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4732-2024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服务规范
DB37/T 4732-2024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people's medi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4年09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烟台市标准计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 起草人:
- 邓波、林吉杰、邓振明、任华卫、王宁、刘彦、秦丽娟、郝建鹏、陈磊、梁立明、杨沣江、隋文玲、陈柱国、赵婷婷、冷咏梅、姜懿珈
- 出版信息:
-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90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4732—2024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people'smediationservicesofintellectualpropertydisputes
2024-09-03发布2024-10-03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7/T4732—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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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服务的总体要求、调解组织、服务内容、服务监督与评价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5566.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
SF/T0083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纠纷intellectualpropertydisputes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知识产权争议产生的民事纠纷。
注: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people'smedi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disputes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3.3)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
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3.1)的活动。
3.3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people'smediationorganizationforintellectualproperty
disputes
依法设立的专门调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注:包括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本文件中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简称“调解组织”。
3.4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people'smediatorofintellectualpropertydispute
符合法定条件,经推选或者聘任,在调解组织从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3.2)工作的人员。
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组织聘任的人员。本文件中“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
员”简称“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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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体要求
4.1公正合法
调解组织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
立场调解相关事务。
4.2公开透明
调解组织应及时向当事人公开调解程序、调解规范、调解依据等信息,确保调解过程对相关当事人
透明。
4.3诚实信用
调解员、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诚实、善意地参与调解,不应滥用调解程序谋求不当利益。
4.4当事人平等自愿
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应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
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5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者经当事人同意,调解组织及相关人员均不应泄露调解案件情况。
5调解组织
5.1场所
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接待窗口或接待室、调解室和办公室,需满足矛盾纠纷调处和开展工
作的实际需要。
5.2设施设备
应配置档案柜、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根据需要配置录音录像设备。应配备消防、
安全设施。
5.3标识
5.3.1应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识整体形象应严肃庄重,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内容
清晰、样式宜统一。内部标识样式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标识设置应符合GB/T15566.1的要求。
调解室应悬挂人民调解相关标识,应符合SF/T0083的要求。主进门醒目位置宜设有调解组织功能导图
或指示牌。
5.3.2调解现场应摆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调解员席签,明示相关人员身份。
5.3.3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摆放调解组织相关介绍和服务须知等资料。
5.3.4统一制作调解受理范围、调解流程、调解纪律、服务时限、保密要求以及服务承诺等看板,在
接待窗口或调解室显著位置摆放。
5.4人员管理
5.4.1调解员聘任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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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调解员应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热心调解工作,具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
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
5.4.1.2调解员采用推选和聘任相结合制度,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5.4.1.3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对调解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考核机制。
5.4.1.4调解组织应建立调解员名册,并根据调解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信息。
5.4.2人员培训
调解组织应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调解员接受培训,确保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水平满足调解服务
要求。
5.5档案管理
5.5.1调解员应在调解结束后1个月内将调解案卷进行归档,做到一案一卷,案卷由调解组织统一管
理,案卷材料见附录A。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受理、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卷宗可以是平台形成
的电子档案。
5.5.2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案件台账,记录所有调解案件的基本信息、进度与归档情况。
5.6统计上报
5.6.1调解组织应定期统计汇总调解工作情况,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
5.6.2调解组织应统计汇总受委托调解的案件工作情况,及时报送至行政机关、司法部门、仲裁机构
等委托单位。
6服务内容
6.1接收
6.1.1调解组织接收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包括:
a)合同纠纷;
b)侵权纠纷;
c)权属纠纷;
d)其他纠纷。
6.1.2调解组织接收以下调解案件:
a)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以书面方式提出调解申请的应填写《知识产权纠
纷人民调解申请书》,见A.1;
b)行政机关、司法部门、仲裁机构等移送委托调解的。
6.1.3调解组织可根据需求设立特别接收程序。如进驻展会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
可以在展会现场递交调解申请书,经现场快速判断基本符合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
6.2受理
6.2.1调解组织接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了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
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证据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
以受理,并填写《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见A.2。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
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
6.2.2申请人申请调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调解组织应予受理:
a)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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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c)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理由;
d)属于本调解组织受理范围。
6.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组织不予受理:
a)不属于调解组织受理范围的;
b)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但上述单位移送委托调解
的除外;
c)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d)调解申请无具体相对人,或者无具体纠纷事项,或者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诉求的;
e)相关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f)其他不宜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
6.3调解前准备
6.3.1调解组织应征求被申请人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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