展开参数,但“部分项目”
仍需按上述方式逐一展开,以明确“部分项目”具体对应的项目/参数。
4.3.3以参数表述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填写检验检测能力表时应按本文件的4.3.2c)方
式表述,示例见附录C中表C.2。
4.3.4以产品和参数相结合的方式表述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填写检验检测能力表时,“以产品表述
能力”部分按本文件的4.3.2执行,“以参数表述能力”部分按本文件的4.3.3执行,同一小类中既有
“以产品表述能力”的,又有“以参数表述能力”的,应先表述产品能力,再表述参数能力。示例见附
录C中表C.3。
4.3.5能力表中“项目/参数"名称应按所依据标准中的名称规范表述,当同一参数所依据的方法标准
中的名称与产品标准中的名称或行业资质管理中的名称不一致时,或不同方法所用名称不一致时,可以
加括号()表述。
示例1:软弱颗粒(软石)含量。
示例2:提(悬)吊试验。
“标准(方法)”表述要求
4.4.1依据的标准和非标方法
4.4.1.1依据的标准(方法)包括:
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b)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
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c)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采用的国外标准;
d)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以文件、技术规范等形式发布和指定的检验检测方法;
e)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
f)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已废止的标准或方法用于监督检查等特定工作的,以
指定的标准或方法为依据申请的项目参数仅能用于该特定工作;
g)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新标准或方法实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依据的标准和非标方法是否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由资质认定部门决定。
4.4.1.2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检验规则等非校准方法可作为依据的标准方法列入检验检测能力表。
示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23。
4.4.1.3以下情形不应列入检验检测能力表:
a)名词定义、质量规范等非检验检测方法标准;
示例:电器运输设备术语和分类GB/T43867—2024。
b)检定规程(JJG)和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校准规范;
示例:电子天平校准规范JJF1847—2020。
c)未与方法标准或产品标准同时申报的采样、制样、前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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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本文件的4.4.2.9所述情况除外的作废标准;
e)讨论稿、草案、送审稿等未定稿标准。
4.4.2表述要求
4.4.2.1“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栏内应准确、完整、规范地表述标准(方法)
名称、标准号、标准年代号(版本号)。如所依据的同一标准中包含不同参数的检测方法,还应明确到
章节,并填写在“章节”栏中。示例见附录C中表C.1。
4.4.2.2标准(方法)名称不加书名号,标准代码和标准编号之间留一个半角字符的空格,多个章节
号之间以半角字符的“,”隔开。如有条款限制应在“限制范围”中加以说明,表述方式见本文件的4.5。
示例: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第6部分:金属和类金属指标GB/T5750.6-20231.1,1.2,1.3
章节号
年代号
标准编号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4.4.2.3当所依据的某一标准(方法)中包含同一项目/参数的多种检验检测方法时,除非检验检测机
构具备所有方法能力,否则应罗列出具备能力的方法种类编号,并以“、”隔开,方法种类编号和标准
号之间留一个半角字符的空格,示例见附录C中表C.2“理化参数”类的1-3~1-5。
4.4.2.4当依据的标准(方法)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以文件、技术规范等形式发布和
指定的检验检测方法时,应准确、完整、规范地表述文件、技术规范的名称和文件号。依次表述文件名
称(或不加书名号的书籍名称)、文件号(或书籍版本号)以及指向具体检验检测方法的唯一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测方法名称、方法编号等),文件号或书籍版本号应加括号()表述。
示例1: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案的通知(食品
整治办〔2009〕29号)附件3离子色谱法测定牛奶中硫氰酸根
文件名称
文件号
方法名称
示例2: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2禁用组分检验方法2.1氟康唑等9种组分
版本号
4.4.2.5同一“项目/参数”下的多个标准(方法)应分行表述,并按照标准(方法)的顺序排列。多
参数依据相同的标准(方法)时,不同参数宜分别表述。示例见附录C中表C.1、表C.2。
4.4.2.6当依据的中文标准(方法)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分行表述中文标准(方法)和国际标准。
4.4.2.7方法标准或产品标准的采样、制样、前处理引用了专门的采样、制样、前处理标准时,如果
需要,被引用的采样、制样、前处理标准可与相应的方法标准或产品标准同时表述在检验检测能力表中,
并分行表述,示例见附录C表C.2中微生物参数、理化参数。单独采样、制样、前处理标准不应作为检
验检测能力申请。
4.4.2.8产品标准中的“项目/参数”引用其他方法标准的,应以被引用的方法标准作为该“项目/参
数”依据的标准(方法)。
4.4.2.9已废止的标准不应列入能力表,除非该标准被另一现行有效的标准注年代号的引用或该标准
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用于监督检查等特定工作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应在“限制范
围”栏中说明,表述方式见本文件的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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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范围”和“说明”表述要求
4.5.1总体要求
4.5.1.1检验检测能力表中的“说明”栏适用于资质认定复评审和扩项评审同时进行时,标注“扩项”
信息;或出现本文件的4.4.2.6情形时,在国际标准的“说明”栏标注“已被xxxx国家标准等同采用”
信息,则该国际标准中的“项目/参数”不再展开。
4.5.1.2“限制范围”栏仅作为产品/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的补充,需要明确限制范围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机构不能按照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全范围的检验检测,或实际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范围
小于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
b)机构不能进行标准规定的全部量程范围的检测;
c)其他需要予以限制的情形。
4.5.2项目/参数限制范围的表述要求
4.5.2.1限制范围应采用“只做……”或“不做……”的方式进行表述。
4.5.2.2当受仪器设备量程范围、尺寸或前处理方法等限制时,应在“限制范围”栏明确,示例见附
录C中表C.2、表C.3。
4.5.2.3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
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栏注明“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
包括内容真实性的核实”或类似表述。
4.5.2.4依据的标准(方法)符合本文件的4.4.2.9的情况时,应按以下方式表述:
a)当该标准被另一现行有效的标准注年代号地引用时,应在“限制范围”栏注明“特殊标准需
要,保留作废标准”;
b)当该标准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用于监督检查等特定工作时,应在“限制
范围”栏注明“仅限用于特定委托方”。
5授权签字人表述要求
授权签字人的授权签字领域应按能力表中的领域及类别描述,即与能力表中的大类、小类相一致。
当覆盖全部类别时,应用“全部检验检测项目/参数”表述;当覆盖一个大类时,应描述到大类名称;
当不能覆盖一个大类,应描述到大类中的小类,或描述到大类(xxx除外)。
授权签字人的职称应以技术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中的职称名称完整、规范表述,没有技术职称但
符合同等能力要求的,职称应统一使用“同等能力”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若授权签字人有变化,应在授权签字人表“备注”栏中注明新增、
扩大范围、缩小范围等情况,首次申请除外。
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领域应按不同场所分别表述。
多名称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领域应按不同名称分别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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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资料性)
检验检测能力表样表
图A.1~图A.4给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技术评审和许可各阶段的能力表样表。
表A.1资质认定申请阶段机构填报的Excel版检验检测能力表
ABCDEFGHIJLM
产品/项目/参数标准(方法)
领域代码领域名称大类代码大类名称小类序号小类(产品/项目/参数)限制范围说明
序号名称标准名称及标准号、年代号章节号
表A.2资质认定申请阶段系统导出的PDF版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样表
领域:(代码+名称)
附表1:
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
机构名称:xxxxx
检测场所地址:xxxxxx
序号类别项目/参数限制范围
标准(方法)
(产品/项目)序号名称与说明
(大类
(大类名称)
代码)
(小类(小类名称)xxxxxxxxxxxx
序号)
………………
表A.3技术评审阶段系统导出的PDF版检验检测能力表样表
领域:(代码+名称)
附表1:
二、建议批准xxx(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的检验检测能力表
证书编号:
检测场所地址:xxxxxx
序号类别项目/参数限制范围
标准(方法)
(产品/项目)序号名称与说明
(大类
(大类名称)
代码)
(小类(小类名称)xxxxxxxxxxxx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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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1684—2024
表A.4资质认定许可阶段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表样表
领域:(代码+名称)
附表1:
二、批准xxx(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的检验检测能力表
证书编号:
检测场所地址:xxxxxx
序号类别项目/参数限制范围
标准(方法)
(产品/项目)序号名称与说明
(大类
(大类名称)
代码)
(小类(小类名称)xxxxxxxxxxxx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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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1684—2024
B
B
附录B
(规范性)
领域及大类分类
表B.1给出了检验检测能力所属的专业领域和大类分类明细。
表B.1领域及大类分类明细表
领域代码及名称大类代码及名称备注
A01烟草制品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16
A02纺织服装及皮革制品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17~19
A03家具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20~21
A04纸制品及印刷品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22~23
A05文体娱乐用品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24
A06能源产品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25
A07化工产品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26~29
A08非金属矿物制品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30
A09金属制品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31~33
A10电气机械、设备及器材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34~35、38
A11汽车(摩托车)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36
A产品
A12其他交通设备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37
A13电子设备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39
A14仪器仪表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40
A15软件和信通服务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63~65
A16消防产品
A17农业投入品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中类262、263
A18农(林)业机械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中类357
A19生物制品
A20药品包装材料
A21建筑材料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16
A22涉水产品
对应GB/T4754-2017中门类C、大类13(不含中类132)、大类14(不
B0101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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