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284-2003 医用氧气加压舱

GB/T 19284-2003 Hyperbaric chamber pressurized with medical oxygen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T 12130-2020 |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9284-2003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3-09-11
实施日期
2004-03-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归口单位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载人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
起草人:
林彦群、张建荣、方明德、高春锦、邹维贤、白远玉、何德员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17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2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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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284-2003

序井口a右甘声育力口压舱

2三户门羊‘一、

Hyperbaricchamberpressurizedwithmedicaloxygen

2003-09-11发布200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肩

GB/T19284-2003

SO昌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载人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彦群、张建荣、方明德、高春锦、邹维贤、白远玉、何德员。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托载人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解释。

GB/T19284-2003

医用氧气加压舱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氧气加压舱(以下简称氧舱)的材料、设计、制造、安全附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加压介质为医用氧气、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2MPa、进舱人数为1人的成人和婴幼

儿含(新生儿)医用氧舱。

本标准适用于舱径符合表1规定且舱体横截面为圆形或椭圆形的氧舱,其他形状截面的金属舱也

可参照使用。

表1级舱舱径单位为毫米

金属舱内径或(椭圆短轴)1800

成人氧舱

有机玻璃舱外径或(椭圆短轴)%650

婴幼儿氧舱有机玻璃舱外径或(椭圆短轴))500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GB/T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7134-1996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

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T12243-1989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JB4730-19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婴幼儿级舱infant

用于对婴幼儿含(新生儿)进行高压氧治疗的氧舱。

自然采光naturalillumination

不依靠氧舱专用灯具而利用舱外的自然光线通过透明窗口射人氧舱内的采光方式。

4材料

4.1成人氧舱筒体可选用金属材料和有机玻璃材料,婴幼儿氧舱筒体应选用有机玻璃材料。

4.2金属舱及有机玻璃舱的金属封头、法兰和受压元件的材料选用应符合GB150-1998中第4章的

规定。

GB/T19284-2003

4.3有机玻璃舱筒体应选用浇铸型有机玻璃管材,并应符合GB/T7134-1996中第4章对一等品的

规定。

4.4氧舱观察窗应选用浇铸型有机玻璃板材,并应符合GB/T7134-1996中第4章对一等品的规定。

4.5氧舱舱门采用卡箍式齿啮合连接时,卡箍应采用锻件并应符合GB150-1998中第4章的规定。

4.6采用液压机构传动的舱门,其液压传动介质应采用抗氧化类材料。

4.7供、排氧管路的材料宜采用不锈钢或紫铜,也可采用无毒抗氧化的软管。软管材料宜选用尼龙、聚

四氟乙烯、聚乙烯、聚氯乙烯、聚氨醋或橡胶。

4.8氧舱设有消声器时,消声器的吸声材料应选用无毒抗氧化材料制造。

4.9氧舱内床罩及枕套应选用全棉或抗静电织物。

5设计

5.1金属舱舱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GB150-1998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

规)))中的有关规定。

5.2有机玻璃舱舱体的结构设计应参照《容规》的有关规定。筒体设计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5,

5.3有机玻璃舱舱体不应设计成有开孔或截面突变等导致应力集中的结构形式,其设计也应避免使舱

体承受加压介质均匀载荷和轴向端面密封力以外的其他任何载荷。

5.4金属舱应设置观察窗。设在头部和尾部的观察窗数量应分别不少于2个。观察窗的透光直径应

不小于150mm,并应满足舱外人员对氧舱内患者的观察和提供氧舱内的自然采光的要求。

5.5采用圆形平板有机玻璃材料作为观察窗时,其设计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0

5.6设有电动机构或气液()动机构传动的舱门应同时配置备用手动操作机构。手动开门应能够在无

传动能源的情况下进行,门的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