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151-202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 151-2020 Boiler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0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天津环科瞻云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姚立英、常文韬、张洪铭、杨意章、王真、张丽娜、周阳、李璠、王文秀、张丽敏、 王永敏、李志强、吴岳、刘玲、李雨蒙。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151—2020
代替DB12/151-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boiler
2020-08-11发布2020-08-12实施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151—2020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
6实施与监督........................................................................7
I
DB12/151—2020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管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
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99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收严了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燃煤锅炉基准含氧量;
——增加了新建燃气锅炉一氧化碳排放限值;
——增加了锅炉房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强调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管控要求;
——调整了锅炉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范围;
——更新了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增加了达标判定。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天津环科瞻云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姚立英、常文韬、张洪铭、杨意章、王真、张丽娜、周阳、李璠、王文秀、张丽敏、
王永敏、李志强、吴岳、刘玲、李雨蒙。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批准。
II
DB12/151—202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及锅炉房无组织
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
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等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
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气体燃料
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执行;使用轻油、生物质油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
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1
DB12/151—2020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973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津环规范〔2019〕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
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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