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852-2015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6/ 852-2015

江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 852-2015
标准类型
江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07-21
实施日期
2015-10-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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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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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40

Z6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852—2015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ofPoyangLakeeco-economicdistrictinJiangxi

Province

2015-07-21发布2015-10-01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

DB36/852—2015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内容..........................................................................2

5监测..............................................................................3

6实施与监督........................................................................4

附录A(资料性附录)鄱阳湖滨湖控制开发带范围........................................5

I

DB36/852—2015

前言

本标准全文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刚、冯明雷、陈宏文、刘足根、廖兵、樊艳春。

II

DB36/852—2015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鄱阳湖生态经济区38个县(市、区)内污水处理系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港

口/码头企业或设施7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所有已建、新建和改扩建的污水处理系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港口/码头企业或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或设施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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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污水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最终排放的水的总称,但不包括排污单位内的循环用水。

3.2

排污口sewageoutfall

污染源排出水污染物进入环境的位置,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环境管理中企业厂界和监控等要求。

3.3

两区一带twozonesandonecircularbelt

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两区一带”的功能分区,分别为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和高效

集约发展区。

3.4

湖体核心保护区lakecorereservedzone

范围为鄱阳湖水体和湿地,以1998年7月30日鄱阳湖最高水位线(湖口水位22.48m,吴淞高程)所

包含的区域。

3.5

滨湖控制开发带lakeshorezoneoflimiteddevelopment

范围为沿湖岸线邻水区域,以最高水位线为界线,原则上向陆地延伸3km,范围见表A.1所示。

3.6

高效集约发展区thehighefficientandintensivedevelopmentzone

范围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除湖体核心保护区和滨湖控制开发带以外的其它区域,涉及鄱阳湖生态

经济区的38个县(市、区),包括25个县的全境和13个县的部分区域。

3.7

污水处理系统sewagetreatmentsystem

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厂及城镇生活工业混合的污水集中处理系统的统称,含现状

排水满足GB18918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8

港口/码头shippingportandwharf

指位于河湖沿岸,具有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和相应设施,供船舶靠泊、装卸货物、上下旅客及取

得给养的场所,本标准所指的港口(码头)包括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300吨级以上规模(含)的货运港

口、港区和码头,以及所有旅游客运码头。

3.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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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large-scalelivestockandpoultryfarm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常年存栏量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猪存栏500头以上、

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200头以上、禽(含蛋禽和肉禽,鸡、鸭、鹅等)存栏10000羽以上。养

殖小区按照总数计算。

4技术内容

4.1控制区划分

依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两区一带”的功能分区,以排污口所在的功能分区(湖体核心保护区、

滨湖控制开发带和高效集约发展区)作为控制区,分别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4.2控制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主要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的浓度限值。

4.2.1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建项目和开发活动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2.2自2016年5月1日起,现有已建项目和开发活动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

序号污染物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高效集约发展区

污水处理系统101020

1悬浮物规模化畜禽养殖场5050150

港口/码头505070

污水处理系统505060

化学需氧量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6060150

(CODCr)

港口/码头5060100

污水处理系统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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