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T 1247.1-202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服务规范 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

DB53/T 1247.1-2024 Providing Standard for the Transfer of Basic Pension Security in Employees' Basic Pension Security: Part 1: Standard for the Transfer of Basic Pension Security in Enterprise Employees' Basic Pension Security

云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3/T 1247.1-2024
标准类型
云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3-01
实施日期
2024-06-01
发布单位/组织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CCSA16

53

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T1247.1—202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服务规范

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规范

2024-03-01发布2024-06-01实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3/T1247.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DB53/T124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服务规范》的第1部分,DB53/T1247已经

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

——第2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

——第3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

——第4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范;

——第5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范;

——第6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范;

——第7部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范。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本文件由云南省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1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处、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云南省烟草烟

叶公司、云南省质量管理学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迪莉、白云、符泽博、焦萍、聂晶、陈丽丽、崔继梅、郑莹、赵忆宁、陈云

峰、王苏天、陶成金、赵阳楠、王薇、伍林、毕虹、马仲昕、王佳麒、李关艳、周君君、李斌。

I

DB53/T1247.1—2024

引言

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

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了规范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服务,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

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退役军人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内容,编制了DB53/T124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

入服务规范》,由7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目的在于确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出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2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目的在于确立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出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3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目的在于确立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4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范。目的在于确立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5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范。目的在于确立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6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范。目的在于

确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

要求。

——第7部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范。目的在于确立退役军人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III

DB53/T1247.1—202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服务规范

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服务内容、业务要求、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和档案

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31596.2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

3术语和定义

GB/T27768、GB/T31596.1和GB/T31596.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服务内容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服务。

5业务要求

5.1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a)已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联系函》(参见附录A);

b)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出具《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c)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出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

系函》(参见附录B)。

5.2办理方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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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网络办理。

5.3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5.4收费要求

不收费。

6业务流程

6.1受理

经办人员收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者《城乡养

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即为受理,进入审核环节。

6.2审核

6.2.1初审

6.2.1.1初审人员的审核要点如下:

a)申请转出人员在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且已办理停保;

b)申请转出人员信息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一致;

c)申请转出人员个人账户记录完整准确;

d)申请转出人员有无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

6.2.1.2初审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申请转出人员未在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终止业务办理,将终止办理原因告知转入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

b)申请转出人员在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且已办理停保、信息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一致、个人

账户记录完整准确的,无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的,清算个人账户转移金额,生成《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见附录C)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参

见附录D),进入复核环节;

c)申请转出人员在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且已办理停保、信息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一致、个人

账户记录完整准确,但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后,生成《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进入复核环节: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若干问题的通知》(人

社部规〔2016〕5号)出台后,符合国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

通知参保单位或者参保职工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

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

书;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若干问题的通知》(人

社部规〔2016〕5号)出台前,符合国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

提供参保人员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参见附录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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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申请转出人员未办理停保的,业务中止,告知申请人办理停保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信息表》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进入复核环节;

e)申请转出人员信息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不一致的,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业务中止。

核实后,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信息错误的,修改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信息表》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进入复核环节;联系函信息错误的,终

止业务办理,将终止办理原因告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f)申请转出人员个人账户记录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核实并修改完善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进入复核环节。

6.2.2复核

6.2.2.1复核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进

行复核,审核要点如下:

a)人员基本信息准确;

b)个人账户转移金额准确;

c)统筹基金转移金额准确;

d)转入地银行账户信息准确;

e)符合国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已提供规范有效的书面承诺书或者相

关法律文书。

6.2.2.2复核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人员基本信息、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转移金额及转入地银行账户信息准确的,将《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推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待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跨统筹转移基金支付表》(参见附录

F),进入审批环节;

b)人员基本信息、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转移金额及转入地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的,业务中止,退

回至初审环节重新核实。

6.3审批

6.3.1审批人员的审核要点如下:

a)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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