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 096-2023 取水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304/T 096-2023 Water-taking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4/T 096-2023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6-05
实施日期
2023-07-05
发布单位/组织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嘉兴市水利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非农取水户取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其他类型取水户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嘉兴市水利局、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省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嘉兴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
陈彩明、徐洁、温进化、邬家海、李其峰、黄健、姚水萍、邓圆谧、钱浩、苏龙强、高尚、钱依忞、吴昶槐、刘鹏、王贺龙、王士武、戚核帅、闫堃、李进兴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25

CCSP41

3304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标准

DB3304/T096—2023

取水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forthe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ofwaterintakefacilities

2023-06-05发布2023-07-05实施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4/T096—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嘉兴市水利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嘉兴市水利局、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省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嘉兴市

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彩明、徐洁、温进化、邬家海、李其峰、黄健、姚水萍、邓圆谧、钱浩、苏

龙强、高尚、钱依忞、吴昶槐、刘鹏、王贺龙、王士武、戚核帅、闫堃、李进兴。

I

DB3304/T096—2023

取水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取水户取水设施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管理要求和监督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非农取水户取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其他类型取水户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778.5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5部分:安装要求

GB/T28714取水计量技术导则

GB5001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265泵站设计标准

CJ/T364管道式电磁流量计在线校准要求

SL365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

SL/T426水量计量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SL/T427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

SL515水利视频监视系统技术规范

SZY201水资源监测要素

SZY202水资源监测站建设技术导则

SZY203水资源监测设备技术要求

SZY204水资源监测设备现场安装调试

SZY205水资源监测设备质量检验

SZY206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取水户Waterintakeusers

获得取水许可批复,利用取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4建设要求

4.1取水口

4.1.1进水端宜设置拦污设施。

1

DB3304/T096—2023

4.1.2在取水口岸边3m范围内安装取水口标识牌,参见附录A。

4.1.3取水口距取水户较远的宜在取水口岸边3m范围内安装取水口指示导向牌,参见附录B。

4.1.4有进水前池的取水口应加装围栏及警示牌,参见附录C,多个警示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

禁止、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取水管道

4.2.1同一取水口取水管道有多根的,在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前宜合成一根。

4.2.2取水管道上宜有满足取水计量设施安装长度要求的直管段。

4.2.3取水管道裸露于室外的部分宜喷涂蓝色,并喷涂白色字样的取水户名称和水流方向。

4.3取水泵房

4.3.1年取水许可量500000m3以上(含)的取水户宜建设取水泵房,设计宜符合GB50265的规定。

4.3.2泵房内部和进出道路应满足设备装卸、垃圾清运、操作人员进出方便的要求,进出道路宽度不

少于1m。

4.3.3泵房外观宜喷涂彩绘。

4.3.4泵房外墙应设置泵房标识牌,安装位置宜在正门右侧墙面,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宜在1.5m~

1.7m之间,参见附录D。

4.4取水计量设施

4.4.1取水计量设施可选用电子远传水表、电磁流量计和超声波流量计,选用条件应符合SL/T426

的规定。

4.4.2取水管道直径在50cm以上、年许可水量在50000m3以上的,不宜安装电子远传水表。

4.4.3取水计量设施应安装在水泵后端的取水总管上,对于未设置总管但有一根以上取水管道并行进

入用水单元的,每根取水管道均应安装计量设施。

4.4.4取水计量设施安装位置应符合SL/T426、GB/T28714的规定。

4.4.5取水计量设施位于地面以上时,计量设施四周50cm以内应无障碍物。

4.4.6取水计量设施埋于地底的应设置计量井。深层计量井应有充足的空间,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

置应便于上下安全。计量井样式参见附录E。

4.4.7计量井设于铺装地面时,井口应与地面平齐;设于非铺装地面时,井口应高于地面5cm。

4.4.8计量设施的防护应参照GB/T778.5执行。

4.5取水在线监测设施

4.5.1在线监测设备应放置于监测机柜内,建设应符合SL/T426、SZY202的规定。

4.5.2在线监测设施选用的仪器设备应满足SZY203的规定,现场安装调试应满足SZY204的规定。

4.5.3在线监测设施传输规约应符合SL/T427、SZY206的规定。试运行期间监测数据上线率不低于

2

DB3304/T096—2023

99%、准确率不低于95%。

4.5.4监测机柜宜安装于取水计量设施3m以内,材料应具有防腐蚀、防水、防漏电等性能。

4.5.5监测机柜应安装牢固,各组成部分应连接牢固;设于室外的监测机柜周边宜设置围栏。

4.5.6监测机柜外观参见附录F。

4.6视频监控

4.6.1国家重点监控取水户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宜在取水口、取水泵房等位置安

装24小时视频监控设施。

4.6.2视频设备安装应满足SL515的规定。

5管理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取水口、取水管道、取水泵房、取水计量设施应有专人运行维护,每季度定期巡查。

5.1.2取水在线监控设施应有专业人员运行维护,国家重点监控取水户每月定期巡检,其他取水户每

季度定期巡检。

5.2取水口

5.2.1应对取水口拦污设施定期巡查,清除水草、杂物等垃圾。

5.2.2定期检查取水口标识牌、取水口指示导向牌、取水口警示牌等,发现污损、字体残缺、面板老

化褪色等影响识别的情况,应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换。

5.3取水管道

5.3.1应对取水管道定期巡查,发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修复。

5.3.2定期检查管道阀件,发现不能满足功能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5.4取水泵房

5.4.1取水泵房应有专人管理。

5.4.2取水泵房内部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有与取水无关的设施。

5.4.3定期检查取水泵房标识牌、外墙彩绘、门窗、内部设备等,如发现有破损、变形、面板老化褪

色等情况时,应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换。

5.4.4取水泵房内部应悬挂安全生产制度、取水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制度、设施运行维护制度等重要

制度标牌,宜悬挂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工作等宣传标语,参见附录G。

5.5取水计量设施

5.5.1应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发生损坏时应于一周内予以维修、更换。

5.5.2定期对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检定周期执行GB/T28714的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

DB3304/T096—2023

5.5.3计量设施离线检定时应安装备用计量设施,并做好水量的记录。

5.5.4不能离线的管道式电磁流量计,应按CJ/T364校准。

5.6取水在线监测设施

5.6.1应每日至少1次对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核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开展排查,2日内进行现场复核,3

日内作出处置。

5.6.2定期巡检发现异常应立即查明情况,3日内作出处置。

5.6.3取水在线监测设施数据上报应满足上报率不低于95%、完整率不低于90%、及时率不低于90%

的要求。

5.7视频监控

5.7.1应确保视频监控设备的安全,发现损坏应及时上报、维修。

5.7.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取水户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其他取水户视频图像信

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日。

5.8档案管理

5.8.1取水设施建设过程中,标明材料和设备规格、性能、参数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形成记录,记

录表见附录H。

5.8.2取水设施验收应做好记录,记录表见附录I。

5.8.3取水设施巡查应做好记录,记录表见附录J。

5.8.4应及时做好取水数据的采集、记录、统计、分析和报送;根据计量统计数据定期进行用水规律

及节水潜力分析。

6监督与评价

6.1应建立监督机制,实施有效监督。

6.2应建立评价机制,每3~5年开展一次。

4

DB3304/T096—2023

A

A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