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04/T 0050-2024 食品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诚信要求

DB3704/T 0050-2024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04/T 0050-2024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9-04
实施日期
2024-10-04
发布单位/组织
枣庄市
归口单位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适用于枣庄市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从业人员。其他检验检测机构、食品生产企业、院校等单位实验室从业人员可参照使用。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
起草人:
李朋、高金生、贺挺、宋洪春、秦燕、李刚、李雪、刘浩然、聂善芳、张波、王帆、王莹、孟祥兆、张婷、郝天婷、史东志、杨宏宇、李静、李景阳。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CCSA00

DB3DB73704/T00050—42024

枣庄市地方标准

DB3704/T0050—2024

食品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诚信要求

2024-09-04发布2024-10-04实施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I

DB3704/T005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枣庄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滕州市综合检验

检测中心、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枣庄金丰检测有限公司、枣庄市科技信息研究所、枣

庄学院、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朋、高金生、贺挺、宋洪春、秦燕、李刚、李雪、刘浩然、聂善芳、张波、

王帆、王莹、孟祥兆、张婷、郝天婷、史东志、杨宏宇、李静、李景阳。

II

DB3704/T0050—2024

食品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诚信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诚信的相关要求,包括术语和定义、原则、主要内容以及诚信

评价指南等。

本文件适用于枣庄市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从业人员。其他检验检测机构、食品生产企

业、院校等单位实验室从业人员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36308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规范

GB/T40149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

RB/T187食品检验机构诚信管理体系通用要求

RB/T150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监督指南

RB/T2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检验机构

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取得资质认定证书,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

据、结果和结论,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

3.2

食品检验机构从业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中与食品检验活动相关的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总称。

3.3

诚信

个人和(或)组织诚实守信的行为与规范,包括在从业活动中承诺与行为的一致性。

4原则

4.1食品检验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

则,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2食品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诚信是开展检验检测相关活动的最基本原则和前提。

4.3食品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应纳入食品检验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进行管理。

1

DB3704/T0050—2024

4.4食品检验机构从业人员应不断学习、掌握、践行诚信理念并提高诚信意识,通过遵守诚信行为、

作出诚信承诺、建立诚信档案、开展诚信评价,接受诚信教育等方式,以满足食品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诚

信要求。

4.5食品检验机构从业人员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相关方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5主要内容

5.1诚信行为

5.1.1总体要求

a)严格遵守检验检测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b)签订诚信承诺书,如实申报影响检验检测相关活动的个人事项;

c)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d)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及时回应相关方问询;

e)不参与任何有碍于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

f)不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宴请和安排的旅游等娱乐活动;

g)不参与和检验项目或类似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5.1.2管理人员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的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认真学习、理解和落实GB/T31880对检验机构提出的基本要求,诚实守信开展食品检验机构管理

工作;

b)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保证管

理体系有效运行;

c)持续推进以诚信为核心的文化建设,增强从业人员诚信意识;

d)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e)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杜绝虚假宣传,避免误导欺骗相关方;

f)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保证食品样品采集、运输、交付、检验、报告等各环节规范有序;

g)不得人为干涉食品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可靠,保证检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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