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509-2018 收养能力评估指南

DB51/T 2509-2018 Adoption capacity evaluation guideline

四川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T 2509-2018
标准类型
四川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7-23
实施日期
2018-08-01
发布单位/组织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四川省民政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收养能力评估对象、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方式、评估工作要求、评估指标、评估流程、评估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收养能力评估工作。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杨伟、彭凯、黄海莺、邱伟、史跃平。
出版信息:
页数:2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120

A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2509—2018

收养能力评估指南

2018-07-23发布2018-08-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T2509—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评估对象..........................................................................1

3评估机构和人员....................................................................1

4评估方式..........................................................................1

5评估工作要求......................................................................2

6评估指标..........................................................................2

7评估流程..........................................................................3

8评估报告..........................................................................3

附录A(资料性附录)收养申请书......................................................5

附录B(资料性附录)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7

附录C(资料性附录)收养能力评估同意书..............................................8

附录D(资料性附录)收养申请人个人情况声明..........................................9

附录E(资料性附录)收养能力评估指标表.............................................10

附录F(资料性附录)收养能力评估报告...............................................16

附录G(资料性附录)收养能力评估谈话记录表.........................................18

参考文献............................................................................23

I

DB51/T2509—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伟、彭凯、黄海莺、邱伟、史跃平。

II

DB51/T2509—2018

收养能力评估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收养能力评估对象、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方式、评估工作要求、评估指标、评估流

程、评估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收养能力评估工作。

2评估对象

中国公民(不含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四川境内收养子女的,和送养

人达成收养合意后的可纳入评估。收养申请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可不进行收

养能力评估。

3评估机构和人员

3.1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或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机构;

b)具有法人资格;

c)聘有5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从事评估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d)服务规范、收费合理、诚信度高,评估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无不良执业记录,主要管理人员相

对稳定。

e)有收养登记机关的正式委托。

3.2评估人员

3.2.1评估人员为社会工作师、律师、医生、公证员、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员。

3.2.2评估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a)恪守职业道德,不外泄收养申请人隐私;

b)规范着装,佩戴有身份标识的工作证件;

c)态度和蔼,用语文明礼貌;

d)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4评估方式

4.1评估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综合评估:

a)面谈。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对象为收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

成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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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查阅资料。查阅收养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学历证、房屋产权证、收入证明、

体检报告、个人征信报告等材料;根据收养申请人的授权,到相关部门核查相关情况。

c)实地走访。到申请收养家庭住所实地查看居住环境,征求收养申请人亲属、朋友、同事、邻里、

所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d)量表测试。主要通过专业的心理测量量表等测量分析拟收养家庭个体成员心理健康状况。

5评估工作要求

5.1评估工作应由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共同进行(至少一名社会工作师)。收养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

确保收养申请人个人及家庭情况私密性。

5.2评估活动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评估结果须由评估员共同签字确认并交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

批准,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5.3对收养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时,应首先表明评估工作人员身份,向收养申请人家庭出示

工作证件,说明评估目的、程序,并征得其同意。

5.4收养评估机构自收到收养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如有特殊情况,评估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收养能力评估期间不计算在收养登记办

理日期内。

6评估指标

6.1分类

评估指标分为否决性指标、一般性指标和加分性指标三部分。

6.2否决性指标

6.2.1否决性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a)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

b)有买卖、虐待或遗弃儿童行为;

c)有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

d)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e)患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在传染期,患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的。

6.2.2评估机构按照6.2.1的内容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收养申请人有6.2.1中任意一种情况则判

定为评估不合格,评估结束。

6.3一般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a)基本情况;

b)收养动机;

c)经济能力;

d)婚姻状况;

e)健康状况;

f)家庭成员状况;

g)养育安排;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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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住房状况;

i)品德品行。

6.4加分性指标

加分性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a)收养残疾儿童;

b)收养患重大疾病儿童;

c)收养10周岁以上的大龄儿童;

d)具备较强的抚育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教师资格、心理咨询师资格,或者具有收养残疾儿童的

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专业知识)或接受过相关专业训练;

e)在社会公益慈善领域获得过表彰。

6.5评分

收养能力评估指标采用评分制,一般性指标满分100分,加分性指标20分,一般性指标和加分性指

标之和为最后评估分值。

7评估流程

7.1评估申请

收养申请人和送养人达成收养合意后,收养申请人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填写《收养申请

书》(参见附录A)。

7.2评估通知

7.2.1收养登记机关初步审核收养申请人资格,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参

见附录B),告知申请人将对其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家庭调查与评估,并向收养申请人提供收养评估机构

名单。

7.2.2收养申请人自收到《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收养评估机构办理收养评估手续,

提交收养能力评估所需材料,与评估机构签订《收养能力评估同意书》(参见附录C)和《收养申请人

个人情况声明》(参见附录D)。

7.3指标评估

7.3.1收养评估机构评估人员通过面谈、走访、查阅资料、量表测试所掌握的情况,按照《收养能力

评估指标表》(参见附录E)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打分评估。

7.3.2夫妻双方共同作为收养申请人的,应分别评估后取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估得分。

7.3.3评估得分≧80分,评估结论为“合格”;评估得分<80分,评估结论为“不合格”。

8评估报告

8.1报告的内容

8.1.1《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8.1.2《收养能力评估报告》正文参见附录F。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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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收养能力评估报告》附件包括各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谈话记录(参见附录G)、家访照片

等。

8.2报告的签署

《收养能力评估报告》由评估人员共同签名,交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8.3报告的提交

评估机构出具《收养能力评估报告》一式四份,一份送达收养登记机关,一份送达收养申请人,一

份送达送养人,一份评估机构留存。

8.4报告的有效期

《收养能力评估报告》有效期为12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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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收养申请书

收养申请人姓名男:女:

近照1寸照片1寸照片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

国籍

民族

收养目的及动机

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婚姻状况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亲生子女(男)个(女)个亲生子女(男)个(女)个

子女情况继子女(男)个(女)个继子女(男)个(女)个

养子女(男)个(女)个养子女(男)个(女)个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学历、年收入、有无受

过刑事或治安处罚等)

被收养人来源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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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证明、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身体

需提供的材料

健康检查证明、1寸照片等

男方:女方:

收养申请人签名(按指纹)

年月日年月日

初审意见

收养登记员:

年月日

复审意见

年月日

收养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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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男):身份证号:

收养申请人(女):身份证号:

收养申请书收悉。经审查,初步符合条件。为确保儿童利益最大化,请在收到此通知书后30日内,

向收养能力评估机构出具下列材料并配合完成收养能力评估工作。

1.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收养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单身无需提供)。

3.收养申请人房屋产权证。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子女近半年体检报告。

5.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6.派出所出具的收养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本通知一式两份,收养申请人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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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收养能力评估同意书

为进一步明确和保障评估双方权利与义务,有效提高收养服务质量,特签订以下意见书。

本人(接受评估方姓名),身份证号,知晓评估方所提供

的服务,同意其在服务过程中收集和记录本人资料,查看与收养能力评估服务有关的家人、子女、亲属

的资料,同意这些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存于其后的报告)可传阅予收养登记机关,以协助开展收养服

务。

接受评估方签字:评估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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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收养申请人个人情况声明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家庭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约为万,家庭年收入约为万元/年;

(填写: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填写:有/无)参

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填写:有/无)买卖、虐待或遗弃儿童行为;(填写:有/

无)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填写:有/无)患甲类或乙类传染病且在传染期。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的内容为。

以上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愿意积极配合收养评估机构调查核实

上述情况。

收养申请人签名(按指纹):

年月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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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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