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818-2024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设置规范
DB33/T 818-2024 Guidelines for setting traffic signs, markings, and signal lights on urban roa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0年12月
-
2024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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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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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7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20.20
CCSR8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818—2024
代替DB33/T818—2010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forlayoutofurbanroadtrafficsigns,markingsandsignal
lights
2024-07-24发布2024-08-24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818—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1
5交通标志..........................................................................2
6交通标线.........................................................................45
7交通信号灯.......................................................................55
附录A(资料性)一般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标志设置示例...............................65
附录B(资料性)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预告标志设置示例...............................67
I
DB33/T818—202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划》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3/T818—2010《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与DB33/T818—2010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0年版的第1章);
b)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0年版的第3章);
c)删除了总体要求(见2010年版的第4章),增加了基本规定(见第4章);
d)增加了标志杆件外观颜色统一的要求(见5.1.11);
e)更改了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的设置要求(见5.2.1,2010年版的5.5.1、5.5.2);
f)更改了禁止通行标志、禁止驶入标志、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禁止直行标志、禁止掉头标志、
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等的设置要求(见5.2.2、5.2.3、5.2.4、5.2.6、5.2.7、5.2.8,2010年版
的5.2.1、5.2.2、5.2.3、11.3、5.3.2、5.7.1);
g)增加了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的设置要求(见5.2.9);
h)更改了限制速度标志、区域禁止(或限制)及解除标志等的设置要求(见5.2.11、5.2.12,2010
年版的5.8.1、5.11);
i)更改了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分隔带右侧(或左侧)行驶标志、环岛行驶标志、单行路标
志、人行横道标志、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小型客车车道标志、公交专用车道标志、多乘员车辆
专用车道标志等的设置要求(见5.3.1、5.3.2、5.3.3、5.3.4、5.3.5、5.3.6、5.3.7、5.3.8、
5.3.9,2010年版的5.2.7、5.2.8、5.2.9、5.3.3、5.4.2、5.6.1);
j)增加了电动自行车行驶标志、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和非机动车车道标志、机动车靠分隔带右侧
(或左侧)行驶标志和非机动车靠分隔带右侧(或左侧)行驶标志、两种车辆专用车道标志等
的设置要求(见5.3.10、5.3.11、5.3.12、5.3.13);
k)更改了停车位标志的设置要求,细化了限时段停车位标志、限时长停车位标志和限车种停车位
标志的设置要求和版面示例(见5.3.15,2010年版的5.7.2);
l)更改了允许掉头标志的设置要求(见5.3.16,2010年版的5.3.4);
m)增加了货车定道通行标志设置要求(见5.3.17);
n)删除了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专用道路标志、会车让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路口优先通行
标志等的设置要求(见2010年版的5.2.8、5.4.1、5.5.3、5.5.4);
o)更改了交叉路口标志、注意行人标志、注意儿童标志等的设置要求(见5.4.1、5.4.2、5.4.3,
2010年版的6.2.1、6.2.5);
p)增加了注意电动自行车标志的设置要求(见5.4.4);
q)更改了减速丘标志的设置要求(见5.4.6,2010年版的6.2.6);
r)增加了交通事故管理标志、注意积水标志等的设置要求(见5.4.7、5.4.9);
s)增加了指路体系和指路标志信息的选取应总体设计、综合考虑出城和入城的指路标志信息的规
定(见5.5.1.2);
t)更改了交叉路口预告标志、交叉路口告知标志、路名确认标志等的设置要求,增加了标志版面
示例(见5.5.2、5.5.3、5.5.4,2010年版的7.3.1、7.3.2、7.3.4);
II
DB33/T818—2024
u)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和换电站标志、加气站标志等的设置要求(见5.5.5、5.5.6);
v)删除了地点识别标志、人行天桥标志、人行地下通道标志、应急避难设施(场所)标志、绕行标
志、车道数变少或增加标志等的设置要求(见2010年版的7.3.5、7.3.7、7.3.8、7.3.9、7.3.11);
w)增加了停车诱导标志的设置要求(见5.5.7);
x)更改了此路不通标志的设置要求(见5.5.8,2010年版的5.5.8);
y)更改了入口预告标志的设置要求(见5.6.2,2010年版的7.2.2);
z)增加了入口标志和和快速路交通管理信息组合设置示例(见5.6.3);
aa)更改了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方向标志和出口地点方向标志的设置要求(见5.6.6,2010年版的
7.2.4);
bb)增加了报警编号标志、隧道紧急停车带标志等的设置要求(见5.6.8、5.6.9);
cc)增加了交通监控设备告示标志、非机动车左转二次过街标志、交织路段标志、合流点交替通行
标志、桥墩遮挡注意行人标志、事故处理点标志等的设置要求(见5.8.2、5.8.3、5.8.4、5.8.5、
5.8.6、5.8.7);
dd)增加了交通标志的组合应用形式(见5.10);
ee)增加了标志底板厚度的要求(见5.11.2);
ff)删除了标志安装和设置要点(见2010年版的第8章);
gg)更改了路口导向线的设置要求及图例(见6.2.1,2010年版的6.3.5)、待行区标线的设置要
求(见6.2.2,2010年版的6.3.4);
hh)增加了可变导向车道线的设置要求及图例(见6.2.3);
ii)更改了潮汐车道线的设置要求(见6.2.5,2010年版的6.3.3);
jj)更改了人行横道线和停止线的设置要求(见6.3.1、6.3.2,2010年版的9.1、14.5);
kk)增加了机动车充电停车位标线的设置示例(见6.4.3.1),停车位安全开门区的标线设置要求
(见6.4.3.2);
ll)更改了公交车专用车道标线设置要求及图例(见6.4.4,2010年版的14.11.6);
mm)增加了右弯警示区的设置方式及图例(见6.4.5)、路面文字标记排列方式及尺寸的规定(见
6.4.6)、隧道范围内标线的设置要求(见6.4.7);
nn)增加了振动标线的设置要求(见6.5.1);
oo)增加了基于逆反射亮度系数的标线反射性能(见6.5.3)、标线涂料与厚度要求(见6.5.4);
pp)更改了车距确认线、道路出入口标线、减速丘标线、接近障碍物标线、铁路平交道口标线等的
设置要求(见2010年版的6.3.6、6.3.7、6.3.8、6.4.2、6.4.3);
qq)增加了第7章节交通信号灯的设置要求,分为一般规定、交通信号灯设置、交通信号机设置和
交通信号控制四个部分(见第7章);
rr)删除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相关程序性规定、交通标志和标线质量要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基本图形、标志横断面布置示例、标线设置应用示例、学校附近的交通安全、城市道路的车道
宽度、可变信息标志(见2010年版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
G、附录H);
ss)增加了一般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标志设置示例、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预告标志设置示例(见附
录A、附录B)。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工程学院、浙江
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杰能科世智能安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III
DB33/T818—2024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金良、戴显荣、张水潮、刘拥辉、宛岩、丰凯亮、周明妮、吕继群、张亦翕、
张燕飞、王岗、陈宏飞、陈震宇、於小芬、贾永进、张晶、张凯、周媛、郑小亮、钱铖、胡康、张勇、
吴一昊、许昌友、邓丽雄、张哲钊。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DB33/T818—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V
DB33/T818—2024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设置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和已通车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设置。具有
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按照城市道路属性管理的其他道路参照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5768.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1488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T18833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20999交通信号控制机与上位机间的数据通信协议
GB/T38779有轨电车道路通行安全技术规范
GB5103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CJJ152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GA/T527.6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第6部分:公交车交叉口优先通行控制规则
GA/T527.7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第7部分:有轨电车交叉口优先通行控制规则
DB33/T1238智慧灯杆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右弯警示区rightturnwarningzone
右转弯车辆右侧前后轮转向轨迹构成的需进行警示提醒的区域。
3.2
非机动车左转二次过街leftturntwo-stepcrossing
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非机动车通过两次穿越街道实现左转弯目的的过街方式。
4基本规定
4.1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应根据路网和道路条件、交通条件、道路环境、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及交通
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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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a)需要性:满足道路使用者需求;
b)醒目性:引起道路使用者关注;
c)易读性:传递明确、简洁的含义;
d)遵守性:获得道路使用者的遵从;
e)人因性:给道路使用者的合理反应提供充足的时间。
4.3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的设置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功能正常,不应相互遮挡。道路绿化、
广告、灯箱、景观照明等不应遮挡交通标志和信号灯。
4.4交通标志、标线应配合、协调使用,并与其他设施相协调,不应出现矛盾和歧义,不应与交通信号
灯矛盾。
4.5公路和城市道路衔接过渡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应协调设置。
4.6新(改)建城市道路时,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应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
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4.7采用分段建设的同一条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应遵循“一次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
确保设置一致。
4.8交通标志、信号灯的支撑杆件及设置位置应与道路照明、监控等其他设施相协调。在不影响交通标
志和信号灯视认性的情况下,新(改)建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信号灯可与其他设施合杆设置,并符合
DB33/T1238的要求。
4.9永久性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与临时设置于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发生信息冲突时,
以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传递的信息为准。
4.10道路短期施工、养护期间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与道路上已有的交通标志、标线
和信号灯发生信息冲突时,应在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上说明原因和有效期等内容。长期施工、养护期间
宜清除或覆盖原有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并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
4.11临时性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应在使用结束后及时撤除,恢复正常交通状态下的交通标志、标
线和信号灯。
5交通标志
5.1一般规定
5.1.1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5768.2中的规定。
5.1.2交通标志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但对出行路线有所规划的道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
晰、明确、简洁的信息。
5.1.3交通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应与交通控制、交通引导有关。交通标志板背面应为灰色、黑色或金属原
色并避免眩光,不应用作宣传、广告。
5.1.4交通标志的字符按从左至右、从上至下顺序排列。一个地名不应写成两行或两列。根据需要,可
并用汉字和英文。无特殊规定下,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
5.1.5禁令标志中的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不应套用。禁令标志、指示标志组合设置,表示必须
遵守信息,应套用于白色无边框的底板上;套用于其他颜色的底板上或套用于设置边框的白色底板的,
仅表示提供相关禁止、限制和遵行信息,作为补充说明或预告,为非必须遵守标志。
5.1.6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宜安装在一个支撑结构上,最多不应超过4个。
5.1.7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开始的位置。设置与方向通行权和道路条件限制
有关的禁令标志,宜在上游适当位置提前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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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应考虑道路宽度、交通组成、车辆运行速度、驾驶人的反应能力等因素。
5.1.9交通标志的版面布置应简洁美观,横向排列设置于同一支撑结构上的多块交通标志板下缘宜对
齐,竖向排列时宜居中对齐。
5.1.10同一地区、同类交通标志版面的设计原则、设置规模、外形风格宜保持一致。
5.1.11同一地区新(改)建城市道路采用的交通标志杆件外观颜色应统一,可为灰色、银灰色或黑色
亚光色。在役城市道路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交通标志的杆件外观颜色。
5.1.12交通标志设置不应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中分带或侧分带标志设置宽度不足时,标志可偏置安装
或减小标志尺寸。
5.1.13隧道内交通标志宜采用发光标志;人行横道指示标志、注意行人警告标志可采用发光标志;大
型指路标志不宜采用发光标志。
5.1.14根据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结果,可采取下列措施提高交通标志的醒目性:
a)加大标志尺寸或文字字高;
b)在道路两侧同时设置相同的交通标志;
c)增加照明或其他针对性措施。
5.2禁令标志
5.2.1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
5.2.1.1停车让行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视距不良的无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应在次要道路进口道适当位置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b)城市建筑基地出入口采用停车让行控制时,可不设置停车让行标志,仅设置停车让行标线。
5.2.1.2减速让行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置右转专用车道且有渠化岛分隔的平面交叉口,未设置加速车道的应在合流点处设置减速让
行标志,示例见图1;
b)无信号控制的环岛交叉口所有入口处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c)主路驶入辅路的平面交叉口,辅路上宜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d)城市建筑基地出入口采用减速让行控制时,可不设置减速让行标志,仅设置减速让行标线。
图1减速让行标志设置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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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停车让行标志和减速让行标志应设置在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右侧,靠近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线
且视线较好的地点。当平面交叉口设有人行横道线时,停车让行标志和减速让行标志应设置在人行横道
线前,距离人行横道线边缘2m~3m,并不应妨碍平面交叉口通视三角区视距。受条件限制时,如路面
未铺装,可不设置让行标线。
5.2.2禁止通行标志
禁止通行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前方道路未开放交通时,应在路段入口处设置禁止通行标志;
b)前方道路由于道路施工、市政设施抢修、大型活动、交通管理需要等禁止一切车辆、行人通行
时,应在该路段的入口处设置临时性禁止通行标志;
c)车辆、行人易从地面道路逆向驶入快速路出口匝道的,与地面道路相交处应设置禁止通行标志;
d)某一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止通行标志;
e)对禁止通行的理由和时段有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5.2.3禁止驶入标志
禁止驶入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前方道路因道路施工、大型活动、交通管理需要等禁止一切车辆驶入时,应在路段入口处设置
禁止驶入标志;
b)进口道和出口道偏置错位一个车道及以上的平面交叉口、易引起驾驶人误判的错位平面交叉口,
宜在中央分隔带端部设置禁止驶入标志和分隔带右侧行驶标志。中央分隔带宽度较窄时,可采
用悬臂式支撑方式;有桥墩设置于中央分隔带时,可采用附着式安装;
c)某一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驶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
5.2.4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
5.2.4.1在禁止机动车驶入的路段入口处适当位置应设置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对时间、车型或其他条
件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5.2.4.2前方道路为单行路的出口时,为防止机动车逆向驶入,应在单行路出口处设置禁止机动车驶入
标志。
5.2.4.3对车辆声音强度大小有规定、设置有声呐检测设备的地方可采用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和声音分
贝辅助标志的组合设置,示例见图2。
图2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加辅助标志示例
5.2.5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
5.2.5.1在禁止一切车辆或某类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的平面交叉口前适当位置,应设置禁止向左(或
向右)转弯标志。有时段限制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示例见图3a)。有车辆种类(以下简称“车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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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示例见图3b),也可附加图形。附加图形时,保持箭头的位置不变,示
例见图4。如禁止两种及以上车辆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a)b)
图3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加辅助标志示例
a)b)
图4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附加图形示例
5.2.5.2与单行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示例见
图5。
a)b)
图5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加辅助标志示例
5.2.6禁止直行标志
在禁止一切车辆直行的平面交叉口前应设置禁止直行标志。有时段、车种限制时,应用辅助标志说
明,示例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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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禁止直行标志加辅助标志示例
5.2.7禁止掉头标志
5.2.7.1在平面交叉口或路段,车辆掉头严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时,
应设置禁止掉头标志。
5.2.7.2禁止掉头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平面交叉口或路段禁止掉头的,应设置在禁止机动车掉头的平面交叉口或路段前适当位置,必要
时可重复设置;
b)对禁止掉头的平面交叉口,已设置禁止向左转弯标志的,可不再设置禁止掉头标志;在允许机
动车左转,但禁止掉头的平面交叉口,应设置禁止掉头标志;
c)其他禁止掉头的情形。
5.2.7.3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设置两个及以上左转车道的,禁止掉头的车道应增设禁止掉头标志,应用辅
助标志说明禁止掉头车道位置,示例见图7。
图7禁止掉头标志加辅助标志示例
5.2.8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5.2.8.1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外,停车易引起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的路段或其他因管
理需要不允许车辆停、放的路段,无论驾驶人是否离开车辆,均应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志。
5.2.8.2禁止车辆停放的时段、车种和范围应用辅助标志说明,示例见图8。其中图8b)表示除停
车泊位外禁止停车。以道路名称表示禁止车辆停放的范围,示例见图8c)和图8d),每个平面交叉
口出口道宜重复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志。如果同时对禁止车辆停放的时段、车种或范围有规定时,应用
组合辅助标志说明,示例见图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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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c)d)
e)
图8禁止车辆停放标志加辅助标志示例
5.2.9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
5.2.9.1对车辆长时停放易引起道路交通拥堵或影响车辆通行,但允许车辆临时停放,完成上下客或装
卸货等需要的地点,且驾驶人在车内或车旁守候的,应设置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
5.2.9.2禁止车辆长时停放的时段、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有允许临时停车时长规定时,应用
辅助标志说明。
5.2.10限制高度标志
5.2.10.1当机动车道净高小于4.5m,小客车专用车道净高小于3.5m,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净高小于
2.5m时,应设置限制高度标志。
5.2.10.2在进入限制高度路段或平面交叉口前,应在其上游平面交叉口提前设置限制高度标志进行预
告,示例见图9,并宜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提示车辆绕行,示例见图10。
5.2.10.3限制高度的数值宜比实际容许高度小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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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4在道路建筑限界净高受限制的地方,易发生车辆碰撞事故,且碰撞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时,应
在结构物迎车面处设置立面标记,并提前20m~30m设置柔性限高警示横梁或限高架,横梁或限高架上
宜设置灯带提高醒目性,但不应造成炫光。
图9限制高度标志加辅助标志示例
图10限高绕行标志示例
5.2.11限制速度标志
5.2.11.1下列情况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a)管理速度与法律规定限速不一致的道路;
b)城市快速路主路、出入口匝道、互通式立体交叉转向匝道起点处、隧道入口处;
c)公路与城市道路衔接路段,进入城市道路前适当位置;
d)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行人较多的路段起点上游100m~150m内适当位置;
e)限制速度不一致的辅道和主路入口。
5.2.11.2学校区域上学、放学等时段性要求限速时可设置可变限速标志,或用辅助标志说明限制速度
的时段,示例见图11。学校区域辅助标志的底色可采用荧光黄绿色。
图11学校路段限制速度标志设置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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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区域禁止(或限制)及解除标志
5.2.12.1区域内禁止(或限制)车辆某种行为的所有入口处设置区域禁止(或限制)标志。区域内禁
止(或限制)车辆某种行为的所有出口处应设置区域禁止(或限制)解除标志。
5.2.12.2区域禁止(或限制)标志可用于区域限制速度、禁止鸣喇叭、禁止车辆停放、禁止某种车辆
驶入、区域限行等,示例见图12~图14。
5.2.12.3当某一区域内同时禁止(或限制)两种或以上行为,一块标志版面上最多设置四种图案。示
例见图15。
图12区域禁止鸣喇叭及解除标志
图13区域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驶入及解除标志加辅助标志示例
图14区域禁止机动车驶入及解除标志加辅助标志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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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区域限制速度、禁止鸣喇叭组合设置及解除标志示例
5.3指示标志
5.3.1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
5.3.1.1在一切车辆或某类车辆只允许向左(或向右)转弯的平面交叉口适当位置,应设置向左(或向
右)转弯标志,不应设置禁止向右(或向左)转弯标志。
5.3.1.2有时段、车种等限制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也可附加图形。附加图形时,保持箭头的位置不
变。如果指示两种或以上车辆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5.3.2分隔带右侧(或左侧)行驶标志
5.3.2.1分隔带右侧(或左侧)行驶标志设置在中央分隔带、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交通岛、侧分带等
设施的端部。
5.3.2.2平面交叉口出口道中央分隔带端部宜设置单柱式分隔带右侧行驶标志,可与竖向线形诱导标组
合使用,示例见图16。中央分隔带设置桥墩时,可采用附着式安装。
图16分隔带右侧行驶标志和竖向线形诱导标组合设置示例
5.3.2.3设置右转专用车道且有渠化岛分隔的平面交叉口,宜在渠化岛分流端部设置分隔带右侧行驶标
志,并附加辅助标志。示例见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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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分隔带右侧行驶标志加辅助标志示例
5.3.2.4右转专用车道设置于辅路,宜在右转车辆驶入辅路的入口处设置分隔带右侧行驶标志,在辅路
入口前30m~50m设置右转车辆驶入辅路的指路标志。示例见图18。
图18分隔带右侧行驶标志设置示例
5.3.3环岛行驶标志
环岛行驶标志表示一切车辆只准靠右环行,环内车辆具有通行优先权,车辆进入环岛时应让环内车
辆优先通行。设在进入环岛前、面向平面交叉口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示例见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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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环岛行驶标志设置示例图
5.3.4单行路标志
5.3.4.1单行路入口处适当位置应设置单行路标志。车辆需转向进入单行路的标志见图20,车辆需
直行进入或已在单行路上的标志见图21。单行路标志可与停车让行标志、向左(右)转弯标志等配合
使用。
a)b)
图20单行路标志(向左或向右)
图21单行路标志(直行)
5.3.4.2当前行驶道路路段单向车道数2条及以上的或单行路标志不易被发现的,宜在进入平面交叉前
适当位置对单行路进行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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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3到达单行路前的平面交叉口,宜设置绕行指路标志,对下游单行路路名、单行方向及车辆绕行
路线进行预告。示例见图22。
图22单行路标志设置示例
5.3.5人行横道标志
5.3.5.1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两端应设置人行横道标志。已设置信号灯、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
标志的路段或平面交叉口,可不设置此标志。
5.3.5.2可在人行横道标志外加10cm宽荧光黄绿的边框,并不应减小人行横道标志的尺寸,见图23。
图23带荧光黄绿边框的人行横道标志
5.3.5.3道路环境比较复杂的路段可在道路两侧同时设置人行横道标志。可采用双面设置。一块板城市
道路无信号控制路段的人行横道标志设置示例见图24,四块板城市道路无信号控制路段的人行横道标
志设置示例见图25。高架桥下、弯道、坡道、学校及事故多发路段设置人行横道标志的,可采用发光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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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一块板的城市道路无信号控制路段的人行横道标志设置示例
图25四块板的城市道路无信号控制路段的人行横道标志设置示例
5.3.6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3.6.1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宜设置在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导向车道线起点前适当位置,并保证车辆在进入
导向车道前能清楚视认标志内容。
5.3.6.2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车道数2条及以上的,宜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b)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设置不规则或设置有转弯专用车道时,应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3.6.3允许车辆掉头的平面交叉口,可设置掉头和左转、右转、直行合用车道的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见图26、图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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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掉头和左转合用车道的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图27掉头和直行合用车道的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3.6.4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车道数5条及以上的,宜设置分离式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示例见图28;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车道数小于5条的,可设置组合式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示例见图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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