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2885-2023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1/T 2885-2023

辽宁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2885-2023
标准类型
辽宁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0-30
实施日期
2023-11-30
发布单位/组织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建筑大学、辽宁省气象局、辽宁秦恒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超强防火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实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绿建(斯维尔)软件有限公司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40.30

CCSP33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2885—2023

代替DB21/T2885—2017

备案号J10922-2023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standardforenergyefficiencyofresidentialbuildings

2023-10-30发布2023-11-30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standardforenergyefficiencyofresidentialbuildings

DB21/T2885-2023

J10922-2023

主编单位: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编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单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3年11月30日

2023沈阳

前言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

/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科[2020]1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标准及技术文献,结合辽宁省工程实际,并在广泛征求

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气候子区与室内外热环境计算参数、

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供暖通风空气调节与燃气节能设计、建筑给水排水节能设

计、建筑电气节能设计、附录、条文说明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标准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

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要求;2.完善了部分节能指标;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

衡判断指标为全年供暖能耗;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方法采用与参照建筑对比评

定法;5.增加了燃气系统节能设计等内容;6.标准附录增加了暖通、给排水等设备

专业节能汇总表;7.完善了附录外窗及建筑材料性能表。

本标准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由辽宁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反馈到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南大街88号,邮编:110005,E-mail:lnjzjz75@163.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建筑大学

辽宁省气象局

辽宁秦恒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超强防火保温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实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

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绿建(斯维尔)软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员:王庆辉曹辉高汉民贾洁高睿阳

楼世竹潘志颖冯国会黄艳春王越

徐向飞郑宝华朱宝旭李林唐亚平

王炳希王海刚由炜盛袁璐隋玲玲

武德宁王子韩姝娜王光文程先胜

霍延威陈立男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宋波毛兵赵立戈玉民郑襄勤

白阳

2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碳达

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改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

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集体宿舍、公寓、养老院等居

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和建筑碳排放:

1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通过建筑与

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供暖能耗;

2通过暖通、燃气、给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能源系统利用效

率和输送效率;

3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1.0.4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现行

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

2术语

2.0.1供暖度日数(HDD18)heatingdegreedaybasedon18℃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18℃的差值乘以

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供暖度日数。

2.0.2空调度日数(CDD26)coolingdegreedaybasedon26℃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26℃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26℃的差值乘以

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空调度日数。

2.0.3计算供暖期天数(Z)heatingperiodforcalculation

采用滑动平均法计算出的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计算供暖期天数

仅供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时使用,与当地法定的供暖天数不一定相等。

2.0.4体形系数(S)shape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2.0.5传热系数(K)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building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

的热量。

2.0.6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Km)mean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buildingenvelope

考虑了围护结构单元中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传热系数,简称平均传热系数。

2.0.7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8窗墙面积比(M)windowtowallratio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

2.0.9建筑遮阳系数(SCs)shadingcoefficientofbuildingelement

在照射时间内,同一窗口(或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外表面)在有建筑外遮阳和没有

建筑外遮阳的两种情况下,接收到的两个不同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0.10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SHGC)solarheatgaincoefficient(SHGC)of

transparentenvelope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门

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

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的热量两部分。

2.0.1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buildingenvelopethermalperformance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满足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

的全年供暖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

权衡判断。

2.0.12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g

4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能耗用

的基准建筑。

2.0.13换气次数airchangerate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2.0.14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η1)efficiencyofnetwork

管网输出总热量与输入管网的总热量的比值。

2.0.15耗电输热比(EHR-h)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heatquantiny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6耗电输冷(热)比(EC(H)R-a)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cooling(heat)

quantity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

的比值。

2.0.17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coefficientofperformanceofairsource

heatpumpunits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电量的比值。

2.0.18计算集热器总面积(AjZ)calculationforgrosscollectorarea

指单栋住宅全楼所有用户均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生活热水,太阳能保证率满

足标准要求时,所需设置在屋面的太阳能集热器的总面积计算值。

2.0.19全装修居住建筑fulldecorationresidentialbuildings

在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管线作业完成、所有固定面全部铺装粉刷完

毕,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空调、照明供电及智能化系统等全部安装到位,厨房、

卫生间等基本设置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

建筑。

2.0.20地源热泵系统ground-sourceheatpumpsystem

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

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系统。

2.0.21空气源热泵系统airsourceheatpumpsystem

以空气作为低温热源,由空气源热泵机组、输配系统和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

空调系统。根据建筑物内系统不同,分为空气源热泵热风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2.0.22全年性能系数(APF)annualperformancefactor

在制冷季节及制热季节中,机组进行制冷(热)运行时从室内除去的热量及向室

内送入的热量总和与同一期间内消耗的电量总和之比

2.0.23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seasonalenergyefficiencyratio

在制冷季节中,空调机(组)进行制冷运行时从室内除去的热量总和与消耗的电

5

量总和之比。

2.0.2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solarthermalsystem

将太阳辐射能转化为热能,为建筑供热水,供热水及供暖,或供热水、供暖或(及)

供冷的系统。分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暖系统以及太阳能供暖空调等复合应用

系统。

2.0.25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solarphotovoltaic(PV)system

利用太阳能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

2.0.26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powerdensity

正常照明条件下,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额定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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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0.1新建居住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

30%,平均节能率应为75%。

3.0.2新建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

2

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6.8kgCO2/(m∙a)以上。

3.0.3新建居住建筑群及建筑的总体规划应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并应有利于

冬季增加日照和降低冷风对建筑影响,夏季增强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

3.0.4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当

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

3.0.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当地资源与适用条件统筹规划,并应

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要求。

3.0.6辽宁省各地区气候区属与室内外热环境计算参数按附录A确定。

7

4建筑与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考虑冬季

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组织好自然通风,并有利于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的应用。

4.1.2建筑物朝向宜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主要

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3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S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当体形系数不符合表4.1.3规

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S限值

建筑层数

气候区属

≤3层>3层

严寒C区≤0.55≤0.30

寒冷A区≤0.57≤0.33

4.1.4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M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其中,每套住宅允许一个

房间在一个朝向上的窗墙面积比不大于0.6。当窗墙面积比不符合表4.1.4规定的限值

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4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M限值

窗墙面积比M

朝向

严寒C区寒冷A区

北≤0.25≤0.30

东、西≤0.30≤0.35

南≤0.45≤0.50

4.1.5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0.10,寒冷

地区不应大于0.15。

4.1.6楼梯间宜供暖。建筑出入口处应设过渡空间或双道门等防寒措施,门宜采用

自动密闭措施。

4.1.7地下公共空间如车库等,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采光设施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应大于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4.1.8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0.4。

4.1.9新建居住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8

4.1.10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建筑物上安装太

阳能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且不得造成光污染。

4.1.11太阳能系统与构件及其安装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的要求;

2由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构成的围护结构构件,应满足相应围护结构构

件的安全性及功能性要求;

3安装太阳能系统的建筑,应设置安装和运行维护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防止

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4.1.12空气源热泵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且避免短路;

2应避免受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3噪声和排出热气流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和维修;

5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措施;

6应设置安装、维护及防止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根据建筑物所处城镇的气候区属不同,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

4.2.1-1、4.2.1-2中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

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1-1严寒C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传热系数K[W/(m2∙K)]

围护结构部位

≤3层建筑>3层建筑

屋面≤0.20≤0.20

外墙≤0.30≤0.40

架空楼板及外挑楼板≤0.30≤0.40

窗墙面积比≤0.30≤1.60≤2.00

外窗、阳台

0.30<窗墙面积比≤0.45≤1.40≤1.80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1.20≤1.20

非供暖地下室顶板(上部为供暖房间时)≤0.45≤0.45

屋面天窗≤1.60≤1.60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隔墙、楼板≤1.50≤1.50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1.50≤1.50

分隔供暖设计温度温差大于5K的隔墙、楼板≤1.50≤1.50

9

围护结构部位保温材料层热阻R[(m2∙K/W)]

周边地面≥1.80≥1.80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2.00≥2.00

表4.2.1-2寒冷A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传热系数K[W/(m2∙K)]

围护结构部位

≤3层建筑>3层建筑

屋面≤0.25≤0.25

外墙≤0.35≤0.45

架空楼板及外挑楼板≤0.35≤0.45

窗墙面积比≤0.30≤1.80≤2.20

外窗、阳台

0.30<窗墙面积比≤0.45≤1.50≤2.00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1.70≤1.70

屋面天窗≤1.80≤1.80

非供暖地下室顶板(上部为供暖房间时)≤0.50≤0.50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隔墙、楼板≤1.50≤1.50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2.00≤2.00

分隔供暖设计温度温差大于5K的隔墙、楼板≤1.50≤1.50

围护结构部位保温材料层热阻R[(m2∙K/W)]

周边地面≥1.60≥1.60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1.80≥1.80

4.2.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应为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

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一

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方法确定。

2外门窗的传热系数应为主体部分(包括透明面板和非透明面板)和框等的整体

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可按照本标准附录B取值。

3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4周边地面是指室内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周边地面及与土壤接触的地

下室外墙只需计算保温材料层的热阻,周边地面及非周边地面的当量传热系数应按本

标准附录B的规定取值。

4.2.3幕墙、外窗(包括封闭阳台外窗)、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应具有良好的

密闭性能,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2015中要求的6级。

4.2.4居住建筑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

2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1)凸窗凸出(从外墙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

2)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该朝向外窗降低15%以上;

3)凸窗的不透明顶板、底板、侧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

限值。

4.2.5封闭式阳台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

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

第4.2.2条和第4.2.4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4.1.4条的规定。

3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

性能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4条的规定,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表4.1.4的规定

时,可不对阳台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4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

性能不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4条的规定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

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本标准第4.2.1条中所列限值的120%,严寒地区阳台窗

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m2·K),寒冷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20W/(m2·K),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间宽度时,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

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4.2.6居住建筑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20,并应

采取可以调节换气量的措施。居住建筑宜选用窗式或墙式微量通风换气系统,有条件

的宜选用有余能回收的换气系统,以降低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

4.2.7居住建筑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4.2.8居住建筑的主要使用房间(卧室、书房、起居室等)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

小于l/7。

4.2.9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

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4.2.10外窗(门)框的安装应尽量靠近外墙主体外侧,外窗(门)框(或附框)与墙体之

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密实,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外窗(门)洞

口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窗(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

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当外窗(门)的安装采

用金属附框时,应对附框进行保温处理。

4.2.11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

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当变形缝内填充保温材料时,应沿高度和顶边水

平方向填满,且缝边水平、垂直方向填充深度均不应小于1000mm,且填充材料应与变

11

形缝两侧墙体有效结合。

4.2.12地下室外墙应根据地下室的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

4.2.13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应进行密封处理,外窗(门)框周边、穿墙管线和洞

口应进行有效封堵。

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当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大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限值,窗墙面积比不大

于本标准4.1.4条规定的限值,且围护结构各部位热工性能参数均符合本标准第4.2.1

条、4.2.2条规定的限值时,可直接判定该设计建筑物的全年供暖耗电量符合本标准4.3.2

条的规定。当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及4.2.1条中围护结构各部位热工性能参数中有任

意一条不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4.3.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耗

电量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

的供暖耗电量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

供暖耗电量不大于参照建筑。

4.3.3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得低于以下基本要

求:

1窗墙面积比最大值不应超过表4.3.3-1的限值;

表4.3.3-1窗墙面积比最大值

朝向严寒C区寒冷A区

北0.350.40

东、西0.400.45

南0.550.60

2屋面、周边地面、地下室外墙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4.2.1条规定的限

值;

3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热系数最大值不应超过表4.3.3-2的限值。

表4.3.3-2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热系数K最大值

气候区属外墙K[W/(m2·K)]架空或外挑楼板K[W/(m2·K)]外窗K[W/(m2·K)]

严寒C区0.500.502.20

寒冷A区0.600.602.50

4.3.4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

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4.1.3条、第4.1.4条、第4.2.1条规定的参数,

参照建筑应按本标准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其他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3.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应采用能按照本标准要求自动生成参照

12

建筑计算模型的专用计算软件,软件应具有以下功能:

1采用动态负荷计算方法;

2能逐时设置人员数量、照明功率、设备功率、室内温度、供暖和空调系统运

行时间;

3能计入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4能计算建筑热桥对能耗的影响;

5能计算10个以上建筑分区;

6能直接生成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报告。

4.3.6主要计算参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内计算温度:18℃;

2换气次数:0.50h-1;

3供暖系统运行时间:0:00~24:00;

4照明功率密度:5.0W/m2;

5电器设备功率密度:3.8W/m2;

6房间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25m2;

7人员在室率、照明使用率、电器设备使用率符合表4.3.6-1~表4.3.6-3的规

定;

表4.3.6-1人员在室率

时段

房间类型

123456789101112

卧室1.01.01.01.01.01.00.50.50.00.00.00.0

起居室0.00.00.00.00.00.00.50.51.01.01.01.0

厨房0.00.00.00.00.00.01.00.00.00.00.01.0

卫生间0.00.00.00.00.00.50.50.10.10.10.10.1

辅助房间0.00.00.00.00.00.10.10.10.10.10.10.1

时段

房间类型

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卧室0.00.00.00.00.00.00.00.00.51.01.01.0

起居室1.01.01.01.01.01.01.01.00.50.00.00.0

厨房0.00.00.00.00.01.00.00.00.00.00.00.0

卫生间0.10.10.10.10.10.10.10.50.50.00.00.0

辅助房间0.10.10.10.10.10.10.10.10.10.00.00.0

表4.3.6-2照明使用率

房间类型时段

13

123456789101112

卧室0.00.00.00.00.01.00.50.00.00.00.00.0

起居室0.00.00.00.00.00.51.00.00.00.00.00.0

厨房0.00.00.00.00.00.01.00.00.00.00.00.0

卫生间0.00.00.00.00.00.50.50.10.10.10.10.1

辅助房间0.00.00.00.00.00.10.10.10.10.10.10.1

时段

房间类型

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卧室0.00.00.00.00.00.00.00.01.01.00.00.0

起居室0.00.00.00.00.00.01.01.00.50.00.00.0

厨房0.00.00.00.00.01.00.00.00.00.00.00.0

卫生间0.10.10.10.10.10.10.10.50.50.00.00.0

辅助房间0.10.10.10.10.10.10.10.10.10.00.00.0

表4.3.6-3电器设备使用率

时段

房间类型

123456789101112

卧室0.00.00.00.00.00.01.01.00.00.00.00.0

起居室0.00.00.00.00.00.00.51.01.00.50.51.0

厨房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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