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792-2018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DB35/T 1792-2018 The standard for "dual randomness and one transparency" supervision work in government department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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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起草人:
- 颜耀鹏、王彬彬、许开夏、李标进、陈剑玲、程坚乐、常海、康雪娟、叶明云、张卫峰、李艳锋、茅卫华、刘艳群、杨贺龙、刘璇、刘文海、王云桂、陈锋。
- 出版信息:
-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0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1792—2018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forthemarketsupervisionandinspectionof"Tworandomselectionsand
oneinformationalpublicity"ingovernmentagencies
2018-11-22发布2019-02-22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福建省地方标准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DB35/T1792—2018
*
2018年11月第一版2018年11月第一次印刷
DB35/T1792—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总则..............................................................................1
4组织方式..........................................................................2
5工作基础..........................................................................2
6监管实施..........................................................................3
7结果运用..........................................................................8
8协同联动..........................................................................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9
附录B(资料性附录)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监管实施流程图.................................................11
附录D(资料性附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点.....................................12
附录E(资料性附录)单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13
附录F(资料性附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15
附录G(资料性附录)抽查工作情况汇总表.............................................17
参考文献............................................................................18
I
DB35/T1792—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耀鹏、王彬彬、许开夏、李标进、陈剑玲、程坚乐、常海、康雪娟、叶明云、
张卫峰、李艳锋、茅卫华、刘艳群、杨贺龙、刘璇、刘文海、王云桂、陈锋。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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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总则、组织方式、工作基础、监管实施、结
果运用和协同联动。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非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也可参照使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监管对象supervisionandinspectionobject
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
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市场主体,是指市场主体以外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2
双随机、一公开tworandomselectionsandoneinformationalpublicity
在市场监管中,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2.3
跨部门联合抽查thejointsupervisionandinspectionofcross-governmentagencies
由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2.4
抽查比例ratioofsupervisionandinspection
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的应监管对象与同类市场监管对象之间的占比。
3总则
3.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3.2除下列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随意
对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
a)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b)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c)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
d)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e)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
f)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g)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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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检查情况应全过
程向社会公开。
3.4应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4组织方式
4.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方式分为:
a)单一部门随机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单一政府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
b)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共同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又可
分为:
1)综合性跨部门联合抽查: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2)行业性或专门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
门参与。
4.2根据管辖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监管对象可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上级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下
级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4.3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
5工作基础
5.1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1.1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1.1.1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1.1.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
式(不定项抽查、定向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等要素(参见附录A)。
5.1.1.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上级部门确定的规
则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制修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5.1.2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1.2.1牵头部门负责梳理汇总本行业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其他参与部门予以配合;政府
确定的牵头部门,可建立跨各行业、跨各领域的综合性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1.2.2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主体、抽查对
象、牵头部门及具体责任事项、参与部门及具体责任事项等要素(参见附录B)。
5.1.2.3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实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制修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
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
5.2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5.2.1应按照法定职权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5.2.2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可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整。
5.2.3市场主体名录库应记录以下内容,并根据实际增加市场主体规模、市场主体类型、联系电话、
联络人、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
a)市场主体名称;
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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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住所(经营场所);
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行业。
5.2.4可根据市场主体的行业类别、所在区域、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对需要重点监
管的市场主体单独建立行业性或专业领域名录库。
5.2.5应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5.3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3.1应按照执法层级、行政区域划分和执法类别特点,建立和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3.2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可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整。
5.3.3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记录以下内容:
a)姓名;
b)性别;
c)出生年月;
d)所在单位;
e)所在单位内设部门;
f)职务;
g)执法证号;
h)执法类别;
i)联系方式。
5.3.4应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5.4制定工作细则
5.4.1应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工作细则或指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程序、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处置等内容。
5.4.2对跨区域、跨层级或跨部门的联合抽查事项,应进一步明确抽查目标、抽查重点、抽查方式和
联合抽查、综合执法的具体程序。
5.5建设监管系统
应建立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做
到全程留痕,实现部门间执法检查信息互享、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
6监管实施
6.1监管流程
监管实施流程参见附录C。
6.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6.2.1应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2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由牵头部门制定联合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协调会商,明确
市场主体、方式、比例、事项、时限和各参与部门负责监管的重点内容、监管措施、共同参与的方法途
径等内容,同时应考虑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能一次检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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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抽查计划名称;
b)牵头部门;
c)配合部门;
d)抽查对象;
e)抽查比例;
f)抽查事项;
g)抽查方式;
h)抽查时限。
6.2.4应将确定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抽查事项等。
6.2.5可适时对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并向社会公开。
6.2.6抽查对象名单不宜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公开的除外。
6.2.7检查人员名单不得公开。
6.3明确抽查任务
6.3.1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明确名称、执行时间、
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6.3.2跨部门联合抽查的由牵头部门明确抽查任务,上级或当地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临时抽查任
务。
6.3.3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
6.4随机抽取市场主体
6.4.1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从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市场主体;跨部门联合随机
抽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抽取。
6.4.2可邀请政府部门的内部职能机构派员监督,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机构、社会公
众代表等到现场监督。
6.4.3应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全过程,同时将抽取过程形成书面文字资料,按照本
部门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资料及时保存归档。
6.5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6.5.1单一部门随机选派
6.5.1.1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6.5.1.2有条件的,可根据检查事项执法类别要求,在相应或相近执法类别中随机选派不少于1名执
法检查人员,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不设条件在所有执法类别中随机选派产生。
6.5.1.3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少于2人,并与抽查对象随机匹配。
6.5.2跨部门随机选派
6.5.2.1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抽取人数。
6.5.2.2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分别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已建立跨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应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统一从跨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各部门的执法检查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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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3有条件的,可根据检查事项执法类别要求,随机选派相应或相近执法类别的检查人员。
6.5.2.4根据监管需要可将执法检查人员分成若干检查小组,每个检查小组不少于2人,并与抽查对
象随机匹配。
6.5.3其他要求
6.5.3.1市场主体与执法检查人员确定后,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进行随机匹配。
6.5.3.2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时,仍采取随机选派方式产生替
补执法检查人员。
6.5.3.3被随机选中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替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替换的,自名单选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再次采取随机选派方
式产生替补执法检查人员。
6.5.3.4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不能满足选派需要时,可报请上级部门从上级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
机抽取。
6.5.3.5政府部门可统一组织开展随机选派工作,也可委托下级部门开展随机选派工作,还可通过邀
请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配合开展专业服务。
6.5.3.6必要时,可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另行随机选派一名领导干部或从已选派的检查人员中随
机产生一名,作为检查组组长,负责本小组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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