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455-2023 儿童福利机构类家庭安置服务规范

DB34/T 4455-2023 Children's welfare agency family placement service specification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4455-2023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7-31
实施日期
2023-08-31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民政厅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类家庭安置服务的要求,并提供了类家庭户籍管理与服务的指引。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类家庭安置服务工作。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合肥市儿童福利院、合肥市民政局、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CCSA12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455—2023

儿童福利机构类家庭安置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placementserviceofsimulatedfamilyinchildwelfareinstitution

2023-07-31发布2023-08-31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455—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儿童福利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儿童福利院、合肥市民政局、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琨、左骊、韩翌冰、李瑛、罗娟、金其泉、贺冉冉。

I

DB34/T4455—2023

儿童福利机构类家庭安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类家庭安置服务的要求,并提供了类家庭户籍管理与服务的指引。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类家庭安置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MZ/T010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086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MZ/T167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建标145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DB34/T2947儿童福利机构信息(档案)管理规范

DB34/T2948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日常生活照料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类家庭安置服务placementserviceofsimulatedfamily

以儿童能够进入永久性自然家庭为首要目标,根据儿童需求,协调养育、医疗、教育、康复等专业

团队,依托将养育人员与儿童组成类似于家庭关系生活单元的安置方式,促进儿童进入最有利于其健康

成长的环境而开展的工作。

类家庭户籍registeredofsimulatedfamily

类家庭安置服务(3.1)中构成的类似于家庭关系生活的单元结构。

4基本要求

机构

4.1.1儿童福利机构应符合MZ/T010的要求,安置服务流程可参照MZ/T167的规定执行。

4.1.2应提供符合建标145的建筑设施供类家庭安置服务使用,宜为类家庭提供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不低于37平方米的家庭居所,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家长卧室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宜不小于13平方米;

b)起居室可容纳类家庭成员共同活动;

c)儿童房宜选在户型朝阳面,男童和女童卧室应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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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4455—2023

d)有居住空间、游戏活动空间、参辅空间(包括:卫生间、厨房、餐厅)等明确的空间划分;

e)配备轮椅通道、支撑扶手等无障碍设施;

f)地面具有一定弹性;

g)窗户内配备安全防护栏;

h)宜在空间内以强烈色差的使用,为视力障碍儿童辨别空间位置。

4.1.3常用家庭用品应由机构提供,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日常家居用品的配备应能满足类家庭日常活动开展;

b)固定电话应保持畅通;

c)每名儿童由单独的床铺、衣柜及学习用桌;

d)高空储物柜应不低于1.8米;

e)桌椅应符合儿童生理需求,并区分就餐与学习使用,桌椅角为圆形;

f)客厅应配备爬行垫、儿童沙发坐垫等娱乐活动配套用品,并对家具等安装防撞角等保护设施;

g)洗浴间应铺设防滑垫,取暖和排风设备;

h)应配备包括消防灭火毯,应急灯、警报器等家庭应急安全设备;

i)应为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

j)宜配备儿童洗手池、儿童便池、儿童浴缸。

4.1.4应定期安排专人对类家庭水、电、燃气等设施检修。

4.1.5应在家庭住所附近设置公共活动室、图书室等,可在单体面积较大的类家庭居住建筑物内划分

儿童活动区角。

人员

4.2.1参与类家庭安置服务辅助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符合MZ/T010中规定的人员要求。

4.2.2机构应设置家庭顾问岗位,宜专职负责类家庭安置服务的各项管理事务,做好指导、监督、协

调、培训、记录以及各项服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a)每天不定时对类家庭进行家访,了解类家庭饮食、清洁卫生及亲子互动情况,并观察儿童身体、

学习、生活、康复等情况;

b)协调类家庭人际关系,协助解决类家庭安置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c)指导家长撰写儿童成长记录与类家庭生活报告,协助类家庭做好儿童相册;

d)定期组织类家庭周会和日常学习,指导家长学习儿童抚育、康复、教育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e)负责类家庭文件及档案管理,协助儿童福利机构对类家庭进行评估和考核;

f)协调社工、医生等其他专业资源,开展家庭辅助工作。

4.2.3机构应为类家庭配备养育、康复、教育、医护、社工等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辅助人员,且不宜

频繁更换。

4.2.4宜配备心理咨询师具体开展类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工作。

类家庭

4.3.1应以儿童能够永久进入自然家庭,获得法定监护人照料和稳定生活环境为首要服务目标。

4.3.2类家庭组成3年以上的,不宜拆散重新安置。

4.3.3类家庭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服从福利院分管部门和家庭顾问的领导,全权对家庭实施管理,接受儿童福利机构委托的儿童

监护义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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