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541-2024 光肩星天牛检疫技术规程

DB15/T 3541-202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3541-2024
标准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7-15
实施日期
2024-08-15
发布单位/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01

CCSB05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3541—2024

代替DB15/212.7-1995

光肩星天牛检疫技术规程

TechnicalrulesforquarantineofAnoplophoraglabripennis(Motsch)

2024-07-15发布2024-08-1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5/T354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212.7-1995《森林植物检疫技术操作规程光肩星天牛》,与DB15/212.7―1995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标准名称修改为《光肩星天牛检疫技术规程》(见标题,1995年版的标题);

b)增加了“前言”部分(见前言);

c)将“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更改为“范围”(见第1章,1995年版的第1章),更改了“范

围”内容(见第1章,1995年版的第1章1);

d)将“引用标准”更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1995年版的2),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

件”内容(见2,1995年版的2);

e)删除了“虫名、分类地位、寄主、分布及检疫合格标准”(见1995年版的第3章);

f)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3.1、3.2、3.3);

g)增加了“检疫范围”(见第4章);

h)将“产地检疫调查”更改为“调查”(见5.2,1995年版的4.2);

i)将产地检疫的“室内检验”更改为“检验鉴定”(见5.3,1995年版的4.3);

j)将“木材(包括枝桠)检疫调查”更改为“贮木场、集贸市场及木材加工厂(点)调查”(见

5.2.2,1995年版的4.2.2),更改了“贮木场、集贸市场及木材加工厂(点)调查”内容(见

5.2.2,1995年版的4.2.2);

k)删除了“产地检疫结果评定”(见1995年版的4.4),删除了“产地检疫资料”(见1995年

版的4.5);

l)增加了产地检疫的“检疫受理”(见5.1),增加了“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见5.4);

m)将产地检疫的“室内检验”更改为“检验鉴定”(见5.3,1995年版的4.3);

n)将调运检疫的“室内检疫”更改为“检验鉴定”(见6.3,1995年版的6);

o)增加了调运检疫的“检疫受理”(见6.1),增加了“复检”(见6.5);

p)删除了“除害处理”(见1995年版的第9章);

q)将“《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更改为“核发‘植物检疫证书’”(见6.4,1995年版的第8

章);

r)将“苗圃繁育基地调查”更改为“苗圃及林地检疫调查”(见5.2.1,1995年版的4.2.1),

更改了“苗圃及林地检疫调查”的内容(见5.2.1,1995年版的4.2.1),

s)更改了调运检疫检疫受理、抽样方式、检验鉴定、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复检等内容(见6.1、

6.2、6.3、6.4、6.5,1995年版的第5、6、7、8章);

t)删除了“无光肩星天牛苗圃(或苗木繁育基地、采条圃,以下同)的建立”内容(见1995年

版的4.1),删除了产地检疫计算木材受害百分率、调运检疫计算货物受害百分率的内容(见

1995年版的4.2.2.5、6.4);

u)增加了“检疫处理”(见第7章);

v)将“样品保管和技术档案”更改为“技术档案”(见第8章,1995年版的10),更改“技术

档案”的内容(见第8章,1995年版的10);

I

DB15/T3541—2024

w)增加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参照文献(见附录A、附录B、附

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参照文献)。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牙克石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

中心、兴和县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通辽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站、赤峰市森林草原保护发展中心、

包头市林业和草原灾害防控中心、包头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站、通辽市森林公园管护中心、通辽市林

业和草原保护中心、乌拉特前旗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

斯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兴安盟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西乌珠穆沁旗林业事业发展中

心、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保护中心、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保

护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巴丹吉林自然保护区塔木素管理站、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岳玉超、曾宪海、李二明、张泽新、常桐、白国栋、贾彩霞、菅美桃、那顺勿

日图、嘎丽娃、姚靖波、白艳、李志华、闫洁、赵万凯、井丽杰、付林巨、王治国、孙彦楠、张楠、邰

立新、吴彩霞、李艳秋、王布赫、王志平、李宝山、刘作春、王文明、吴国华。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的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5年首次发布为DB15/212.7—199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5/T3541—2024

光肩星天牛检疫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光肩星天牛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术语与定义、检疫范围、产地检疫、调运检疫、检疫

处理和技术档案等。

本文件适用于光肩星天牛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3473-2009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GB/T26420-2010林业检疫性害虫除害处理技术规程

LY/T1829-2020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LY/T2516-2015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产地检疫quarantineinproducingsite

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在其繁育、生产、贮存地(场所)等进行的调查、检疫检验和除害

处理等措施。

调运检疫transportquarantine

在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流通(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销售等)过程中进行的防止应检疫的有

害生物传播和(或)扩散的调查、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等措施。

复检recheckquarantine

调入地检疫机构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再次核查和检疫的过程。

4检疫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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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肩星天牛的寄主植物及其产品。

5产地检疫

检疫受理

按照LY/T1829-2020中第5章和第6章的规定执行。

调查

5.2.1苗圃繁育基地调查

5.2.1.1踏查

5.2.1.1.1时间

4~6月份苗木出圃前、秋季(9~10月)落叶后或冬贮苗木前,其它结合业务需求适时开展检疫。

5.2.1.1.2方法

以苗圃为单位,采取对角线法、平行线法、“Z”字形法(执行LY/T2516-2015中附录B的规定)选

取踏查路线进行调查,查看树干、较粗枝杈有无刻槽、蛀孔、褐色丝状物、树皮掌状陷落、虫疱等,必

要时采用定点(定株)检查,确认是否有虫情发生。如有虫情发生,进行标准地(或样方)调查,相关

调查信息记入产地检疫调查表(见附录B)。

5.2.1.2标准地(或样方)调查

按照LY/T1829-2020中7.3.3的规定进行,将调查数据记入产地检疫调查表(见附录B)。

5.2.2贮木场、集贸市场及木材加工厂(点)调查

5.2.2.1采伐现场调查,在采伐期间进行。贮木场、木材加工场(点)及木材集贸市场随时都可进行

调查。

5.2.2.2抽样方法执行LY/T1829-2020中7.4的规定。

5.2.2.3检查受检物表面有刻槽、蛀孔、褐色丝状物、树皮掌状陷落、虫疱等。解剖枝干或枝条查看

有无光肩星天牛的卵、幼虫或蛹。将调查数据记入产地检疫调查表(见附录B)。

检验鉴定

5.3.1根据形态特征,在野外可直接认定的,进行现场鉴定。

5.3.2野外无法直接鉴定的,将采集样品连同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一起带回实验室,采取镜检或人工

饲养方法养至成虫后鉴定,并向报检单位(个人)出具产地检疫采样凭证单(见附录F中表F.1)。当

地检疫机构无法鉴定的,应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经产地检疫,未发现光肩星天牛的认定为合格,由林业植物检疫员或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签发产地

检疫合格证(见附录C);经产地检疫不合格的,开具除害处理通知书(见附录D),对带疫寄主植物及

其产品经除害处理,杀虫效果达到100%的可认定为合格。

6调运检疫

2

DB15/T3541—2024

检疫受理

按照GB/T23473-2009中4.1.1的规定执行。需要实施现场检验的,通知报检单位(个人)。

抽样方式

按照GB/T23473-2009中附录C的C.1抽样。

检验鉴定

6.3.1现场检验

对发现的可疑苗木、原木及其制品等应用工具解剖检查,查看是否有刻槽、蛀孔、褐色丝状物、树

皮掌状陷落、虫疱,以及卵、幼虫、蛹或成虫,取出虫体,进行鉴定。填写调运检疫调查表(见附录E)。

6.3.2检验检疫

现场无法鉴定的,按照5.3.2进行鉴定,并填写调运检疫采样凭证单(见附录F中表F.2)。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6.4.1经检疫认定合格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6.4.2经检疫认定为不合格的,停止调运并做除害处理,向报检单位(个人)下达检疫处理通知书。

6.4.3经除害处理,杀虫效果达到100%的可认定为合格,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复检

6.5.1复检检疫检验方法同6.3。

6.5.2复检结果处理,按6.4的规定执行。

7检疫处理

按照GB/T26420-2010中第5章和第6章的规定执行。

8技术档案

产地检疫资料

8.1.1产地检疫申请表、产地检疫调查表、产地检疫采样凭证单、产地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处理通

知书等有关资料。

8.1.2检疫检验过程中的抽样方法、数量、原始记录,以及室内检疫检验方法等。

8.1.3除害处理方法以及处理效果、检疫结果记录等。

8.1.4检疫和除害过程的影像资料。

8.1.5其它有关资料。

调运检疫资料

8.2.1植物检疫证书(副本)、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调运检疫调查表、调运检疫采样凭证单、检疫处

理通知书等有关资料。

8.2.2按照8.1.2~8.1.5中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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