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T 1118-2020 狱务公开规范

DB3302/T 1118-2020 Prison transparency regulation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2/T 1118-2020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20-12-28
实施日期
2021-01-28
发布单位/组织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宁波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宁波市望春监狱、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郑华峰、龚旭峰、张文超、胡磊、胡一俊、伍晓茜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1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111—2020

狱务公开规范

2020-12-2发布2021-01-2实施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2/T1118—20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宁波市司法局提出。

本文件由宁波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波市望春监狱、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华峰、龚旭峰、张文超、胡磊、胡一俊、伍晓茜。

I

DB3302/T1118—2020

狱务公开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狱务公开的术语和定义、公开信息分类,以及狱务公开的通用要求、公开内容、公开

渠道、公开流程和公开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狱务公开的实施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狱务公开

监狱执法条件、程序、结果依法向社会、罪犯近亲属、罪犯等对象公开。

3.2

监狱执法

对监狱内的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

3.3

罪犯近亲属

罪犯配偶、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

3.4

公开对象

狱务公开信息的受众,包括罪犯、罪犯近亲属及社会公众。

3.5

特定罪犯

与公开对象有近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的罪犯。

4分类

根据狱务信息公开方式不同,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

5通用要求

5.1合法性

狱务公开应依法依规。

DB3302/T1118—2020

5.2规范性

公开的狱务信息应基于已有的客观数据,形式规范、表述规范、条款清晰。

5.3可获得性

狱务公开流程应优化简洁,功能设计应考虑公开对象的需求和习惯。考虑儿童、老年人、残障等特

殊人群获得信息的需求。

6公开内容

6.1狱务信息来源

需公开的狱务信息应由监狱或上级部门提出、审核、发布。

6.2公开目录

狱务公开目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6.3公开要求

狱务信息公开应满足以下要求:

a)准确性:信息内容应真实、可靠,与客观实际情况一致;

b)时效性:及时收集、更新,满足向相关各方公开的时效要求;

c)一致性: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传播和发布单位不应自行更改信息的内容和结论;

d)完整性:信息内容、发布时间、发布单位、反馈方式等构成要素完整;

e)保密性:不应提供涉密信息;

f)安全性: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漏、损毁和丢失。

7公开渠道

7.1通则

7.1.1狱务信息公开渠道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

7.1.2狱务信息公开应有相对固定的时段或栏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多样化,且安全、可靠、稳定。

7.1.3狱务信息公开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公开、网络公开、电话公开、媒体公开。

7.2现场公开

7.2.1设置咨询点或资料索取点,配备自助查阅设备或终端,提供狱务公开指南,包括公开手册、目

录、电话等信息,供集中索取。

7.2.2通过宣传/公示栏(板)、安全须知、公告公示、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方式公开狱务信息。

7.2.3通过现场指导、讲解教育等及时、准确、有效传递狱务信息。

7.2.4会见服务中心狱务信息公开应符合附录D的要求。

7.3网络公开

7.3.1狱务信息公开平台应具备附录E要求的发布狱务公开指南和目录,公布监狱简介,依申请公开

事项、资格条件、申请指南、表格下载、网上受理、结果反馈等信息。

7.3.2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狱务信息应由平台统一发布、展示,包括过程公示和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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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狱务信息可依托移动端,采用APP、微信、QQ、邮件等方式公开。

7.4电话公开

7.4.1利用(热线)电话公开狱务信息,可包括自动语音服务和人工服务。

7.4.2可利用手机短信提供文字、数字或图片信息等进行狱务公开,包括信息订阅和信息查询。

7.5媒体公开

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包括官方网络媒体)进行狱务公开。

8公开流程

8.1主动公开

8.1.1监狱管理机构对拟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性、准确性、一致性审查。由上级信息公开主管单

位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围、是否按照规定需要审批、是否涉及到相关部门。

8.1.2经审查和协调确认后的狱务信息,采取适当的渠道(见第7章)进行公开或发布。

8.1.3主动公开流程图见附录B。

8.2依申请公开

8.2.1罪犯近亲属、罪犯可以根据自己特殊需要,向监狱或其上级信息公开主管单位申请获取相关监

狱执法信息。

8.2.2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材料补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性、准确性审查,征

求相关方意见(申请内容涉及第三方部门的)等工作后,选择适当的渠道(见第7章)进行答复或公开。

8.2.3依申请公开后应取得信息送达回执,并向答复对象提供信息反馈渠道。

8.2.4依申请公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需延期答复的,应说明理由并约定明确的答复时间。

8.2.5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见附录C。

9公开管理

9.1机构

9.1.1监狱应建立狱务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具有:

a)满足狱务信息公开需求的信息资源;

b)现场公开场地、设备等硬件资源;

c)数量配备合理的人力资源。

9.1.2监狱应具有完备的狱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9.2投诉

设置相对完善的投诉机制,向公众公开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电话和投诉方式、投诉处理程序、处理

时限、获得投诉处理进展回复的渠道。

9.3监督与反馈

9.3.1对狱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进度、状态等监控收集相关建议和意见,处置公开过程中的问题,回

应相关方的咨询和投诉。

DB3302/T1118—2020

9.3.2留存可供追溯的相关记录,包括公开信息的来源、内容、公开对象和公开时间等。

9.4评价与改进

9.4.1对狱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内容一致性、公开及时性、信息完整性等进行评价。

9.4.2开展狱务信息公开满意度调查,不断改进狱务公开质量。

A

附录A

(规范性)

狱务公开目录

见表A.1。

表A.1狱务公开目录

对罪犯近亲属公开对罪犯公开

类型序号公开信息对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监狱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方式。√√√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基本

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情况

5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

信息

6监狱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7监狱执法工作适用的法律的具体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除外)。√

8监狱执法工作各方面的完整程序(不宜向罪犯公开的除外)。√

9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刑罚罪犯收监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执行罪犯释放的法定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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