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986-2024 公路工程机制砂水泥混凝土质量管理指南

DB36/T 1986-2024 Guidelines for Quality Management of Cement Concrete Using Mechanical Sand in Highway Engineering

江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T 1986-2024
标准类型
江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6-28
实施日期
2024-12-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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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大学、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桥梁智能养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80

CCSP66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986—2024

公路工程机制砂水泥混凝土质量管理指南

Managementguideforqualityofmanufacturedsandcementconcretefor

highwayengineering

2024-06-28发布2024-12-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6/T1986—2024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基本规定............................................................................2

5原材料质量管理......................................................................3

6配合比设计和管理....................................................................7

7设备管理............................................................................9

8生产过程控制.......................................................................11

9施工过程控制.......................................................................15

10质量检验与评定....................................................................16

附录A(规范性)不合格原材料评审处置记录表............................................19

附录B(资料性)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检验要求..............................................20

附录C(规范性)机制砂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及技术要求......................................25

附录D(规范性)公路工程不同部位和类型的机制砂混凝土的主要控制指标和技术措施..........27

附录E(资料性)混凝土开盘鉴定记录表格................................................30

I

DB36/T198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西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X/TC01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理工

大学、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桥梁智能养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宏、余俊、郭捷菲、曾明辉、文旭卿、李北星、张凯、李广、邹涛、张华萍、

刘超群、夏俊伟、沈卫国、邓俊双、谢荣、陈怡刚、李永固、郭凯斌、张勇亮、万清。

II

DB36/T1986—2024

引  言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用机制砂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管理,提高机制砂应用管理水平,保证

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是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些年国内机制砂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控实

践与经验,对关键技术进行必要的验证试验,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

础上制定的。

在文件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公路工程机制砂混凝土质量管理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

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III

DB36/T1986—2024

公路工程机制砂水泥混凝土质量管理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工程用机制砂水泥混凝土的原材料管理、配合比设计和管理、设备管理、生产过

程控制、施工过程控制及质量检验与评定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江西省公路工程机制砂水泥混凝土的生产与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8076混凝土外加剂

GB9142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机

GB/T10171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

GB/T14684建设用砂

GB/T14902预拌混凝土

GB/T18046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23439混凝土膨胀剂

GB26408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GB/T27690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GB/T35159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

GB/T35164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

GB/T39147混凝土用钢纤维

GB/T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1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2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50086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

GB/T50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50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496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

JC/T2647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废水回收利用规范

JGJ/T10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23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1

DB36/T1986—2024

JGJ63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T178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18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T193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JGJ/T221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283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328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

JT/T819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用机制砂

JTG/TF3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

JTGF80/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

JTG/T3310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JTG3420公路工程水泥及混凝土试验规程

JTG3432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JTG/T365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3660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TB10424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DB36/T1153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用机制砂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制砂manufacturedsand

以岩石、卵石、矿山废石和尾矿等为原料,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整形、筛分、粉控等工艺制

成的,级配、粒形和石粉含量满足要求且粒径小于4.75mm的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

3.2

机制砂片状颗粒flakyparticlesinmanufacturedsand

粒径1.18mm以上的机制砂颗粒中最小一维尺寸小于该颗粒所属相应粒级的平均粒径0.45倍的颗

粒。

3.3

机制砂离析segregationofmanufacturedsand

机制砂在堆放、运输、储存中出现分离后积聚,致使不同粒径颗粒分布显著不均匀的现象。

3.4

机制砂混凝土manufacturedsandcementconcerte

以机制砂为细集料制备的水泥混凝土。

3.5

2

DB36/T1986—2024

混凝土开盘鉴定concreteopeningidentification

混凝土配合比首次使用时,为了验证混凝土生产质量与配合比设计要求的一致性,而采取的相应的

试验检测与质量控制措施。

3.6

黏度改性剂visccositymodifyingagent

调节混凝土拌合物黏度的外加剂,包括增黏剂和降黏剂。

4基本规定

4.1公路工程混凝土用机制砂应符合GB/T14684、JTG/T3650、JTG/T3660、JTG/TF30、JT/T819、

DB36/T1153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2公路工程机制砂混凝土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JTG3362、JTGD40、JTG/T3310等相关标准的规

定。

4.3公路工程机制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所处环境类别、作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和结

构设计要求,规模使用前宜验证机制砂混凝土的耐久性能。

4.4混凝土拌合站应按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取得预拌混凝土资质后方可生产。

4.5混凝土拌合站应结合自身特点和质量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

制度。

4.6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生产设备应符合GB/T10171、GB/T9142和GB/T26408等的有关规定。

4.7预拌机制砂混凝土的绿色生产应符合JGJ/T328的规定,试验室应符合相关规定。

4.8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设置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根据质量管理的需要,

明确管理层次,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部门和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工程技术人

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4.9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质量管控需

要的工地试验室,配备符合要求数量、资格条件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并应

有完善的试验管理制度和试验操作规程。

4.10施工单位自建的机制砂加工场宜单独设立机制砂质量检测试验室,配备专职检验人员,配置相应

的检测仪器设备,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台账。

4.11施工单位应配足拌合站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站长、技术主管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是施工企业正

式聘任的合同制员工。

4.12试验室应建立资料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JGJ/T185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档

案资料管理制度,对文件的编制、批准、发放、使用、保管修订或更改、回收和归档等作出规定。

4.13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

使用。

4.14严禁在预拌机制砂混凝土运输、输送和浇筑过程中加水。

5原材料质量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单位工地混凝土拌合站应建立健全原材料管理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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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机制砂配制普通混凝土和高性能混凝土对原材料的选用与性能要求应符合JTG/T3650、JTG/T

3660、JTG/TF30和DB36/T1153等的相关规定。

5.1.3原材料采购合同中应包含买方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和卖方相应的质量承诺。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

相关标准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5.1.4宜优先选用碎石作原料、单独干法制砂工艺线生产的机制砂。采用联产工艺线生产的机制砂时,

应充分考虑机制砂中混杂的泥土和风化、软弱颗粒对混凝土和易性、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影响。

5.1.5采用湿法工艺线生产机制砂时,应充分考虑机制砂水洗工艺残留絮凝剂对减水剂适应性的影响

及机制砂级配不良、石粉含量偏低对混凝土和易性的影响。

5.1.6施工单位应建立原材料供应商档案,对原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环保及服务进行

综合评价,形成稳定的原材料采购渠道。订货前,应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和确认。

5.1.7施工单位应对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验和确认,并将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

复印件存档。

5.1.8混凝土拌合站应根据正常生产需求及技术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材料供应和贮存计划,保证材

料连续供应。

5.1.9原材料的贮存能力应能满足生产任务的需要,应分仓贮存,先进先出。

5.1.10水泥、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应采用密封储料筒仓,按照不同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并

作好标识,严禁混仓。

5.1.11粗、细集料等原材料料仓应全封闭,分仓堆放并作好标识。堆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并具有良好的

排水措施,按照不同品种、规格设置隔墙。

5.1.12各种原材料应设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应注明原材料的名称、产地、品种、等级、规格、进场时

间、检验状态等必要信息。

5.1.13混凝土拌合站应制定不合格原材料评审处置措施与制度,不得使用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原材

料。不合格原材料评审处置记录可按本文件附录A表A.1记录。

5.1.14原材料进场后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

使用。原材料进场抽样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宜符合本文件附录B的规定。

5.1.15原材料进场后,应及时建立原材料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应该包括材料的名称、生产日期、进货

日期、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证明书编号、试验检验报告编号及检验结果等。

原材料管理台账应填写正确、真实、项目齐全。

5.2验收和贮存要求

5.2.1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a)混凝土所用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的质量,应符合GB175的规定。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

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b)水泥采购宜连续使用质量稳定的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水泥;

c)不同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的水泥应分别运输和装卸,严防混淆和混入杂物;

运过非水泥的其他散装物料车辆在运输水泥之前,必须检查、确认无残余物料后才能运输水泥;

d)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仓贮存,并作好标识,不得混仓。不同厂家、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应混合使用;

e)水泥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降低水泥的温度,并避免水泥温度

持续升高;

f)水泥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细度或比表面积、标准稠度用水量、安定性、凝结时间、胶砂强度。

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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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1986—2024

g)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当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

或水泥因运输或存放时间导致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或合同中有特殊要求等任一情况时,应重新

取样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复检,并按复检结果使用。

5.2.2矿物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用于混凝土中的矿物掺合料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石灰石粉或复合掺合料等,

并应满足相应产品的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矿物掺合料按一定比例混合

使用,混合比例应通过试验确定。当使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

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b)矿物掺合料进场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

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日期、批号、检验项目、级别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等;

c)矿物掺合料应按厂家、品种、规格分别存储,不应混存、受潮,同时应防止污染环境。矿物掺

合料贮存期超过6个月时应进行复验,按复验结果处置;

d)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矿物掺合料进场应按批取样、留样和复试检验。同厂家、同

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复合掺合料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石灰石粉不

超过100t为一检验批,硅灰不超过30t为一检验批。

5.2.3粗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粗集料应采用同料源的二种及以上粒级的粗集料掺配而成,并分粒级采购、运输、贮存和计量,

以保证粗集料级配稳定;

b)粗集料堆场应封闭,堆场地面应100%进行硬化,坡度与坡向合理并确保排水畅通,按照不同

品种、规格设置隔墙。储料区宜安装喷雾抑尘装置;

c)不同粒级、品种、规格的粗集料应分仓存放,应有明显的标识牌,标明产地、品种和规格,

不应混存或污染。粗集料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保持颗粒均匀,不应混入有害杂质,

并应防止碾压、混合及砂、水泥和掺合料等混入;

d)粗集料进场后宜在卸料过程中逐车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宜做退货处理;

e)粗集料进场应按规定取样进行复试检验。同产地、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粗集料不超过400m3

或600t为一检验批。当同产地、同规格粗集料的质量比较稳定(连续5批次合格)且进料

量又较大(批量超过2000m3或3000t)时,可以1000t为一检验批。粗集料的复试检验项目

应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等。

5.2.4机制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机制砂的质量应符合GB/T14684、JTG/T3650、JT/T819或DB36/T1153的规定;

b)不同品种、规格的机制砂应分类存放,不得混存,不得混入有害杂质,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碾压、

窜料、混料及粗集料、水泥和掺合料等混入。储存区宜安装喷雾抑尘装置,地面应100%硬化

并确保排水通畅;

c)湿法工艺生产的机制砂进场时其含水率不宜大于6%。必要时,应延长湿砂的贮存期或采取加

速脱水措施,直至砂堆上下部含水率基本一致后方可使用;

d)机制砂进场应按规定取样进行复试检验。同类别、同规格砂每600t或400m3砂为一检验批,

不足上述数量时应按一批计;

e)外购机制砂进场时应每批次检验其颗粒级配、细度模数、石粉含量、亚甲蓝(MB)值、泥块含

量、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压碎指标、需水量比等,上述检验指标不合格的机制砂不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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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云母含量、轻物质含量、有机物含量、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氯离子含量可3个月检验一

次,必要时尚应对机制砂的片状颗粒含量、吸水率、坚固性和碱活性进行检验;

f)自产自用的机制砂,施工单位应建立机制砂生产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机制砂生产过程自检

和产品出场检验,提供完整齐全的出场检验报告可直接进场使用;监理单位按出场检验批次的

20%频率进行抽检,抽检项目主要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石粉含量、MB值等主要指标;建

设单位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监督指导,并定期检查;

g)机制砂产品质量指标检测设备及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文件附录C的规定;

h)机制砂存放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机制砂离析的措施。机制砂在储存场地内宜减少转运次

数,确需转运时宜采用皮带输送,不宜采用装载机运输;

i)天然砂进场时应每批次检验其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有机物含量、表观密

度和松散堆积密度等;

j)机制砂的储料仓料堆总高度不宜超过5m。

5.2.5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减水剂、引气剂、泵送剂、早强剂、缓凝剂、速凝剂、膨胀剂等外加剂的质量与应用应符合

GB8076、GB/T35159、GB23439和GB/T50119等标准的规定。机制砂混凝土宜选用减水率

不低于25%的高性能减水剂;

b)外加剂使用前,应按照GB50119的规定对其与水泥、矿物掺合料和机制砂的相容性进行试验,

满足要求后方可采购和使用;

c)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仓存储。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前,应对各种外加剂之间的匹配性和相

容性进行验证,复合后的外加剂不应有沉淀、分层等现象。必要时,应对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

使用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进行试验;

d)外加剂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出厂日期、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

报告)等进行检查核对;

e)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外加剂,总量不超过5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t的应按一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应不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的外加剂量。外加剂进场

检验项目应符合GB50119的规定;

f)检验合格的外加剂应按不同厂家、品种、规格分别存放,标识清楚;

g)当不同种类外加剂交替使用时,使用前应清洗搅拌机、搅拌车、输送泵及管道等设备;

h)混凝土宜使用液体外加剂。液体外加剂应贮存在洁净的塑料、玻璃钢或不锈钢等密闭容器内,

并应放置在阴凉干燥处,并采取措施防止日晒、雨淋、渗漏。冬期施工应采取保温措施防止结

晶,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如有变色、异味、沉淀、结晶等现象,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

存放期超过3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进行复检,并按复检结果使用;

i)液体外加剂储存容器宜配置自循环或搅拌装置,避免出现沉淀、分层等现象。液体外加剂更换

时,应对储存容器及输送管道进行清洗;

j)粉体外加剂的储存、保管应防雨、防潮,避免受到污染;

k)引气剂宜采用独立的计量系统。

5.2.6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a)混凝土拌合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b)采用饮用水作为混凝土拌合用水时,可不检验;采用生产废水等其他来源的水时,应由具备相

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成分进行检验,并对其可能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指标进行试验,经

确认其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并对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无不良影响时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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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1986—2024

c)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时,应与未取代的其他混凝土拌合用水按实

际生产使用比例混合,混合水水质应符合JGJ63的规定,其掺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

d)当废浆用于混凝土生产时,应取废浆经静置24h后的澄清水与未取代的其他混凝土拌合用水

按实际生产用比例混合,混合水水质应符合JGJ63的规定,其掺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

e)生产废水、废浆不宜用于拌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高强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

凝土;不得用于制备使用潜在碱活性集料的混凝土。生产废水、废浆的使用应符合JC/T2647

或JGJ/T328的相关规定;

f)冬期混凝土生产,水的加热温度最高不应超过60℃,一般宜控制在40℃以内。

5.2.7纤维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用纤维增强材料时,宜使用钢纤维、合成纤维、玄武岩纤维等,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39147、GB/T21120和GB/T23265等的相关规定;

b)纤维材料的品种、规格、形状及掺量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参照JGJ/T221的规定,通过试

验确定。

6配合比设计和管理

6.1配合比设计

6.1.1公路工程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耐久性以及施工工艺对工作

性的要求,结合机制砂及其他原材料的特点,按JGJ55和DB36/T1153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1.2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要求,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50080、GB/T50081、GB/T50082和JTG3420的规定。

6.1.3低温硫酸盐环境下使用石灰岩机制砂时,应论证机制砂混凝土的耐久性能。

6.1.4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考虑机制砂的石粉含量、亚甲蓝(MB)值、颗粒级配、粒形等因素

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

6.1.5机制砂混凝土配制时应验证机制砂石粉与外加剂相容性,优选外加剂来调控混凝土的施工性能。

6.1.6在配制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时,相比天然砂混凝土,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参数可按下列要求

进行选取或优化:

a)水胶比可增大0.01~0.02;单位用水量宜适当增加,用水量增加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用量的

1%~2%,而胶凝材料用量不宜增加;

b)当采用相同细度模数的砂配制混凝土时,机制砂混凝土的砂率宜在天然砂混凝土砂率的基础上

适当提高1%~4%;

c)机制砂混凝土减水剂的用量应在天然砂混凝土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并根据机制砂中石粉含量和

MB值的高低酌情增减。

6.1.7公路工程混凝土根据结构构造特点、工程所处环境和施工工艺特点,不同部位混凝土有不同的

目标性能要求或设计重点,应采取不同的技术措施和不同性能指标要求的机制砂进行配制,参照本文件

附录D设计不同部位混凝土的目标性能要求及相关技术措施。

6.1.8泵送或自密实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合理掺加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及粉煤灰、微珠、超

细矿渣粉、硅灰、磨细石灰石粉等一种矿物掺合料或二种及以上的复合矿物掺合料,或成品降黏剂、增

黏剂,协同调控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动性、抗离析性、泌水性等工作性能以及塑性黏度和屈服应力

等流变性能,必要时应通过试泵送确定。降黏剂、增黏剂宜符合TB104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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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1986—2024

6.1.9特殊泵送条件下的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性能特点、泵送施工技术要求,确

定混凝土泵送性能评价关键控制指标,必要时宜进行实体模拟泵送。

6.1.10矿物掺合料的品种与掺量,应根据混凝土各龄期强度、混凝土工作性能、体积稳定性能和耐久

性能等设计技术要求和施工现场条件,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符合JTG/T3650和DB36/T1153等相关标

准的规定。对于大体积混凝土、水下工程混凝土及有抗腐蚀要求的混凝土,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矿物掺

合料的掺量。

6.1.11当采用石粉含量大于7%的机制砂配制高强混凝土或高性能混凝土时,不宜掺用惰性矿物掺合

料。

6.1.12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较小的坍落度和砂率。

6.1.13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可采用系列配合比设计方法进行普通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试配,并

确定系列配合比备用。系列配合比设计应遵循下列方法原则:

a)同一个系列试配用原材料应相同;

b)配合比的用水量应相同,砂率、矿物掺合料掺量、外加剂掺量及含气量等设计参数基本相同或

按一定规律变化;

c)试配水胶比的数量应为三个或三个以上,水胶比间隔对于C40及以下混凝土宜为0.04~0.05,

对于C40以上混凝土宜为0.02~0.03。试配时应检测混凝土的表观密度、拌合物性能、强度

及相关性能,并进行调整、优化。

d)根据试配结果绘制强度-胶水比线性关系图,或确定强度-胶水比线性回归方程,回归方程的线

性相关系数不宜小于0.85;

e)按照配制强度及生产和使用要求,在试配水胶比范围内,确定多个性能接近、相邻的强度等级

的设计配合比。

6.1.14对于有抗冻、抗渗、抗碳化、抗氯盐侵蚀、抗硫酸盐腐蚀等耐久性要求的机制砂混凝土,其配

合比设计尚应符合JTG/T3310的规定。

6.1.15机制砂大体积混凝土、高强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JTG/T3650和DB36/T

1153等的相关规定。

6.1.16机制砂自密实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宜符合JGJ/T283的规定。

6.1.17试验室应根据工程类型、使用环境、工程部位及原材料特性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配合比试

验所用原材料与施工所用原材料应一致。

6.1.18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应对混凝土的工作性能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必要时,还应对混凝土的长期

性能及耐久性能进行验证。

6.1.19混凝土试配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混凝土拌合物的出机坍落度、扩展度及经时损失、表观密度等性

能指标,并对混凝土的工作性能进行简要描述。必要时,还应进行含气量和凝结时间的测定。

6.1.20试配的混凝土应有7d、28d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值;对于掺有大掺量矿物掺合料的大体积

混凝土,宜按60d或90d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值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质量评定。

6.1.21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按照GB/T50107等相关标准要求,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分

析和评定,为配合比设计及生产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6.2配合比管理和使用

6.2.1施工单位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和施工用原材料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监理单位批复。监

理单位应进行平行验证,依据验证结果进行批复。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和验证。

6.2.2混凝土配合比应经试验验证其工作性能、力学性能及耐久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经技术负责人

或其授权人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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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对首次使用、使用间隔时间超过3个月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在搅拌站(楼)进行开盘鉴定,开盘

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2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复核该配合比的依据。开盘鉴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生产所用原材料与配合比设计所用原材料一致;

b)混凝土拌合物工作性能、凝结时间应满足施工要求;

c)混凝土强度评定应符合设计要求。

6.2.4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试验、质检、生产人员参加,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与试验相关的技术人员见证参加开盘鉴定。

6.2.5混凝土配合比开盘鉴定应检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如不符合,应调整相关配合比参数,直至满

足设计技术要求和施工现场条件,由此确定目标设计配合比。当调整后的配合比水胶比和室内试验设计

配合比水胶比有增加时,则应对其强度和耐久性能进行检测或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混凝土开盘鉴定记

录可按本文件附录E表E.1记录。

6.2.6针对使用周期较长的混凝土配合比,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宜根据不同施工气候条件或备用原材

料情况,进行备用配合比的设计和试配,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试配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供

生产时备用,其中可包括以下条件下的备用配合比:

a)不同季节施工的配合比,通常分为一般季节和冬季;

b)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或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的配合比;

c)不同产地(厂家)粗、细集料的配合比;

d)不同矿物掺合料品种或掺量的配合比;

e)不同厂家外加剂的配合比。

6.2.7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和验证:

a)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

b)原材料的产地(厂家)、品种或质量有显著变化时;

c)混凝土质量统计分析结果出现异常时;

d)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6个月以上时。

6.2.8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根据生产任务通知单的要求出具配合比通知单,配合比通知单应注明生

产日期、工程名称及部位、生产数量、混凝土强度等级、坍落度或扩展度、配合比编号、原材料名称及

品种、规格、砂石实测含水率、混凝土表观密度及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

6.2.9当施工工艺及环境条件未发生明显变化,原材料的品质在合格的基础上发生波动影响到混凝土

拌合物工作性时,试验室可根据实际状况,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适当调整,使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满足设

计和施工要求,据此确定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并做好调整记录。配合比调整(微调)应遵循的原则是:

a)维持混凝土设计配合比的水胶比不变,或在满足混凝土拌合物工作性前提下亦可略微降低单位

用水量;

b)减水剂、砂率在设计配合比基础上的调整范围分别为:±0.2%、±2%;

c)碎石分级比例在设计配合比基础上的调整范围为±10%(保持碎石总量100%前提下);

d)当原材料品质波动较大,微调配合比已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施工单位试验室技术人员应报监

理批准,根据原材料实际情况依据科学理论或试验依据,重新调整施工配合比,重新开具施工

配合比通知单,并形成记录备案。

6.2.10配合比使用应有专人负责,生产过程中调整配合比应经过试验验证,调整内容及调整人员须经

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批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拌合站应实行配合比核查制度并保存相应记

录。

6.2.11同一工程、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应使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原材料及同一配合比。当生产过程

发生各种变化,需要对混凝土生产配合比进行调整时,须签发混凝土生产配合比调整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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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加强检测砂、石含水率,稳定水胶比;定期抽查混凝土的表观密度,当

实测值与计算值之差的绝对值超过2%时,应及时校正配合比中每项材料的用量,并做好相应记录。

6.2.13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将设计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统一编号,汇编成册,每年应根据上一年度

的实际生产情况和统计资料结果,对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进行审查、验证或再设计,并重新汇编成册。

7设备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拌合站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

器、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建立设备档案。

7.1.2拌合站应对主要生产设备制定维护与保养制度,定期检定、自校计量设备,做好定期保养和维

修工作,保持设备稳定可靠。

7.2混凝土搅拌设备

7.2.1混凝土搅拌机应符合GB/T10171和GB/T9142的相关规定。

7.2.2混凝土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宜实现与搅拌站(楼)分离,并应具备以下功能:

a)仓门开、关量在线监测;

b)软件调零;

c)辅助校秤;

d)生产状况动态模拟显示,各种动态数据实时显示;

e)称量动态自动补称;

f)称量提前量自动修正;

g)投料顺序可根据需要调整;

h)搅拌时间可根据需要调整;

i)生产数据实时存储,定期转存、导出;

j)可查询3个月内任意时间段生产数据;

k)支持动态数据实时传输。

7.2.3混凝土搅拌机卸料口处宜安装监控装置。

7.2.4应定期对强制式搅拌机的搅拌叶片和衬板进行检查、调整、更换。每班工作结束应清洗搅拌机,

保持搅拌机内外清洁、润滑。检查、清洗搅拌机时应保证安全操作。

7.2.5搅拌站(楼)控制室应保持卫生整洁,减少噪音、震动等,并确保温度、采光、照明良好。

7.3原材料计量设备

7.3.1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混凝土配

合比的各种原材料,并应具有逐盘记录和贮存计量结果(数据)的功能,其精度应符合GB/T10171的

规定。

7.3.2混凝土拌合站应建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计量设备应在有效检定期内使用。

7.3.3计量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由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取得相应证书。原材料计量设

备每月应至少自检1次。

7.3.4计量设备首次使用、停用超过半年、出现异常情况、经过维修或搬迁后再次使用前,应进行校

准或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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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混凝土拌合站技术负责人,应对计量设备校准或检定结果是否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计量精度

控制要求进行确认。

7.3.6混凝土拌合站应配备用于校准计量设备的砝码,砝码初次使用前应进行检定。

7.3.7原材料计量设备平时应加强检查、防护、清洁与保养。

7.3.8原材料计量异常时,应停止生产,进行原因调查。

7.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7.4.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GB/T26408的规定。应定期检查罐体内搅拌叶片的磨损情况,及时更

换磨损严重的搅拌叶片。

7.4.2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宜在车上安装摄像头对混凝土运输和现场浇筑情况

进行监控。

7.4.3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保持清洁,罐内外粘结的残留混凝土应及时清理。搅拌运输车在装料前,

应反转搅拌罐将罐内的积水、积浆排尽,装料后严禁向搅拌罐内的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7.5其他设备

7.5.1混凝土拌合站应根据所用原材料不同类别、品种规格分别设立骨料储仓和粉料储罐,仓罐容量

应与混凝土生产能力相匹配,仓罐数量应符合混凝土生产工艺要求。单台搅拌机配置粉料储罐一般不少

于5个,骨料配料仓不宜少于5个。储料仓罐应进行标识,并有相应的防尘、防漏、防渗和防腐措施。

粉料筒仓应安装料位显示装置。

7.5.2混凝土泵应符合GB/T13333、JGJ/T10的相关规定。

7.5.3混凝土拌合站应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或设施,保持生产、运输设备设施的清洁、整洁。

7.5.4混凝土拌合站应配备砂石分离机和生产废水处置系统。砂石分离机、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应有专

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8生产过程控制

8.1一般规定

8.1.1施工单位混凝土拌合站应实行专业化生产管理,由专门从事混凝土生产的部门或工区组织实施。

8.1.2拌合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混凝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负直接责任。

8.1.3监理单位应对拌合站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做好拌合站日常监管工作,派驻专业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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