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151-2019 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规范
DB36/T 1151-2019 Food Safety Cities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9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 起草人:
 - 曾建华、罗文斌、蒋海伟、毛炜翔、王新华、李燕京、胡霞
 
- 出版信息:
 -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01
A9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151—2019
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offoodsafetycity
2019-08-22发布2019-08-22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6/T1151—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建华、罗文斌、蒋海伟、毛炜翔、王新华、李燕京、胡霞。
I
DB36/T1150—2019
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党政同责、源头治理、全程监管、打击
违法犯罪、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共治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食品安全城市(县)创建的设区市和县(市、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农质发〔2014〕1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城市foodsafetycity
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严格实施全程监管,严厉打
击违法犯罪行为,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的城市。
4必要条件
申请食品安全城市必须满足以下5方面:
——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食品安全事件。
——当地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不低于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不低于75%,对创建工作的
支持率不低于85%。
——每年食品检验量达到4份/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每年不低于2份/
千人。
——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100%,应
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100%。
——出台并实施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做到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
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5党政同责
2
DB36/T1151—2019
5.1工作机制
5.1.1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创建工作机制。
5.1.2地方党委政府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
5.1.3地方党委政府将食品安全纳入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
5.1.4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
作责任制。
5.2监管体制
5.2.1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建设有力,健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评
等机制制度。
5.2.2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5.2.3基层协管员或信息化队伍健全,应保障其培训、考核及报酬制度。
5.3“四有两责”
5.3.1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各类开发区、新区、风景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
置合理、权责划分明晰,监管人员数量合理。
5.3.2县、乡级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5.3.3各级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
5.3.4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
5.3.5鼓励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培训管理、绩效考核
等要求。
5.4规划与经费
5.4.1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4.2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5.5科技创新
5.5.1加强资源统筹,针对食品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开展科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5.5.2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
5.5.3支持培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
6源头治理
6.1农产品质量安全
6.1.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起有效的食用
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
6.1.2行政区域内80%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创建成为国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6.2耕地污染源头治理
6.2.1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分布及其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
别划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
3
DB36/T1150—2019
6.2.2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严禁污染严重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
6.2.3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6.3粮食质量安全
6.3.1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
6.3.2配备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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