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2202-2015 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技术规范

DB13/T 2202-2015 Highway Intelligent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ystem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5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2202-2015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05-20
实施日期
2015-07-01
发布单位/组织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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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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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5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20.20

R85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2202—2015

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ofexpresswayintelligentmanagementandsurvicesystem

2015-05-20发布2015-07-0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T2202—2015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总体要求..........................................................................3

5信息采集与监测....................................................................4

6信息传输..........................................................................7

7交通综合管理平台..................................................................9

8公众服务.........................................................................15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控系统接口要求...............................................21

附录B(规范性附录)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联网技术要求...................................23

附录C(规范性附录)交通综合管理平台功能要求.......................................47

I

DB13/T2202—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挥调度中心、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左海波、曹利民、王群彦、邹杰、石淑珍、孙金海、吕南航、贾浩然、李彦新、

鲁建领、耿海路、段丽桥、孙玮、王雨佳、朱建军、于加晴、陈静、顾思思、王倩。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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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河北省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运行的总则、技术标准和规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和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成型的条件下,全省各

高速公路的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相关软硬件系统的建设、实施、维护及管理,适用对象主要是参与河北

省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4311-2000米波调频广播技术规范

GB/T8567-2006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8566-2007信息技术软件生成周期过程

GB/T9385-2008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

GB/T9386-2008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

GB/T14085-1993信息处理系统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与约定

GB/T14394-2008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

GB/T15532-2008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

GB/T23828-2009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

GB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Y/T154-2000调频同步广播系统技术规范

GY/T169-2001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JT/T456-2001高速公路监控系统交通数据库报表格式

JTGD80-2006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YD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JTG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TD70/2-02-2014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

JTGD70/2-2014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JTG/TD70/2-01-2014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2011年交通运输部第13号公告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

2012年交通运输部第3号公告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高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公路网运行监测

与服务暂行监控技术要求

人民交通出版社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技术要求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省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五省市示范工程

播发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

DB13/T2202—2015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能交通系统intelligenttransportsystem

将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讯技术、传感技术、控制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等有效地集成运用于整个交通

运输管理体系,而建立起的一种在大范围内、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综合的运输和管

理系统。

3.2

省中心HebeiprovinceCommandandControlCenter

河北省高速公路运营与管理中心,是承担全省高速公路业务框架下机电及信息化系统业务运营、管

理、服务及指挥调度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本技术规范中,统称为“省中心”。

3.3

路段中心monitoringcenterofsection

由参加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确定的专门机构,负责一条或多条路段范

围内机电系统日常运营管理,接受省中心的业务调度,直接监控外场设备的业务运行。

3.4

重点路段specialsection

本技术规范引用的重点路段主要包含以下高速公路路段:

a)气象条件变化频繁区域,如暴雨、大风、多雾等路段;

b)特殊构造物路段,如隧道群、桥隧相连、跨大江和大河、跨海湾、跨湖泊等特大桥路段;

c)长下坡路段;

d)事故多发路段、易拥堵路段;

e)地质灾害易发路段等。

3.5

突发事件emergencyincident

本规范引用的突发事件是特指交通运输行业中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的情况经常性或临时性事故

和事件,如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不恰当驾驶行为、货物散落、公路施工、路面失修、瞬时车流高峰等,

也表示因雾、雨、雪、冰、积水、大风等气候条件的变化引起通行能力下降的气象条件。

3.6

中间件middleware

介于应用和操作系统之间的系统软件。它能屏蔽操作系统和网络协议的差异,为企业级的分布式应

用提供一个标准平台,使得应用软件开发和运行能独立于特定的硬件和操作系统平台,实现企业应用系

统的集成。

3.7

重特大公路突发事件seriousandmajoraccidents

发生达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二级以上(含二级)的突发事件,以及达到《公路交通

2

DB13/T2202—2015

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中重大突发类的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简称“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3.8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夹secondarylevelofclassificationprotectionsystemfor

Informationsecurity

第二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防护系统免受来自外部小型组织的、拥有少量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

意攻击、一般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重要资源损害,能够发现重要的安全

漏洞和安全事件,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在一段时间内恢复部分功能。

3.9

交通信息检测设备trafficinformationdetectiondevice

在交通检测系统或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中,应用电磁传感技术、超声传感技术、雷达探测技术、视频

检测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等高新科学技术进行交通量、占有率、车速、车牌等交通信息检测的

相关设备。交通信息检测设备主要有电感环检测器(环型感应线圈)、微波检测器(雷达检测器)、超

声波检测器、红外检测器、视频检测器等类型。

3.10

缩略语abbreviations

1)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StandardizationOrganization)

2)CO/VI一氧化碳/能见度检测器(CarbonMonoxide/VisibilityInspector)

3)ONU光网络单元(OpticsNetworkUnit)

4)OLT光线路终端(OpticsLineTerminal)

5)PLC可编程控制器(ProgramLogicalController)

6)CMS可变信息标志(ChangingMessageSign)

7)SDH数字同步序列(SynchronousDigitalHierarchy)

8)DPT动态IP光传输技术(DynamicPacketTransport)

9)TS交通信号灯(TrafficSignal)

10)VD交通信息检测设备(VehicleDetector)

11)WD环境检测设备(WeatherDetector)

12)ET紧急电话(EmergentTelephone)

13)CSLS可变限速标志(ChangeableSpeedLimitSign)

14)CCTV摄像机(closedcircuittelevision)

4总体要求

4.1系统总体架构

4.1.1河北省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由省中心系统、路段中心系统、外场设施三级构成。

4.1.2省中心系统一般由计算机子系统、视频管理子系统、显示子系统、交通地理信息(TGIS)子系统、

公众信息服务子系统、网络安全与管理子系统等组成;路段中心系统一般由计算机子系统、视频管理子

系统、视频显示子系统、路况信息发布系统等系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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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省中心具有机电系统最高控制权、信息发布权。日常情况下,由路段中心进行设备控制以及信

息采集、处理及发布等工作,省中心不做控制和发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省中心可以直接进行系统控

制和信息发布。

4.2系统建设

4.2.1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实施、逐步完善”的指导

思想规划、建设和实施。

4.2.2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实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应符合

本技术规范和全省高速公路信息化总体规划。

4.2.3各路段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应做到统一和规范,符合全省整体技术规范和要求。

4.3系统运营管理

4.3.1河北省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运行管理应遵循“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分级

负责、相互协作、服务社会”的原则。

4.3.2省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管理制度及技术标准等的制定工作,承担指导

和监督全省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职责;路段中心具体承担本路段智能管理与服务系

统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4.3.3省内各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全省整体部署,不断建设和完善所辖高速公路智能管理

与服务系统,达到国家、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本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并应加强系统设备和设施维护,使

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4.3.4各路段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关键设备、设施应采用专业维护方式并定期维护检测,各路段中心

运行服务子平台(监控平台)应在省中心高速公路交通综合管理平台框架下开发和运营。

5信息采集与监测

5.1一般规定

5.1.1信息采集及监测系统设备配置规模主要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

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以及《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高

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等相关规范原则并结合河北省高速公路的实际需求制订。

5.1.2新建路段信息采集及监测系统的设计交通量应采用该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测

交通量;改造路段应结合实际交通量和增长率预测值进行系统设计。

5.1.3信息采集与监测系统设备配置所依据交通量应符合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原则。

5.1.4信息采集与监测系统设备宜分期实施,当服务水平整体下降一级时,宜实施二期工程。

5.1.5视频监控摄像机宜采用高清设备,并应兼容省中心视频监控平台。

5.1.6本标准只对道路主线信息采集与监测系统进行规范,隧道相关系统和设备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和

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5.2视频监控设备

5.2.1一般规定

高速公路沿线应采用枪式高清摄像机,重点路段宜采用具有夜视功能的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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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广场、服务区、停车区宜采用球型高清摄像机。

摄像机采用立柱安装,安装高度不低于10m。

摄像机应包含防雷接地装置。

5.2.2布设要求

高速公路主线应按照不大于1000m间距设置一对监控摄像机,其中每公里应设置一台遥控摄

像机。互通立交区域、重点路段应加密设置摄像机。

避险车道、收费广场、服务区、停车区场区内应设置摄像机。

其它原则

a)摄像机的布设位置应避免跨线桥、灯杆、安全标志、可变信息标志等的遮挡和干扰;

b)改造项目摄像机宜选择靠近已有通信分歧管道或桥梁、涵洞处设置。

5.3交通信息检测设备

5.3.1一般规定

交通信息检测系统由省中心系统、路段中心系统、外场设施三级组成。

高速公路沿线应布设性能可靠、全天候工作的交通信息检测设备。

交通信息检测设备应具备交通量、车速、占有率等检测功能,可采用电感环检测器(环型感

应线圈)、微波检测器(雷达检测器)、超声波检测器、红外检测器、视频检测器等多种类设备,所选

设备对交通量、平均速度、时间占有率和长度等主要交通参数检测精度应不低于95%。

5.3.2布设要求

服务水平在二级及以上的高速公路,主线上应按照平均间距不大于1Km设置交通信息检测设

备。

避险车道应设置交通信息检测设备,特大桥的两端宜设置交通信息检测设备。

服务区出入口两侧宜设置具备车牌识别功能的交通信息检测设备。

重点路段宜加密设置交通信息检测设备。

交通信息检测设备设置处应避免其它设备或物体对其产生干扰。

5.4环境检测设备

5.4.1一般规定

环境检测主要包括大气温湿度检测、风向风速检测、降水检测、能见度检测、路面温湿度检

测、路面结冰检测等。

应根据高速公路沿线气象状况合理选择单要素或多要素组合检测设备。

环境检测设备应由省中心根据全省高速公路应用需求统筹规划和建设。各路段根据实际需要

可向省中心提出申请,在路段进行必要补充,但应与省中心软、硬件系统兼容并按照省中心要求上传数

据。

5.4.2布设要求

环境检测设备宜设置在恶劣气候多发区段,布设位置应能反映高速公路沿线的气象特征,并

能代表周边一定范围内的自然状况。

环境检测设备设置时应考虑周边无高大乔木林、大范围稠密灌木林和建筑物的阻挡,应不受

烟火源及强光源的直射光、反射光的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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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设备的气象要素应根据设置所在地需要检测的内容来确定;原则上应实现降水、能

见度、风速风向、路面状况(包括潮湿、干燥)等检测。

多要素环境检测设备布设间距宜小于30km,检测要素选择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合理配置。在

浓雾多发地应设置能见度检测器,能见度检测器宜按照10Km~15Km间距设置。

重点路段以及7级以上阵风多发、且对行车安全影响严重的地点或区段应设置风速风向检测

器和路面状况检测器。

环境检测设备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

5.5收费站拥堵检测

5.5.1一般规定

收费站拥堵检测系统的实施范围包括全省已建和新建、改(扩)建的省界收费站以及交通量

较大、易发生拥堵的收费站。

收费站拥堵检测系统应与道路交通量检测系统相互结合,共同实现高速公路拥堵检测、预警

与应急处置决策支持。

各收费站拥堵检测系统应按照全省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以及路段运行及服务的要求分期建

设实施,并逐步完善,最终达到智能化出行信息服务的要求。

各收费站拥堵检测系统在全省整体规划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建设实际选择检测

设备,但应兼顾整体性和统一性、系统性和先进性,并保证数据接口与数据格式的一致性和系统的互联

互通。

5.5.2系统主要功能

收费站拥堵检测系统应至少实现以下主要功能:

收费站畅通指数

系统应可以实时分析收费站车辆通行状况,实时分析收费站车辆通行状况,根据收费站实时车辆通

行状况分析,并以星形标记显示收费站畅通指数,最高指数为五颗星。

多级报警功能

系统应具备多级报警功能,灵活设定不同报警的级别,编辑不同级别的超限状况和报警方式,并以

边框闪烁、报警声音、联动抓拍等多种方式进行及时报警提示。不同级别的报警状况可以设置不同的报

警方式。

预案处理功能

系统应根据不同级别的报警提前设置处置预案,报警出现时,自动弹出处置预案,提醒管理人员操

作。

多级权限管理功能

系统应开通多个管理账户,根据客户实际需要为不同账户设置不同的管理权限,不同管理账户使用

不同的密码登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系统日志功能

系统应具备对操作人员进入系统/退出系统及在系统内各类操作的详细记录功能,可按照不同的查

询条件(如时间、点位等)进行查询。

系统运维功能

系统应具备良好的自诊断功能,当系统内应用设备出现故障时,系统可进行及时的报警提示,同时

生成相应的统计报表,用以后期跟踪。

综合分析功能

系统应自动记录所有报警信息,通过汇总、整理综合分析出收费站的宏观和微观运行状况,支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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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2202—2015

间、地点、报警类型等多条件查询,支持报表自动打印和图表自动生成功能。

5.5.3系统构成

收费站拥堵检测系统由前端检测设备、收费站系统、路段中心系统和省中心系统组成。

5.5.4设置原则

收费站拥堵检测系统的设置应包括以下几种收费站:

a)省界收费站河北段出口;

b)排队长度大于200米或排队车辆大于15辆,且累计时间超过1h的收费站。

外场检测设备设置原则:

a)收费站出口单方向宜设置2组或以上外场检测设备;

b)第一组检测设备宜设置于道路主线与收费广场渐变段交点之前50米(置于主线),第二组检

测设备宜设置于路主线与收费广场渐变段交点前200米(置于主线),并应避开桥梁、涵洞等

主要构造物,确保拥堵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如确需设置三组或以上检测设备,每组检测设备

间隔不宜小于150m;

c)检测设备设置宜考虑200m拥堵预警需求;

d)检测设备应至少提供平均车速、交通量、车道占有率等基本数据,且每个拥堵检测点应可以

直接或借助已有设备提供实时视频图像。

6信息传输

6.1一般规定

6.1.1河北省高速公路信息传输系统的建设应在系统规模、技术体制、联网模式等方面充分依托省内

已有高速公路通信系统,通过公网、专网结合的方式进行传输,并符合国家、通信行业及河北省相关标

准。

6.1.2河北省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相关数据应优先选择依托高速公路专网(干线传输网和路

段综合业务接入网)进行传输;在不具备有线传输条件下,可通过无线通信网、租用公网等方式进行传

输。

6.1.3河北省高速公路信息传输系统采用三级管理架构,即省中心—路段通信中心(管理处)—基层

通信站(外场设备)。

6.1.4本标准数据传输内容包括标准涉及到系统的数据和视频,数据传输主要为外场交通信息检测数

据、环境检测数据、收费站拥堵检测数据、高速公路热点区域WIFI信息服务系统数据等提供传输链路,

视频传输为外场视频监控信号提供传输通路。

6.2基本要求

信息传输联网范围

信息传输范围包括河北省联网范围内所有已建、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各高速公路需完成路

段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并纳入全省高速公路信息化联网范围。

信息传输模式

以高速公路光纤通信为主,辅以必要的无线通信技术,实现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信息传输。

信息传输技术和协议

信息传输系统在遵循全省统一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通信设备,但应保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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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2202—2015

信协议、地址、接口方面的一致性和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兼顾传输系统统一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6.2.2信息传输架构

省中心

全省统一设置省中心,负责承担省级范围内信息化系统各类业务的汇接、转接工作,与所辖路段中

心联网,负责组织省中心与所辖路段中心之间的信息交换工作。

路段通信中心(管理处)

路段通信中心负责本路段内信息化系统各类业务的汇集和转接;同时,还应在全省联网运行的统一

标准要求下,实现与省中心的联网。

基层通信站(外场设备)

基层通信站即无人站,通常与高速公路沿线的收费站、服务区、养护工区等合并设置,以无人值守

的方式完成路段内信息化系统相关业务的传输和接入。

6.3数据传输技术要求

河北省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数据传输主要包含以下业务:交通信息检测数据、环境检测数

据、收费站拥堵检测数据、高速公路热点区域WIFI信息服务系统数据等,为公路运营管理者、道路使

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等诸多方面提供快速、安全、有效的数据信息服务。

6.3.1交通信息检测数据传输

第一级:监控外场交通信息检测设备数据宜先接入就近通信站,再通过综合业务接入网传至路段中

心。

第二级:路段中心至省中心,由干线传输网提供10/100Mbit/s以太网传输通路。

车辆检测系统数据应由外场设施通过路段通信系统传至路段中心,路段中心应对原始数据处理后,

按照要求上传至省中心。

6.3.2环境检测数据传输

第一级:监控外场环境检测设备数据宜先接入就近通信站,通过综合业务接入网传至路段中心。

第二级:路段中心至省中心,由干线传输网10/100Mbit/s以太网传输通路。

环境检测设备数据宜通过路段通信系统上传至路段中心,路段中心将原始数据上传至省中心。省中

心将收集到的全省环境监测原始数据同步到省气象局,由气象局进行数据处理后返回省中心,再由省中

心下发给各路段。不具备有线传输条件的,可通过无线方式将原始数据传输至省气象局,由气象局进行

数据处理后返回省中心,再由省中心下发给各路段。

6.3.3收费站拥堵检测数据

第一级:收费站至路段中心,一般由综合业务接入网提供10/100Mbit/s以太网传输通路。

第二级:路段收费中心至省中心,由干线传输网提供10/100Mbit/s以太网传输通路。

收费站拥堵检测系统原始数据应由外场设备逐级传输至收费站——路段中心——省中心。各级中心

根据实际需求和权限进行信息发布和拥堵疏导。

6.3.4高速公路热点区域WIFI信息服务系统数据

第一级:收费站至路段中心,一般由综合业务接入网提供10/100Mbit/s以太网传输通路。

第二级:路段收费中心至省中心,由干线传输网提供10/100Mbit/s以太网传输通路。

高速公路热点区域WIFI信息服务系统数据应由外场设备逐级传输至收费站——路段中心——省中

心。各级中心根据实际需求和权限进行信息发布和拥堵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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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图像传输技术要求

6.4.1传输结构

视频监控图像传输包括传输设备和传输介质。从传输结构上来分,主要分为外场摄像机至路段中心,

路段中心至省中心两大部分。

外场摄像机至路段中心

监控外场摄像机采用高清IP摄像机,输出高清压缩编码码流已完成H.264压缩编码。摄像机接入

高清视频接入设备(或以太网交换机等),通过光纤组环网(或链)方式接入就近通信站,或通过光纤

环网(或链)方式直接传至路段中心。

通信站至路段中心视频传输可通过路段高速公路接入网、自建监控视频传输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传

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1080P,每路图像传输带宽不宜低于6Mbit/s。

路段中心至省中心

主要指各路段中心将接收到的图像上传至省中心。

路段中心视频交换机与省中心视频交换机通过干线通信网提供的10M/100M传输通道相连,由省

中心下发视频上传指令,路段中心按省中心要求上传视频,上传视频在省中心解码显示。

在从外场摄像机底端至省监控中心的图像传输过程中,不应有二次编码。

6.4.2数字视频联网设备配置要求

省中心、路段中心与无人通信站之间的视频图像联网应实现数字传输、计算机操作和网络化

管理。

在无人通信站,宜配置高清视频平台(或以太网交换机)、解码器等设备;在省中心和路段

中心,一般配置高清视频平台(或以太交换机、视频解码设备)、网络服务器、多媒体终端(监视器)、

磁盘阵列等设备。

高清视频平台应采用高速光通信技术和实时光自愈环网构架,将视频、数据、以太网和开关

量等信号集成到一个统一的光数字平台上进行传输,具备自愈保护功能。

网络服务器管理本地所有视频资源的设备,应具备接收来自本地控制键盘和多媒体监控终端

的请求实现视频切换、根据需要对网络上其他网络管理器进行远程控制等功能。

视频管理软件以客户/服务器方式工作,用户通过监控终端实现对视频监控的各种控制操作。

该软件还需能根据用户特定的要求进行二次开发。

6.4.3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联网技术要求

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联网技术要求详见附录B。

7交通综合管理平台

7.1一般规定

7.1.1河北高速公路交通综合管理平台应适应河北省公路网运行服务的模式,同时满足交通运输部运

行监测与服务平台的要求。

7.1.2总体上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总体设计、分级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各级平台应在

省中心统一的平台功能框架下进行研发和部署,在满足省级平台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各路段可根据实际

需求增加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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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各级中心之间的网络通信应遵循《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技术要求》中关于信息传输格式和

传输内容的约定,各级平台应采用国际通用的TCP/IP网络通信规约。

7.1.4各级中心交通综合管理平台的设计和选型应符合“简单、自然、友好、一致”以及坚持图形用

户界面(GUI)的设计原则。

7.1.5平台软件应具有可修改性、有效性、可靠性、可理解性、可维护性、可适应性、可移植性、可

追踪性和可互操作性。

7.1.6平台软件编制过程应明确各级管理软件之间的数据传输内容以及传输结构,确保各级平台之间

的信息互通。同时为了保证整个联网数据的安全性,各级平台软件之间数据传输过程应进行加密。

7.1.7各级平台软件编制、使用、升级、更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定。

7.2平台总体要求

7.2.1平台体系结构

河北省交通综合管理平台应由省中心平台和路段中心平台两级构成,各级交通综合管理平台

软件应体现协同管理的理念。

各级交通综合管理平台应采用数据层、支撑层、应用层三层体系结构:

a)第一层应为数据层,即交通综合管理平台软件中的各类数据库。

b)第二层应为支撑层,即应用支撑环境,包括应用中间件、基础构件等。

c)第三层应为应用层,主要包括交通综合管理平台业务软件。

各级交通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应实现用户权限配置,通过分配权限控制用户对业务功能、数据

的访问。

省级交通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应具备对全省高速公路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协调管理,并对

省内路网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指挥调度的功能。

路段中心交通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应具备对本路段高速公路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协调管理,

并对本路段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指挥调度的功能;还应提供业务数据和视频数据

调取接口功能,供省中心交通综合管理平台调用。

7.2.2基本要求

各级平台软件应采用模块化结构,应可移植和扩充便利。

各级平台软件应有容错程序,保证系统出现小故障时,不至于重新启动或死机。应具有迅速

重新编排及输入更新模块的能力,不需要产生一个全新的系统。

平台应用软件应符合中国软件开发标准的要求,承包人应提供整套软件程序的详细框图、源

程序和源代码,软件中的注释代码量不应少于总代码量的15%。

各级平台软件之间的传输数据均应确保其数据的有效性,因此各级平台软件应加强对数据整

理和数据传输的监控。

平台操作系统

各级交通综合管理平台服务器和工作站宜采用支持跨平台的常用操作系统。

操作系统应具备高水平的系统、网络和事务安全功能;具有多任务处理能力;具备内存管理和系统

管理功能;提供多级系统容错能力。

平台软件开发工具

各级交通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开发工具应采用适合硬件平台特点、面向对象的可视化开发工具;并具

有开发、修正应用软件的能力,每一变更过程都伴随产生一个定义清楚的程序,跟踪变更路径和结果,

同时提供新版的标识,以便安装及维护。

对于GIS开发平台,应选用全组件式GIS软件开发平台作为基础GIS软件平台,支持空间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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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实行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一体化管理。

数据更新和维护

根据平台软件的内容,系统应采用定期更新和实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与维护,其中需

要实时更新的数据主要为各外场设备采集数据,定期更新的数据主要是接收下级上传数据。

交通综合管理平台应建立数据及系统更新维护日志:包括更新维护内容、更新时间、操作人员、操

作实施时间等内容。

平台软件处理优先级

各级平台软件处理优先级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最高级别:报警、突发事件和人工手动操作;

b)高级别:信息采集、处理和控制命令执行任务;

c)中级别:图形显示、数据编辑和执行管理;

d)低级别:报表处理。

7.3平台设计要求

7.3.1省中心平台功能要求

省中心应能接收各路段中心上传的有关数据、图像,对全省高速公路监控系统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指导、服务工作,全面掌握路网运行状况,统一实施路网系统的调控管理,发布全省路网运行信息等。

交通综合管理平台软件的核心功能应包括信息采集、数据处理、信息显示、视频图像管理、协同管

理和应急处置、公众服务、信息共享、统计查询、数据备份和系统恢复、设备管理、平台安全等功能。

省中心平台功能具体要求见附录C。

7.3.2路段中心平台功能要求

路段中心平台软件的核心功能应包括信息汇集、信息分析处理、信息显示、视频管理、交通管理与

应急处置、设备监测与自诊断、平台安全等功能。

路段中心平台功能具体要求见附录C。

7.3.3各级平台非功能性要求

顶层设计要求

顶层设计应首先考虑平台服务功能的稳定性(包括系统功能与性能的稳定性)和技术兼容性。其次

应考虑平台应用的覆盖率与普适性,兼顾使用的拓展性与个性化应用需求。再次应注意设计、建设与运

行并举,特别是平台实施的可操作性和低成本。

平台顶层设计的思路与总体架构应不受具体技术与设备选取的影响,平台的设计应形成系统功能

的最小集、流程的最小集、监测指标的最小集以及数据采集单元的最小集等。

省中心和路段中心两级平台应按照统一的顶层设计确定系统各项功能要求,并兼顾数据采集、数

据流以及业务应用的扩展性。

数据库及存储功能要求

平台的数据库应按照省中心和路段中心两级体系构建,采用通用的数据存储格式,并具备数据库

一般功能。

信息采集设备及功能要求

监测点设备的选择应兼顾可靠性高、成本低、维护性强、数据精度满足基本要求、可以大面积推广

应用等条件。

7.4平台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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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满足下列要求:

a)上传数据变化显示时间

路段中心上传数据到省中心,从上传到图形监控软件显示出该数据的最新状态的时间≤2秒。

b)交通流更新周期

图形监控软件以固定间隔周期用新数据更新路段交通流的分布,一般时间间隔为1分钟,并可定制。

c)可变信息标志、可变信息发布屏等各种设备状态显示时间

各种大型可变信息标志、悬臂式可变信息标志、可变信息发布屏状态变化到图形软件上显示出该设

备最新状态的时间≤2秒。

d)CCTV调用视频图像响应时间

监控中心调用外场摄像机图像响应时间≤2秒。

e)查询报表响应时间

1)在102条记录规模下,响应时间≤5秒;

2)在105条记录规模下,响应时间≤15秒;

3)在106条记录规模下,响应时间≤45秒。

f)一般故障恢复时间:MTTR<30分钟。

g)数据处理能力:数据库支持5年以上的统计数据存储和处理。

7.5平台数据存储技术要求

7.5.1数据存储格式

各级平台数据存储格式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实时数据:应采用数据库方式进行存储。数据库宜采用ORACLE、SQLSERVER等;

b)文档数据:*.DOC、*.TXT、*.PDF、*.WPS、*.XML、*.PPT等

c)表格数据:*.XLS等;

d)图形数据:*.DWG、*.DXF、*.DWF等;

e)图像数据:*.JPG、*.TIF、*.BMP等;

f)音频数据:*.MP3、*.WAV等;

g)视频数据:*.AVI、*.MPEG等;

h)数据压缩:*.ZIP、*.RAR等。

7.5.2数据库功能

各级平台数据库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具有系统参数配置功能,包括网络参数、拥挤度参数及报警界限等;

b)具有数据库历史记录备份服务功能;

c)具有数据库灾难性恢复服务功能;

d)具有日常维护和系统管理功能;

e)数据库的安全性和用户管理功能;

f)易于使用和维护;

g)具有系统对时设定服务功能。

h)数据库管理系统宜在省中心的统筹下统一选型,选择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数据库,满足监控联

网的发展要求。

i)数据库的选型应从数据库可用性、可靠性、数据完整性、安全性、平台支持情况、数据库性能、

管理难易程度、应用程序开发、硬件系统支持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7.6平台硬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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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省中心

省中心平台硬件应至少设置如下子系统:

计算机子系统

应由监控数据库服务器、磁盘阵列等数据存储设备、各类应用服务器、核心交换机、各类监控业务

工作站、打印机等组成。计算机子系统应至少采用星型千兆级规模网络结构,主服务器宜采用小型

机级别设备,并配置双机冗余系统,磁盘阵列应配置保存5年以上数据的容量。

视频管理子系统

应包括视频管理服务器、视频查询服务器、视频交换机、网络视频解码器、视频监控工作站、网络

视频存储设备等组成。

视频显示子系统

应由组合式监视器墙、桌面监视器、显示屏、多屏拼接控制器、多屏拼接控制工作站、视频查询工

作站等组成。

基于三维交通地理信息子系统(三维TGIS)

应由GIS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工作站、大幅面打印机等组成。

公众信息服务子系统

应由数据库服务器、各类应用服务器和工作站组成。

网络安全与管理子系统

宜达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第二级要求,应由网络管理服务器、安全管理服务器及相应的管理工

作站组成。

附属设施

应包括UPS电源系统、气体消防系统、精密空调系统、机房配电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综合控制

台等。中心机房应设置精密空调,并采用双机备份;应实施全面防雷接地系统。

省中心可选择设置如下子系统

a)LED室内显示系统;

b)综合环境管理子系统:包括门禁管理系统、环境监测系统、背景广播系统、电力监控等。

7.6.2路段中心

路段中心应至少设置如下子系统

a)计算机子系统

应至少包括服务器、磁盘阵列、三层交换机、各工作站(应至少包括交通监控计算机、视频控制计

算机、报表管理计算机、彩色图形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计算机;其它工作站可根据需要设置)、打印

机等组成。计算机子系统应采用星型百兆级以上规模网络结构,主服务器应采用具有热备份功能的企业

级设备。

b)视频管理子系统

应由视频切换控制设备、视频管理服务器、视频交换机、网络视频编、解码器、视频监控工作站、

硬盘录像机、网络视频存储设备等组成。

c)视频显示子系统

应由组合式监视器墙、桌面监视器、显示屏、多屏拼接控制器、多屏拼接控制工作站等组成。

d)附属设施

应主要由UPS电源系统、机房配电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综合控制台等组成。

路段中心可根据所辖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情况选择设置如下子系统

a)交通地理信息(TGIS)子系统

应能在二维或三维平台中实现所辖高速公路交通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立、查询、检索及其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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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综合应用功能等,子系统应由GIS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工作站、大幅面打印机等组成。

b)公众信息服务子系统

应能实现所辖高速公路各类面向公众的综合服务信息的对外发布。子系统应由数据库服务器、各类

应用服务器和工作站组成。

c)LED室内显示系统。

d)综合环境管理子系统:一般包括门禁系统、环境监测系统、背景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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