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03/T 014-2024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技术规程

DB2103/T 014-2024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technical procedures regulation

辽宁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03/T 014-2024
标准类型
辽宁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8-22
实施日期
2024-09-22
发布单位/组织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起草人:
刘永吉、孙杰、潘峰、郑辉、李鑫、尚尔旭、姜秀峰、胡国峰
出版信息:
页数:2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01

CCSC82

2103

鞍山市地方标准

DB2103/T014—2024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fireaccidentinvestigationprocedure

2024-8-22发布2024-9-22实施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103/T014—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1

5火灾等级............................................................................2

6火灾管辖............................................................................2

7火灾调查............................................................................3

8火灾事故处理.......................................................................17

9火灾事故调查复盘...................................................................17

10火灾复核..........................................................................17

参考文献..............................................................................20

I

DB2103/T01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

本文件由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永吉,孙杰,潘峰,郑辉,李鑫,尚尔旭,姜秀峰,胡国峰。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及本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249号,联系电话:

0412-5596111。

II

DB2103/T014—2024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中的总则、火灾等级、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处理、火灾复核等内容及有

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火灾调查一般程序。火灾调查简易程序、轻微火灾调查登记程序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5907.1消防词汇第1部分:通用术语

GB/T5907.4消防词汇第4部分:火灾调查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1和GB/T590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灾fire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

[来源:GB/T5907.1-2014,2.3]

3.2

火灾现场firescene

发生火灾的区域和留有与火灾原因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场所。

[来源:GB/T5907.4-2015,2.1.11]

3.3

物证鉴定identificationofphysicalevidence

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技术手段以及(依靠)鉴定人的经验和知识,按照相关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

程,对火灾物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作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来源:GB/T5907.4-2015,2.1.31]

3.4

现场分析on-sceneanalysis

综合现场勘验、现场询问情况,对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调查线索进行筛选、研究、认定的过程。

[来源:GB/T5907.4-2015,2.1.13]

4总则

1

DB2103/T014—2024

4.1基本原则

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2工作要求

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及时、客观、公正、合法原则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能力。

4.3工作任务

消防救援机构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5火灾等级

5.1火灾等级分类

火灾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5.2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次火灾死亡30人以上的;

——一次火灾重伤100人以上的;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亿元以上的。

5.3重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一次火灾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5.4较大火灾事故

较大火灾事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次火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5.5一般火灾事故

一般火灾事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次火灾死亡3人以下的;

——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的;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6火灾管辖

6.1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如下火灾事故:

——较大火灾事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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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的;

——县(区)发生社会影响大火灾事故,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提级调查的。

6.2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如下火灾事故:

——一般火灾事故;

——受灾30户以下的。

注:上述所称的“户”指供家庭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含自建房)内的常住居民户或者承租户,合租、群

租等共同居住一处住宅的计为1“户”。

6.3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消防救援机构

予以协助。

6.4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火灾事故,报请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定管辖。

7火灾调查

7.1调查程序

7.1.1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分为轻微火灾调查登记程序、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火灾调查一般程序。

7.1.2轻微火灾调查登记程序,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单方火灾事故,无责任纠纷的;

——无人员伤亡的;

——火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因明确的;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低于10000元的;

——当事人确认不需要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的;

——不涉及保险理赔的。

7.1.3火灾调查简易程序,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单方火灾事故,无责任纠纷的;

——无人员伤亡的;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无异议的;

——直接财产损失低于100000元的;

——无放火嫌疑的。

7.1.4除适用7.1.2、7.1.3以外的其他火灾事故,应适用火灾调查一般程序。

7.2调查时限

7.2.1接到火灾报警后24小时内,消防救援机构应调派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7.2.2适用轻微火灾调查登记程序的火灾事故,在火灾扑灭后,应当场填写《轻微火灾调查登记表》,

并在7日内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7.2.3适用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并在2日内报所属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7.2.4适用火灾调查一般程序的火灾事故,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

杂、疑难的,经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延长3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

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7.3现场保护

7.3.1凡留有火灾痕迹、物证的场所或与火灾有关的其他场所应列入现场保护范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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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火灾现场情况,组织人员排除现场险情,保障

现场勘验人员的人身安全。

7.3.3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及时对火场外围进行观察、巡视,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并

组织实施保护。

7.3.4封闭火灾现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在火灾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对封闭的

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并采用设立警戒线、安排专人看守或者封闭现场出入口等方法,禁止无

关人员进入。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现场的,应经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批准,并在限定区域内活动,同时邀

请见证人到场并全程录像。

7.3.5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现场勘验需要和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现场保护范围,对已经勘验不需继续

保护的部分,应及时解除封闭,并通知火灾当事人,以减少间接经济损失。

7.3.6交通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火灾事故,应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或隔离障碍设施,必要时通知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实行路段交通管制。繁忙道路发生车辆火灾事故,必须移动起火车辆的,应将起火车辆及

其散落零部件尽量完全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妥善保护,防止遗失。

7.3.7适用轻微火灾调查登记程序、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可不进行封闭火灾现场。

7.4现场询问

7.4.1基本原则

询问人员到达火场后,应首先了解火场的基本情况,然后根据火灾调查的需要,有选择的调查询问

有关火灾知情人员。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7.4.2基本要求

明确询问目的、抓住中心重点、讲究谈话艺术、做到重复询问。

7.4.3基本方法

包括自由陈述法、广泛提问法、检查提问法、联想刺激法、质证提问法。

7.4.4询问人员

7.4.4.1适用轻微火灾调查登记程序的,可以由1名火场灭火指挥员进行询问。

7.4.4.2适用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可以由1名火灾调查人员进行询问。

7.4.4.3适用火灾调查一般程序的,由2名或2名以上火灾调查人员进行询问。

7.4.5询问对象

询问对象包括如下人员:

——发现火灾的人或报火警的人;

——最后离开起火部位的人;

——最先到达火场救火的人;

——火场逃生的人;

——目击起火的人或周围群众;

——发生火灾单位的值班人员;

——对熟悉起火部位周围情况的人或熟悉生产工艺过程的人;

——火灾肇事人、火灾受害人;

——到达现场救火的消防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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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单位领导(或户主);

——其他知情人。

7.4.6询问内容

7.4.6.1向发现火灾的人或报火警的人询问内容包括:

——发现起火的时间、地点、最初的起火部位;

——发现起火的详细经过;

——发现起火后采取了哪些措施;

——发现起火后火场变化的情况;

——发现起火时现场周围人员活动情况,有没有可疑人员出入火场;

——发现起火时的用电情况;

——发现火灾时的气象情况;

——报警的时间、地点、报警的过程;

——其他需要询问的内容。

7.4.6.2向最后离开起火部位的人询问内容包括:

——离开前本人或其他在场人员的具体位置和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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