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2354-2024 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

DB63/T 2354-2024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2354-2024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10-17
实施日期
2024-11-20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01

CCSB40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2354—2024

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

2024-10-17发布2024-11-20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63/T235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草原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天峻县林业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辛玉春、哈根巴斯、马文文、陆阿飞、王凯、石红霄、王九峦、李宏达、李青

竹、于海、慈建勋、林扎西尖措、高大侦、袁亚芹、索南才让。

本文件由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监督实施。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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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基本草原划定的术语和定义、划定原则、技术路线与方法、外业核查、成果要求、检

查验收、公示公告、备案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及优化调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5968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

LY/T1954森林资源调查卫星遥感影像图制作技术规程

TD/T1055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本草原

实行严格管理和保护的草原,包括重要放牧场;割草地;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改良草地;草种

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

及生态红线等内的草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和教学试验基地;国务

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等10类草原。

3.2

调整储备区

为落实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的管控要求,预留储备的草原区域。

3.3

非基本草原

指未纳入基本草原和调整储备区内的草原。

4划定原则及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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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划定原则

4.1.1确保数量、稳定质量。基本草原划定面积应不少于草原总面积的80%。且保证基本草原性质和用

途不改变。

4.1.2规范划定、统筹协调。尊重草原利用现状,做到与土地利用、保护和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

4.1.3稳定布局、集中连片。基本草原划定要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和多样性。

4.2划定要求

4.2.1划定界线原则上不得跨跃行政村及其他管理界线。

4.2.2区划最小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4.2.3编号要有唯一性。在县级行政区内,以行政村为单位把区划的草原斑块进行统一编号。

4.2.4各类属性注记准确,数据库结构完整。

4.2.5划定的数据库、图件、表册、地块属性要保持一致和统一。

4.2.6各项调查和检查数据要具备可追溯性。

5内容

5.1确定基本草原类型

按照GB/T21010中的草原地类,确定基本草原、非基本草原和调整储备区3种类型。

5.2基本草原面积区划

以乡(镇)级行政界线为基础,区划基本草原、非基本草原和调整储备区图斑及面积。

5.3基本草原权属核实

核实基本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性质、权属界线、拐点等。

5.4建立基本草原数据库

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基本草原属性矢量数据库。

6技术路线与方法

6.1技术路线

根据草原地类、专项调查成果,融合高分遥感影像数据形成工作底图,开展外业调查和现地核实,

确定基本草原的范围、面积、类型、界线及其他属性信息,形成基本草原数据库。

6.2划定方法

6.2.1工作组织

由县(区、市)级政府组织开展。

6.2.2资料收集与处理

6.2.2.1影像数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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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GB/T15968、LY/T1954要求进行处理,坐标统一为CSCG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6.2.2.2其他资料

包括行政界线、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调查数据及其他社会经济资料。

6.2.3方法与要求

6.2.3.1基本草原类型

按照TD/T1055规定的草原地类,以乡(镇)为区划单元。

6.2.3.2解译标志建立

以遥感影像景幅为单位,选择若干条能覆盖调查区域内不同类型、色调齐全且有代表性的勘察线路

进行实地踏察,将遥感影像特征与实地进行对照,记录各地类影像的色调、纹理、大小、几何形状、地

形地貌及地理位置等因素,拍摄地面照片,建立基于遥感数据特征与现地对应关系。

6.2.3.3界线转绘

将专项规划界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界线等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叠加草原图斑,形成基本

草原界线。

6.2.3.4属性赋值

以乡(镇)为单位,对图斑进行编号,并按附录A、附录B要求进行属性赋值。

6.2.3.5面积计算

以乡(镇)行政界线为控制依据,对划定矢量数据进行拓扑检查,剔除重叠图斑,采用等面积投影计

算图斑面积并平差。

7外业核查

7.1种类和面积核实

核实基本草原、非基本草原和调整储备区划定是否准确。

7.2界线核实

核实基本草原、非基本草原和调整储备区的图斑落界是否准确。

7.3现状核查

核实草原权属、利用状况和利用方式等。

7.4属性核实

结合现地照片与遥感影像等资料进行属性值核对。

8成果形式

8.1数据资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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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表格及图件资料

以乡(镇)为单位,形成乡(镇)级基本草原分布图和统计表,统计表格式见附录C。

8.1.2报告资料

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基本草原划定报告,报告格式见附录D。

8.2数据库

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数据(shp或gdb格式)。

9检查评定

9.1内容

9.1.1条件检查

划定的基本草原、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域是否符合本文件4.2的要求。

9.1.2数据库检查

数据库拓扑关系检查,是否存在漏划、错划图斑以及图斑属性因子的完整性。

9.1.3准确性检查

对统计册(表)、报告和图件的完整性、面积计算准确性等进行检查。

9.1.4综合评定

综合各级检查内容和结果,进行质量评定。

9.2组织形式

9.2.1县级自查

由县政府组织辖区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划定的初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填写自查表格,见附录

E。

9.2.2市(州)级督查

由市(州)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取每个县(市)图斑总数的3%进行现地督查,填写基本草

原划定州级外业核查验收表,见附录表F.1。

9.2.3省级复查

由省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要求每个(市)州随机抽查1个县图斑总数的3%,填写基本草原划

定省级现场核查表,见附录表F.1、表F.2。

10公示公告

10.1公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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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区、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乡(镇)两级对基本草原划定面积、类型、分布范围等进行公

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10.2公告

由县(区、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11备案

各市(州)、县(区、市)逐级提交成果至省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内容包括基本草原数

据库、外业核查表、成果报告、专家论证等相关材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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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

基本草原划定分类解释及代码

A.1重要牧场(Ⅰ)

指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面积较大的天然放牧草场。

A.2割草地(Ⅱ)

指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具备割草条件的天然草原,一般不用于放牧。

A.3人工草地(Ⅲ)

指在天然草地或其它用地上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而形成的草地植被类型,且集中连片面积达到

500亩以上。

A.4退耕还草地(Ⅳ)

指将原来是草原开垦为耕地或原从事农作物种植的耕地实施退耕还草工程后变为人工草地或逐渐

恢复的天然草地。

A.5改良草地(Ⅴ)

指在天然草地基础上,通过加强培育和管理措施,如灌溉、施肥、改良土壤通气状况、地表整理、

防除杂草和草群的更新、复壮等,提高草地产量和品质的天然草地。

A.6草种基地(Ⅵ)

指专门用于牧草籽种生产的草地。

A.7对调节气候、涵养水土、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Ⅶ)

指难以达到放牧条件,但对调节气候、涵养水土、防风固沙等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A.8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Ⅷ)

禁止放牧及其它经营活动,且作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A.9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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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专门用于科研、教学试验的草地。

A.10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它草原(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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