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613-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3部分:党政机关

DB12/ 613-2016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Part 3: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 613-2016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2-06
实施日期
2016-04-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特警总队
起草人:
王家声、张宝琮、徐颖军、乔焱、祖卫旻、于兴元、王卫、刘纯祥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613—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3部分:党政机关

Anti-terroristprecautionmanagementregulations

Part3:Partyandgovernmentoffices

2016-02-06发布2016-04-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613—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反恐怖防范原则....................................................................1

5反恐怖防范分类划分................................................................1

6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2

7常态反恐怖防范....................................................................2

8非常态反恐怖防范..................................................................5

9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6

I

DB12/613—2016

前言

本部分除表1、表2中规定的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522-2014《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3部分:党政机关;

—第4部分:民爆物品;

—第5部分:公共供水;

—第6部分:电信;

—第7部分:水利工程;

—第8部分:燃气供储;

—第9部分:广电传媒;

本部分为DB12/522-2014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反恐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家声、张宝琮、徐颖军、乔焱、祖卫旻、于兴元、王卫、刘纯祥。

本部分2016年2月首次发布。

II

DB12/613—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3部分:党政机关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分类划分、重要部位、常态

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有

的党政机关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522-2014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DB12/522-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PartyandGovernmentOffices

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其部门的统称。

4反恐怖防范原则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党政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反恐怖防范工作,党政机关的行业主管(监管)职

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公安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党政机关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反恐怖防范分类划分

5.1根据党政机关的行政层级、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

对党政机关进行分类划分。

5.2党政机关划分为两类,具体为:

a)市级党政机关为Ⅰ类防护等级目标;

b)区(县)级党政机关为Ⅱ类防护等级目标。

6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1

DB12/613—2016

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重要办公室、档案室、机要室、信访接待室、公文交换中

心、数据信息中心、文印中心、配电站、锅炉房、通信站、食堂,通风系统、空调系统等水电动力设施,

停车库(场)、监控中心、出入口和周界等其它相关部位。

7常态反恐怖防范

7.1人防

7.1.1人防组织

应符合DB12/522-2014中7.1.1要求。

7.1.2人防配置

7.1.2.1党政机关应根据面积、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

数。

7.1.2.2监控中心应设专人值守,技防设施应设专人操作,出入口、重要部位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固定

岗、临时岗或定时巡逻,并应设机动力量进行备勤。

7.1.3人防管理

7.1.3.1党政机关应建立与公安机关、武警、卫生、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

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7.1.3.2党政机关应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3.3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DB12/522-2014中7.1.3.3要求并应明确。

7.1.3.4建立门卫登记与访客检查制度,核对、查验、登记访客、车辆信息,必要时要求访客接受安

全检查或者要求接访者证明其身份。

7.1.4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DB12/522-2014中7.1.4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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