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598-2006 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

DB37/ 598-2006 Fire extinguisher maintenanc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37/ 598-2012 |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 598-2006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6-02-24
实施日期
2006-03-20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598-2005

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

(报批稿)

2006—××—××发布2006—××—××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10章、第11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起草。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济南市公安消防分局、青

岛市公安消防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修梁、陈兵、孙厚杰、王强、孙玉泉、袁春、赵锐。

DB37/×××-2006

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含灭火剂再充装,下同)的范围、人员及场所要求、设备配备、关键

工艺技术、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的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水型灭火器、泡沫灭

火器的维修。

本标准不适用于酸碱泡沫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贮气瓶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及其他类

型灭火器的维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标准。

GB4351.1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4351.3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8109推车式灭火器

GA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4351.1、GB/T4351.3、GB8109的术语和定义,及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维修

为确保灭火器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对灭火器进行的全面检查和灭火剂及配件的更换。

3.2

再充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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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灭火器更换灭火剂。

3.3

水型灭火器

灭火剂为清水或清水+添加剂型的水基灭火器。

3.4

泡沫灭火器

灭火剂为泡沫型的水基灭火器。

3.5

维修出厂检验

为确保维修质量,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6

维修型式检验

为验证维修单位的维修能力和维修质量,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由公安消防部门抽取样

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4维修要求

4.1维修灭火器,必须按GA95的要求进行。

4.2维修灭火器,使用的配件和灭火剂必须具有法定市场准入证明,质量合格,并满足GB4351.1

第6章的相关要求。

4.3维修后的灭火器,其性能应满足GB4351.1或GB8109的相关要求。

4.4维修人员、厂房和设备要求见附录A。

4.5灭火器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维修资格的单位进行,其维修周期见附录B。

4.6其他要求

4.6.1拆卸灭火器时,应采用安全方法、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

方可拆卸。

4.6.2维修的灭火器不得转换类型,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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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清理灭火器内残余灭火剂和充装新的灭火剂时,应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和污染。

4.6.4充装灭火剂前,筒体内部应清理干净,不应留有水份、油脂、铁屑、可剥落的氧化皮等杂

物。

4.6.5充装灭火剂时,应按照灭火器铭牌上标明的灭火剂种类和剂量进行,并按生产厂家的要求

操作。

4.6.6机械泡沫和水型灭火器应按照生产厂家说明书要求的灭火剂进行再充装,灭火剂的出厂日

期不应超过3个月。

5维修必做项目

5.1筒体水压试验。

5.2更换密封件。

5.3更换灭火剂。

5.4气密性试验。

5.5筒体漆皮脱落但水压试验合格的,应重新涂漆(涂漆时,应保留原灭火器贴花的内容)。

6灭火器维修工艺流程

a.检查外观,确认并淘汰应报废的灭火器;

b.确认可维修的灭火器规格型号;

c.卸放灭火器的内部压力;

d.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拆卸灭火器;

e.对灭火器筒体逐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f.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非水基型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g.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等必换配件和已损坏的配件;

h.充装灭火剂、安装器头等配件后,进行气密性试验;

i.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检验,合格后贴上维修铭牌。

7关键工艺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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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水压试验

对工作压力小于2.5MPa的灭火器筒体、受内压的器头、筒体与器头的连接部件应进行水压试

验。

7.1.1手提式灭火器

7.1.1.1灭火器筒体

7.1.1.1.1试压方法

a.将灭火器安装在试验台上,试验台结构应保证灭火器筒体不受外力。试验采用水作加压

介质,水温应不低于5℃。灭火器筒体与器头分别进行试验时,它们之间的连接零件与连接部件

也应进行水压试验。

b.试验时先升压至最大工作压力(Pms),然后卸压,反复进行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然

后缓慢、均匀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Pt),在此压力下持续时间应不少于1min。

c.试验中不得有泄漏、破裂和可见的变形。

7.1.1.1.2试验压力

Pt=1.5×Pms,且不小于2.0MPa。

7.1.1.2喷射软管及接头(外购件进厂时抽检)

7.1.1.2.1试压方法

a.试验应在20℃±5℃的环境中进行;

b.试验采用水作加压介质,水温应不低于20℃;

c.试验时将软管一头堵塞,另一头接试压泵或试压台出口,以缓慢、均匀的速率升压,直

至破裂,记其最小爆破压力(Pb)。

7.1.1.2.2合格要求

最小爆破压力(Pb):二氧化碳型不应小于2.0×Pms,其他型不应小于3.0×Pms。

7.1.2推车式灭火器

7.1.2.1筒体水压试验

7.1.2.1.1试压方法

按7.1.1.1.1要求。

7.1.2.1.2试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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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7.1.1.1.2要求。

7.1.2.2喷射软管及接头水压试验

7.1.2.2.1试压方法

按7.1.1.2.1要求。

7.1.2.2.2合格要求

最小爆破压力(Pb):二氧化碳型不应小于1.5×Pms,其他型不应小于3.0×Pms。

7.2气密性试验

气密性试验采用浸水法进行。

7.2.1手提式灭火器试验方法

7.2.1.1干粉型、水型、泡沫型

将已充好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灭火器(可不带喷射软管及喷嘴)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清

水中,水面应高于灭火器顶端50mm以上,保持10min,不得有可见的泄漏气泡。

7.2.1.2二氧化碳型

a.将充装好灭火剂的灭火器(可不带喷射软管及喷嘴),浸没在50—55℃的温水中,水面高

于灭火器顶端50mm以上,保持30min,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b.阀门气密性试验:将阀门关闭,在阀门虹吸管连接处接入等于设计工作压力的空气,把阀

门全部浸没在不低于5℃的清水中,水面应高于阀体顶端50mm以上,保持30s,应无可见的泄漏

气泡。

将阀门开启,重复上述试验,不得有连续的泄漏气泡。

7.2.2推车式灭火器试验方法

7.2.2.1干粉型

将卸下车架、喷射软管等附件并已充好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灭火器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

清水中,水面高于灭火器顶端50mm以上,保持30min,不得有可见的泄漏气泡。

7.2.2.2水型、泡沫型

将卸下车架、喷射软管等附件并已充好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灭火器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

清水中,水面高于灭火器顶端50mm以上,保持10min,不得有可见的泄漏气泡。

7.2.2.3二氧化碳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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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卸下车架、喷射软管等附件并已充装好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50—55℃的清水中,水面

高于灭火器顶端50mm以上,保持30min,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7.3烘干

除水基型灭火器外,其它灭火器(包括手提式和推车式)的筒体在做完水压试验后都必须烘

干。

7.4压力指示器示值试验

维修或新购的压力指示器必须逐只试验。

a.将压力指示器安装在压力指示器示值试验装置上;

b.开启充气阀门,缓慢增压至灭火器标称工作压力的80%,关闭阀门并保压30s,观察压力

指示器指针应处在红区;

c.继续缓慢增压至灭火器标称工作压力,关闭阀门并保压30s,观察压力指示器指针应处在

绿区;

d.继续缓慢增压至灭火器标称工作压力的120%,关闭阀门并保压30s,观察压力指示器指针

应处在黄区;

e.开启卸气阀门,缓慢卸压,观察压力指示器指针应平稳、匀速下降,下降过程中不得有跳

动、停滞现象。

8维修铭牌

8.1维修合格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铭牌。

8.2维修铭牌应粘贴在灭火器(贴花)的背面筒体上。

8.3维修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a.维修单位和维修编号;

b.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

c.充装的灭火剂主要成份含量;

d.灭火器生产厂家、日期;

e.维修时间及检验员签章。

8.4历次维修铭牌不应相互覆盖或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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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维修记录

维修单位对维修的灭火器应逐一进行登记、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灭火器的使用单位、生产厂

家、生产日期、规格型号、水压试验压力、维修日期等维修信息,确保所维修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10检验

10.1维修出厂检验

维修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维修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表2,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

准的相关要求,方可出厂。

10.2维修型式检验

10.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维修的灭火器应做维修型式检验:

a.单位首次维修及增加维修种类时;

b.停止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c.维修单位厂址变动后;

d.上次型式检验满二年时;

e.行业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10.2.2维修型式检验检验方法按GB4351.1、GB/T4351.3和GB8109的规定进行。

10.2.3维修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1和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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