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2004 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 7258-2017 | 页数:4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7258-2004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4-07-12
实施日期
2004-10-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起草人:
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
出版信息:
页数:46页 | 字数:87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

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

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

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

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

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

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

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

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

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

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即在

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

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ICS13.100

T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

GB72582004

代替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Safetyspecificationsforpowerdrivenvehiclesoperatingonroads

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GB72582004

前言…………II

引言…………IV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术语和定义………

32

4整车……………….……5

5发动机……………….……8

6转向系………….…………9

7制动系………….……………9

8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15

9行驶系………………..……17

10传动系……………..………18

11车身…………….………19

12安全防护装置..…………….………20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1323

14机动车环保要求..………23

附录A(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24

附录B(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24

附录C(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24

附录D(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25

附录E(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26

附录F(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26

附录G(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7

参考文献………31

GB72582004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3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

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

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

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在“整车标志”中,删除了第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

24.1GB725819973.1.1

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

确项目名称均应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

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

⑷取消了GB72581997第3.1.3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

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制

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

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在“7.13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检验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

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在“8.4.6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在“8.5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在“9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及部分机动车

的车轮动平衡要求()和悬架特性()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

9.49.89.1.8

11、增加了“10.5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12、在“11.6车门和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允许只

在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

(11.6.5)。

、在“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

1312

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12.8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

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14、在“14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

15、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对满载/空

载两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2.0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

GB72582004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4.8.3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7.2.11关部分机动车

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2.2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

置的要求;8.2.5挂车及车长大于6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的要求对于组成拖拉机

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6m且不大于10m的机动车;8.2.7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

标识的要求;8.5.5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8乘用车用轮胎应具轮

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0.5对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

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

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

7

2、7.12.4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2.1.1乘用车的所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

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12.1.1长途

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

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项目的名称均应中文名称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自本标准

34.1.2

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

4、12.1.1乘用车的所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5、7.1.2汽车应具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对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

对新生产车实施。

6、4.1.2和4.1.3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具

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

编号(4.1.3)。

7、8.5.5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

车技术中心、天津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

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公共交通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

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25887、GB72581997。

GB72582004

引言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

基本的技术性法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事故车检验等安全

技术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

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自年月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

GB72581997199811

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

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量迅猛增加(私人汽车增长尤为迅速),道路交通事故四

项指标逐年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此,根据我国机动车制造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道

路等级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GB7258、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十分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和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此次

GB7258修订工作的修订原则主要:

1、更换“农用运输车”的名称,将其纳入“汽车”范围以加强管理;

2、适当提高乘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允许乘用车拖带挂车,以适应汽车快速进入通居民家

庭的现况;

3、适当提高大型客车、中重型货车和高速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此类机动车的运行安

全性能,以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4、增加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的其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以加强此类机

动车的安全技术管理;

5、根据汽车及其相关技术发展状况适当简化管理环节。

需要指出的是:

1、鉴于对新技术给予足够的场培育期、使技术趋于成熟是目前国际通用做法,为避免因不

合理的技术要求限制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修订后的GB7258仅明确了电动汽车的概念,未针对

电动汽车制定特殊的具体要求。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时电动汽车的特殊项目可暂时免于

检验,但新生产的电动汽车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修订后的GB7258允许乘用车拖挂挂车,

但未提出针对性的具体技术要求。为保证乘用车列车的运行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乘

用车拖挂挂车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鉴于目前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噪声控制的标准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之中,且国

家环保部门正在制定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系列标准,修订后的GB7258仅定性地规定“机动

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机动车车外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未直接

引用相关标准的名称及年号,机动车生产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标准。

4、修订后的GB7258未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制动性能、前照灯发光强度和照射位

置等作出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生产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标准。

5、鉴于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叉车不适于作为一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修订后的

GB7258明确GB7258不适用于叉车。叉车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

方法。本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

GB40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594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8108车用电子警报器

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9656汽车安全玻璃

GB10395.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

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GB/T113811989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

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12428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13057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13594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13954特车辆标志灯具

GB15084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15365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735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18100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186972002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eqvISO5128:1980)

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

GB19151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1915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A406车身反光标识

汽车空调()用标识

QC/T6592000HFC-134a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power-driven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

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

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3.2

汽车motor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

3.2.1

乘用车passenger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

/

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GB/T3730.12001第2.1.1条]

3.2.2

客车bus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

数超过9个。客车单层的或双层的。

3.2.2.1

卧铺客车sleepercoach

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长途客车。

3.2.2.2

公共汽车publiccity-bus

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公众就坐或站立,固定的线路和车站的城客车。

3.2.3

半挂牵引车semi-trailertowingvehicle

装备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用车辆。

[GB/T3730.12001第2.1.2.2条]

3.2.4

货车goodsvehicle

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辆挂车均可。

[GB/T3730.12001第2.1.2.3条]

3.2.4.1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tri-wheel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具三个车轮的货车。

3.2.4.2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low-speedgoods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四个车轮的货车。

3.2.5

专用作业车specicalmotorvehicle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例如:道路清洁车辆、垃圾车、汽车起重机等。

3.2.6

气体燃料汽车gaseousfuelvehicle

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7

两用燃料汽车bi-fuelvehicle

具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

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

/

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8

双燃料汽车dual-fuelvehicle

具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

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

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9

电动汽车electricvehicle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总称。

3.3

挂车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无动力的道路车辆,包括中

置轴挂车、牵引杆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3.3.1

中置轴挂车centreaxletrailer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

这种挂车只较小的垂直载荷(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设计总质量的10%或10000N,两者取较

小者)作用于牵引车,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3.3.2

牵引杆挂车draw-bar-trailer

至少两根轴的挂车,包括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和专用牵引杆挂车,具: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3.3.3

半挂车semi-trailer

车轴位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

的联结装置的挂车,包括货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3.4

汽车列车combinationvehicles

由一辆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

列车和铰接列车。

3.4.1

乘用车列车passenger/cartrailercom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

货车列车goodsroadtrai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1

牵引杆挂车列车draw-bartractorcombination

全挂拖斗车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3.4.2.2

中置轴挂车列车centreaxletrailercombination

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3

铰接列车articulatedvehicle

半挂牵引车和具角向移动联结的半挂车的组合。

3.5

摩托车motorcycle

无论采用何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

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3.6

轻便摩托车moped

无论采用何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3.7

拖拉机运输机组tractortowingtrailerfor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

拖拉机运输机组。

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

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

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3.8

轮式专用机械车rollermobilemachineryshopforspecialpurpose

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工程机械,

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4整车

4.1整车标志

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标或厂标。

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若使用符合QC/T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牌),则其项目

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

指明。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

品标牌应标明的其它项目见表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

称均应中文名称。

表1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机动车类型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b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

乘用车、

客车c最大设计总质量(以下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

a货车d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总质量、整

汽车

车整备质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汽车

半挂牵引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整备质量、

车牵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摩托车及轻便摩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

托车e

组成拖拉机运输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机组的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高设计车速

f

挂车车辆识别代号、总质量、整备质量

a电动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净功率和直流或交流标称电压。

b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c客车可不标发动机排量。

d货车没牵引功能时可不标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e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f牵引杆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在未采用统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之前应标明车架号。

4.1.3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

的规定;应至少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

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它部位。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

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7.0mm,深度不应小于0.3mm;对于摩托车及

轻便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5.0mm,深度不应小于0.2mm。

其它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

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mm,深度不应小

于0.3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

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

()

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车辆识别代号内容

应相同。

GB72582004

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

打刻起止标记(没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

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若采用符合

QC/T6592000附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

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标或

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打刻起

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4.1.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

4.2外廓尺寸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

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

2

表2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单位为米

机动车类型长宽高

摩托车两轮摩托车≤2.50≤1.00≤1.40

及边三轮摩托车≤2.70≤1.75≤1.40

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3.50≤1.50≤2.00

两轮轻便摩托车≤2.00≤0.80≤1.10

三轮轻便摩托车≤2.00≤1.00≤1.10

拖拉机运输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10.00a≤2.50≤3.00a

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5.00≤1.70≤2.20

a对标定功率大于58kW的运输机组长度限值为12.00m,高度限值为3.50m。

4.3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65%。对于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

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它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

的55%。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应大于3.5m。

:对于多轴机动车,其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铰接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算),后悬从

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后计算。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

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4.4轴荷和质量参数

4.4.1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4.4.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

之间均衡分配。

4.4.3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以

下。

4.5核载

4.5.1质量参数核定

4.5.1.1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

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4.5.1.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最大允许总

量的比值不允许小于:

乘用车30%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18%

—其它机动车20%

:对于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对于铰接客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

进行核算。

4.5.1.3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25%。

4.5.1.4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不允许大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4.5.1.5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不允许

大于3。

4.5.2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

4.5.2.1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员两侧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

1200mm时核定2人,不小于1650mm时核定3人。

4.5.2.2除前排座位外的其它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一排

座位的间距不小于且座垫深度不小于时,每核定人。

650mm400mm400mm1

4.5.3客车乘员数核定

4.5.3.1按乘员质量核定:按GB/T12428确定。

4.5.3.2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按每1人不小于400mm核定;按站立

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按每1人不小于0.125㎡核定,其它城客车

按每人不小于㎡核定,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

10.156m

数。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按GB/T12428确定。

注:城市公共汽车是指仅在城市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

4.5.3.3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

4.5.3.4以4.5.3.1、4.5.3.2及4.5.3.3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

4.5.4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4.5.4.1驾驶室内只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

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1200mm时核定2人,不小于1650mm时核定3人。

4.5.4.2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

椅的间距不小于65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400mm时,每400mm核定1人。

4.5.4.3对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

4.5.4.4对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三轮汽车,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但其

垫宽不应小于400mm,座椅深不应小于4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汽车

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1人。

4.5.4.5货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允许超过人。

6

4.5.5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

4.5.5.1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1人。

4.5.5.2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

4.5.5.3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车厢在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

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不应小于400mm且其与驾驶员座椅的间距不应小于650mm)

时,按座垫宽度每400mm核定1人,但最多为2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允许乘坐人员。

4.5.5.4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4.6比功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4.0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它机

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5.0kW/t。

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

质量之比。

4.7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

4.7.1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下同)25°;

双层客车28°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30°

卧铺客车、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32°

—其它机动车(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

4.7.2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不应小于9°、

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不应小于8°。

4.8图形和文字标志

4.8.1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分别按照GB

4094和GB15365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4.8.2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除作用非常明确

的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其附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

背景明显的色差。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给出所操纵机构的浅显易懂且详细的操作说明。

4.8.3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中文标注。

4.8.4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

类型。

4.8.5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车身两侧喷明显的“禁止烟

火”字样或标记。

4.8.6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

定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