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339-2024 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南

DB12/T 1339-2024 Guidelines for Planning and Designing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in Urban Communities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1339-2024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8-09
实施日期
2024-09-10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20

CCSP50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339—2024

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南

Guidelinesforplanninganddesignofurbancommunitypublicservicefacilities

2024-08-09发布2024-09-10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1339—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规划原则和导向.....................................................................2

5分类分级与基本要求.................................................................3

6新建型城镇社区中心布局指引.........................................................7

7改造型和保留型城镇社区中心布局指引.................................................8

8规划实施...........................................................................9

附录A(规范性)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表..........................................10

附录B(资料性)提升型设施配置表....................................................22

附录C(资料性)津城圈层空间范围示意图..............................................24

附录D(资料性)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模式示意图..................................25

附录E(资料性)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建筑设计示例..............................28

参考文献.............................................................................30

I

DB12/T1339—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霍兵、王绍妍、李威、沈锐、李吉瑞、马晓萱、谢水木、谢爱华、周怡舟、车

昊、王亚男、郭晓君、韩莉莉、冯祥源、李若帆、公俐、王浩、李正晖、张潇、魏星、郭本峰、高瑾、

董天杰、郭宇、邱雨斯。

II

DB12/T1339—2024

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城乡

融合发展地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空间范围内的社区,及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类型可

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国家级、城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镇社区1urbancommunity

城镇范围内由一定的城镇居民组成的社区,包括街道社区、居委会社区、业委会街坊。

3.2

新建型社区new-builtcommunity

街道社区中现状用地占街道社区总可建设用地面积40%以下的社区。

3.3

改造型社区transformedcommunity

街道社区中现状用地占街道社区总可建设用地面积40%~80%的社区。

3.4

保留型社区reservedcommunity

街道社区中现状用地占街道社区总可建设用地面积80%以上的社区。

3.5

社区中心communitycenter

与社会管理层级对应,可提供各类基本公共服务的社区生活和公共服务中心,分为街道社区中心、

居委会社区中心。

3.6

街道社区中心sub-districtcommunitycenter

以高标准、集约化、共建共享为规划设计原则,与街道对应,可服务5万人~10万人,提供各类基

本公共服务的社区生活和公共服务中心。

3.7

居委会社区中心neighborhoodcommitteecommunitycenter

1参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社区分为城镇社区和乡村社区,本文件主要针对城镇社区范围。

1

DB12/T1339—2024

以高标准、集约化、共建共享为规划设计原则,与居委会对应,可服务1万人左右,提供各类基本

公共服务的社区生活和公共服务中心。

3.8

居住社区residentialcommunity

居委会社区中主导功能为居住功能的社区2。

3.9

商务社区businesscommunity

居委会社区中主导功能为商务功能的社区3。

3.10

产业社区industrialcommunity

居委会社区中主导功能为产业功能的社区4。

3.11

混合功能社区mixedfunctioncommunity

居委会社区中各功能的规模比例相当且无法单独划分的社区,其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应兼顾多种

类型。

3.12

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urbancommunitypublicservicefacilities

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本文件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以街道社区级

及以下级别为主。层级方面主要包括街道社区级、居委会社区级及业委会街坊级;类别方面主要包括八

大类,分别为:教育(托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

施、管理与服务设施、市政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

4规划原则和导向

4.1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改变传统居住区规划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模式和千人指标做法,

在满足安全、环保和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类型和标准。坚持公共服务设

施与公共交通、公园绿道等紧密结合,最大化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可达性。增强社区韧性,实现服务设

施空间的动态适应和弹性预留,提高社区应对各类灾害和突发事件的事先预防、应急响应和灾后修复的

能力,建设安全、低碳的健康社区,促进人与社会、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注重设施的场所营造。

4.2构建街道、居委会两级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高品质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在

满足安全、环保和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类型和标准。公共服务设施集中

设置,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构建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中心。

4.3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思路。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

供给效率和需求导向的配套服务水平,完善城市和社区功能。公共服务设施宜进行周期性考虑,随着居

民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需求变化,关注公共服务设施生长性规划设计思维。

4.4提出差异性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提高需求导向的配套服务水平。保障规划实施的有效性,

针对新建、更新、改造等不同类型的社区,或者不同区位特征的社区,根据特定区域人口年龄结构,在

2居住功能占地面积超过可建设用地面积60%或建筑面积超过80%的社区,优先以占地面积为主判定。

3商务功能占地面积超过可建设用地面积60%或建筑面积超过80%的社区,优先以占地面积为主判定。

4产业功能占地面积超过可建设用地面积60%或建筑面积超过80%的社区,优先以占地面积为主判定。

2

DB12/T1339—2024

设施规模和类型选择上精准把握人群需求,针对老年社区5、青年社区6、儿童友好社区7等采取差异化的

规划策略。新建社区应留足建设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宜在成片开发建设前将社区中心与道路市政

设施和公园绿地一同集中建设,保障相关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老旧社区应以改建、扩建、补建公共服务

设施为主,相对集中。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创新技术探索,项目实施中可结合区位、地

形、环境等因素因地制宜设置各类设施,满足各方面多样化需求。

4.5实施属地化管理,强调保障公共利益,强化公众参与。引导社会多方参与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治

共享。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属地化管理或行业

主体与属地化共管。引导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类设施以市场配置为主。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公益性公

共服务设施可以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使用社会闲置用房,盘活存量空间资源。

5分类分级与基本要求

5.1设施分类

5.1.1教育(托育)设施

基础型教育(托育)设施包括:高中、初中、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托育服务机构)。除上述设施外,宜设置社区学校、学龄儿童养育托管中心作为提升型教育(托育)

设施,产业社区、商务社区宜结合适龄儿童人口设置婴幼儿养育站。新建型社区的义务教育设施宜采用

小班制。有条件配备提升型设施的地区参照执行。

5.1.2医疗卫生设施

城镇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宜设置工疗康体服务中心、诊

所作为提升型医疗卫生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宜与社区养老体系有机结合。

5.1.3文化设施

城镇社区文化设施包括: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含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社区

文化活动站(含社区青少年活动站、社区老年活动站),宜设置文化广场、文化展示馆、社区图书馆作

为提升型文化设施。

5.1.4体育设施

城镇社区体育设施包括: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宜设置社区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健身房、小型体育公园、骑行道、健

身步道作为提升型体育设施。

5.1.5养老服务设施

5以老年人为主要居住对象(人口构成中老年人口占一半以上),专门为老年人的需求规划和设计的居住社区,又称为老

龄化社区。充分考虑老年人生活方式和实际需要,将居家养老与社区服务相结合,营造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具有时

代气息的居住空间。多以成片开发为主。

6基于青年人生活习惯和生活需求打造的具有办公社交区域、私密居住空间、主题化公共活动区等不同功能分区的居住社

区。社区的形式更具年轻化、规范化、主题化,满足青年群体需求,是集居住、生活、分享、创业、社交为一体的实体

社区。

7以保护和促进儿童发展为宗旨,以儿童及其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为服务对象,在安全友好的社区公共空间提供包括文

化、教育、健康等多维度普惠型服务的社区。

3

DB12/T1339—2024

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

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m2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个街道(镇)不少于

一家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5.1.6商业服务设施

城镇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商业服务中心、菜市场、社区商业服务网点、社区食堂、生活服

务站、房屋租赁机构、会所、再生资源回收点等,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外,宜以市场

需求为导向,按需配置。

5.1.7管理与服务设施

城镇社区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

党群服务中心、警务室、社区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办公室、活动室、安全用房、电商配送点

等,其中安全用房可用于公共卫生防疫等在内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新建社区宜先期建设街道社区中心和居委会社区中心,且宜与学校集中布局。

5.1.8市政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

5.1.8.1城镇社区市政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站点、公交首末站、公交车站、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充换电设施、无障碍设施、

给水服务站、再生水服务站、燃气服务站、公共厕所、邮政所、小型垃圾转运站、基层环卫机构、10kV

变电站、10kV箱式变电站、电信设备间、有线电视设备间、燃气中低压调压站、燃气中低压调压柜(箱)、

换热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环卫清扫班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智能基础设施接入机房。

5.1.8.2防灾避难场所应依据相关标准和专项规划结合社区中心公园布置。

5.1.8.3消防设施应满足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规范和规划的要求。

5.2设施分级

5.2.1基本要求

对应街道(镇)级、居委会级、业委会级三个层级,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层级上分为街道社区

级、居委会社区级和业委会街坊级三级公共服务设施。

注: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标*的为提升型设施。

5.2.2街道(镇)级

街道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图书馆*、文化广场*、文化展示馆*

——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社区学校*、学龄儿童养育托管中心*

——社区商业服务中心、菜市场

——街道办事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大(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社区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健身房*、小型体育公园*、

骑行道*;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5.2.3居委会级

4

DB12/T1339—2024

居委会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社区文化活动站

——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养育站

——社区商业服务网点、社区食堂(产业/商务社区基础型设施,居住社区提升型设施)、生活服

务站*、房屋租赁机构*

——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警务室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室外健身器械、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健身步道*

——社区卫生服务站、工疗康体服务中心*、诊所*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

5.2.4业委会级

业委会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业委会办公室、活动室、物业管理用房、安全用房、电商配送点

——居民健身场地、室外健身器械

——会所*、再生资源回收点*

5.3配置基本要求

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基础型和提升型两种类型,基础型设施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设施,提

升型设施为高标准配置的设施或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之外的设施。应优先确保基础型服务设施配置,有针

对性地配置提升型服务设施。新建社区根据需要宜配置提升型设施。

5.4规模和布局

5.4.1规划布局原则

5.4.1.1街道社区级和居委会社区级设施宜集中设置、进行多样性选择,形成具有文化特色的社区中

心。其中,新建型社区应形成社区中心;改造型社区和保留型社区依据现状,相对集中布局,补充完善

设施短板。改造型社区宜结合改造地块建设形成社区中心,保留型社区现状没有社区中心的可结合存量

空间资源形成社区中心。

5.4.1.2街道社区中心和居委会社区中心宜集中建设,可采用综合体形式或集群分散式。统筹设置级

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整合规划、建筑、景观要素。成片开发的新区和新建型社区

根据不同区域的开发建设规模,形成相对完整的设施共建模式,即“大集中”;根据实际用地和建设条

件,形成功能相近、适宜集中设置的设施共建模式,即“小集中”,“小集中”适用于建成区内可改造

用地集中的区域和改造型社区。

5.4.1.3同类或功能相近的设施宜集中布局,促进空间共享,满足功能复合化、多样化、集约化。

5.4.1.4社区中心除教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单独计算配建停车设施外,集中规划建设社区机动车公

共停车场(库)和社区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不再对单项设施重复进行停车设施配建计算。

5.4.1.5设施布局应考虑邻避和行业规范要求。

5.4.2一般要求

5.4.2.1教育(托育)设施应远离各种危险源,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位置,避免教育(托育)设施过度

集中给周边道路和停车带来过大压力;不宜与传染病医院、太平间、殡仪馆、小型垃圾转运站等相邻,

5

DB12/T1339—2024

服务范围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等;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

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

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

防护标准的要求。

5.4.2.2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宜临近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幼儿园以及小学等公共

服务中心布局;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宜在街道空间范围内适当居中布局,可与公

建结合建设,宜独立设置,应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

5.4.2.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位于街道社区中心区域,并宜与老年人设施毗邻布局;不宜与菜市场、

中小学、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小型垃圾转运站等设施毗邻;社区卫生服务站宜与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毗邻设置。

5.4.2.4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在新建型社区和改造型社区宜集中配置,并统筹考虑服务周边建成区;菜

市场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和地域范围相适应,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设施相协调,可作为社区中心

的一部分。街道社区中心可结合区位和交通条件形成动态适应的方案,进行分步滚动实施。居委会社区

中心宜形成小型商业街道、小型社区商业中心模式。

5.4.2.5社区管理设施(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居委会等)可合建,但每处设施应设独立的出入口。

5.4.2.6文化设施选址应符合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等原则,与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使用

同一场地进行建设时,应独立成区,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5.4.2.7体育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宜与社区文

化活动中心结合设置,形成街道文体中心。学校体育场馆宜对外开放,并设置对社会开放的独立出入口。

体育设施可结合绿地、广场、建筑内部或屋顶等设置。宜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并统

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在不妨碍防洪排涝、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建设健

身步道等。

5.4.2.8公安派出所应设置于辖区中心区域,交通便捷,临靠城市道路,同时保证周边环境无污染源

和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场所,有较好的市政设施条件,满足安全防卫、反恐等要求。

5.4.2.9市政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配置应以其相关专项规划为依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

配置,在满足安全卫生等前提下宜与相关服务型设施集中设置于各级社区中心。

5.4.2.10给水服务站、再生水服务站、燃气服务站、邮政所宜集中设置,可与各级中心统筹合建,提

升服务便捷度。小型垃圾转运站、基层环卫机构等环卫配套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邻避要求、环境保护、环

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的要求。10kV变电站、10kV箱式变电站、电信设备间、有线电视设备间、燃气中低

压调压站、燃气中低压调压柜(箱)、换热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环卫清扫班点、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点等公用设施的布局应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使用需求灵活设置。

5.4.2.11公共交通站点宜结合社区中心设置。围绕轨道站点合理布置与轨道接驳相关的交通设施,包

括公交首末站、公交车站、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等。公交首末站、公

交车站和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结合专项规划和周边需求分散布置。公交首末站和机动车公共停车

场(库)可通过用地兼容,进行立体化和综合化设计。社区非机动车公共停放设施应统筹社区空间资源

灵活分散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易燃易爆、多尘或者有腐蚀气体的场所;

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集体宿舍、医院病

房楼、门诊楼、历史保护建筑等贴邻设置;与周边建筑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6m。轨道交通站点、公交

首末站、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加油(加气)站等宜引入适度多元化的商业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

场(库)宜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机动车充电、维修、保养、美容、清洗综合服务网点。

5.4.2.12公共卫生防疫、防灾避难场所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设置。

6

DB12/T1339—2024

5.4.2.13宜将“传统邻里开发模式”和“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发展模式”相结合。打破简单化的功能

分区,注重传统的邻里空间的塑造,营造宜人的社区邻里生活方式,强调交往空间、传统邻里街坊的重

要性,实现合理的设施步行可达性,打造公共建筑、公园绿地、广场相结合的高品质交往空间。

6新建型城镇社区中心布局指引

6.1一般要求

6.1.1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特性、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各类设施宜共建共享,形成街道级和居委

会级两级社区中心。

6.1.2社区中心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处,结合交通枢纽、公园绿地,沿主要

生活性道路布置。构建功能综合、空间集聚的公共服务中心。新建型社区应集中设置街道级设施,围绕

公共交通站点、公园绿地和中学布局,形成街道社区中心,毗邻街道社区中心宜设置可供社区商务办公

和社会办医的用地,具体规模可根据实际建设需求规划建设;新建的居委会社区应集中设置居委会级设

施,围绕小学、幼儿园和公园绿地布局,形成居委会社区中心。业委会级设施具有服务特定性强、规模

小型化的特点,宜结合街坊具体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以满足便利服务为主,灵活布局,统筹设置。

6.2新建街道社区中心设施构成

6.2.1新建街道社区中心总用地约30hm2,总建筑面积200000m2~400000m2。街道社区中心除街道级公

园、高中、初中等用地较大的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和市政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外,通过同类功

能集中布置、停车共享等方式,集约节约用地。街道之家(公共服务设施集群)用地面积宜控制在2hm2

左右,总建筑面积不应低于22800m2(不含教育设施、社区商业服务中心、市政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安

全设施)。其中,医疗卫生设施建筑面积5000m2,文化设施建筑面积3000m2,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8000m2,菜市场1000m2,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建筑面积5800m2,设施规模要求详见附录A附表A.1。

6.2.2新建街道社区中心在配置基础型设施基础上宜参照附录B采用提升型设施配置。

6.3街道教育(托育)设施布局

街道社区中心宜与高中、初中、小学、职业教育、社区学校(含老年教育、职业培训、技能辅导、

课外拓展等)毗邻配置。新建型社区的初中、高中宜合并配置为完全中学。

6.4新建居委会社区中心设施构成

6.4.1新建居委会社区中心总用地约3hm2,总建筑面积约15000m2。居委会社区(居住社区)中心除小

学、幼儿园、公园绿地外,宜采用同类功能集中和合并设置、分时使用等方式集约节约用地。邻里之家

(公共服务设施集群)用地面积宜控制在0.7hm2以内,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250m2(不含教育设施)。

其中,医疗卫生设施建筑面积230m2,文化设施建筑面积300m2,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500m2,商业服

务设施建筑面积3200m2,社区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建筑面积920m2,公共厕所建筑面积100m2。基础型设

施规模要求详见附录A附表A.2。体育设施宜与公园结合设置,与学校操场分时共享。

6.4.2新建居委会社区(商务社区、产业社区)中心基本设施内容详见附录A附表A.3。

6.4.3新建居委会社区中心在配置基础型设施基础上宜参照附录B采用提升型设施配置。

6.5新建业委会街坊设施构成

新建业委会街坊设施(业主之家)内容与规模以本节为准,基础型设施规模要求详见附录A附表A.4。

6.6社区中心区位圈层系数

7

DB12/T1339—2024

6.6.1津城由中心向外围分为中心活力圈层、生态宜居圈层和田园城市圈层三个区域(附录C)。滨

海新区、外围五区等其他区域宜根据自身空间结构特点进行相应的圈层划分。

6.6.2根据所在区位圈层,新建社区中心(公共服务设施集群)的用地规模采用相应的系数进行弹性

控制。中心活力圈层不小于0.8;生态宜居圈层不小于1.0;田园城市圈层1.2。

6.6.3社区中心用地“规模系数”弹性控制下,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功能空间应满足控制

性详细规划和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6.7社区中心规划布局引导

6.7.1街道社区中心

6.7.1.1街道社区中心宜布局在重要公共交通站点300m以内的区域,宜与学校比邻,围绕公园绿地布

局,并设置在安全、便利、人群较易到达的地段。街道社区中心可由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组成,统筹公

共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宜包括服务中心(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活动广场(可与室外运动场地结合)、

交通设施(轨道公交站点、停车设施)、公园绿地等,布局模式参见附录D。

6.7.1.2公共服务设施的组合建设宜独立布局;管理型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公

安派出所、司法所,其中具备服务和接待群众功能的房间宜设置在建筑首层。以上设施可合建,但街道

办事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应设独立的出入口;当以上建筑合建时,宜配建机动车公共停

车场(库);服务型设施包括文化、体育、医疗及养老设施等,合建时应设各功能独立的出入口,便于

分时分区管理。

6.7.2居委会社区中心

6.7.2.1居委会社区中心宜结合小学、幼儿园、交通站点、社区公园绿地,沿主要生活性道路布置,

小学宜布置在居委会社区中心的边缘,提供等候、交往、临时停车空间,布局模式参见附录D。

6.7.2.2公共服务设施的组合建设宜独立布局,组合建设时应集中设置,且应保障各类设施的功能性、

舒适性和可达性;管理型设施包括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警务室等,其中居委会、警务室应有独立的

出入口,警务室应设置在首层;服务型设施包括社区文化活动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

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厕所等,合建时应组织好场地与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为室外多功能运动

场、室外综合健身场地提供安全、便捷的室外环境,公共厕所应设有独立的出入口。

7改造型和保留型城镇社区中心布局指引

7.1规划布局原则

改造型社区和保留型社区有条件的可将功能相近设施合并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组合建设宜独立布

局,结合建设时应集中设置且应保障公益性设施的功能性、舒适性和可达性。

7.2规模要求

7.2.1一般规模要求

街道社区中心、居委会社区中心及业委会街坊基本设施的配置内容参照附录A附表A.1、附表A.2、

附表A.3、附表A.4,规模要求详见附录A附表A.5,车位按照配建标准配置,宜集中布局。改造型社区和

保留型社区可在配置基础型设施基础上增配提升型设施,规模要求参照附录B。

7.2.2弹性控制要求

8

DB12/T1339—2024

7.2.2.1保留型社区和改造型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系数宜为0.8~1.0。

7.2.2.2改造型社区宜按高标准建设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功能定位上宜与周边地区形

成互补,在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上统筹兼顾周边地区,可结合用地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统筹实施。

7.2.2.3保留型社区、老区补建设施的情形,结合现状相对集中设置,并尽可能补充完善公共服务设

施,改善居住社区环境,在满足设施基本功能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用地规模可适度缩小。保留型社区应

结合城市更新统筹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7.2.2.4应根据社区主导功能、居住人群特点等因素,突出满足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需求,如老

龄化程度较高的社区,其对应的养老设施指标可相应提高。规划新增设施应尽量结合可开发改造地块补

建,如在保留型社区中确实无法同时补建所有新增公共服务设施时,可结合近远期时序统筹安排。

8规划实施

8.1街道社区中心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位置和用地,统一建设、管理、运营。街道之家、

菜市场在开发建设前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实施。

8.2居委会社区中心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中确定位置和用地,统一建设、管理、运营。邻里

之家应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8.3业委会级设施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业委会街坊(业主之家)应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

同步交付使用。

8.4建设示例参见附录E。

9

DB12/T1339—2024

A

A

附录A

(规范性)

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表

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见表A.1至表A.5。

表A.1新建街道社区中心设施内容表

建筑面积独立占地

类别配置内容类型备注

(m2)面积(m2)

宜按照提升型设施配置:30班完全中

15750~

33000提升型学,每班可容纳40人左右;车位按照配

18000

建标准单独配置。

教育

学制六年,宜按照每班40人规划一处30

(托育)完全中学

班完全中学,宜结合生源情况分期开发

设施12600~

26400基础型建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附录A表A.5

14400

建设24班完全中学,每班可容纳50人左

右;车位按照配建标准单独配置。

15750~

33000提升型

18000

合计

12600~

26400基础型

14400

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0——基础型

设施

室外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室内建筑面积,

文化设施社区文化活动中心3000——基础型结合设置时,布局宜与公园绿地、广场

相邻。

社区体育场(馆)或宜同时配置本提升型设施,确有困难

20001200提升型

全民健身中心*的,可建设基础型设施。

体育设施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3200基础型宜与公园绿地、学校结合设置。

结合建设时应配置不小于400m2活动场

养老院地;每床位占地面积18㎡~44㎡;每床

7000——基础型

养老服务(老年养护院)位建筑面积不小于35㎡;一般规模为

设施200张。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1000——基础型

市场化设施,规模可根据实际建设需求

社区商业服务中心25000——基础型建设;车位按照配建标准与菜市场结合

商业服务配置。

设施合建时应设置在首层,原则上不超过2

菜市场1000——基础型层。车位按照配建标准与社区商业服务

中心结合配置。

10

DB12/T1339—2024

表A.1(续)

建筑面积独立占地

类别配置内容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