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0043.1-2013 电子杂费单 第1部分:航空公司

MH/T 0043.1-2013 Electronic Bill of Charges Part 1: Airlines

行业标准-民航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3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MH/T 0043.1-2013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民航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8-26
实施日期
2013-11-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国民用航空局
归口单位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
江红、吕明站 等
出版信息:
页数:3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240.60

V07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0043.1—2013

电子杂费单

第1部分:航空公司

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

Part1:Airline

2013–08–26发布2013–11–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0043.1—201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缩略语............................................................................3

5数据保存..........................................................................3

6技术要求..........................................................................4

7流程..............................................................................5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子杂费单结构矩阵表——航空公司信息...........................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票面...........................................................27

附录C(规范性附录)APTCO可选服务产业次级代码.....................................29

I

MH/T0043.1—2013

前言

MH/T0043由三个部分组成:

——航空公司;

——代理人;

——机场。

本部分为MH/T0043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人教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部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江红、吕明站、马春芳、刘芳、赵桂红、李锐明、徐涛、王虎、孙少婕。

MH

II

MH/T0043.1—2013

电子杂费单

第1部分:航空公司

1范围

MH/T0043的本部分规定了航空公司电子杂费单的数据保存、技术要求和流程。

本部分适用于航空公司电子杂费单的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312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MH/T0024-2003电子客票、电子杂费凭证-航空公司部分

IATA决议722f:2011电子客票-航空公司(ElectronicTicket-Airline)

IATA决议725a杂费单—成员填开及确认的流程(MiscellaneousChargesOrder(MCO)-Issuance

andHonouringProceduresbyMembers)

IATA决议725c:2011电子杂费单—航空公司(AutomatedMiscellaneousCharges

Order(MCO)-Carrier)

IATA决议725c电子杂费单—航空公司(AutomatedMiscellaneousChargesOrder(MCO)-Carrier)

IATA决议726:2011多功能表格(MultiplePurposeDocument(MPD))

IATA决议736自愿变更客票(VoluntaryChargestoTickets)

IATA决议742e:2011电子逾重行李票—航空公司(AutomatedExcessBaggageTicket-Carrier)

IATA推荐性惯例1720a:2011运输凭证的标准13位编码体系(Standardthirteen-digit

numberingsystemfortrafficdocuments)

IATA决议735d非自愿变更承运人、航程、座位等级、票价类型的收费(InvoluntaryChargeof

Carrier,Routing,ClassorTypeofFare)

I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杂费单开账承运人billingcarrier

当出票承运人和运营承运人不同时,被授权向出票承运人开帐的承运人。

3.2

1

MH/T0043.1—2013

电子杂费单销售承运人marketingcarrier

在代码共享的情况下,销售航空运输及其相关服务的承运人。

3.3

电子杂费单运营承运人operatingcarrier

在电子有价(服务)票联上其代号作为航空运输服务提供者而被记录的承运人。

3.4

电子杂费单出票承运人validatingcarrier

在票证号码前面出现的航空公司数字代号所指的航空公司。

3.5

电子客票electronicticket

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行程单或收据、电子票联、以及适用的登机凭证。

[MH/T0024-2003,3.5]

3.6

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

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根据适用的运价规则为收取杂费而填开的电子记录。

注1:在本文件中电子杂费单分为:

——不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stand-alone):为剩余价值或收取其他费

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该电子杂费单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不关联;

——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associated):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相关

联的,包含杂费费用和逾重行李费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

注2:电子客票乘机联与关联的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关联的目的在于确保票联的使用是同步的。

3.7

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valuecoupon

电子杂费单中可用于换开(指不关联的电子杂费单的情况)或可用于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相关联(指

关联的电子杂费单的情况)的票联。

3.8

票联数据coupondata

每个票联上的行程数据,包括航空公司代码、出票原因子代码和始发和(或)目的地城市代码。

注:本文件中票联数据分为:

——值机或已登机票联数据:已办理值机或者已登机的票联数据;

——已使用票联数据:旅客已使用的票联数据;

——已销售票联数据:最初销售的票联数据。

3.9MH

2

MH/T0043.1—2013

数据元dataelements

PADIS报文的组成元素。

注1:本文件中数据元为:

——请求机场控制信息;

——回复机场控制信息;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

——系统更新信息;

——状态变更信息。

注2:PADIS(passengerandairportdatainterchangestandards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标准)是遵循IATA(国

际航空运输协会)决议783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新标准信息的文件标准,组成部分有PADISEDIFACT报文标

准和PADISXML报文标准。

3.10

出票原因代码reasonforissuancecode

指定电子杂费单用途的代码。

3.11

出票原因子代码reasonforissuancesubcode

在出票原因代码的基础上,基于票联级别用于指定更详细出票原因的代码。

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ET:电子客票(ElectronicTicket)

EMD: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

EMD-A: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Associated)

EMD-S:不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MiscellaneousDocumentStand-alone)

SAC:结算授权代码(SettlementAuthorizationCode)

RAC:请求机场控制(RequestAirportControl)

SSRASVC:特殊服务附加服务代码(SpecialServiceRequirementAdditionalServiceCode)

SVC:服务代码(ServiceCode)

5数据保存

5.1有1张以上开放使用状态价值票联的EMD的数据记录应自出票之日起至少在13个月内能被实时访

问。

5.2承运人还应自首次使用之日起,至少在13个月内允许对含有1张以上开放使用状态价值票联的

EMD的数据记录进行访问。

5.3EMD数据记录应能在所有票联使用后至少7天内被实时访问。

6技术要求

3

MH/T0043.1—2013

6.1格式代码

6.1.1应符合IATA推荐性惯例1720a:2011的附录A中关于EMD格式代码的要求。

6.1.2连续的EMD应具有相同的格式代码并且应按数字顺序排列。

6.2传输

航空公司系统每次交易至少应具备传输和接收32K数据的能力。

6.3通信

应采用PADIS交互传输EMD数据。以下为票联状态标识:

——A:机场控制,表明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在定期航班离港前已获得EMD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

权。该控制可使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对票联状态显示进行更新,而不用依靠发送或接收一个

链接授权来处理旅客。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或在预定航班离港

日期(时间)后72h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EMD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

(之时)后72h内将以往日期EMD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C:已值机,表明旅客已向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出示EMD(只适用于EMD-A);掌握机场控

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72h内将当前或未

来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72h内将以往日期乘机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E:换开或重新出票,表明EMD有价(服务)票联的价值已被用于支付新的交易;

——F:已使用,表明EMD有价(服务)票联已被使用,并且可用于开账或结算报告。此状态只能

由有控制权的承运人设定;

——G:换开或航班中断舱单,表明EMD有价(服务)票联已经被机场地面服务部门换开成航班中

断舱单。这种情况适用于EMD-A中的超重行李;

——I:非正常运行,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在不正常的情况下应将票联的状态“机场控制”、“已

值机”或“已托运(已登机)”等控制延长至正常规定的72h以外,但这种延长不应超过自

原预定离港时间起7天(只适用于EMD-A);

——L:已托运(已登机),表明旅客已登机。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

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72h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EMD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72h内将以往日期EMD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只适用于

EMD-A);

——N:票联通知,表明票联数据未显示最终状态以及未获得票联的控制权;

——O:开放使用,表明EMD有价(服务)票联适合所有票联状态更新;

——R:退票,表明未使用的EMD有价(服务)票联的票款已返还或支付给了旅客或付款人;

——S:挂起,表明出票承运人限制EMD有价(服务)票联的使用;

——U:不可用,表明出票承运人禁止使用已出票的票号;

——V:作废,表明出票承运人在其报告期内取消全部EMD销售交易记录。作废只能在所有票联处

于“O”(开放使用)状态时使用,一个作废请求只对一个原始售票交易有效;

——Y:只退税、费或其他费用,表明出票承运人决定EMD有价(服务)票联不再使用;

——Z:关闭,表明出票承运人限制(停止)EMD的使用;

——0-9:由航空公司内部使用。

注1:以上各类状态中E、F、R、V、Z为最终状态,当票联具有下列状态标识之一的情况为最终状态:

MH——换开或重新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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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0043.1—2013

——已登机或已使用;

——退票;

——作废;

——关闭。

注2:除E、F、R、V、Z以外的票联状态为中间状态。

6.4报文

6.4.1附录A的结构矩阵表中列出了EMD所要求的数据元。

6.4.2每条报文由两部分组成,包括请求和自动生成应答。请求报文为操作或信息请求。应答报文为

收到请求报文,授权操作,提供所需信息,或拒绝请求。

6.4.3EMD报文分为:

——显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提取为显示完整的EMD记录所必需的数据元,包括票联的状态标识。

应答应提供显示完整记录所需的数据元,显示相似的记录单或拒绝该请求。EMD票面参见附录

B;

——状态变更:向承运人发出更新EMD有价(服务)票联状态标识的请求。应答应提供合适的数据

元并确认EMD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或拒绝请求;

——请求机场控制: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向出票承运人发出请求提供EMD有价(服务)票联控

制权的信息。应答应提供合适的数据元并确认EMD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

或拒绝请求;

——系统更新:EMD出票承运人向ET出票承运人发出将EMD与ET关联或解除关联的信息。应答应

提供关于被关联EMD的应答说明或拒绝请求。

7流程

7.1通则

7.1.1EMD应遵循IATA决议725a的价值限制。

7.1.2EMD所使用的相关代码应遵循I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ISO货币代码、税、特种费、费用

代码、城市或机场代码和航空公司代码。

7.1.3除非系统更新,数据元不应被更改。

7.1.4根据EMD双边协议,所有承运人在需要时均可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显示EMD或取得EMD控制权。

7.1.5如果需要将EMD-A变更成EMD-S,或相反,则EMD需要重新填开。

7.1.6每个EMD填开时只能有一个出票原因代码。

7.1.7出票承运人应该通知所有参与双边协议的运营承运人已经填开了EMD。这项通知应在EMD被填

开或换开时发送给运营承运人,发送可以采用SSRASVC报文的形式或者是采用AIRIMP中定义的包含

EMD票号的辅助服务元素SVC报文的形式。

7.1.8除特别指定外,出票承运人应是EMD交易的控制与授权实体。在EMD出票前出票承运人应确保

与其他所有承运人之间签有EMD双边协议。对于EMD-A,出票承运人应确保与ET出票承运人之间签有

EMD双边协议。当代码共享时,出票承运人与运营承运人之间也应签有ET双边协议和EMD双边协议。

7.1.9出票承运人应储存EMD交易的资料档案。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应储存EMD数据。承运人的数据

库应储存MH/T0024-2003附录A术语表中所定义的和本标准附录A结构矩阵表中显示的数据元。应采

用PADIS传输EMD数据元。

7.1.10EMD-S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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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0043.1—2013

7.1.11EMD的票联在填开时应按顺序使用,中间不应出现无效票联。

7.1.12EMD-A的技术要求如下:

———个EMD-A记录只能与一个ET记录相关联,一个ET记录可能会和多个EMD记录相关联,关联

的服务应与相应的票联对应起来;

——在将一个ET乘机联和一个EMD-A有价(服务)票联关联以前,EMD-A的出票承运人应通过系

统更新的方法解除这个EMD有价(服务)票联与其他ET的所有关联;

——在将EMD-A记录的票联状态更新为关闭、换开、重新出票、退票、挂起或作废之前,应通过系

统更新的方法解除这个EMD记录与其他ET的关联;

——如果EMD-A有票联未被使用,则在发送改变ET状态为已使用的状态变更报文之前,应通过系

统更新的方式解除EMD-A与ET的关联;

——当相同的ET乘机联需要多个EMD票联时,应该填开一个独立的EMD-A。

7.2出票

7.2.1EMD

EMD应包括:

——EMD有价(服务)票联;

——电子或纸质审核联和代理联(可选);

——符合要求的电子或纸质旅客收费凭证;

——纸质费用报表(可选)。

国内EMD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号应在1至2的范围内,并应按照顺序使用和出票,每本

凭证最多只应含有2张有价(服务)票联。国际EMD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号应在1至4的范围内,

并应按照顺序使用和出票,每本凭证最多只应含有4张有价(服务)票联。

EMD记录包含的数据元详见本标准附录A中的结构矩阵表。

生成的审核联或费用报表应包含IATA决议725c:2011附录A或IATA决议742e:2011附录A

中为适用票联指定的数据。

出票承运人应提供EMD信息凭证。EMD应含有但不限于如下内容,EMD票面格式参见本附录B:

——出票方;

——类型;

——关联;

——签转信息;

——票类型;

——旅客姓名;

——订单号;

——旅行代码;

——联票;

——ET票号;

——航段序号;

——类型代码(见附录C);

——描述;

——航空公司;

——地点;

MH——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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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0043.1—2013

——价值;

——税;

——费;

——总额;

——付款方式;

——换开票号;

——票号;

——等值货币;

——银行汇率;

——出票日期;

——代理人;

——售票处;

——始发和目的地机场或城市代码(如适用);

——可选择项;

——旅客值机身份证明(可选)。

应注意:

——此凭证应用于运输旅客以外的其他运输服务,一经填开,应遵守由出票承运人或代理人制定的

或征得两者同意的相关指定条款;

——如出票承运人选择收取额外费用,应提供收费凭证。如收取的额外费用包含在行程单上,应与

税和其他费用区别显示。

出票承运人应将IATA决议726:2011附录A中的“条款和条件注意事项”提供给旅客或购买

EMD的旅客。

系统应提供99种税、费或费用总额的数据元素,应满足PADIS报文的标准。

如果填开的是只能由唯一的承运人提供服务的EMD,那么EMD只能由出票承运人开具。

出票承运人应保存生成的必要数据,以作为相关国家依法审查或者出票承运人票联审核和信

用卡费用备查的依据。

7.2.2EMD-S

一个EMD-S只应有一个旅客姓名或团队名称。如EMD-S是填开给未知姓名的旅客,则旅客姓

名可用团队队长或者团队发起人的姓名代替。这种EMD-S可换开成指定旅客姓名的个人客票或EMD。如

以团队名开具的EMD-S被换开,并产生了具有剩余价值的EMD-S,在新的EMD-S中,则应含有原始团队

名称。

发生以下费用或服务时应填开EMD-S:

——剩余价值;

——团队押金;

——变更费;

——退票余额;

——非指定运输;

——预付票款通知;

——未支付的税和机场服务费等。

用于非指定运输的单个EMD的价值应不超过750美元,或是EMD填开或重新填开时适用的银行买入价

等值货币,除非EMD仅用作退票。

为剩余价值填开的EMD-S的信息应包含原始票号和换开后的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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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0043.1—2013

票联条目应遵循IATA决议725a和IATA决议725c。

为剩余价值填开的EMD-S其价值不应用扣除方法得出。

7.2.3EMD-A

一个EMD-A只能填开给一名旅客。

在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里,每个EMD-A的有价(服务)票联需单独存储以对应旅客ET每个航

段产生的杂费或逾重行李费用。每个有价(服务)票联上应指定一个承运人代码,不能用YY代替。

在填开EMD-A之前,出票承运人应确保EMD-A有价(服务)票联与其关联的ET的航班信息、

承运人信息、旅客姓名保持一致。

在填开EMD-A之前,出票承运人要确认与它关联的ET的票联状态不应为最终(Final)或挂起

(Suspend)状态。

当ET的出票承运人与EMD-A的出票承运人不同时,在出票之前,由EMD-A的出票承运人先通

过显示报文证实ET满足和所规定的条件。

出票承运人填开EMD后,当ET的出票承运人与EMD-A的出票承运人不同时,EMD-A的出票

承运人应发送系统更新报文给ET的出票承运人和运营承运人,把EMD-A的有价(服务)票联与ET乘机

联关联起来。

系统更新成功与否,不影响EMD-A的创建。

7.3系统更新

7.3.1EMD-A有价(服务)票联与ET乘机联的关联或解除应通过系统更新实现。用于关联操作的系统

更新报文,只应由EMD-A的出票承运人,或者运营承运人发起。用于解除关联操作的系统更新报文,可

以由EMD的出票承运人、ET的出票承运人、EMD的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发起,或者由获得许可的票

务代理发起。因此,EMD-A的出票承运人,可能需要向ET的出票承运人、EMD的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

人提交系统更新报文。

注:系统更新是指包括EMD和ET关联和解除关联、EMD票联状态更新等操作。

7.3.2关联应是EMD有价(服务)票联和ET乘机联之间的关联。一个EMD-A有价(服务)票联只能关

联到一个ET乘机联,但是一个ET乘机联可以关联多个EMD-A有价(服务)票联。

7.3.3系统更新的交易操作代码为“U”。

7.3.4如果没有收到系统更新的响应信息,则系统更新报文应以约定的时间间隔至少发送5次,直到

收到响应信息。

7.3.5如果接收系统已处理请求,则应直接返回确认应答信息。

7.3.6如果相关联的ET乘机联不是处于最终或挂起状态,则接收系统不应拒绝系统更新请求。当相关

联的ET乘机联处于最终或挂起状态,接收系统可以拒绝系统更新关联请求。

7.3.7由EMD的出票承运人发起关联时:

a)在发送形成关联的系统更新报文前,出票承运人应确认EMD-A的有价(服务)票联不是最终状

态或挂起状态;EMD有价(服务)票联与其关联的ET的航班信息、承运人信息、旅客姓名一

致;

b)ET的出票承运人和EMD-A的出票承运人不同时,EMD-A出票承运人应向ET的出票承运人和运

营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请求与ET乘机联关联;

c)当ET出票承运人收到EMD-A出票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报文后,应更新相应ET数据中EMD-A

票号和票联号,并根据系统更新报文更新关联指示符,表明该EMD-A已被关联;

d)当ET的运营承运人收到EMD-A出票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报文时,已拥有相关ET乘机联的控

MH制权,应更新ET数据中EMD-A票号和票联号。运营承运人应根据请求机场控制权流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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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0043.1—2013

EMD-A有价(服务)票联控制权。运营承运人未获得ET乘机联的控制权时,无权将EMD-A与

ET相关联。此时,将直接返回一条确认应答信息。

7.3.8由EMD的运营承运人发起关联时:

a)当旅客航程和运营承运人不可变更时,只应由运营承运人发起对EMD-A的关联;

b)运营承运人应向EMD-A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请求与ET乘机联的关联;

c)EMD-A出票承运人收到运营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报文后,应更新相应电子客票数据中EMD-A

票号和票联号,并根据系统更新报文更新关联指示符,表明该EMD-A已被关联;

d)EMD-A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至ET的出票承运人,请求EMD有价(服务)票联与ET

乘机联的关联;

e)当EMD-A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已经交给运营承运人E时,EMD-A出票承运人应向ET运

营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告知ET运营承运人新的EMD-A有价(服务)票联与ET乘机联的

关联关系。EMD-A出票承运人无需向发起关联请求的运营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

f)ET的出票承运人和拥有ET乘机联控制权的ET运营承运人收到EMD-A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的系

统更新报文后,应更新相应ET数据中EMD-A票号和票联号,并根据系统更新报文更新关联指

示符,表明该EMD-A已被关联;

g)运营承运人未获得ET乘机联的控制权时,无权将EMD-A与ET相关联,此时,应直接回复确认

应答信息。

7.3.9由EMD的出票承运人发起解除关联时:

a)当ET的出票承运人和EMD-A的出票承运人不同时,EMD-A的出票承运人应向ET的出票承运人

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请求解除EMD有价(服务)票联与ET乘机联的关联;

b)当EMD-A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已经交给运营承运人时,EMD-A的出票承运人应向ET运

营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解除EMD-A有价(服务)票联和ET乘机联的关联;

c)ET的出票承运人和拥有ET乘机联控制权的运营承运人收到EMD-A出票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

报文后,应更新ET记录并修改关联指示符,表明已经解除与EMD-A的关联。此外,运营承运

人应更新EMD-A记录并修改关联指示符,表明已经解除与ET的关联;

d)运营承运人未获得ET乘机联的控制权时,无权解除EMD-A与ET的关联,此时,应直接回复确

认应答信息。

7.3.10由运营承运人发起解除关联时:

a)运营承运人应向EMD-A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请求解除EMD-A有价(服务)票联和

ET乘机联的关联;

b)EMD-A的出票承运人收到运营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报文后,应更新EMD-A记录并修改关联指

示符,表明已解除与ET的关联;

c)EMD-A的出票承运人应向ET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请求解除EMD-A有价(服务)

票联和ET乘机联的关联;

d)当EMD-A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已经交给运营承运人时,EMD-A的出票承运人应向运营承

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解除EMD-A有价(服务)票联和ET乘机联的关联;

e)ET的出票承运人和拥有ET乘机联控制权的运营承运人收到EMD-A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

新报文后,应更新ET记录并修改关联指示符,表明已经解除和EMD-A的关联。此外,运营承

运人应修改EMD-A的关联指示符,表明已经解除和ET的关联;

f)运营承运人未获得ET乘机联的控制权时,无权解除EMD-A与ET的关联,此时,应直接回复确

认应答信息。

7.3.11由ET的出票承运人发起解除关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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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0043.1—2013

a)ET的出票承运人应向EMD-A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请求解除EMD-A有价(服务)票

联和ET乘机联的关联;

b)EMD-A的出票承运人收到由ET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报文后,应更新EMD-A记录并修

改关联指示符,表明已经解除与ET的关联;

c)当EMD-A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已经交给运营承运人时,EMD-A的出票承运人应向ET运

营承运人发送系统更新报文,告知运营承运人已经解除EMD-A有价(服务)票联和ET乘机联

的关联;

d)拥有ET乘机联控制权的运营承运人收到由EMD-A的出票承运人发送的系统更新报文后,应更

新ET记录并修改关联指示符,表明已解除与EMD-A的关联。此外,运营承运人应更新EMD-A

记录并修改关联指示符,表明已经解除与ET的关联;

e)运营承运人未获得ET乘机联的控制权时,无权解除EMD-A与ET的关联,此时,应直接回复确

认应答信息。

7.4显示

7.4.1显示操作应能提取与EMD有价(服务)票联相关的按照IATA决议722f:2011附录A的术语表中

所定义的所有数据元。

7.4.2附录A结构矩阵中列出了显示报文中所包含的数据元。

7.4.3EMD的票号是提取EMD的首要查询条件。

7.4.4可通过下列任意一项信息查询EMD:

——常旅客号;

——信用卡卡号;

——旅客姓名;

——电子客票票号;

——旅客值机身份类别(FOID)—(可选)。

7.4.5除非特别说明,查询信息中的每个数据元应是完整提供的。

7.4.6如果使用旅客姓名进行查询,EMD国内客票的旅客中文姓名的汉字字库应在GB2312规定的范

围内,显示请求信息应包含中文姓名中的全部汉字(最长16个汉字);国际客票旅客和国内客票的国外

旅客的姓氏显示请求信息最少应包含前两个字母,而旅客的名字和称谓可选用。

7.4.7当查询结果为多张EMD时,承运人应将查询结果以清单的形式显示。

7.4.8如果承运人收到显示请求,请求方和承运人都不是出票承运人时,回复信息的响应注释中应包

含出票承运人代码。

7.4.9当采用信用卡支付时,信用卡卡号不应包含在响应信息中。

7.4.10当承运人收到显示请求且查询结果为单张EMD时,承运人应保证回复信息中包括该EMD票联的

实际状态。为达到这个目的:

——当联运承运人拥有票联控制权时,承运人应向其发送显示请求;

——当地面操作代理人拥有票联控制权时,承运人应向其发送显示请求;

——当显示请求被拒绝或链接超时时,在响应信息中票联状态应为“A”。

7.5控制权交互

7.5.1总则

EMD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即为有对该票联进行处理操作的权利。从出票承运人获得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时,任何付款方式均应与出票承运人的付款方式类型相符。MH

10

MH/T0043.1—2013

出票承运人应拥有所有EMD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只有出票承运人能将EMD有价(服

务)票联的控制权转让给其他承运人。其他承运人只能将控制权归还给出票承运人。

在任何时候出票承运人只能将EMD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转让给一个承运人。出票承运

人转让EMD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应符合IATA决议736中的有关票联签转条款。

出票承运人可用状态变更报文请求承运人返还控制权。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可通过状态变更

报文将控制权返还给出票承运人。当出票承运人要求返还控制权,且EMD在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数据库

中,但因EMD有价(服务)票联的状态为最终或中间状态,不能返还控制权时,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应

在响应信息错误提示中说明EMD票联的真实状态。

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应通过状态变更报文将控制权返还给出票承运人,并在报文中标识票联

状态为开放使用。

使用报文转交控制权时,报文主要有以下两种:

——状态变更;

——请求机场控制权。

7.5.2状态变更

当通知承运人票联状态变更时,状态变更报文只应包含要变更的票联信息。

拥有票联控制权的承运人通知出票承运人进行状态变更时,使用的状态变更报文有三种:换

开或重新出票;已使用;退票,这些票联状态均为最终状态。使用的交易操作类型为“C”,对应票联

最终状态更新为E,F或R。

当收到对ET票联状态修改为最终状态的状态变更报文,并且该ET存在EMD-A时,出票承运

人不应自动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