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814-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 814-2010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emission standard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0年10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起草人:
- 蔡慧华、徐家颖、罗超、郑丽琴、谭赟华、刘玲英
- 出版信息:
-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火ICS13.020.40
Z61
备案号:30688—2011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814—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forfurniture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2010-10-22发布2010-11-0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4/814—2010
前言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慧华、徐家颖、罗超、郑丽琴、谭赟华、刘玲英。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I
DB44/814—2010
引言
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
量,加强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控制和管理,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
准。
II
DB44/814—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内家具制造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GB16297-1996,定义3.1]
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
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16297-1996,定义3.2]
3.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GB16297-1996,定义3.3]
3.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1
DB44/814—2010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onitoringconcentrationthresholdoffugitiveemission
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7
涂装工艺paintingtechnics
为保护或装饰家具,在其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
3.8
溶剂型涂料solventcoating
以有机物为溶剂介质的涂料。
3.9
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GB16297-1996,定义3.10]
4.技术内容
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
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4.1.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执行第Ⅰ时段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
标准。
4.1.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1执行。
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污染物
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
苯110.40.4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201.21.0
总VOCS60303.62.9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2执行。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苯0.1
甲苯0.6
二甲苯0.2
总VOCS2.0
2
DB44/814—2010
4.4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
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表1所列排放
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4.5.2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4.5.1的要求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
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5.3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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