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7/T 004-2021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
DB3407/T 004-2021 The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for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Fast Food Safety Detection Laboratori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1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10
CCSA00
DB3407
铜陵市地方标准
DB3407/T004—2021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
Codeforoperationandmanagementoffoodsafetyrapidtestinglaboratory
2021-09-03发布2021-09-17实施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07/T004—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
中心、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管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吉祥、陈叶平、方晴、刘微微、孙力、陈洪周、姚杰、何俊杰、张武庆、祖
琴琴、何业云、程超。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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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07/T004—2021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术语和定义、环境设施、管理制度、人员要求、仪器设备、试剂
耗材、样品采集、样品检测、后续处理和资料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市场监管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市
场销售环节的快速检测实验室运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rapiddetectionoffoodsafety
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依据附录
A流程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进行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定性检测的行为。
3.2
高风险食品品种highriskfoodvarieties
综合考虑我国居民膳食结构、消费人群和消费模式、食品特性和加工工艺、既往监管情况、健康危
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且参考国外管理方式和经验做法确定的风险程度高的食品品种。确定过程中不
但有专家评议,也结合了海量检测数据,应用了数据模型,又与监管状况和消费者关注感知等进行了契
合。
4环境设施
4.1实验室应分操作区域和办公区域,且分区合理,标识清楚,配置样品柜、器皿柜、试剂柜、冰箱、
办公桌、文件柜等设施以满足仪器设备运行和检测方法对环境条件的要求。
4.2实验室应保持良好的照明、通风和排水通畅,开展快检的环境应保持整齐清洁,检测过程应避免
不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4.3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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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07/T004—2021
5管理制度
实验室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与运行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
理制度和快检操作规程,并印制上墙。
6人员要求
6.1实验室应配备专兼职实验人员(含第三方机构派驻人员),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知识;实验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
检测任务需要。
6.2实验人员应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在考核合格后持上岗证或培训合格证上岗。
6.3实验人员每年应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每年参加培训时长应不少于16个学时,培
训内容包括(不限于)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实验室管理、快速检测方法技能、快速检测相关法律法规、
后续处理等,经考核达不到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能力的,不得上岗。
7仪器设备
7.1实验室应根据检测需要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及辅助设施。
7.2实验室内检测仪器、辅助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满足检测项目需要及正常运行要求,并保留
相关记录(参照附录B填写)。
8试剂耗材
8.1实验室应根据检测任务需要配备相应的快检试剂。
8.2购买关键试剂和耗材时,应索取并保留生产厂家提供的有效证明,并做好验收、使用、保管工作。
8.3试剂和耗材应有固定的存放地点,且存放条件需符合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要求,并确保在有效期
内使用。
8.4试剂和耗材的使用应有使用记录(参照附录A填写)。
8.5实验室配制的各种溶液应明确标识,并注明试剂名称、配制时间、配制人员、有效期等信息。
9样品采集
9.1样品的采集应采用随机方式,由采样人员在被采样单位(或摊位)的经营场所或仓库中随机抽取
规定数量的样品,当场对样品编号登记或标注标识,并由被采样单位(或摊位)签字确认。
9.2采样人员应当详细记录被采样单位(或摊位)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日期、采样人员等信
息(参照附录C填写)。
9.3批发(农贸)市场实验室采样应每月覆盖市场内所有经营户;市场监管所实验室采样应每月至少
覆盖辖区内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
9.4样品的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变质或混淆,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
9.5每个品种样品应进行留样,留样量应满足检测需要,留样时间不少于24h。
10样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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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应根据不同季节重点产品、消费趋势及食品
安全风险等制定检测计划。
10.2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原则上应在交易高峰前完成检测任务。食用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实验室
应在每天上午8点前完成检测;农贸市场实验室应在每天上午9点前完成检测;市场监管所、商场超市
实验室应在每天上午10点前完成检测。
10.3食用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实验室每天检测任务量应不少于30批次,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实
验室每天检测任务量应不少于15批次,市场监管所实验室每个工作日检测任务量应不少于10批次。
10.4食用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实验室每天应不少于2批次兽药残留和2批次非法添加物质的检测;
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实验室每天应不少于1批次兽药残留和1批次非法添加物质的检测;市场监管所实
验室每个工作日应不少于1批次兽药残留和1批次非法添加物质的检测。
10.5实验室每月高风险品种检测批次所占总批次数比例应不少于30%。
10.6样品前处理应满足样品制样方法、部位、数量及贮存条件等要求。
10.7检测应当严格按照快检方法或快检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样品编号、类别、名称、
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人员、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果(参照附录D填写)。
10.8若初次检测结果呈阳性,应再进行2次复验,3次检测结果中有2次呈阳性即判定为阳性产品。
10.9通过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
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10.10检测数据应当天上传到安徽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信息共享平台。检测人员和所在机构应保证出
具的快检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不得修改数据出具虚假快检结果。
10.11实验室应当通过快检信息公布专栏,或釆取LED或电视屏等形式在显著位置公布快检结果信息;
公布信息主要包括样品名称、销售者(被抽样单位或摊位信息)、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等。
公布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参照附录E填写)。
11后续处理
11.1对于检测结果呈阳性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应及时通知被采样单位(或摊位)立即停止销售(参
照附录G填写);批发(农贸)市场或商场超市实验室检测出结果呈阳性食品或食用农产品时,应及时
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报告。
11.2被采样单位(或摊位)对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阳性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应当按照要求对相关食品或
食用农产品采取召回、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做好相关处理记录(参照附录G
填写)。
11.3被采样单位(或摊位)对阳性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11.4复检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不得采用快检方法。复检结果若为阴性,相关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
承担;复检结果若仍然为阳性,相关费用由被抽样单位(或摊位)承担。
12资料管理
12.1实验室应对采样记录、检测记录等数据文件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对重要的数据、内
部材料等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印,不得私自对外公布。
12.2检测记录、采样记录录等数据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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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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