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513-2019 社会福利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DB34/T 3513-2019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Hospice Care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3513-2019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2-25
实施日期
2020-01-25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民政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环境与设备设施要求、人员配 置、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服务质量管理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庆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安徽省民政厅、安庆市民政局、合肥市儿童福利院。
起草人:
叶林霞、王战文、高炬、张臻、江源远、董晓丽、王军、刘莹。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12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513—2019

社会福利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hospicecareservicesinsocialwelfareinstitutions

文稿版次选择

2019-12-25发布2020-01-25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3513—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庆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庆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安徽省民政厅、安庆市民政局、合肥市儿童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林霞、王战文、高炬、张臻、江源远、董晓丽、王军、刘莹。

I

DB34/T3513—2019

社会福利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环境与设备设施要求、人员配

置、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服务质量管理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JGJ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03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建标179-2016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服务对象targetofservice

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或面临威胁生命疾病的患者。

3.2

安宁疗护hospicecare

通过早期识别、评估和治疗,预防和缓解疼痛及其他身体、心理、社会和灵性问题,为服务对象提

供特殊服务,以提高其生活质量的一种方法。

3.3

安宁疗护服务hospicecareservice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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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服务对象及相关第三方提供特殊服务支持(出入住服务、身体疗护服务、康复服务、营养支持服

务、心理支持服务、社会支持服务、灵性照护服务及居丧照护服务)的活动,以及应相关第三方要求,

协助办理相关后事的活动。

3.4

灵性照护intelligenceservices

发现服务对象临终前的灵性需求,并尽力协助其得到满足后所获得的灵性平安,其内涵为系个人所

认定的有意义事物。

3.5

安宁疗护服务团队hospiceCcareserviceteam

由临床医师、执业护士、护理员、心理咨询师、药剂师、营养师、康复师、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共

同组成的多学科团队。

3.6

相关第三方relevantthirdparties

为服务对象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注:如亲属、村(居)委会、老年人原单位等。

4基本要求

4.1福利机构应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福利机构应具有安宁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如安宁疗护场所)。

4.3福利机构内设有医疗机构的应持有医疗机构许可证书。未设立医疗机构的或未持有医疗机构许可

证书的,应与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签订诊疗合作协议,该医疗机构宜距福利机构5km范围内,交

通便利。

4.4福利机构内设施、设备及人员等配置应能满足安宁疗护服务的需要。

5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5.1环境

5.1.1安宁疗护场所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JGJ450-2018第5章及建标179-2016第5章

相关规定;还可依据服务对象的关怀服务内容及家属的需求,进行个性化设置。

5.1.2安宁疗护场所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设置。

5.1.3安宁疗护场所的建筑设计布局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学和无障碍要求。

5.1.4安宁疗护场所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图形符号与标志的使用和设置应符合GB/T10001.1、

GB/T10001.9以及GB2894的相关要求,标志应清洁,保持清晰和完整。

5.1.5安宁疗护场所室内环境应符合JGJ450-2018中6.2的有关规定。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8883的有关规定。室内灯光照度应符合GB50034-2013中5.2的有关规定,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

应急灯。室内宜配备空气温度调节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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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安宁疗护场室内噪声限值应符合GB3096-2008表1中0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50dB(A);

夜间40dB(A)]的要求。

5.1.7服务对象离开安宁疗护场所后,所处环境应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5.2设施、设备

5.2.1安宁疗护场所宜设置宁养区、家属陪伴室、工作服务辅助区(应配备病痛舒缓医疗物品)、休闲

娱乐区、康复区。工作服务辅助区域可与其他管理单元共用。

5.2.2安宁疗护场所的宁养区、康复区等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安全、舒适、温馨的原则。

5.2.3根据服务对象活动能力与视觉需求安置设施物品,多人间宜配备床间帘。

5.2.4安宁疗护场所的休闲娱乐区应有广播以及电视、音乐播放系统,有条件的宜建立通讯、网络及

信息管理系统。

5.2.5安宁疗护场所的康复区应配备适宜的康复器具。

5.2.6安宁疗护场所的宁养区、家属陪伴室应配置扶手、紧急呼叫装置。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

性,配备相适应的沐浴设施、移动患者设施和防滑等安全防护措施。

6人员配置

6.1基本要求

6.1.1福利机构中从事安宁疗护服务的临床医师、执业护士、护理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

业技术人员,均应接受安宁疗护、关怀等知识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具有本岗位职业素养,掌握安宁疗

护服务的相关知识及技能,具备舒缓疗护能力。同时应签订自愿担任安宁疗护团队人员的执业承诺书。

6.1.2临床医师:应至少配备1名副主任医师、1名执业医师。根据服务对象的疾病情况,可以聘请

相关专科的兼职医师进行定期巡诊,处理各专科医疗问题。有医疗资质的福利机构每10张床位应至少

配备1名执业医师,无医疗资质的福利机构,由协议医疗机构按照每10张床位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

安排每日巡诊。

6.1.3执业护士:每20张床位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护士。

6.1.4护理员:每20张床位应至少配备9名护理员。

6.1.5社会工作者:应配备至少1名社会工作者。

6.1.6心理咨询师:应配备至少1名心理咨询师。

6.1.7营养师:应配备至少1名营养师。

6.1.8管理人员:负责安宁疗护服务的管理人员,应由符合人员配置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6.1.9宜根据实际需要配置药剂师、康复师、行政管理、后勤及志愿服务等人员。

6.2临床医师

6.2.1具有执业医师资质证书。

6.2.2接受过安宁疗护专业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理论和实践技能。

6.2.3能为服务对象制定并实施个性化的安宁疗护方案,并进行相应的指导。

6.3执业护士

6.3.1具有执业护士资格证书。

6.3.2接受过安宁疗护专业培训,具备专业护理理论和实践技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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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实施整体护理,做好巡视及病情的变化观察,进行安宁疗护宣传教育和指导,做好护理员的业

务培训和指导。

6.4护理员

6.4.1身体健康、符合从业要求,掌握安宁疗护基本要求。

6.4.2具备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章守纪。

6.4.3参加过养老护理知识或孤残、孤弃儿童护理基础知识及技能的培训,经考核胜任照料工作。

6.4.4尊老爱幼,尊重其生存价值,细心爱护服务对象,有亲和力,能与服务对象畅通沟通。

6.5其他人员

福利机构中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与素养:

——社会工作者:应协调社会资源,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和谐各种关系,提供解决具体问题的支持

方案;

——心理咨询师:具有心理治疗或咨询工作经验,能及时发现服务对象出现的各种心理问题及心理

障碍,积极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

——营养师:具有营养师资质,能动态评估服务对象的营养状况,按需制定实施个性化的营养方案;

——药剂师:具有药剂师资质,能参与制定用药计划,对用药做出正确指导,减少与用药有关的不

良反应;

——康复师:具有康复师资质,能评估服务对象功能状况,制定并实施个性化康复治疗方案;

——志愿者:具备安宁疗护理念,为服务对象提供无私帮助。

7服务流程

安宁疗护服务流程见图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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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初期判断入住情况请退

..

收集资料,进行初期评估(见附录A)

试入住(签订“入住安宁疗护场所服务协议”)

中期评估(见附录A)

(试住7天~15天)

入住(制定服务方案)

实施身、心、社、灵性全面疗护

死亡出住或转出

居丧、善后服务

满意度调查和质控评价

病例讨论,持续改进

结案

图1安宁疗护服务流程图

8服务要求

8.1出入住服务

8.1.1服务内容

出入住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初期判断入住安宁疗护场所的服务对象,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或面临威胁生命疾病的患者;

2)各种原因导致多器官衰竭的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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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疾病失代偿期,有服务需求、自愿接受安宁疗护服务协议的服务对象。

b)收集入住服务对象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近半年体检报告等),进行初期评估和

中期评估(参见附录A)。办理入住手续、请退(退出入住)手续办理。

8.1.2服务要求

8.1.2.1应建立服务对象初期、中期和适时评估制度,由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

询师共同完成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对象生理和心理状况,服务需求等。

8.1.2.2服务对象入住初期和中期评估结果应经服务对象或第三相关方认可,并作为提供相应服务的

依据。

8.1.2.3应采集相关第三方基本信息。

8.1.2.4服务对象确认入住时,福利机构应与其和相关第三方签署“入住安宁疗护场所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等。

8.1.2.5福利机构应协助服务对象和相关第三方办理入住手续。

8.1.2.6服务对象终止服务或退出机构时,福利机构应通知相关第三方,并协助其及相关第三方办理

请退(退出入住)手续。

8.1.2.7服务对象终止服务或退出入住时,福利机构应通知相关第三方,协助其及相关第三方办理请

退(退出入住)手续。并对服务对象所处环境、所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终末期消毒处理。

8.2身体疗护服务

8.2.1服务内容

身体疗护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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