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840-2024 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指南

DB23/T 3840-2024 Non-coal mining concealed hazards survey and management work guideline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3/T 3840-2024
标准类型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8-30
实施日期
2024-09-29
发布单位/组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00

CCSD09

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840—2024

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指南

2024-08-30发布2024-09-29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T3840—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隐蔽致灾因素种类...................................................................3

6工作流程...........................................................................3

7普查治理...........................................................................5

8档案管理..........................................................................10

附录A(资料性)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资料收集清单................................11

附录B(资料性)金属非金属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编写提纲..........................15

附录C(资料性)尾矿库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编写提纲..................................18

参考文献.............................................................................21

I

DB23/T3840—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迈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技术中心、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利民、赵德伟、曾令义、潘冬、孙族伟、王建国、余新洲、徐静、王筱添、

张馨文、杨庆军、李运胜、张文、王宇、廖九波、刘泽洲、彭斌、张立中、方庆红、鄂玉强、陈琪、蒋

莉、赵士祥、陈丙强、凡家杰、刘晓明、朱海波、张晓冬、金姗。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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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指南

1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总则、隐蔽致灾因素种类、工作流程、普查治

理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本文件不适用于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河砂和海砂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页岩油、页岩气、矿

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矿山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

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51016非煤露天矿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39496尾矿库安全规程

GB/T50547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标准

GB5086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1118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工程技术规范

GB51119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

GB50421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

AQ206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煤矿山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的总称。

3.2

地下矿山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简称,指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

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3

露天矿山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简称,指在地表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煤炭

除外)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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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尾矿库

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3.5

隐蔽致灾因素

隐伏在矿(库)区及周边,在非煤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不良地质体,在采动影响

下或载荷、渗流条件下形成的灾变地质体,以及其他可能诱发灾害的隐蔽因素和地质勘探遗留物体。

3.6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通过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及探查、测试与试验等,查明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影响的相关因

素,确定非煤矿山主要灾害类型及其风险,编制普查报告,并实现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数字

化存储和信息化管理的全过程。

4总则

4.1工作原则

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坚持“周期普查、全面排查,分区管理、常态补充,措施有效、

及时治理”的工作原则。其中:

——周期普查、全面排查,是指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全

面排查隐蔽致灾因素,并评估其安全风险;

——分区管理、常态补充,是指对非煤矿山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根据不同区域的普查条

件和安全要求,依照相应标准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并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常态

化开展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补充探查及更新工作;

——措施有效、及时治理,是指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影响的相关隐蔽致灾因素及时采取有效

的措施进行治理和防范。

4.2目的任务

通过采取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及探查、测试与试验等综合普查手段,查明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

影响的相关隐蔽致灾因素,分析和评估其危险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验收,有效防范、化解非煤

矿山重大安全风险。

4.3普查范围

非煤矿山企业针对非煤矿山及其周边可能影响本矿山安全生产的相关隐蔽致灾因素及时开展普查

工作,全面排查隐蔽致灾因素的安全风险。

4.4普查治理对象

4.4.1正常生产建设的、长期停工停产复工前的非煤矿山需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4.4.2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矿山、改扩建非煤矿山等因生产规划发生重大改变,原有普查成果难以

满足生产需要时,需重新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4.4.3生产过程中遇到以往普查未发现的隐蔽致灾因素的、隐蔽致灾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因隐蔽致

灾因素普查不清导致矿山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需及时开展专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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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隐蔽致灾因素种类

5.1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种类

5.1.1采空区

采空区隐蔽致灾因素包括矿山开采形成的采空区(空场法开采的遗留采空区、崩落法开采的悬顶采

空区、充填法开采未接顶的采空区)、历史开采遗留的采空区、废弃的井巷。

5.1.2地质构造

地质构造隐蔽致灾因素包括褶皱、断层、节理和层理等地质因素。

5.1.3水源与通道

水源隐蔽致灾因素包括地表水、含水层(流砂层)、岩溶暗河、采空区积水等;通道隐蔽致灾因素

包括导水构造带、强岩溶带、冒落裂缝带、封闭不良钻孔等。

5.1.4地压活动区域

地压活动区域隐蔽致灾因素包括原岩应力、高应力区、应力松弛区、岩爆倾向性和地质构造。

5.1.5火区与高温异常区

火区与高温异常区隐蔽致灾因素包括含硫矿山燃烧的区域、因矿石及围岩自然氧化引发的温度明显

高于周边正常温度的区域。

5.2露天矿山隐蔽致灾因素种类

5.2.1露天边坡

露天边坡隐蔽致灾因素包括地质构造、边坡岩体、水文地质、边坡参数、截排水设施等。

5.2.2排土场

排土场隐蔽致灾因素包括地基、堆置要素、排弃物料、地表水、截排水和排渗设施、泥石流等。

5.2.3采空区

采空区隐蔽致灾因素包括矿山地下开采形成的采空区(空场法开采的遗留采空区、崩落法开采的悬

顶采空区、充填法开采未接顶的采空区)、历史开采遗留的采空区、废弃的井巷。

5.3尾矿库隐蔽致灾因素种类

尾矿库隐蔽致灾因素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尾矿堆积坝软弱层(软弱层、软弱夹层、冰夹层)、地下排

洪构筑物缺陷、断层破碎带、地表水体、不良地质体(不稳定边坡、泥石流、溶洞、土洞、采空区)、

特殊性岩土。

6工作流程

6.1成立普查治理工作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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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企业相关部门人员(如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参加的

普查治理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普查治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普

查治理工作。

6.2资料收集

6.2.1通过走访、调研、交流等方式,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根据非煤矿山3~5年生产规划,结合

现场走访、调研、交流等情况,评估现有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6.2.2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资料收集清单参见附录A。

6.3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6.3.1在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前,先制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实施方案,并由非煤矿山上级企业技术

负责人组织审定,无上级企业的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审定。

6.3.2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实施方案包括矿山基本情况概述、普查机构设置、现有隐蔽致灾因素资料分

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目标及实施方案等内容。

6.3.3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通过审定的普查实施方案,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及探查、测试与试验等

综合普查方法开展普查工作,查明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空间分布情况,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

上,建立本企业相关资料台账。

6.3.4非煤矿山企业具备普查能力的可自行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具备

普查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6.3.5非煤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宜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开展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提升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科技水平。

6.4风险分析与评估

6.4.1隐蔽致灾因素风险分析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辨识隐蔽致灾因素可能导致的突发事件类别;

——分析各种隐蔽致灾因素导致灾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

——评估确定相应事件类别的风险等级。

6.4.2风险评估宜选用但不限于下列方法: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

——风险程度分析法(MES);

——风险矩阵分析法(LS)。

6.5普查报告编制

6.5.1以普查成果为基础编制普查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编写提纲参见附录B,

尾矿库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编写提纲参见附录C。

6.5.2普查报告编制完成后,按行业相关要求组织评审。

6.6隐蔽致灾因素治理

6.6.1依据通过评审的普查报告,针对普查发现的各隐蔽致灾因素制定切实有效的治理方案和防范措

施。技术力量不足的非煤矿山企业,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制定治理方案,编制隐

蔽致灾因素治理报告。

6.6.2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非煤矿山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批,无上级企业的

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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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通过审批的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报告及时开展治理工作,治理完成后及时组织

验收。

6.6.4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隐蔽致灾因素,严格按照有关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要求进行治理。

6.7总结评估

6.7.1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结束后,需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做好相关资料归档。

6.7.2非煤矿山企业每年根据非煤矿山的生产运行情况,对年度隐蔽致灾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7普查治理

7.1采空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7.1.1采空区普查范围包括矿山矿权范围内、矿权边界外50m、矿山岩石移动界线以外20m范围内、

重要建(构)筑物受护范围内的采空区分布位置及相关要素。

7.1.2采空区普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采空区形成的时间、原因、位置、空间形态、封堵状态;

——废弃井巷的位置、范围、积水状况、周边水体分布情况、与生产区域是否连通;

——采空区内的积水面积、积水量;

——采空区周边围岩力学特性和岩体结构面分布;

——采空区内有毒有害气体的成分及含量;

——采空区地表的沉降变形、塌陷范围和裂缝分布;

——已实施采空区治理工程的方法、位置、治理工程效果。

7.1.3采空区普查在分析已有资料和调查测绘成果的基础上,评估采空区相关要素普查程度的可靠性。

采空区相关资料完整可靠时,可编制普查报告采空区章节内容。采空区位置已知但采空区要素掌握不全

的,采用钻探、三维激光扫描等现场探查方法开展采空区补充调查;采空区分布不明的,采用物探、钻

探、三维激光扫描等现场探查方法开展采空区全面普查。

7.1.4对普查发现的采空区隐蔽致灾因素,分析其对矿山当前生产区域和3~5年规划区安全生产是否

存在影响。如有影响,分析和评估以下内容:

——采空区突水的可能性与危险性;

——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稳定性及对生产活动的影响;

——采空区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危险性;

——采空区对地表重要建(构)筑物的影响程度。

7.1.5完成普查后,将采空区的位置与体积、形成时间、开采方式、积水情况、垮塌情况、填充及封

堵情况、地表沉降变形及塌陷等关键要素填写在采空区成果统计表内,将废弃井巷的井巷开口坐标、井

巷延伸方向、位置、尺寸、支护方式、封闭情况、积水情况、周边水体情况及补给关系等关键要素填写

在废弃井巷成果统计表内,并将采空区普查结果标绘在有关图纸上。

7.1.6对当前生产区域和3~5年规划区安全生产存在影响的采空区,应用充填法、封闭法、崩落围岩

法或联合法进行治理,对其他采空区宜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7.2地质构造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7.2.1地质构造普查范围包括矿山当前生产区域和3~5年规划区范围内地质构造的分布位置与相关

要素。

7.2.2地质构造普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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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褶皱和断层的位置、类型、空间形态及地层岩性,发育的构造破碎带的岩性、宽度、充填和

胶结情况、富水性、导水性、沟通含水层或地表水体情况;

——主要节理组和层理的产状、发育密度、粗糙度、张开度、充填及胶结情况。

7.2.3充分利用以往地质测量、物探、钻探等成果资料开展地质构造普查,结合地表和井下调查,评

价矿山地质构造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重点评价当前生产区域和3~5年规划区内的地质构造掌

握程度。

7.2.4以往工作不足的,需开展地质构造补充勘查工作。补充勘查工作根据以往对地质构造的掌握程

度,有针对性地布置探查工作量。当前生产区域已揭露的地质构造普查采用地表调查、井下调查等手段,

当前生产区域未揭露的和3~5年规划区内的地质构造普查采用地表调查、物探、钻探等手段。

7.2.5对普查发现的地质构造隐蔽致灾因素,分析其对矿床充水、巷道开拓、采掘(剥)工程布置的

影响与危险性。

7.2.6完成普查后,将地质构造的位置、空间形态、水文地质和工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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