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966-2016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DB15/T 966-2016 Basic guidelines for the standardization of radiation safety management in organizations utilizing nuclear technology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966-2016
标准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2-20
实施日期
2016-05-20
发布单位/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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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80

F74

备案号:48881-2016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966—2016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基本规范

Basicnormsforradiationsafetymanagementstandardizationofnucleartechnology

applicationenterprises

2016-02-20发布2016-05-2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5/T966—2016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3

4.1建立和保持....................................................................3

4.2评定和监督....................................................................3

5核心要求..........................................................................3

5.1辐射安全管理目标..............................................................3

5.2辐射安全组织机构和职责........................................................4

5.3辐射安全投入..................................................................4

5.4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5

5.5辐射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5

5.6教育培训......................................................................6

5.7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及作业安全....................................................6

5.8监控和隐患排查................................................................8

5.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8

5.10应急管理....................................................................10

5.11辐射安全检查................................................................11

5.12公众沟通....................................................................11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12

5.14档案管理....................................................................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放射源分类办法.................................................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18

I

DB15/T966—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内蒙古科技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保生、刘瑛霞、胡彩霞、武文斐、张连科、孙鹏、王鹏利。

II

DB15/T966—2016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和核

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指

导、咨询、服务和评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核技术利用nucleartechnologyapplication

指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

中的应用,种类包括生产、销售和使用。

3.2

核安全文化nuclearsafetyculture

指各有关组织和个人以“安全第一”为根本方针,以维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最终目标,达成共识

并付诸实践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和特性的总和。

3.3

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radiationsafetymanagement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辐射源,

建立预防机制,规范辐射安全管理行为,使各环节符合有关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人、机、物、法、环处于良好的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

3.4

安全绩效safetyperformance

根据辐射安全管理目标,在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5

1

DB15/T966—2016

持续改进continualimprovement

持续改进是增强满足要求能力的循环活动。制定改进目标和寻求改进机会的过程是一个持续过程,

该过程使用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数据分析、管理评审或其他方法,其结果通常导致纠正措施或预防措

施。

3.6

放射性同位素radioisotope

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注:本文件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3.7

放射源radioactivesource

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

射性材料。

3.8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theunsealedradioactivematerial

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3.9

射线装置raydevice

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3.10

废旧放射源wasteradioactivesource

指已超过生产单位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使用寿命,或者由于生产工艺的改变、生产产品的更改等因

素致使不再用于初始目的的放射源。

3.11

退役decommission

指采取去污、拆除和清除等措施,使核技术利用项目不再使用的场所或者设备的辐射剂量满足国家

相关标准的要求,主管部门不再对这些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管。

3.12

防护与安全protectionandsafety

保护人员免受电离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和保持实践中源的安全,包括为实现这种防护与安全的

措施,如使人员的剂量和危险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并低于规定约束值的各种方法或设备,以

及防止事故和缓解事故后果的各种措施等。

3.13

照射exposure

受照的行为或状态。照射可以是外照射(体外源的照射),也可以是内照射(体内源的照射)。照射

可以分为正常照射或潜在照射;也可以分为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在干预情况下,还可以分

2

DB15/T966—2016

为应急照射或持续照射。

3.14

辐射事故radiationaccident

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3.15

公众沟通publiccommunication

指通过合适的媒介或信道,将核技术利用中公众关注或法律要求的信息进行传递和反馈,以期达到

公众认知、情感、态度及行为的改变。

4一般要求

4.1建立和保持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持

续不断地组织开展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依据本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辐射安全

管理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落实辐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机制,规范

行为,防范风险,消除隐患,不断提高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辐

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4.2评定和监督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实行单位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根据本文件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单位开展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

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评审等级的确定应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辐射安全绩效等级要求。辐射安全管

理标准化评审分为A级、B级,其中A级为最高等级,A级表示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工作优秀,B级表示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合格,未取得B级及以上的核技术利

用单位表示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不合格。

5核心要求

5.1辐射安全管理目标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辐射安全管理方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文件化的辐射安

全管理方针和目标,并纳入单位年度总体工作目标。

核技术利用单位各级组织应制定辐射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辐射安全工作目标的有效完成。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签订各级组织的辐射安全目标责任书,并予以考核。

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做出承诺,构建企业自身的辐射安全保障机构,将良好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和管

理的各个环节,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核安全文化需要让

核安全理念成为自觉行动;建立一套以安全和质量保证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

实;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形成安全意识良好、工作作风严谨、技术能力过硬的人

才队伍。

3

DB15/T966—2016

5.2辐射安全组织机构和职责

5.2.1组织机构

5.2.1.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按规定设置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

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并配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5.2.1.2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要求的专业技

术人员。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5.2.1.3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

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2.1.4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

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2.1.5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

境保护管理机构,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

他单位应明文指定责任部门,至少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

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5.2.1.6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及最少在岗人数要求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药物除外)的单位,辐射安全关键岗位4个,分别为辐射防护负责人、

辐射防护专职人员、质量保证专职人员和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专职人员,每岗最少在岗人数1名;

使用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且场所等级达到甲级的单位,辐射安全关键岗位2个,分别为

辐射防护负责人、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专职人员,每岗最少在岗人数1名;

生产、使用放射性药物且场所等级达到甲级的单位,非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单位,销售(含建造)、

使用Ⅰ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关键岗位1个,为辐射防护负责人,最少在岗人数1名;

同一单位从事以上多种类型工作时,岗位设置和最少在岗人数以其中要求高的为准。

5.2.2职责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人是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辐射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组织和人员的辐射安全职

责,做到“一岗一责”。

5.2.3考核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制定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管理制度,并建立考核机制,对各级辐射管理部门、辐

射防护管理人员及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

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5.3辐射安全投入

5.3.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辐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辐射安全管理条件。按规定的辐射安

全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费用,建立费用台账。

5.3.2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制定至少包含以下方面的辐射安全管理费用的使用计划,并纳入单位安全生产

或环境保护专项费用计划:

——完善、改造和维护辐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辐射安全管理教育及辐射安全上岗培训和配备监测、防护用品;

——辐射安全环境评估、辐射源监控、辐射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4

DB15/T966—2016

——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辐射安全标志及标识;

——工作场所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

——与辐射安全管理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其他相关计划。

5.4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5.4.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识别和获取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

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形成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

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将适用的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各相关部门,

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4.2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

5.4.2.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通过识别和评估,将适用于本单位的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转化为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单位法人应组织审定并签发辐射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并纳入到辐射安全管理体系中,严格执行落实,形成相关记录和档案。

5.4.2.2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根据其活动种类和范围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规定、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辐射工作场所分区管理规定、去污操作规程、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

的维护与维修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区域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方案、监测仪表使用与检验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再培训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辐射事故/事件应急预案、放射性“三废”

管理规定、废旧放射源的返回/送贮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库安全管理制度等。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制定相应的放射性药物治疗病房管理规定、患者管理规定、

X射线诊断中受检者防护规定等规章制度。

5.4.2.3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将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并进行宣贯、

培训、考核。

5.4.3评估和修订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每年至少1次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及时修订完善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

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5辐射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

5.5.1辐射安全许可制度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按规定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相一致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5.5.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前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相关审批手续齐全。

5.5.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

5

DB15/T966—2016

核技术利用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辐射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辐射安全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

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6教育培训

5.6.1教育培训管理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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