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843-1997 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GB 16843-1997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Safety specification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T 16843-2023 |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843-1997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7-06-03
实施日期
1998-05-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全国电光源标准化中心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北京电光源研究所、浙江阳光集团公司
起草人:
陈森洁、屈素辉、叶建青、杨小平、吕军、童显海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3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6843一1997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1199:1993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在技术内容和编写格

式上与IEC1199完全一致。

通过本标准的制定,可以进一步促使我国单端荧光灯的安全性能的提高,为我国节能产品进入国际

市场和开展国际范围的竞争提供有利条件

在IEC1199的3.2.11中提到表6,而实际上标准中只有表1~表4,根据标准中所指的具体内容,

本标准将表6改为表4e

本标准的附录A,B,D,E,F和G是标准的附录,在IEC1199前言的附录说明中漏掉了附录F,在

制定本标准时给予了补充。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光源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电光源研究所、浙江阳光集团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陈森洁、屈素辉、叶建青、杨小平、吕军、童显海。

GB16843一1997

IEC前言

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一个由世界各国电工委员会((IEC各国归口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标准化组

织IEC之目的是为了促进电气和电子领域中有关标准问题的国际间的合作。为此目的,除其它活动外,

IE(还出版国际标准。各标准的制定委托给各分技术委员会;任何一个IEC各国归口委员会对所研讨

的主题有兴趣的话,均可以参加该项标准的制定工作。凡是与IEC有联络关系的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

织同样可参与标准制定工作。IE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之间互有协议、密切合作。

2)IEC有关技术问题方面的正式决议和协议均由各技术委员会制定,所有对此有特殊兴趣的各国委员

会都有代表参加,因此,这些决议和协议在尽可能的限度内表达了国际间的有关此问题的一致意见。

3)为国际之间使用而出版的推荐标准、报告或导则,在某种意义上皆由各国委员会采纳。

4)为了促进国际间的统一,IEC各国归口委员会应保证在其国家或地区标准上,尽可能最大程度地等

同采用IEC国际标准。IEC标准与国家或地区标准之间存在的任何差异,均应在后者中明确地说明。

5)IEC委员会不提供任何表示认可的标志方法,对任何设备装置宣称其符合IEC委员会的某一标准不

承担责任。

IEC1199国际标准是由34A:灯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IEC34技术委员会为:灯及其有关附件

本标准内容是以下列文件为基础

草案表决报告

34A(CO)65734A(CO)695

有关本标准投票表决通过的具体情况,可在上表所列表决报告中了解到。

附录A,B,D,E,F和G为本标准的正式内容。

附录C仅作为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843一1997

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idtIEC1199门993

Single-cappedfluorescentlamps-Safetyspecifications

1一般要求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下列灯头的一般照明用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2G7,2GX7,GR8,G10q,GR10q,GX10q,GY10q,2G11,G23,GX23,G24,GX32和2G13,

本标准规定了根据对全部产品的评定和生产厂对成品灯的试验记录来确定生产厂的产品是否符合

本标准要求的方法。此方法也可以用于产品认证。本标准还规定了评定批量产品的检验程序细则。

批量检验的各项要求包括了对含有不安全灯的批量产品的各个方面进行评定的内容。如果某些安

全要求还不能通过批量试验来检验,且又没有制造厂关于质量的现成依据,则批量检验的结果不能用于

产品认证,也不能验收批量产品。此时在对批量产品进行检验时,检验机构仅能断定批量产品只具有一

定的安全性。

注:本标准的合格条件仅涉及安全指标,不考虑一般照明用单端荧光灯关于光通量、颜色、启动及工作特性等性能

指标。

对于上述数据,使用者应参照IEC901第一版单《端荧光灯安全和性能要求》。

该标准的下一版将仅包含性能要求。

1.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7000.1-199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

IEC61-1:1969灯头、灯座及检验其互换性和安全性的量规第1部分:灯头

IEC61-2:1969灯头、灯座及检验其互换性和安全性的量规第2部分:灯座

IEC61-3:1969灯头、灯座及检验其互换性和安全性的量规第3部分:量规

IEC410:1973计数检查抽样方案及程序

IEC529:1989外壳防护等级(代码:IP)

IEC695-2-1;1991防火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1章:辉光导丝试验和导则

IEC901:1987单端荧光灯安全和性能要求及1989年第1号修改件

1.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述定义。

1-3.1单端荧光灯

单灯头低压汞蒸气放电灯,其大部分光是由放电产生的紫外线激活荧光粉徐层而发射出来的。

1.3.2类别

具有相同电气和阴极特性,相同几何尺寸和启动方法的灯。

1.3.3型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一06一03发布1998一05一01实施

GB16843一,997

具有相同光特性和颜色的同一类别的灯

1.3.4种类

材料、零部件、管径和/或加工方法相同的灯。

1.3.5标称功率

灯上标明的功率。

1,3.6型式试验

根据有关条款,对一个种类、一种类别的试样所进行的检验其设计合格性的试验。

1.3.了例行试验

每隔一段时间为检验某一产品在某些方面是否偏离设计规定所做的一项或一系列试验。

1.3.8交收试验

为评定提供数据而经常做的试验。

,.3.9批量

指同一次提交的、用作试验或检验合格性的同一种类和/或同一类别灯的全部数量。

1.3.10全部产品

指按照本标准在12个月内生产的各种型号灯的总和.这些灯均须列在由生产厂提供的清单内,该

清单也是检验证书的组成部分。

2安全要求

21总则

灯的设计和结构应保证在正常使用中,灯不会对用户或环境造成危害。

通常,进行所有规定的试验来检验合格性。

2.2标志

2.2.1下述标志应清晰而耐久地标在灯上:

a)来源标志(可采用商标、制造厂或销售者名称等形式);

b)标称功率(标上W“”或“瓦特”)或灯的其它标志。

2.2.2根据下述方法检验标志的合格性:

a)用目视法检验是否有标志和标志的清晰度;

b)用下述方法检验标志的耐久性:

用湿的软布在灯的标志上擦拭巧s之后,标志仍应清晰。

2.3灯头的机械要求

2.3.1结构和组装

灯头的结构及灯头与灯管的组装,应使整个灯在工作期间或之后各部分均保持完好的连接。

按照附录A对其进行试验,检验其合格性。

试验之后,灯头不应出现任何影响安全性的损坏。

2.3.2灯头的尺寸要求

2-3,2门灯应采用符合IEC61-1尺寸要求的标准灯头。

2.3.2.2采用表1所示的量规检验其合格性。

2.3.3插脚连接与连接键

2.3.3.1插脚连接

灯阴极和灯头的4只插脚的连接应符合附录E对相关灯头的要求。

在有关插脚之间进行导电性试验和/或用目视法检验其合格性。

2.112连接键

带有连接键的这类灯头,可确保与类似型号灯不可互换。该灯头应符合IEC901有关灯中规定的灯

6自

GB16843一1997

头/连接键的要求附录F介绍了在设计灯与某一镇流器配套工作时,使用哪一种灯头/连接键。

使用适当的测量系统和/或目视法检验其合格性。

2.4绝缘电阻

2.4.1灯头的金属部件和全部连接在一起的插脚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SMCI.

2.4.2使用500V的直流电压,用适当设备检验其合格性。

在灯头外壳完全由绝缘材料制作的情况下,按照IEC61-2的要求,灯头以最小包容尺寸与灯座连

接时,试验应在全部连接在一起的插脚和包裹易触及表面的金属箔之间进行。

2.5介电强度

2.5门在2.4中规定的相同部位之间的绝缘体应承受2.5.2中规定的试验电压。试验期间,不得发生

闪烁或击穿现象。

2.5.2合格性检验应采用频率为50Hz或60Hz的1500V正弦交流电压,历时1min。开始加压不要

超过上述规定值的一半,然后迅速提高到规定值。

没有产生电压降的辉光放电可忽略不计。

2.6可能会意外带电的部件

26.,与带电部件绝缘的金属部件不得带电。

2.6.2除灯头插脚之外,带电部件不得突出灯头的任何部位。

2.6.3合格性用适当的检验系统检验,其中包括使用目视法检验(参见3.5.3),

2.了耐热与防火

2.7.1灯头的绝缘材料应具有充分的耐热性能。

2.7.2用下述试验检验其合格性。

2.7.2.1将试样放进加热箱内,按照附录G规定的温度,历时168h,

试验结束后,试样不得出现任何削弱其安全性的变化,尤其不得在下述方面出现:

-2.4和2.5要求的防电击性能降低;

—灯头插脚松动,绝缘材料破裂、鼓胀和皱缩,通过目视法检验。

试验结束之后,其尺寸应符合2.3.2的要求。

2.7-2.2使用图1所示的装置进行球压试验。

将试样表面水平放置,用直径5mm的钢球以20N的力压其表面。如果试验时该表面出现弯曲,则

将球压的部分支撑起来。

该试验应在温度为125℃士5℃的加热箱内进行。

Ih之后将钢球移开,测量压痕的直径,该直径不得超过2mm,

陶瓷部件不进行此项试验。

2.7.3灯头的绝缘材料应具有防异常高温和防燃烧性能。

2.7.4进行下述试验检验其合格性

用加热到650*C镍铬热导丝对试样进行试验。该试验装置在IEC695-2-1中有说明。

受试样品应垂直安装在支架上,紧贴热导丝端部,并施加1N的力。试验最佳部位是距离试样上部

边缘15mm或大于15mm的位置。热导丝透入试样的深度用机械方法限制到7mm.30s

之后,试样

与热导丝脱离接触。

试样从热导丝上移开后,试样上的任何燃烧火焰均应在30s之内熄灭,并且任何燃烧着的或熔化

的下落物质不得点燃水平放置在试样下面的、距离为200mm士5mm的五层薄纸。

热导丝温度和加热电流在试验开始之前应恒定1min。但要保证在此期间热辐射不得影响试样。采

用恺装高灵敏热电偶丝测量热导丝顶部温度,

热电偶的结构与校准应符合IEC695-2-1的要求。

注:为了人身安全,在热导丝试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下述危险发生:

—发生爆炸或失火;

GB16843一1997

—吸入烟雾和/或有毒物质;

—产生有毒废料。

2.8灯头的爬电距离

2.8.1灯头插脚与灯头上金属部件之间的最小爬电距离应符合IEC61-1的要求。有关灯头参数表的

活页编号见表1

2.8.2在异常不利的位置对其测量,来检验其合格性。

2.9灯头温升

2.9.1高于环境温度的灯头表面温升不得超过表B2中规定的有关数值。

2.9.2按照附录B中规定的程序检验其合格性。合格条件在D4中给出。

2-9.3如果某一类别灯的灯头温升是一给定的灯种类中最高的,则只需试验该类别灯的灯头温升来判

别所有具有相同灯头的灯的合格性。

2.10抗干扰电容器

装有启动装置/或装有抗无线电千扰电容器的灯,其电容器应符合下述要求。

2.10门防潮

该电容器应具有防潮性能,用下述试验检验其合格性;

潮湿处理之前,应将电容器放置在温度不超过潮湿试验箱内温度。℃一+4℃的环境中至少4ho

电容器在经受相对湿度为91%.95%、环境温度为20-C300C温差在士1℃之内)的48h潮湿处

理之后,应能承受2000V直流电压1min而不损坏。

试验电压加在电容器两端。开始时,电压不要超过规定值一半,然后逐渐加到规定值。

2.10.2防火与防燃

电容器应具有防火与防燃的性能。采用下述试验检验其合格性:

对每一个电容器施加逐渐增大的交流电压,直至其损坏。进行此项试验的电源应具有大约1kVA

的短路功率。

此后,每一电容器与一电感镇流器串联相接,该镇流器的额定功率能与有关的灯配套工作,在镇流

器额定电压下工作5min,

在此试验期间,电容器不得起火嫩烧。

2.11灯具设计参数

灯具的设计参数见附录Co

3评定

3.1总则

3.2和3.3规定了采用制造厂记录进行评定的细则,3.4涉及了批量检验的运用,3.5和3.6规定

了这些抽样方法的细则。

3.2采用制造厂记录的方法对全部产品的评定

3.2.1制造厂应提供证据表明它的产品符合3.}特定评定要求。为此,制造厂根据要求应提供与本标

准要求有关的成品试验的全部结果.

3.2.2一般来说,评定工作应是对每次符合3.3要求的单个工厂而言。然而,假如一些工厂在同一质量

管理下,他们可以组合在一起。为了认证,一个证书可以发放给这些工厂的指定团体。但认证当局有权

参观每一家工厂,以便检验局部记录和成品质量控制程序。

3.2.3为了认证,制造厂应提交一份清单,清单内应有来源标志和本标准范围内的和指定工厂生产的

相应灯的种类、型号和类别。证书的记录中应包括制造厂清单列出的和制造的全部灯产品。补充或删除

通知书可以随时发出。

3.2.4在提交试验结果时,制造厂可以根据表2第4栏归纳出不同灯的种类、类别和/或型号的试验结

62

Gs16843一1997

3.2.5制造厂对成品灯的质量控制程序应符合已认可的质量体系要求。

3.2.6制造厂应提供充分的、与表2第5栏中每一条款有关的试验记录。

12.7制造厂记录的不合格的数目不应违反表3a或36中所示的与表2第6栏中合格质量水平

(AQL)值有关的限值

3.2.8重复评定的周期不必局限于预定的年限,可以是紧接前一次评定日期连续的12个月。

注:试验结果可从试验记录中摘取,但不可直接作为评定结果。

3.2.9过去符合、但现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制造厂,只要其可以表明下述情况,就应有申请符合本标准

的资格

a)刚从其试验记录证实有上述趋向,就采取了补救措施。

b)在下述时间内恢复了规定的验收合格质量水平:

1)2.3.1和2.9为6个月;

2)其它条款为1个月。

经上述a)和b)补救措施之后,如果确定合格,则这些种类、类别和/或型号的不合格的试验记录中

将其不合格那段时间从12个月累计中除去,与补救期有关的试验结果将保留在记录中。

3.2.10对于不符合3.2.4所规定的某一条款要求的制造厂,如果可以通过附加试验证明问题只存在

于某些种类、类别和/或型号中,则不取消其全部灯的种类、类别和/或型号的生产资格。因此,这些种类、

类别和/或型号或是按符合3.2.9处理,或是从种类、类别和/或型号合格清单中删去。制造厂可以声称

这样的产品是符合本标准的。

3.2.们按照3.2.10已从合格清单中删去的一些种类、类别和/或型号(参见3.2.3)的灯,在下述情况

下可以恢复,即如果用一些灯做试验得到满意的结果,所用的灯的数量等于表4规定的发生不合格的条

款中要求的最小年样品量。这类样品可在一较短的时间收集。

3.2.12与现有灯种类、类别和型号有相同特性的新产品,只要制造厂一开始就把它包括在抽样计划

中,则这些特性可以看作是合格的;对于不相同的特性,则应在开始生产之前就进行试验。

3.3制造厂特定试验记录的评定

成品灯的试验形式和评定不同条款合格性的方法见表2.

3.3.1结构与组装试验

a)关于2.3.1的结构和组装试验,其试验程序随灯头型号的不同而不同。制造厂可以出示型式试

验或例行试验记录来表明试验结果。

验收合格或报废应根据表3a或附录Dl的相关要求来判定。

b)关于在附录A所述的加热之后的结构和组装要求,制造厂应出示型式试验记录来表明试验结

果。验收合格或报废应根据附录DI的要求来判定。

3.3.2绝缘电阻

关于2.4绝缘电阻的要求,应按照型式试验要求对制造厂记录进行评定。

验收合格或报废应根据附录D2的要求来判定。

3.3.3电气强度

关于2.5电气强度的要求,应按照型式试验要求对制造厂记录进行评定。

验收合格或报废应根据附录D2的要求来判定。

3.3.4耐热

关于2.7.2耐热性的要求,应按照型式试验要求对制造厂记录进行评定。

验收合格或报废应根据附录D3的要求来判定。

3.3.5防火

关于2.7.4防火的要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