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788-2024 河湖健康评价技术规范

DB23/T 3788-2024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valuating the health of lakes and rivers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3/T 3788-2024
标准类型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8-30
实施日期
2024-09-29
发布单位/组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省水利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省水科院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10

CCSP56

23

地方标准

DB23/T3788—2024

河湖健康评价技术规范

2024-08-30发布2024-09-29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T3788—2024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价原则...........................................................................1

5评价要求...........................................................................2

6基础资料...........................................................................2

7评价指标体系.......................................................................3

8评价与赋分.........................................................................3

9综合评价...........................................................................8

10报告编制.........................................................................10

11评价结果应用.....................................................................10

附录A(资料性)季节性河流名录......................................................11

附录B(资料性)线性插值法..........................................................19

附录C(资料性)基于鲸鱼算法和投影寻踪的寒区河湖健康评价方法及装置..................20

附录D(资料性)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21

附录E(资料性)评价报告编制提纲....................................................23

参考文献.............................................................................29

I

DB23/T3788—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水利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河湖长制保障中心、自然资源部黑龙江地理

信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铁男、张柠、王俊、刘喜、李吉元、郭微微、邱朋朋、史忠友、董卫、席宏

亮、杨阿龙、关显明、杨光、佟涛、刘爽、王志睿、汪涌泉、候玉侠、赵于昊、王聪、陶紫荆、于雪梅、

何宏彬、王艺菲、娄丹、张常俊、司井丹。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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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提请注意,声明符合本文件时,可能涉及到7.1.2与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相关

的专利的使用。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对于该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范围无任何立场。

该专利持有人已向本文件的发布机构承诺,他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且无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

就专利授权许可进行谈判。该专利持有人的声明已在本文件的发布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联

系方式获得:

专利持有人姓名:李铁男、张柠、郭微微、邱朋朋、王俊、席宏亮、杨阿龙、孙明悦、王志睿、赵

于昊、梁契宗。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延兴路78号。

请注意除上述专利外,本文件的某些内容仍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

任。

III

DB23/T3788—2024

河湖健康评价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健康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要求、基础资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

与赋分、综合评价、报告编制、评价结果应用等。

本文件适用于河流、湖泊、水库的健康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179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HJ1295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

SC/T9102.3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第3部分:淡水

SC/T9429淡水渔业资源调查规范河流

SL196水文调查规范

SL219水环境监测规范

SL/T258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395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SL/T712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

SL/T793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

3术语和定义

SL79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季节性河流

在丰水期形成水流、甚至洪水,而在枯水期河水断流、河床裸露,或封冻期连底冻的河流。

季节性湖泊

在丰水期湖盆积一定湖水,而在平水期或枯水期湖盆裸露,或封冻期连底冻的湖泊。

4评价原则

科学性

评价指标设置合理,体现普适性与区域差异性,评价方法、程序正确,基础数据来源客观、真实,

评价结果准确反映河湖健康状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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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

准确反映河湖健康状况,解释河湖健康与人类行为因素之间的相应关系。

可操作性

河湖健康评价可根据需要进行综合指标评价或单项指标评价,且评价指标计算所需基础数据易获

取、可监测。

5评价要求

基本要求

5.1.1应制定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大纲,明确工作要点、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及工作流程。

5.1.2应按河流、湖泊、水库分类评价。季节性河流指标评价应按第8章规定执行,季节性河流名录

见附录A。

5.1.3应将有完整资料的近三年内的年度作为评价年。

5.1.4调查监测点位布设应符合SL/T793的规定。

5.1.5评价指标计算和赋分应符合第8章的规定,评价指标计算数值处于赋分区间的,应按线性插值

法计算分析,在两个已知数据点之间进行近似估计,见附录B。

河段(湖、库区)划分

5.2.1河流分段应考虑地貌形态、水文特征、河床及河滨带形态、水质状况、水生生物栖息地特征、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等因素,以县(市、区)界或控制性水利工程建筑物为界划分河段。

5.2.2湖(库)分区应考虑水文特征、水质状况、水生生物栖息地特征等因素,以县(市、区)界划

分湖(库)区。

5.2.3自然条件、社会经济背景等因素无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河湖(库)可不分段(区)。

6基础资料

资料要求

6.1.1应采用政府发布的公文、公报、统计年鉴,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统计数据等。

6.1.2基础资料缺乏或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应开展现场调查监测进行资料补充。

资料组成

6.2.1应包括现状资料和历史资料。

6.2.2现状资料以评价年的资料为主;历史资料的年份,应符合SL793的规定。

6.2.3现状资料和历史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a)自然地理、水文气象、水文地质、水资源及其时空分布等自然概况,遥感、航摄等影像数据;

b)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及水利工程现状等治理、管护情况;

c)相关的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综合和专项规划;

d)水文(水位)站、地表水考核断面位置及监测等基本情况和数据;

e)鱼类资源及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浮游植物的种类、密度、生物量等基本情况和数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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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构成

7.1.1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设置1个目标层、5个准则层、10个指标层。

7.1.2应根据河流、湖泊、水库选择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可能涉及相关专利的使用,见附录C。

表1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

目标层准则层指标类型

河流湖泊水库

水文水资源生态流量满足程度生态水位满足程度下泄生态基流满足程度必选

河流纵向连通指数湖泊连通指数-必选

物理结构

岸带状况岸带状况岸带状况必选

水质优劣程度水质优劣程度水质优劣程度必选

水质

营养状态营养状态营养状态湖(库)必选

浮游植物多样性指数浮游植物多样性指数浮游植物多样性指数湖(库)必选

河湖健康

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生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生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生

水生生物必选

物完整性指数物完整性指数物完整性指数

鱼类保有指数鱼类保有指数鱼类保有指数河湖必选

河湖具备条件必

堤防工程防洪达标率堤防工程防洪达标率大坝安全程度

社会服务功能选、水库必选

公众满意度公众满意度公众满意度必选

指标权重

7.2.1应根据河流、湖泊、水库设置准则层的赋分权重,见表2。

表2河湖健康评价准则层权重

准则层水文水资源物理结构水质水生生物社会服务功能

河流0.150.200.150.200.30

湖泊0.150.200.150.200.30

水库0.150.200.150.100.40

7.2.2同一准则层内的指标权重宜平均分配。

8评价与赋分

水文水资源

8.1.1生态流量满足程度

8.1.1.1常年有流量的河流以及有生态流量目标的季节性河流用生态流量满足程度评价。

8.1.1.2考虑河流水量受季节影响差异较大,将满足生态流量的天数按封冻期、非汛期和汛期3个时

段统计。河流封冻期一般为12月~次年3月、汛期一般为6月~9月、非汛期一般为4月~5月、10

月~11月,具体天数可根据河流实际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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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有政府批复的生态流量目标应采用批复的生态流量目标,无批复的生态流量目标确定应符合

SL/T712的规定。

8.1.1.4每月断面日均流量小于生态流量目标的天数超过3天的,按该断面当月实测日均流量均小于

生态流量目标统计。

8.1.1.5对于有监测资料的河流,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按公式(1)计算:

𝑁+𝑁+𝑁

𝐶=𝑖𝑛𝑓×100····································································(1)

𝑁

式中:

C——河流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指标赋分;

Ni——河流封冻期日均流量大于等于封冻期生态流量目标的天数,单位为天(d);

Nn——河流非汛期日均流量大于等于非汛期生态流量目标的天数,单位为天(d);

Nf——河流汛期日均流量大于等于汛期生态流量目标的天数,单位为天(d);

N——全年实测天数,单位为天(d)。

8.1.1.6对于无资料的河流,宜通过监测补充河流日均流量数据,河流流量测验方式方法应符合GB

50179的规定,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按公式(2)计算:

𝑁+𝑁

𝐶=𝑐𝑒×100·······································································(2)

𝑁𝑑

式中:

C——河流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指标赋分;

Nc——河流非汛期监测日均流量大于等于非汛期生态流量目标的次数,单位为次;

Ne——河流汛期监测日均流量大于等于汛期生态流量目标的次数,单位为次;

Nd——监测次数。

8.1.1.7对于无生态流量目标的季节性河流和无法监测的无资料河流,生态流量满足程度用评价年非

汛期内径流长度占20世纪80年代相似水文年的非汛期径流长度的百分比,按公式(3)计算:

𝐿𝑅𝑠

𝐶=×100·········································································(3)

𝐿𝑅

式中:

C——河流生态流量满足程度,单位为百分比(%);

LRs——评价年非汛期径流长度最大值,单位为千米(km);

LR——20世纪80年代相似水文年的非汛期径流长度最大值,单位为千米(km)。

8.1.1.8无生态流量目标的季节性河流和无法监测的无资料河流生态流量满足程度赋分标准应符合表

3的规定。

表3生态流量满足程度赋分标准

生态流量满足程度(%)9080706050

赋分1007550250

8.1.1.9径流长度可通过洪水调查等方法确定,调查方法符合SL196的规定。

8.1.2生态水位满足程度

8.1.2.1有生态水位目标的湖泊生态水位满足程度评价和赋分应符合SL/T793的规定。

8.1.2.2季节性湖泊和无资料湖泊,生态水位满足程度用评价年非汛期水面面积最大值占参考年非汛

期水面面积最大值的百分比评价,按公式(4)计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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𝐴𝐿𝑠

𝐶=×100·········································································(4)

𝐴𝐿

式中:

C——生态水位满足程度,单位为百分比(%);

ALs——评价年非汛期水面面积最大值,单位为平方公里(km2);

AL——20世纪80年代相似水文年的非汛期水面面积,单位为平方公里(km2)。

8.1.2.3季节性湖泊和无资料湖泊生态水位满足程度赋分标准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生态水位满足程度赋分标准

生态水位满足程度(%)9080706050

赋分1007550250

8.1.3下泄生态基流满足程度

水库下泄生态基流满足程度评价和赋分应符合SL/T793的规定。

物理结构

8.2.1河流纵向连通指数

8.2.1.1用每100千米河长内影响整条河流连通性的建筑物或设施数量评价,按公式(5)计算:

𝑇

𝐾=×100··········································································(5)

𝐿

式中:

K——河流纵向连通指数;

T——影响河流连通的建筑物或设施数量,单位为个;

L——评价河流(段)长度,单位为千米(km)。

8.2.1.2影响河流连通的建筑物或设施,不包括设鱼道的闸坝和不阻隔鱼类通过的小型跌水工程、溢

流坝。

8.2.1.3河流纵向连通指数赋分标准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河流纵向连通指数赋分标准

河流纵向连通指数(个/100km)00.20.250.511.2

赋分100806040200

8.2.2湖泊连通指数

湖泊连通指数指标评价和赋分应符合SL/T793的规定。

8.2.3岸带状况

8.2.3.1岸带状况用岸坡稳定性和岸带植被覆盖度评价,其权重分别为0.4和0.6。

8.2.3.2岸坡稳定性评价,按公式(6)计算:

𝐵𝐾𝑆𝑆=(𝑆𝐴𝑆+𝑆𝐶𝑆+𝑆𝐻𝑆+𝑆𝑀𝑆+𝑆𝑇𝑆)/5··············································(6)

式中:

BKSS——岸坡稳定性指标赋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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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岸坡倾角分值;

SCS——岸坡植被覆盖度分值;

SHS——岸坡高度分值;

SMS——基质类别分值;

STS——岸坡冲刷强度分值。

8.2.3.3岸坡稳定性评价要素及赋分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岸坡稳定性指标评价要素分值标准

分值

评价要素

10075250

岸坡倾角(°)≤15≤30≤45≤60

岸坡植被覆盖度(%)≥75≥50≥25≥0

岸坡高度(m)≤1≤2≤3≤3

基质(类别)基岩/护岸砂石粘土非粘土

无冲刷迹象轻度冲刷迹象中度冲刷迹象重度冲刷迹象

岸坡冲刷状况

(护岸无变形)(护岸轻度变形)(护岸中度变形)(护岸重度变形)

注1:无冲刷迹象指近期内岸坡未发生变形破坏,无水土流失现象。

注2:轻度冲刷迹象指岸坡有松动发育迹象,有水土流失迹象,但近期未发生变形和破坏。

注3:中度冲刷迹象指岸坡松动裂痕发育趋势明显,有水土流失,一定条件下可以导致岸坡变形和破坏。

注4:重度冲刷迹象指岸坡水土流失严重,随时可能发生大的变形和破坏,或已经发生破坏。

8.2.3.4岸带植被覆盖度评价赋分,按公式(7)计算:

𝐴𝑐

𝑃𝐶𝑟=×100·······································································(7)

𝐴𝛼

式中:

PCr——岸带植被覆盖度赋分;

2

Ac——岸带植被垂直投影面积,单位为平方千米(km);

2

Aα——岸带面积,单位为平方千米(km)。

8.2.3.5有堤防的河湖,岸带面积为实际水面线至两岸堤防之间陆域区和陆向延伸10m的区域;无堤

防的河湖,岸带面积为实际水面线至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范围,外加向两侧陆向延伸10m的

区域;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宽度不足10m的,陆向延伸至10m范围。

水质

8.3.1水质优劣程度

8.3.1.1水质优劣程度用断面水质优劣程度和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评价,其权重均为0.5。

8.3.1.2断面水质优劣程度,按公式(8)计算:

𝐶−𝐶𝑚𝑖𝑛

𝑆𝑖=𝑁+×(𝑁𝑚𝑎𝑥−𝑁)···················································(8)

𝐶𝑛𝑚𝑎𝑥−𝐶𝑛𝑚𝑖𝑛

式中:

Si——断面水质优劣程度评价赋分;

N——水质类别赋分,Ⅰ类100分,Ⅱ类90分,Ⅲ类75分,Ⅳ类60分,Ⅴ类40分,劣Ⅴ类0分;

C——最差水质指标实测值;

Cnmin——水质类别标准下限值;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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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max——水质类别标准上限值;

Nmax——上一级水质类别赋分。

8.3.1.3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按公式(9)计算:

𝑊𝐴𝑆𝑆=𝑊𝐴𝑆𝑅×100··································································(9)

式中:

WASS——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赋分;

WASR——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单位为百分比(%)。

8.3.1.4水质类别判定应符合GB3838的规定。

8.3.1.5无考核断面水质目标的河流,采用汇入的上一级河流的考核断面水质目标。

8.3.1.6受环境本底影响的河湖(库)水质不能达到Ⅲ类和考核断面目标的断面直接赋分75分。季节

性河湖非汛期和封冻期不评价。

8.3.1.7有多次监测数据时应采用多次监测结果的平均值;有多个监测断面(点)数据时应以各监测

断面的代表河段长度(湖、库区面积)作为权重,计算河湖水质优劣程度赋分。

8.3.1.8水质监测应符合SL219的规定。

8.3.2营养状态

湖库营养状态指数评价应符合SL395的规定,赋分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湖库营养状态指数赋分标准

湖库营养状态指数1020506070

赋分1009075600

水生生物

8.4.1浮游植物多样性指数

8.4.1.1浮游植物密度用香浓—维纳多样性指数评价,应符合HJ1295的规定,赋分符合表8的规定。

表8浮游植物多样性指数赋分标准

浮游植物多样性指数32.6210.40

赋分100907560400

8.4.1.2浮游植物调查和鉴定应符合SC/T9102.3的规定。

8.4.1.3按照采样点代表的湖库面积、河段长度作为权重计算浮游植物密度。

8.4.2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生物完整性指数

8.4.2.1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和赋分应符合SL/T793的规定。

8.4.2.2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调查和鉴定应符合SC/T9102.3的规定。

8.4.3鱼类保有指数

8.4.3.1有鱼类历史资料的河湖(库),鱼类保有指数评价和赋分应符合SL/T793的规定。

8.4.3.2无鱼类历史资料的河湖(库),用香浓—维纳多样性指数评价,应符合HJ1295的规定,赋

分符合表9的规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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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鱼类保有指数赋分标准

鱼类生物多样性指数32.6210.40

赋分100907560400

8.4.3.3鱼类现状调查应符合SC/T9429的规定。

社会服务功能

8.5.1堤防工程防洪达标率

8.5.1.1河流、湖泊的堤防工程防洪达标率按公式(10)计算:

RAL

FLDE=×100·····································································(10)

RL

式中:

FLDE——堤防工程防洪达标率,单位为百分数(%);

RAL——达到防洪标准的堤防长度,单位为千米(km);

RL——堤防总长度,单位为千米(km)。

8.5.1.2堤防工程防洪达标率指标赋分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堤防工程防洪达标率指标赋分标准

堤防工程防洪达标率(%)9590856550

赋分1008060200

8.5.1.3有水库防洪调节的河流,下游现状防洪标准按水库调节后的堤防防洪能力核定。

8.5.2大坝安全程度

水库用大坝安全评价应符合SL258的规定,赋分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大坝安全程度指标赋分标准

大坝安全评价等级安全可靠基本安全不安全

赋分100600

8.5.3公众满意度

公众满意度用问卷调查方式评价,有效调查问卷数量不宜少于100份,可根据人口密度适当调整,

河湖健康评价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录D,赋分按公式(11)进行计算:

𝑆𝑃𝑆

𝑆𝑃𝑆=∑𝑛𝑖······································································(11)

𝑖=1𝑛

式中:

SPS——公众满意度指标赋分;

n——有效调查公众人数;

SPSi——第i个有效调查公众的满意度赋分。

9综合评价

指标分值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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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不分段(区)评价的河湖(库),河湖(库)指标分值为第8章各指标评价赋分值。

9.1.2河湖(库)有多个河段(湖、库区)的指标分值应按公式(12)计算: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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