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540-2018 社会组织登记规范
DB51/T 2540-2018 Organizational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民政厅
- 起草人:
- 林舸、侯超华、杨栋熠、陈锐、胡和、王铮、李方祥、杨弋。
- 出版信息:
- 页数:24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A12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2540—2018
社会组织登记规范
2018-12-21发布2019-01-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T2540—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内容.............................................................1
4人员要求.........................................................................1
5工作要求.........................................................................2
6社会团体登记审批.................................................................4
7基金会登记审批..................................................................13
8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批...........................................20
9慈善组织认定和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审批..............................................29
附录A(资料性附录)民政厅批复文件示范文本........................................32
附录B(资料性附录)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材料示范文本..................................48
附录C(规范性附录)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材料表格格式..................................87
附录D(资料性附录)基金会登记申请材料示范文本...................................112
附录E(规范性附录)基金会登记申请材料表格格式...................................128
附录F(资料性附录)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示范文本............146
附录G(规范性附录)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表格格式............176
附录H(资料性附录)慈善组织认定及公开募捐申请材料示范文本........................194
附录I(规范性附录)慈善组织认定及公开募捐申请材料表格格式........................22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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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的起草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
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舸、侯超华、杨栋熠、陈锐、胡和、王铮、李方祥、杨弋。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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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内容、人员要求、工作要求、各类社会组织登记的办理流程、办
理要求及办理时限等。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2.1
社会团体
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2
基金会
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3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
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4
慈善组织
是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3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内容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包括: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换证、注销登记;
——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换证、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成立、变更、换证、注销登记;
——慈善组织的认定登记;
——其他法定的事项登记。
4人员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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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工作人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一定的业务能力、良好的敬业精神。
4.2工作人员应为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组织)的
工作人员。
5工作要求
5.1接受咨询
5.1.1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单位)咨询时,应按岗位职责做好咨询服务和解释说明工作。
5.1.2对属于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该事项的办事程序及所需材
料,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申请人(单位)免费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
径,同时回答相关问询。
5.1.3对不属于本部门办事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5.2受理申请
5.2.1申请人(单位)提出事项办理申请,工作人员应及时接待,并按本标准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表
格和示范文本。
5.2.2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受理。
5.2.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指正,申请人(单位)更正后予
以登记受理;对不能当场补齐或更正的申请事项,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2.4申请人(单位)网上提出的事项办理申请,工作人员应限期反馈受理情况,告知下一步办事流
程和相关要求。
5.3审查
5.3.1名称预先核准
5.3.1.1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开
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银发〔2016〕79号)的规定。
5.3.1.2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社会团体的名称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要求;
b)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
部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8号令)的要求;
c)基金会的名称应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00号)的要求。
5.3.2现场核查
社会组织成立阶段应按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a)社会组织的固定场所;
b)社会组织的成立意愿;
c)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d)社会组织拟开展活动规划;
e)进行政策法规宣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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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需核查的内容。
注:现场核查后,确有必要可再开展专家评估论证。
5.3.3材料核查
5.3.3.1工作人员依法对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5.3.3.2申请材料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
附录I的要求。
5.3.3.3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
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5.4办理
5.4.1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做出审查决定并在承诺时限内制作证照、批准文件。
5.4.2经审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单位)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5信息发布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证照、批准文件的出具工作(批复文件可参考附录A起草),并
将相关信息以网上公示或电话告知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单位)。
5.6信息录入
5.6.1工作人员应按民政部门要求,及时将社会组织登记审批数据录入“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息系统”。
5.6.2工作人员在录入数据时,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以下情况发生:
a)信息数据格式错误(如标点符号、括号备注英文名称等格式不规范);
b)信息系统中“发证机关”名称一项同其规范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c)登记名称重复;
d)信息缺项;
e)登记不规范(如:登记名称不规范、机构类型错误、业务主管单位不符合规定情况等)等。
5.7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社会组织登记办理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单位)可通过“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两种方式获取
办理结果。
5.8备案
正式成立登记后,社会组织需将《社会组织印章备案表》和《社会组织银行账号备案表》一并报登
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在成立后,如涉及负责人变动或换届,需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涉及变更、
注销、修改章程核准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需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批。
5.9资料归档
5.9.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在各项工作完成后及时收集所形成的文件档案。
5.9.2档案材料的字迹、印章和日期应完整、清晰、准确、有效。
5.9.3档案材料应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分类整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交由民政
部门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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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团体登记审批
6.1成立
6.1.1非直接登记类
6.1.1.1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6.1.1.2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条件为:
a)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b)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
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c)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d)有固定的住所;
e)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f)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符合条件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
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g)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h)自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先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
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6.1.1.3申请材料
6.1.1.3.1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拟成立社会团体情况简介(参照附录B中的图B.1规定的要素编写);
b)拟成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参照附录B中的图B.2规定的要素编写)。
6.1.1.3.2成立登记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递交以下材料:
a)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成立社会团体的背景、理由、主要业务、活动资金及来源、会员及分
布情况等,于规定时间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的条件;发起人签字或发起单位盖章,参见附录B中的图B.7);
b)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该社会团体成立,明确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明确其开展活动的主要业务范围;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批复模板参见附录B中的图B.8);
c)《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见附录C中的图C.1);
d)《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见附录C中的图C.2);
e)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参见附录B中图B.2的要求);
f)住所使用权证明:
1)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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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
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
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
系电话等,格式参见附录B中的图B.9)、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g)《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录C中的图C.3);
h)法定代表人没有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参见附录B中的图B.10);
i)《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为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及秘书长;领导干部
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一人一表)(见附录C中的图
C.4);
j)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应为货币资金,应附银行进账单复
印件);
k)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
者的合法财产)(一人一表,格式参见附录B中图B.11);
l)发起人(发起单位)基本情况:
1)由个人发起的提交《社会团体发起人基本情况表》(一人一表)(见附录C中的图C.5);
2)由单位发起的提交发起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m)《四川省XX会负责人名单》、《四川省XX会常务理事名单》、《四川省XX会理事名单》、
《四川省XX会监事名单》、《四川省XX会个人会员名单》、《四川省XX会单位会员名单》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见附录C中的表C.1~表C.6);
n)会员大会会议纪要(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o)《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格式参见附录
B中的图B.12)及《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见附录C中的图C.6)。
6.1.1.3.3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
a)社团印章备案表(见附录C中的图C.7);
b)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表(见附录C中的图C.8)。
6.1.1.4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6.1.2直接登记类
6.1.2.1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川民发〔2014〕169号)。
6.1.2.2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条件为:
a)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
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b)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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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固定的住所;
d)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e)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符合条件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
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f)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g)自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先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
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6.1.2.3申报材料
6.1.2.3.1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核准:
1)拟成立社会团体简介(参照附录B中的图B.1规定的要素编写);
2)发起单位(发起人)简介(近年参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情况);
3)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简介(近年参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情况);
4)章程(草案)(见附录B中的图B.3);
5)会员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一定覆盖率;
6)由单位发起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b)行业类社会团体名称核准:
1)拟成立社会团体简介(参照附录B中的图B.1规定的要素编写);
2)发起单位简介(包括在本行业的情况);
注:发起单位中有3个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简介(包括在本行业的情况);
4)章程(草案)(参照附录B中的图B.4规定的要素编写);
5)会员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一定覆盖率;
6)发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c)科技类社会团体名称核准:
1)拟成立社会团体简介(参照附录B中的图B.1规定的要素编写);
2)发起单位(发起人)简介(包括在本业务领域的情况);
3)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简介(包括在本业务领域的地位);
4)主要研究人员简介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5)章程(草案)(参照附录B中的图B.5规定的要素编写);
6)会员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一定覆盖率;
7)由单位发起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d)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名称核准:
1)拟成立社会团体简介(参照附录B中的图B.1规定的要素编写);
2)发起单位(发起人)简介(包括在本业务领域的情况);
3)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简介(包括在本业务领域的地位);
4)主要服务、管理人员简介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5)章程(草案)(参照附录B中的图B.6规定的要素编写);
6)会员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一定覆盖率;
7)由单位发起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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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2成立登记
办理直接登记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a)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
活动资金及其来源、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的条件。由发起人签名或发起
单位盖章,格式参见附录B中图B.7);
b)《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见附录C中的图C.1);
c)《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见附录C中的图C.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
章程(参见附录B中的图B.3~图B.6);
d)住所使用权证明:
1)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
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
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
系电话等,格式参见附录B中的图B.9)、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e)《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录C中的图C.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没有
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参见附录B中的图B.10);
f)《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录C中的图C.4)(负责人为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
(或副会长)及秘书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
g)发起人(发起单位)基本情况:
1)发起人填写《社会团体发起人基本情况表》(注:一人一表,格式见附录C中的图C.5);
2)发起单位提供简介、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h)有从业(研究)人员的提交人员简介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i)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j)社团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社团的注册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
财产,参见附录B中的图B.11);
k)《四川省XX会负责人名单》、《四川省XX会常务理事名单》、《四川省XX会理事名单》、
《四川省XX会监事名单》、《四川省XX会会员名单》(见附录C中的表C.1~表C.6);
l)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m)《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n)《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格式参见附录
B中的图B.12)及《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见附录C中的图C.6)。
6.1.2.3.3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
a)社团印章备案表(见附录C中的图C.7);
b)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表(见附录C中的图C.8)。
6.1.2.4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6.2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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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法定代表人变更
6.2.1.1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6.2.1.2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条件为:
a)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b)非直接登记类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6.2.1.3申请材料
办理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递交以下材料:
a)《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录C中的图C.9);
b)《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录C中的图C.3)(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
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
c)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担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的声明(参见附录B中的图B.10);
d)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期间应为前任法定代表人开始担任
该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起至通过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确定离任止);
e)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需三分之二及以上原理事签字);
f)《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注1:新任法定代表人是新任负责人或职务调整的,以及有其他负责人新任或职务调整的,应填报《社会团体负责
人变动申请表》(见附录C中的图C.10)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录C中的图C.4);
注2:新任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担任社会团体职务不一致的,应提交修改章程核准所需申请材料;
注3:离任审计存在问题的,应提交整改报告,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6.2.1.4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2.2名称变更
6.2.2.1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6.2.2.2申请条件
办理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的申请条件为:
a)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b)非直接登记类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6.2.2.3申请材料
办理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需递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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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写明已履行的程序;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b)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格式参见附录B中的图B.13);
c)《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录C中的图C.9);
d)《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见附录C中的图C.2);
e)原核准的章程;
f)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格式参见附录B中图B.3~图B.6);
g)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h)《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注1: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关注变更前后的延续性,并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对应。如果社会团体名称变更
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社会团体,另
行申请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注2:业务范围有变化的,还应提交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6.2.2.4备案材料
社团印章备案表(见附录C中的图C.7)。
6.2.2.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2.3业务范围变更
6.2.3.1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6.2.3.2申请条件
办理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的申请条件为:
a)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b)非直接登记类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6.2.3.3申请材料
办理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递交以下材料:
a)《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录C中图C.9);
b)原核准的章程,如变更的业务范围不在章程载明的范围之内,应先修改章程,并提交《社会团
体章程核准表》(见附录C中图C.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格式见
附录B中图B.3~图B.6);
c)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d)《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2.3.4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2.4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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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6.2.4.2申请条件
办理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的申请条件为:
a)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b)经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c)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6.2.4.3申请材料
办理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变更登记需递交以下材料:
a)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b)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参见附录B中图B.14);
c)《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录C中图C.9);
d)《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见附录C中图C.2);
e)原核准的章程;
f)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格式参见附录B中图B.3~图B.6);
g)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h)《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2.4.4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2.5住所变更
6.2.5.1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6.2.5.2申请条件
办理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的申请条件为:
a)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b)非直接登记类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6.2.5.3申请材料
办理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需递交以下材料:
a)《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录C中图C.9);
b)住所使用权证明:
1)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
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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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
系电话等,格式参见附录B中图B.9)、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购买的住所: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c)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d)《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2.5.4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2.6注册资金变更
6.2.6.1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6.2.6.2申请条件
办理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的申请条件为:
a)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b)非直接登记类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6.2.6.3申请材料
办理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需递交以下材料:
a)《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录C中图C.9);
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c)社团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社团的注册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
财产,参见附录B中图B.11);
d)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e)《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2.6.4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3修改章程核准
6.3.1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6.3.2申请条件
办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的申请条件为:
a)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b)非直接登记类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6.3.3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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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需递交以下材料:
a)《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见附录C中的图C.2);
b)原核准的章程;
c)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格式参见附录B中图B.3~图B.6);
d)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6.4证书的补发与换发
6.4.1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6.4.2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遗失或到期换证。
6.4.3申报材料
6.4.3.1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换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旧证书(正副本原件);
b)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6.4.3.2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补发,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会议纪要(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b)遗失公告(原件1份,覆盖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行政区域的报刊媒体);
c)补发申请(原件1份,需业务主管单位签章)。
6.5注销
6.5.1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6.5.2申请条件
办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为:
a)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注销决议;
b)成立清算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
c)非直接登记类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6.5.3申请材料
办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递交以下材料:
a)注销登记申请书(写明注销的原因、清算的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社会团体法定代
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b)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直
接登记类的不提交,格式参见附录B中图B.15);
c)《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见附录C中图C.11);
d)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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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f)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g)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h)注销公告(提交报纸原件,覆盖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行政区域的报刊媒体);
i)《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5.4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基金会登记审批
7.1成立
7.1.1非直接登记类
7.1.1.1法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7.1.1.2申请条件
办理基金会成立登记的申请条件为:
a)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b)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c)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及有固定的住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7.1.1.3申请材料
7.1.1.3.1名称预先核准
基金会成立之前,需进行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a)拟成立基金会简介(参照附录D中的图D.1规定的要素编写);
b)章程(草案)(参照附录D中的图D.2规定的要素编写)。
7.1.1.3.2成立登记
办理基金会成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
a)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成立的必要性及可发挥的作用,申请人、主要捐赠人的基本情况及近年
来参与公益事业的情况,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其来源等;申请人签字或申请单位盖章);
b)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该基金会成立,明确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明确
其开展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格式参见附录D中的图D.3);
c)《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见附录E中的图E.1);
d)《基金会章程核准表》(见附录E中的图E.2);
e)理事会通过的章程(参照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拟定,格式参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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