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438-2016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管理规范

DB22/T 2438-2016 New Vocational Farmers Training Management Standard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438-2016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3-21
实施日期
2016-05-01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B04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438—2016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管理规范

Newprofessionalfarmerstrainingmanagementstandard

2016-03-21发布2016-05-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438—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农业技术培训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晓君、刘烨、张德录、何允华、于海霞、孙伟、于洋。

I

DB22/T2438—2016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管理要求、培训要求、信息上传、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的培训和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新型职业农民newoccupationalfamers

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

2.2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newprofessionalfamerscultivateengineering

中央财政安排培训补助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的一项农民培训工程。

2.3

培育管理机构adminisfrativeorganizationofoccupationalfarmerscultivation

行政主管部门为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设立的内设机构。

2.4

培训机构trainingagency

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的公办机构。

3管理要求

3.1工作条件

3.1.1机构

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育管理机构。

3.1.2人员

应设置主管领导1名,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3.1.3设施设备

应配备确保工作正常运作的场地、场所,并配有电话、传真、计算机和影像器材等办公设备。

3.2工作程序

3.2.1认定培训机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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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认定原则

遵循自愿申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2.1.2认定条件

应满足如下要求:

a)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

b)具备基本的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

c)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

d)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3.2.1.3认定程序

3.2.1.3.1组织申报

培育管理机构依照认定原则,组织符合认定条件并自愿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的机构填写《新

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机构认定审批表》见附录A中表A.1。

3.2.1.3.2评审

培育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

3.2.1.3.3备案

培育管理机构将通过评审的培训机构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机构认定审批表》报省级新型

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3.2.1.3.4公示

培育管理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任务、培

训专业(类型)、培训时间、补助标准、联系电话等内容。

3.2.2制定培育对象遴选标准

应满足如下要求:

a)年龄在16至55岁之间;

b)应具备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产业;

d)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10倍。

3.2.3分解培育任务

根据所认定培训机构的条件和能力,将培育任务进行分解,填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任务分解

表》见附录B中表B.1,并按时报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机构备案。

3.2.4监督管理

3.2.4.1办班申请批复

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工作启动前向当地培育管理机构提交办班申请和专业教学计划,并填写《新型职

业农民培育工程办班申请表》见附录C中表C.1,待批复后实施。

2

DB22/T2438—2016

3.2.4.2办班现场核查

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期间,培育管理机构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到现场核查,并现场填写《新型职

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现场核查表》见附录D中表D.1。

3.2.4.3年终检查验收

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应提出验收申请,培育管理机构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培训机构的申请组织

检查验收工作,填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检查验收表》见附录E中表E.1。

4培训要求

4.1对象

4.1.1由农民自荐、产业协会或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初审,经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和培育管理机

构共同审核,确认培育对象。

4.1.2生产经营型培育对象填写《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信息采集表》见附录F中表F.1,专业技能型

培育对象和专业服务型培育对象填写《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见附录G

中表G.1。

4.2内容

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实际和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及服务领域需要,按照国家教育培训规范要求,设置

培训课程,确定培训内容。

4.3时间

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累计培训时间为15天;对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

对象的累计培训时间为7天。

4.4计划

4.4.1年度培训计划

根据年度培训任务数量及类型所制定的用于指导全年培训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培训

目的、培训对象(类型)、培训专业、培训形式、时间安排、培训教师和培训费用等。

4.4.2专业教学计划

根据培训专业设置,按照国家教育培训规范要求而制定的用于指导所培训专业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

件,主要内容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要求、实训和参观考察等。

4.4.3课时计划

根据课程设置而制定的用于指导教师完成授课任务的课时量及课时分布的规定性文件。主要内容应

包括:培训班名称、授课时间、授课教师、授课题目、教学目的、教学方法和教学进程等。

4.5教材

根据培训专业及课程设置,选择正式出版物作为培训参考教材,保证培训学员人手一套。

4.6教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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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或教师,应颁发培训教师聘任证书:

a)理论基础扎实或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业专家;

b)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人员。

4.7方式

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训模式,注重实践技能操作,推行农民田间学校、送教下乡等

培训方式,提高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

4.8考试考核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每期培训结束时,培训机构要组织参训学员进行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核,

对考试考核合格者应颁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4.9班级管理

要建立规范的班级管理制度,每期培训班要设置班主任,成立班委会,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要建

立QQ群,加强学员之间的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顺畅有序。

5信息上传

5.1文字信息

培育工作简讯、经验交流、典型事迹、工作总结等。

5.2数字信息

培训进展情况,包括周报和月报。

5.3图像信息

图片、影像和视频。

6档案管理

培训档案的整理与装订应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档案管理规范(试行)>

的通知》(吉阳办发[2014]5号)执行,保存期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要求执行。

4

DB22/T2438—2016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机构认定审批表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机构认定审批表见表A.1。

表A.1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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