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122.1-2019 高速公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1部分:施工期环境质量监测

DB36/T 1122.1-2019 Highwa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1: Environmental Quality Monitoring during Construction Period

江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T 1122.1-2019
标准类型
江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3-13
实施日期
2019-09-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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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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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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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

R0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122.1—2019

高速公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1部分:施工期环境质量监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highwayenvironmentalmonitoring-Part1:Environmental

qualitymonitoringduringconstruction

2019-03-13发布2019-09-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6/T1122.1—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2

5监测内容..........................................................................3

6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6

7监测报告..........................................................................6

8实施与监督........................................................................7

附录A(资料性附录)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方案编制..................................8

附录B(规范性附录)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点布点原则.....................10

附录C(规范性附录)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大气检测点布点原则.......................12

附录D(规范性附录)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噪声(振动)监测点布点原则...............16

附录E(资料性附录)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编制.................................20

I

DB36/T1122.1—2019

前言

DB36/T1122-2019《高速公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分为两部分:

--第1部分:施工期环境质量监测;

--第2部分:运营期环境质量监测。

本部分为DB36/T1122-201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晓宝、彭刚华、高明、廖祖文、赵红、曹侃、欧丽、邓超、肖燕燕、谭腾飞、

简美锋、黄萍、吴琼、龙圣勇、曾波、刘绪、董焕焕、熊雅菁。

II

DB36/T1122.1—2019

高速公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1部分:施工期环境质量监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监测内容、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

保证、监测报告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新、改扩建高速公路施工期的环境监测工作,其他等级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可参照此

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078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36197土壤质量土壤采样技术指南

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92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

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918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速公路施工期highwayconstructionperiod

高速公路获得开工许可证后,从开工建设至工程投入使用前的阶段。

3.2

1

DB36/T1122.1—2019

环境敏感点environmentalsensitivesites

高速公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居民点、机关、学校、医院、机关、科研单位、疗养院、自然保护

区等敏感场所。

3.3

水环境监测点waterenvironmentalmonitoringsites

能反映高速公路施工对周边环境水体可能产生影响的水质监测点位,包括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和污水

排放监测点。

3.4

大气监测点atmospheremonitoringsites

能反映高速公路施工对环境空气质量可能产生影响的监测点,包括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和施工废气

监测点。

3.5

噪声(振动)监测点noise(vibration)monitoringsites

能反映高速公路施工期噪声(振动)对周边环境噪声(振动)敏感点影响程度的测点。

3.6

生态环境敏感区ecologicalenvironmentalsensitiveareas

因高速公路施工扰动而可能影响生态环境变化的区域,包括有植被区域、临时占地、公路绿化和植

被恢复区域。

3.7

专家打分法expertscoringmethod

由该行业的专家选择影响敏感监测点确定的各种影响因子,根据影响因子的重要性赋予一定的分

值,通过综合各因子的分值总和,筛选敏感监测点的原则。

3.8

施工工况constructionstate

高速公路施工时的状态,分正常施工工况和非正常施工工况。正常施工工况指高速公路按照既定计

划正常稳定施工作业时的状态。非正常施工工况指高速公路未在正常施工时的状态。

4一般要求

4.1文件要求

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应以公路工程技术文件为主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等相关技

术材料作为参考。

2

DB36/T1122.1—2019

4.2原则要求

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应秉承全面概括、布设合理、重点覆盖、方法可靠、代表性强、经济可行

和质量保障的原则开展。

4.3点位要求

监测点的设置应按照布设原则,综合各影响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能概括反映高速公路施工期环

境影响问题。

4.4监测要求

参照4.1文件要求编制高速公路施工期环境监测方案(格式参照附录A),再依据方案定期按点位开

展监测,并应保证在正常施工状况下进行监测,同时宜对环境监测点位进行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以此结

果作为环境背景值参考。

4.5评价要求

环境监测结束后,应依据监测方案编制监测报告,客观、科学地评价高速公路施工对路线环境敏感

点的影响情况,针对超标的点位,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

5监测内容

5.1水质监测

5.1.1监测断面设置

5.1.1.1应选择高速公路跨越或伴行的河流、湖泊和水库等水体作为水环境监测对象。

5.1.1.2水样采集应分跨桥上、下游设置断面采集,在上游100m和下游100m处分别设置对照和控制

断面水样,下游500m~1000m设置衰减断面。

5.1.1.3跨越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河流、天然产卵场、索饵场和越冬场等水域应作为必测断面,

其他水环境监测点的选择应采用“专家打分法”筛选不低于70分的环境敏感点(具体参照附录B)。

若专家打分法的水环境敏感点均低于70分,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分值最高的敏感点选择监测断面。

若多次跨越同一河流,可合并为第一次跨越的上游和最后一次跨越的下游设置监测断面。

5.1.1.4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环保投诉情况,调整监测断面数量。

5.1.1.5若有对地下水有监测要求的公路施工项目,应按照HJ/T164设置地下水环境监测点。

5.1.1.6监测断面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若检测面上游、下游100m以内有排污口,应对排污

口同时取水样进行监测。

5.1.1.7生活、生产废水的监测点,应根据排放情况设定。

5.1.2监测项目

5.1.2.1地表水监测项目:pH值、悬浮物(SS)、高锰酸盐指数(CODMn)或化学需氧量(CODCr)、溶

解氧(DO)、石油类、氨氮、底质(选测),pH值和DO应现场监测。

5.1.2.2生产、生活废水监测项目:pH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五日生化需

氧量(BOD5),石油类和动植物油。

5.1.2.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要求监测的项目。

5.1.3监测频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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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频次见表1。

表1水质监测频次

桥梁施工阶段地表水监测频率废水监测频次

桥墩基础施工1次/月,分上、下游采集水样1次/季度

桥柱施工1次/2月,分上、下游采集水样1次/季度

桥面施工1次/季度,分上、下游采集水样1次/季度

5.1.4监测方法

水质监测按照HJ/T91、HJ493的有关规定执行。

5.2大气监测

5.2.1监测点设置

5.2.1.1应选择距离高速公路中心线两侧200m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环境敏感点作为大气监测点。若高

速公路周边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保护遗迹等,应适当扩大范围选择监测点。

5.2.1.2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预制场、挖方点、便道、拌合站、料场、取/弃土场、桥梁施工点和爆破

点,应根据施工情况设置大气监测点。

5.2.1.3沥青拌合、沥青生产设备的排烟监测,监测点位应设置在排烟筒出口。

5.2.1.4应采用“专家打分法”筛选不低于70分的环境环境敏感点作为代表性的大气监测点(具体参

照附录C),若超过70分的大气环境敏感点分数接近并处于同一行政区划,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其中

一个。若专家打分法的大气环境敏感点均低于70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敏感点。

5.2.1.5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环保投诉情况调整监测点数量。

5.2.2监测项目

检测项目包括下面几点:

a)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沥青烟、恶臭(选测)和细颗粒

物(PM2.5,选测)。

b)废气:颗粒物、沥青烟、恶臭(选测)。

c)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要求监测的项目。

5.2.3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见表2。

表2大气监测频次

施工工序环境空气监测频次废气监测频次

路基桥隧施工阶段1次/月,每次3d1次/季度,每次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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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大气监测频次(续)

路面施工阶段1次/2月,每次3d1次/季度,每次2d

交通工程施工阶段1次/季度,每次3d1次/季度,每次2d

5.2.4监测方法

采样同时记录常规气象参数,监测按照GB16297、GB/T16157、GB9078、HJ/T45、HJ/T55、HJ/T

194、HJ905等相关规范进行。

5.3噪声(振动)监测

5.3.1监测点设置

5.3.1.1应选择距离高速公路中心线两侧200m范围内环境敏感点中具有代表性的环境敏感点作为噪声

(振动)监测点。若周边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应适当扩大范围选择监测点。

5.3.1.2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预制场、挖方点、便道、拌合站、桥梁施工点、爆破点和已有道路,应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噪声监测点。

5.3.1.3振动监测点设置应结合噪声监测点的情况,可从中选择受机械作业振动影响较大的点位进行

监测。

5.3.1.4学校、医院、机关、科研单位、疗养院等敏感场所应作为必测点,其他噪声(振动)监测点

的选择应采用“专家打分法”筛选不低于60分的敏感点(具体参照附录D)。若超过60分的噪声(振动)

敏感点分数接近并处于同一行政区划,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测其中一个。若专家打分法的噪声(振动)敏

感点均低于60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敏感点。

5.3.1.5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环保投诉情况调整监测点数量。

5.3.2监测项目

等效连续A声级,即LAeq;铅垂向振动加权速度级,即Z震级。

5.3.3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见表3,昼间、夜间各监测1次。

表3噪声(振动)监测频次

施工工序噪声监测频次振动监测频次

路基桥隧施工阶段1次/月,每次2d1次/月,每次2d

路面施工阶段1次/季度,每次2d1次/季度,每次2d

交通工程施工阶段1次/季度,每次2d1次/季度,每次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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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监测方法

噪声监测按照GB12523进行,振动监测按照HJ918进行。

5.4生态环境监测

5.4.1监测点设置

5.4.1.1选择高速公路中心线两侧300m范围内取弃土场和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边坡、护坡、隧道口

等生态恢复区域以及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停车区和收费站等景观绿化区域为生态环境监测对象。

5.4.1.2按照HJ192的规定,根据土地胁迫指数、取弃土场坡度、适时绿化率和生态保护度四个指标方

法要求,开展监测点设置。

5.4.1.3某些施工路段,可能经过矿山,可适当布设土壤中重金属监测点位。

5.4.2监测项目

土地胁迫指数、取弃土场坡度、适时绿化率和生态保护度;根据实际情况监测土壤中重金属。

5.4.3监测频次

根据施工工期进行分段监测,每个施工工序结束后监测一次,总体半年一次监测的频次。

5.4.4监测方法

生态环境监测按照HJ192的有关规范执行,土壤监测按照HJ/T166、GB36197的有关规定执行。

6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监测人员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