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171-2024 烟花爆竹安全规程
DB52/T 1171-2024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safety regul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7年05月
-
2024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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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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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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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7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71.100.30
CCSY88
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1171—2024
代替DB52/T1171-2017
烟花爆竹安全规程
2024-08-28发布2024-12-01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2/T1171—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总则...............................................................................6
5建筑物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6
6企业外部安全距离...................................................................7
7建设项目规划和工程设计.............................................................8
8生产经营安全条件和管理............................................................36
9产品制造的安全技术规范............................................................44
10质量检验及燃放试验...............................................................53
11危险性废弃物处置.................................................................54
12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56
附录A(规范性)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57
I
DB52/T117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2/T1171-2017《烟花爆竹安全规程》,与DB52/T1171-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删除部分术语,增加更具现实意义的相关术语;
b)对危险性岗位增加较适用的去风险技术措施的相关条文;
c)对条文中的技术参数和附表中的技术参数进行更改,附录的参数表编号变动;
d)部分条文和术语序号变动;对部分引用标准条文里或产生歧义的措辞进行调整;
e)删除原标准中没有实际参照或修订后不涉及具体方法的条文;
f)删除已经摒弃不再适用的手工作业的相关条文;
g)删除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和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台账目录;
h)删除属政策性质的条文。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贵州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贵州省化工研究院、贵州省烟花爆竹
生产协会、贵州省烟花爆竹流通协会、贵州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院、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贵州昊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霖鸿炮竹厂、平塘县西关花炮厂、都匀市顺发烟
花爆竹厂、贵州百裕泰工贸有限公司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居荣、刘霞、王惠娟、宋燕妮、张霄、陈朝体、许千贵、杨建安、付松、刘鹏、
王子奕、钟正成、陈文兴、张延顺、李治友、彭建、余忠成、王应林、刘文全、邓德泉、李伟、初维平、
李泰康、张强、邵冰、居炼、何世禹、黎德友、夏国芳、龙玉国、潘发羿、张强星、曾明秀、郭钰杰、
赵红、王飞、向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DB52/T1171-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52/T1171—2024
烟花爆竹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单位)建设的总则、建筑物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企业外
部安全距离、建设项目规划和工程设计、生产经营安全条件和管理、产品制造的安全技术规范、质量检
验及燃放试验、危险性废弃物处置和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省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及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生产经营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836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1063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T10632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
GB1165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T25295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7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515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AQ4101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AQ4111烟花爆竹作业场所机械电器安全规范
AQ4115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
AQ4121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
AQ412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AQ4129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使用安全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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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QJ30059军工燃烧爆炸品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采用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其他化学物质组织生产烟花和爆竹产品,以及生产用于生产烟花
爆竹产品的黑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配套有危险品生产工房、中转库房、危险品仓库等危险性建筑物
及场所的工厂。
3.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依法许可经营各类烟花爆竹商品的批发业务,设立有烟花爆竹商品存储库房等危险品仓库区的经营
公司。
3.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依法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商品的零售场所。
3.4
危险品
用于制造烟花爆竹产品的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等,以
及用上述物品制造的烟花、爆竹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含有可燃可爆成分的物品的统称。
3.5
在制品
正在各生产阶段加工的带有烟火药的部件。
3.6
半成品
在某一生产工序上已完成,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主要指有药半成品。
3.7
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使用或储存烟花爆竹(含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单基火药,且数量等于或超
过临界量的区域单元。
3.8
外部安全距离
企业内危险性建筑物与企业围墙以外各类目标设施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允许的最小距离,
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确定。
3.9
内部安全距离
企业围墙以内的危险品工房、危险场所、库房等危险性建(构)筑物与相邻建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
坏标准下所允许的最小距离,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确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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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危险性建筑物
生产或储存危险品的厂房、生产工房、中转库、储存仓库、晾晒场,烟花爆竹试验场、临时存放黑
火药、烟火药及效果件的建(构)筑物等。
3.11
危险品工房
加工或储存危险品的单独房间,或独栋建筑仅单间、或一栋建筑物多间作业室联建。
3.12
中转库
危险品生产区域内,用于暂时存放药物、半成品、成品、引火线及有药部件的建(构)筑物。
3.13
危险品仓库区
储存烟花爆竹产成品、化工原材料、药物(黑火药、烟火药、单基火药、亮珠、药柱、药块)、效
果件内筒、引火线等危险品仓库集中的区域,包括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商品储存仓库区。
3.14
临时存药间
在危险品生产工房旁由抗爆墙隔离,临时存放危险品药物或含烟火药物件的存储房间。
3.15
危险性废弃物
进入市场前,所有废弃的烟花爆竹制成品和含有烟火药、黑火药、单基火药、引火线等危险性物质
的有药部件,以及可燃、可爆化学品。
3.16
燃放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
为检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燃放效果等而设置、可兼做销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性废弃物的场所。
3.17
设计允许药量
建筑物内烟火药发生殉爆时,不应对该建筑物造成破坏以及不应对现场作业人员形成严重伤害的药
量,由工程设计详细计算确定,可作为确定限定药量的依据。
3.18
防护设施
分天然屏障和人工防护设施。能有效阻隔或减轻爆炸冲击波、爆炸碎片、火焰热辐射等对附近建筑
物、设施和人员的破坏和伤害。
3.19
抗爆工房
由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构成,能够抵御室内限定药量爆炸危害,保护室外人员、设备以及危险品安
全的生产性工房。
3.20
抗爆屏院
当危险性工房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阻止爆炸破片和减弱爆炸冲击波扩散而在工房以外设置的防护
屏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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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装甲防护装置
安装于特定场所或设置于单个特定设备或操作岗位的装置,以防止装置外的人员、物资或设备受到
可能发生的局部火灾或爆炸侵害的金属防护体。
3.22
防火墙
在一定时间内阻隔火焰或火星传播的不燃性实心墙体。
3.23
夯土防护墙
用黏土、塑料细丝等材料混合夯实构建的防爆防热辐射屏障。
3.24
泄爆隔热屏
设置于危险品工房泄爆方向,阻档和减弱爆炸冲击波和热辐射的防护装置。
3.25
远程灭火系统
由消防水池、加压水泵、消防炮配套组合,消防炮出水口可上下左右变换方向的固定式远距离喷射
灭火装置。
3.26
电气危险场所
爆炸或燃烧性物质的数量,可能达到必须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环境采取防范措施的场所。
3.27
爆炸性气体环境
可燃性物质的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可导致部分或全部可燃混合物爆炸的环境。
3.28
摩擦感度
烟火药受摩擦作用而发火,通过仪器检测其发火的难易程度。
3.29
撞击感度
烟火药受撞击作用而发火,通过仪器检测其发火的难易程度。
3.30
火焰感度
烟火药受火焰(火星、火花)作用而发火,通过仪器检测其发火的难易程度。
3.31
直接接地
将金属设备或金属构件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连接。
3.32
间接接地
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或防静电制品与接地系统进行可靠连接。
3.33
静电
处于静止状态的电荷,在释放时会产生巨大电压甚至火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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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防静电材料
材料中添加导电性物质(碳黑、金属粉、抗静电剂等),以降低电阻率,提高静电消除效果。
3.35
防静电制品
由防静电材料制成,电阻值在5×104Ω~1×108Ω范围内的固体材料。
3.36
防静电地面
不会产生,或能有效地消散静电荷,防止静电荷积累的地面。
3.37
静电泄漏电阻
物体的被测点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
3.38
烟火药
主要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的,燃烧、爆炸时能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热、气体等效果的
混合物。
3.39
黑火药
用硝酸钾、炭粉和硫磺或用硝酸钾和炭粉为原材料制成的一种烟火药。
3.40
爆炸药
用于炸开筒体产生声响效果(爆响药),或炸开效果件并引燃效果药(开包药)的烟火药。
3.41
调湿药
用水、酒精、面浆等将药物调湿,或调成浆糊状的过程,在黑火药生产中称为“潮药”。
3.42
笛音剂
燃放后能产生笛(哨)音效果的材料。
3.43
防潮剂
防止烟火药吸湿的物质。
3.44
效果件
分为裸药效果件和非裸药效果件,是经过专门工艺制作成的烟火药或含有烟火药的单个形体(包括
药粒、药柱、药块、药包、药球、效果内筒、效果引线等)。
3.45
非裸药效果件
用壳体将烟火药紧密包装后的效果件。
3.46
装、筑(压)药
将烟火药、黑火药或裸药效果件装(填、筑、压)入壳体或模具的制作工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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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注引
通过机械设备(注引机)将引火剂浆料注射在爆竹纸筒内壁上,形成爆竹引火源的一种加工工艺。
4总则
4.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应依法设立,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
类别、危险级别范围和设计的生产能力进行生产、储存和经营活动。
4.2有关外部安全距离的规定,也适用于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储存仓库以及零售店(点)
周边进行居民点、企业、城镇、重要设施的建设规划。其它相邻建筑和设施有外部安全距离要求的,取
其中的最大安全距离。
4.3危险品生产工序采用新设备和新工艺前,应按有关规定对其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论证。
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方可进行工程设计,且按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投入使用。
4.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工程设计除执行本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的规定。
5建筑物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
5.1建筑物危险等级
5.1.1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按照以下规定划分为1.1级和1.3级:
a)危险等级为1.1级的建(构)筑物,表示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
有迸射危险,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周围。根据危险品的破坏威力又划分为1.1-1级和1.1-2级;
-1
b)危险等级为1.1级的建(构)筑物,表示该建(构)筑物内的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时,其破
坏力相当于折算成TNT所造成的损害程度;
-2
c)危险等级为1.1级的建(构)筑物,表示该建(构)筑物内的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时,其破
坏力相当于同等药量的黑火药所造成的损害程度;
d)危险等级为1.3级的建(构)筑物,表示该建(构)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输送中
具有燃烧危险,或有较小爆炸和迸射危险,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应局限于本建(构)
筑物内,对周围建(构)筑物影响较小。
5.1.2生产工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危险物品种和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
中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5.1.3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附录表A.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
符合附录表A.2的规定。
5.1.4采用自动化、连续化生产工艺的烟花爆竹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或危害最严重的生
产工序确定。生产设备之间采取防传燃、防传爆、防殉爆技术措施后,各工序的危险等级可分别确定。
5.1.5涉及氧化剂、可燃物及其他化工原材料的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单
间药量不大于20g且建筑物总药量不大于300g的药物性能测定分析室,可按GB50016有关甲类火灾
危险性生产厂房的防火要求设计。
5.1.6单基火药、电点火头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和安全要求,应按GB50089和WJ/QJ30059的规定执
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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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限定药量
5.2.1危险性建筑物或场所内(含生产设备、输送设备和器具里)所允许留存的烟火药、黑火药和在
制品、半成品、成品中所含各种类可燃可爆危险品的合计最大药量,称为限定药量。
5.2.2危险性建筑物或场所内,能形成同时爆炸或燃爆的所有危险品合计药量,称为殉爆药量。折合
成TNT当量后,可作为危险性建筑物抗爆结构和工房泄爆面积以及防传爆的设计依据。
5.2.3防护设施(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防护设施(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的限定药量。
5.2.4危险性建筑物中设有抗爆间的,该建筑物内发生殉爆时,不应对该建筑物造成破坏以及不应对
现场作业人员形成严重伤害,其设计允许药量由工程设计详细计算确定,可作为确定该建筑物限定药量
的依据。
5.2.5危险性建筑物中工房与工房之间采取了抗爆墙或防火墙等分隔防护措施,危险品相互间不会引
起殉爆或同时燃烧的,限定药量可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为该危险性建筑物的限定药量。
5.2.6危险品生产区库房、晒场、仓库区库房等药量较大的场所的危险品限定药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500kg。其中爆炸药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应
超过200kg;
b)黑火药机械压片冷却后的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500kg;
c)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1000kg;
d)生产区危险品水暖干燥房、日光晒场内药量不应超过1000kg;
e)生产区危险品机械风力干燥工房内药量不应超过500kg;
f)危险品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10000kg;
g)危险品仓库区内,1.3级成品仓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20000kg;
h)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药物储存仓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5000kg。
5.2.7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和场所的具体限定药量,工程设计和生产管理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6企业外部安全距离
6.1企业危险品生产区1.1级和1.3级危险性建筑物与周围零散住户、村庄、公路、铁路、城镇、高
压线、通船航道等外部安全距离,应分别按各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计算后,取最大值。外部安
全距离应从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起算,晒场应从晒场边缘起算,燃放试验场及销毁场应从场边缘起算。
6.2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录表A.3的的规定。
6.3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录表A.4的的规定。
6.4危险品仓库区内的1.1级仓库和1.3级仓库与周围城镇规划区、零散住户、村庄、公路、铁路、
城镇、企业、高压输电线路、通船航道等外部安全距离,应分别按照各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计
算后,取最大值。外部安全距离应从仓库外墙起算。
6.5危险品仓库区1.1级仓库的外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录表A.5的规定。
6.6危险品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录表A.6的规定。
6.7危险品仓库区和生产区相邻时,两者之间距离按照各自外部安全距离计算,取最大值。
6.8燃放试验场与居民住宅、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仓库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录表A.7的规定。
外部安全距离从燃放试验场边缘起算。
6.9安全条件和外部安全距离满足危险品销毁要求的燃放试验场,可与销毁场同地点设置,统筹使用。
6.1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安全距离应符合附录表A.8的规定。外部安全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
所外墙或其他场所隔墙外侧起算。专柜销售的,外部安全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
外侧起算。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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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设立的产品陈列室,应陈列无药产品模型。当需要陈列有药产品实物时,应单独建设陈列场所,
并根据陈列室合计总药量,对应外部安全距离的要求,满足本章节和第七章节的规定。
7建设项目规划和工程设计
7.1建设项目规划
7.1.1新设立和异地改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
关规划的要求,避开居民点、学校、人员聚集场所、工业区、旅游景区、历史文物建筑以及铁路和公路
运输线、高架桥、民航机场、风电装置、高压输电线、军事区等国家重要设施和区域。
7.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根据所生产的产品种类、工艺特性、生产能力、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
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及销毁场、行政区和生活区。
7.1.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项目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根据生产、生活、运输、管理和气象等因素,规划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仓
库区宜规划在有自然屏障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宜规划在偏僻地带;
b)非危险品生产区的规划,应将危险品生产区与行政区和生活区隔离;
c)无关人员和货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仓库区,危险品货物运输不应通过生活区;
d)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库区之间应设置烟火药运输的专用道路。
7.1.4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燃放试验场或销毁场区和危险品仓库区规划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7.1.5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选址,宜选择在已规划的烟花爆竹工业园区内。利用山区荒疏地带建设,
合理利用地形,将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仓库区、燃放试验场或销毁区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带。
7.1.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仓库围墙边缘在没有天然山体作为屏障与目标设施有效阻隔的,
外部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与飞机场航站楼的直线距离不宜小于10km;
b)与划定或规划的军事区边缘直线距离不宜小于10km;
c)与高速列车的铁路边缘直线距离不宜小于2km;
d)与高速公路边缘直线距离不宜小于1km;
e)与铁路和公路高架桥梁边缘直线距离不宜小于2km;
f)与饮用水保护区边缘直线距离不宜小于3km;
g)与现有城镇规划区边缘的直线距离不宜小于5km;
h)与学校、集市、旅游景区和历史文物建筑边缘的直线距离不宜小于2km;
i)与风力发电机组的直线距离不宜小于1km;
j)企业围墙与森林地带边缘直线距离不宜小于100m。有迸射产品的企业与森林地带边缘直线距
离不宜小于200m。
7.1.7批发企业建设的烟花爆竹商品储存仓库,宜选择靠近公路且有自然屏障相隔、易于提供消防用
水的无人居住区域。
7.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选址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b)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
c)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或涵洞内;
d)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e)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油品、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f)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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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建设项目土地规模
7.2.1新建生产企业的土地规模,应与企业生产规模工厂化、生产工艺自动化机械化相适应。内部各
危险性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与整体布局相协调。
7.2.2烟花、爆竹生产区和产品仓库区占地面积,应与不同产品种类的生产特性、工艺流程、危险品
流向、存储场所的功能性设施科学设计,合理规划土地需求。
7.2.3引火线和亮珠、黑火药、烟火药包括单基火药等裸药量比较大的危险品库房的用地面积,应以
各自最大库存药量所对应的内部和外部安全距离统筹规划,避免隐患。
7.2.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区用地规划,各库房最大库存药量所对应的外部和内部安全距离应
符合附录表A.5、附录表A.6、附录表A.13以及附录表A.14的相关规定,且应满足与值班室确定人数
所对应的安全距离的用地需求。
7.2.5不同品种燃放试验场,包括危险品销毁场的用地面积规划,参照附录表A.7的规定详细计算,
满足实际用地所需。
7.3总平面布置
7.3.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区域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常年风向和频率科学布
置企业行政区、生活区、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以各危险品建筑物的限定药量为依
据,将危险性区域与非危险性区域布局设置足够的距离。
7.3.2非危险品生产区的平面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非危险品生产区的生产车间应顺物资流向布置,与企业生产规模、物资存储、原材料输送等
相适应,且与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的物资供给、后勤服务和工件、机械维修需求相配套;
b)纸筒制造等有可燃可爆粉尘产生的生产车间,应配套有除尘设施的厂房,生产厂房与其他相
邻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c)应设置企业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配套装备;
d)应设置企业生产调度室和配套装备设施;
e)在非危险品生产区设置机械设备维修车间、分析化验室等必备的功能性建筑设施。
7.3.3危险品生产区的1.1级加工区、1.3级加工区、1.1级中转库、1.1级危险品晒场或干燥工房、
仓库区的具体位置,应根据地势地貌、风向和频率、天然屏障等自然条件分区布置,科学定位。
7.3.4危险品生产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同时生产烟花和爆竹多个产品,应根据产品种类和生产工艺特性分别设计生产线,宜分区布
置;
b)生产线的工房和存储库房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顺畅、生产能力匹配和内部运输路线
走向的要求,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c)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内部安全距离的要求;
d)危险等级相同的工房和库房宜集中布置;限定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工房和库房,宜布置在危
险品生产区远离人群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
e)危险品生产工房布置宜独立、有序,1.1级危险品工房和自动化生产线需要工房联建的,应采
取抗爆结构设计;
f)危险品生产工房靠山布置时,应先确定山体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当危险品生产工房布置在山
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粉尘、有害气体的扩散。
7.3.5产生粉尘较大的工房,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大频率风向下风侧的厂区边缘;产生或散发化学有
害物质的建筑物,宜规划在相邻工房当地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7.3.6不应将有爆炸风险的1.1级建筑物镶嵌在陡峻的山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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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危险品仓库、中转库的储存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互匹配,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正常中转、
合理存放。
7.3.8黑火药中转库和仓库、亮珠中转库、烟火药制品干燥工房和晒场等药量较大的1.1级危险性建
筑物及场所的位置设计,必须保障发生意外事故不会危及人员和相邻设施,不会造成相邻山体失稳甚至
滑坡。
7.3.9危险品仓库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结合现场地形布置;
b)危险性大或限定药量较大的仓库,不宜布置在库区出入口的附近;
c)危险品运输道路不应在1.1级仓库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
d)不同危险类别的仓库应考虑分区布置,危险等级相同的仓库宜集中布置,限定药量大或危险
性大的仓库,宜布置在仓库区远离人群和其他建筑物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
7.3.10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仓库区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围墙高度不低于2m;
b)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2m;
c)特殊地形设置围墙有困难的,局部地段可设置刺丝围栏。
7.3.11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周边森林植被茂密的区域,距离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外5m内宜
设置防火隔离带。墙外无法设立防火隔离带的,应在墙内设立防火隔离带。
7.3.12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仓库区的绿化,宜种植阔叶树种。不宜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7.3.13职工生活区宜布置在地质条件稳定、有自然山体形成防护屏障的地带,或者非危险性建筑物能
够充当防护屏障的位置。
7.3.14新建或改建企业不宜设置临时存药洞。
7.3.15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满足以下要求:
a)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b)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
c)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8m;
d)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e)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f)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g)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7.4企业内部安全距离
7.4.1危险品生产区安全距离
7.4.1.1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和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应以危险品干燥工房或晒场、亮珠工房、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库房和中转库等药量较大的危险性建筑物和场所为起算基点,多方案比较,统
筹协调,精确设计。
7.4.1.2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照各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根据本
节各条所规定的安全距离,取最大值。建筑物之间距离应从建筑物的外墙起算,晒场应从晒场边缘起算。
7.4.1.3危险品生产区内1.1-1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附录表A.9的规定。当限定
药量为表中数据之间中间值时,内部距离数据应采用较大值。
7.4.1.4危险品生产区内1.1-2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按附录表A.10的规定。当限定药
量为表中数据之间中间值时,内部距离数据应采用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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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生产区内1.1级建筑物敞开面方向与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照附录表A.9规定的距离
至少再增加20%。
7.4.1.6布置有迸射特性产品的生产线时,该建筑物与其它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分别按照危险等级
和限定药量,对应于附录表A.9和附录表A.10规定的距离至少再增加50%。
7.4.1.7在一条山沟中,当1.1级建(构)筑物镶嵌在山坡陡峻的山体中时,与对面方向建筑物的安全
距离应按本文件附录表A.9和附录表A.10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50%。
7.4.1.8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与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水池(包括高位、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有
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按照附录表A.9和附录表A.10的要求计算后,再增
加50%,且不应小于50m;
b)与厂区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安全距离,应按照附录表A.9和附录表A.10的要求计算后,
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65m;
c)与职工生活区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0m。
7.4.1.9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附录表A.11的规定。
7.4.1.10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与锅炉房、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b)与独立变电所、水塔、水池(包括高位、地上、地下或半地下水池)及消防蓄水池的距离不
应小于35m;
c)与厂区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d)与职工生活区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7.4.2危险品仓库区安全距离
7.4.2.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危险品仓库区安全距离,应以生产区各建筑物或场所与仓库区各库房限
定药量对应的安全距离规定,取最大值作为设计依据,确定仓库区边缘位置。
7.4.2.2危险品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仓库的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分别计算后,
取最大值。距离应从建筑物的外墙起算。
7.4.2.3危险品仓库区内1.1-1级仓库与相邻危险品仓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附录表A.12的规定。当
限定药量为表中数据之间中间值时,内部距离数据应采用对应的较大值。
7.4.2.4危险品仓库区内1.1-2级仓库与相邻的危险品仓库的安全距离,应按照附录表A.13中的规定。
当限定药量为表中数据之间中间值时,内部距离数据应采用对应的较大值。
7.4.2.5危险品仓库区内1.3级仓库与相邻危险品仓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附录表A.14的规定。当限
定药量为表中数据之间中间值时,内部距离数据应采用对应的较大值。
7.4.2.6当危险品仓库区设置20kV及以下独立变电所时,变电所与危险品仓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
列规定:
a)与1.1级危险品仓库之间应设置防护屏障或抗爆墙,与1.1级仓库的安全距离应分别符合本
标准7.4.2.3或7.4.2.4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0m;
b)与1.3级仓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文件第7.4.2.5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25m。
7.4.2.7危险品仓库区值班室,宜结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处,与危险品仓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以下规定:
-1
a)与1.1级仓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附录表A.15的规定;
-2
b)与1.1级仓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附录表A.16的规定;
c)与1.3级仓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附录表A.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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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当确定值班室定员多于9人的,值班室与1.1级仓库的安全距离应在附录表A.15和附录表A.16
的规定值基础上至少增加40%;
e)当值班室采取抗爆结构时,与各级仓库的安全距离按相关规定距离设计。
7.4.2.8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展厅、办公室与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应按危险品仓库区外部安全距离规
定确定。
7.5危险品生产工艺与设备
7.5.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形成工厂化、标准化、规模化的生产格局。烟花和
爆竹生产工艺设计,应采用独立生产流程布置,避免工艺路线交叉和重复性的流程走向。
7.5.2烟花和爆竹的生产工艺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对有爆炸危险的
作业应采取人机隔离的工艺设计。坚持安全生产工艺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危险性工房和场所的限定药
量和作业人员。
7.5.3烟花和爆竹生产应按产品类型设置生产线,生产工序的设置应符合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各
危险性建筑物或各生产工序的生产能力应相互匹配。
7.5.4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工器具应满足使用环境的安全要求。
7.5.5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洗设施,应有清洗用水供水系统。
7.5.6危险品生产工房内的工艺布置,应便于作业人员操作、维修以及发生事故时迅速撤离。
7.5.7有机械设备或自动化生产线的联建工房内,应留出适合作业、设备维修和安全疏散空间,设备
安装位置离墙距离不应小于0.9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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