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366-2018 山东省涉路工程技术规范

DB37/T 3366-2018 Shandong Provinc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road-related engineering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3366-2018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10-18
实施日期
2018-11-18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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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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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3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80.01

P66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3366—2018

山东省涉路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InvolvedinHighwayEngineeringofShandongProvince

2018-10-18发布2018-11-18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3366—2018

目次

前言.......................................................................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上跨公路的涉路工程........................................................2

6下穿公路的涉路工程........................................................6

7与公路并行的涉路工程......................................................9

8平面交叉与接入公路的涉路工程.............................................12

9施工交通组织.............................................................14

10涉路工程报审文件编制要求................................................18

附录A......................................................................23

附录B......................................................................32

I

DB37/T3366—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北京中交华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逄健敏、李国东、赵尚栋、孟涛、张军方、任继仓、毕玉峰、刘伟、侯德藻、

刘传波、谢军、张婉、马川义、常德。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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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地方公路交叉、并行的铁路、水利灌渠、

市政道路、城市供水、给排水、石油及天然气管道、电力线缆、通讯线缆等涉路工程越来越多,沿线村

庄、单位接入公路涉路需求日益增加。为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

需要,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2011年国家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结合

本省实际情况,山东省2013年制订了《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7年国家修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从法律法规层面给公路涉路工程管理提供了依据。目前,国家和我省尚未有配套的便于具体

操作的涉路工程技术规范,各相关行业规范要求参差不齐,不便于直接引用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完善

山东省公路涉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指导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合理制

定涉路工程技术方案,保障公路的安全运营,规范编制设计、施工技术文件,按照交通工作实现“标准

化、规范化、集约化、人本化”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结合

本省公路交通特点,以近年来省内外工程实践和研究成果为依托,编制了山东省涉路工程技术规范。

III

DB37/T3366—2018

山东省涉路工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涉路工程技术的总体要求,术语和定义,上跨公路、下穿公路、与公路并行道路、平

面交叉与接入公路的涉路工程要求,施工交通组织,涉路工程报审文件编制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乡公路的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与技术评价,其他

道路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79-2013±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TB10098-2017铁路路线设计规范

TB10082-2017公路与市政工程下穿高速铁路技术规程

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233-2014110~75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1-201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14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423-2013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50424-2015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

GB50545-2010110~750kV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665-2011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JT/T1116-2017公路铁路并行路段设计技术规范

JTG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D20-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D60-201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D80-2006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JTG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D82-2009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范

JTGH20-2007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JTGH30-201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C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T15-2011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CECS246-2008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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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涉路工程

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上跨、下穿、并行、接入公路的建设工程,以及在建筑控制区内对公路改扩建

规划、公路安全运营有影响的建设工程。

3.2

公路用地范围

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

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

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3.3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高速公路为主线用地两侧外各50m,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收费站周围各100m;

国道为公路用地外缘外不少于20m;省道为公路用地外缘外不少于15m;县道为公路用地外缘外不

少于10m;乡道为公路用地外缘外不少于5m。

3.4

路侧净区宽度

路侧净区宽度可分为计算净区宽度和实际净区宽度。实际净区宽度应为从外侧车道边缘线开始,向

公路外侧延伸的平缓、无障碍物、可供失控车辆重新返回正常行驶路线的带状区域宽度,包括硬路肩、

土路肩及可利用的路侧边坡、护坡道、边沟;计算净区宽度应根据公路平面线形指标状况、路基填挖情

况、运行速度计算确定。

3.5

与公路并行的涉路工程

与公路并行的涉路工程指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沿公路行驶方向布设的结构物及设施等。

4总则

4.1本规范规定了上跨公路、下穿公路、与公路并行、与公路平面交叉等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

要求,以及涉路工程报审文件的编制要求。

4.2涉路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它涉及公路及公

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工程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5上跨公路的涉路工程

5.1铁路上跨公路

5.1.1基本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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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铁路跨越公路位置宜选择在公路及铁路平、纵线形技术指标较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应考虑

通视、排水、管线埋设、非机动车道、拓宽等要求并留有侧向余宽。

5.1.1.2跨线桥桥墩、桥台、基础及其它附属结构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困难情况下,墩台基

础进入公路用地范围以内时,墩台身应在公路边沟以外;特殊情况下,铁路桥墩进入公路用地范围以内

边沟时,应恢复路侧边沟、设置路侧护栏;铁路桥墩基础应满足公路后期拓宽改建的施工要求,必要时

对铁路保护区内的公路按照规划断面同步实施;高速铁路跨越公路时,铁路桥梁基础不得侵入公路坡脚。

5.1.1.3跨越二、三、四级双车道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跨越四车道公路时,应一孔跨

越,不得在中间带设墩;跨越六车道及以上公路时,若须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中墩应与行车道平

行布设或采用独柱墩,基础型式宜采用桩基础,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留足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

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可对中央分隔带局部加宽,行车道按路线线形要求进行渐变。

5.1.1.4铁路跨线桥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应满足分隔带内通信光缆布设要求;对已有通信光缆

进行改移、迁建,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

5.1.1.5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桥面雨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当桥

面纵坡大于3‰时,跨公路桥孔可不设泄水孔,桥面水通过两侧边孔排泄;桥面纵坡较缓时可设密封

排水管系统将桥面水汇集至桥墩处排泄;铁路排水体系不得接入公路排水系统,不得影响公路安全和使

用功能。

5.1.1.6铁路跨越公路时,跨线桥孔及前后不小于10m范围内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防落网;铁路

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脱轨、防侧翻设施。

5.1.1.7铁路跨越公路净高不大于5.5m时,应设置限高标志,跨越一、二、三、四级公路时应设置

限高保护门架,应在门架横梁上设置夜间反光标志;跨越公路桥孔的墩柱或桥台立面应设置夜间反光标

志。

5.1.2限制跨越公路的位置

5.1.2.1不满足视距要求的平面交叉口范围内,或设置跨线桥后影响行车视距的路段;

5.1.2.2平曲线半径小于250m的弯道路段(特殊情况下经视距验算,可加大跨径跨越);

5.1.2.3小于视觉需要的一般最小竖曲线半径的竖曲线底部;

5.1.2.4公路隧道口100m范围内;

5.1.2.5互通立交区(鼻端以内)、收费站及收费广场。

5.1.3交叉角度

铁路与公路立体交叉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角宜大于45°,且满足汽车通行视距要求。因

条件受限无法满足要求的,应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5.1.4垂直净高

铁路跨越公路的净空高度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且满足公路养护的需要。跨越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垂直净高应不小于5.5m,跨越三、四级公路应不小于5.0m。

5.1.5坠物防护要求

铁路跨越公路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铁路道砟等掉落到公路路基范围内。

5.1.6施工要求

5.1.6.1涉路工程跨越公路跨线桥孔应优先采用转体施工、顶推施工、预制安装、挂篮悬臂浇筑、悬

臂拼装等不占用公路路面的施工方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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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涉路工程在公路用地界内施工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

5.1.6.3铁路跨越公路跨线桥孔采用桥式支架、满堂支架现场浇筑施工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半幅

预留净空不小于8m×5m,二、三级公路预留净空不小于8m×5m,四级公路预留净空不小于4.5m×4.5

m;非机动车、行人混合交通量较大路段,还应在两侧预留净空不小于3m×3.5m非机动车通道;当

无法满足预留通道条件,应设置临时道路绕行。

5.1.6.4桥梁支架技术要求

a)跨线桥采用落地支架施工时,应对桥梁支架各种工况进行结构验算,确保支架安全稳定;

b)桥梁支架应设置坚实可靠的基础,当支架直接落在沥青路面上时,应采取可靠的路面保护措施;

c)通行汽车的门洞应采用桥式支架,并设置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条形基

础可以采用现场浇筑或预制安装;

d)采用落地支架施工时,支架两侧临空面应设置密目防护网,支架底设薄钢板、防落篷布等进行

封闭;

e)支架搭设与拆除阶段应进行交通管控,可采用部分封闭或半幅封闭交通、半幅通行的方式,尽

量缩短路面封闭施工时间;特殊情况可设临时保通道路,封闭施工。

5.1.6.5桥墩及基础施工

a)路侧桥墩施工

一般情况下,跨线桥基坑距公路用地范围应不小于2m,特殊情况下桥墩基础进入公路用地范围内施

工时,应在土路肩设置满足要求的临时护栏。距离公路较近时,应在靠近公路一侧桥墩设密目防抛网;

基坑边缘距公路土路肩外缘最小距离不小于3m,并对基坑采用钢板桩等进行支护,为避免破坏既有路基,

地面以下部分防护桩在工程完工后宜保留,确保公路路基稳定、行车安全。

b)中央分隔带内中墩及基础施工

中央分隔带内桥墩基础施工,宜对附近超车道进行封闭;采用钻孔桩施工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坍孔措

施,钻孔桩泥浆不得污染路面、影响行车;桥墩施工时,应在墩身四周设密目防抛网。

5.1.6.6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向外100m、大中桥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范围内进

行爆破施工;特殊情况应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5.1.6.7法定节假日期间及特殊情况时,应停止占用公路路面的涉路工程施工,清理好施工作业控制

区,做好施工作业控制区的交通渠化、引导和应急准备。

5.2电力、通讯线缆上跨公路

5.2.1基本要求

5.2.1.1在现状和规划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不宜设置杆塔拉线、基础墩、支撑杆塔和其他突出路面的

结构物;杆塔宜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

5.2.1.2高压电力线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侧杆塔应采用独立耐张段,跨越二级及以下公路宜

采用独立耐张段;或杆塔至土路肩边缘距离大于杆塔高。并行公路的电力线路杆塔至土路肩边缘最小距

离应不小于杆塔高。

5.2.1.3杆塔的拉线应尽量垂直于公路布设。

5.2.1.4通讯线缆不宜上跨高速公路,如条件受限必须跨越公路时应在公路上方部分设置红白相间的

反光标识。

5.2.1.5高压电力线的安装和检修作业不应占用公路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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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在化工区跨越公路时,最大弧垂点不应设置在路面上方。

5.2.2交叉角度

架空输电线路、通讯线缆与公路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45°。因条件受

限无法满足要求的,可参考与公路并行的涉路要求,并进行专项论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5.2.3最小垂直净高

5.2.3.1电力、通讯线缆与公路路面的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

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如档距超过

200m,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70℃计算。

5.2.3.2所有电力线、通讯线距离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不同标称电压电力线的最小垂

直净高应满足表1的规定值。

表1不同标称电压电力线的最小垂直净高

标称电压(kV)<110~1102203305007508001000

最小垂直净高(m)6.07.08.09.014.019.521.527

5.2.4最小水平净距

电力线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照明灯具等建筑物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2所列数值。

表2边导线与公路构造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标称电压(kV)最小间距(m)

0~11.0

10~663.0

1104.0

2205.0

3306.0

5008.5

75011.0

80013.5

100016.0

5.2.5安全防护措施

5.2.5.1公路两侧支撑杆塔如有拉线,应设置拉线警示杆、紧线器警示罩。

5.2.5.2公路两侧的杆塔应设置“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的警告标志。

5.2.6施工要求

5.2.6.1公路用地附近搭设电力、通讯线缆施工支架,应保证施工支架的稳固,并制定施工支架安装、

拆除安全保障方案,采取可靠措施防止临时设施和电力线缆坠落到路面上。

5.2.6.2施工支架应尽量远离公路,其位置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外,距公路土路肩最小距离宜大于

施工支架高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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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3牵引绳索过路应选择车辆少、天气良好的时段进行;过路方式优先采用动力伞、小型飞行器

等空中传递方式;采用人工牵引过路方案时,应及时与交警、路政部门沟通协调,采用临时限速、限行

的短期交通管制措施。

5.2.6.4针对施工支架搭设、牵引绳索(承力绳)腾空过路、施工支架拆除等工况,编制相应的交通

组织方案,制定施工及交通应急预案,采取安全有效保障措施,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

5.3管道、输水渡槽、天桥及其它道路上跨公路

5.3.1管道、输水渡槽、天桥及其它道路跨越公路,应设置专用桥梁或支架跨越。

5.3.2其它道路上跨公路,跨越公路的桥孔两侧应设SS级桥梁护栏,并顺延台后路侧护栏,桥头设检

修踏步。

5.3.3管道、渡槽、天桥上跨公路应采取可靠防渗漏措施,确保对桥下公路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5.3.4石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污水管道和其它传送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作用的管道不宜

上跨公路。

5.3.5其它要求应按本规范“5.1铁路上跨公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6下穿公路的涉路工程

6.1基本要求

6.1.1穿越位置

下穿公路的管道、电缆、铁路等涉路工程应选择在地势开阔、地形平坦、地质条件良好、公路路基

较高路段穿越;不应在互通立交匝道包围区(鼻端以内)、公路平面交叉口、隧道口100m范围内等位置

穿越,不得在公路收费站下面穿越;特殊情况应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6.1.2穿越角度

管线、铁路等与公路交叉,宜从公路路基下方垂直穿越;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30°。因

条件受限无法满足要求的,应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6.1.3下穿方式、净空、间距要求

6.1.3.1铁路、其它道路下穿公路应通过公路分离立交桥(地道桥)或隧道穿越,分离立交桥、隧道

应同时满足铁路、其它道路建筑限界和公路桥梁、隧道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6.1.3.2电缆、通讯线缆、输水管道穿越公路,应设置套管,从套管内通过;水利输水明渠可采用涵

洞方式通过;35kV及以下电缆、通讯线缆、输水管渠也可利用现有公路桥隧通过,但不得占用公路建

筑限界、不影响现有桥涵结构物的使用功能,不影响公路的安全。

6.1.3.3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各级公路,应设置专用通道或套管;通道或套管应满足相应公路

等级的汽车荷载要求。石油、天然气管道采用套管穿越公路,一般情况下距离特大、大、中桥不应小于

100m、距离小桥不应小于50m;特殊情况下距桥墩(台)净距离不应小于5m,并采取必要的保护

措施。

6.1.3.4多条石油、燃气管道平行布置穿越公路,管道间净距不小于6m;其余管道平行布置穿越公

路,套管净距不小于1倍套管外径。

6.1.3.5石油、天然气等管线采用定向钻施工穿越公路,管线埋置较深,在采用管壁加厚、防腐措施

加强等安全保障条件下,地质条件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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