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465-2018 司法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
DB37/T 3465-2018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supervision work specification for in-process and post-process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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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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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页数:3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3465—2018
司法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
2018-12-29发布2018-01-29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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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原则...........................................................................2
4.1依法依规.......................................................................2
4.2科学有效.......................................................................2
4.3公开公平.......................................................................2
5监管主体及职责.....................................................................2
6监管人员及监管对象.................................................................2
6.1事中监管人员名录库.............................................................2
6.2事后监管人员名库录.............................................................2
6.3监管对象名录库.................................................................3
7监管事项...........................................................................3
7.1基本要求.......................................................................3
7.2行政许可事中监管事项...........................................................3
7.3行政许可事后监管事项...........................................................3
8监管程序...........................................................................4
8.1事中监管程序...................................................................4
8.2事后监管程序...................................................................4
8.2.1双随机、一公开.............................................................4
8.2.1.1监管方式...............................................................4
8.2.1.2工作要求...............................................................4
8.2.1.3工作程序...............................................................4
8.2.2年度考核...................................................................6
8.2.2.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7
8.2.2.2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年度考核...............................................7
8.2.2.3司法鉴定年度检查考核...................................................8
8.2.2.4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9
8.2.3投诉处理..................................................................10
8.2.3.1基本原则..............................................................10
8.2.3.2工作要求..............................................................10
8.2.3.3工作程序..............................................................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内容及分值................................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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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资料性附录)公证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及分值..................................5
附录C(资料性附录)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及分值..............................8
附录D(资料性附录)仲裁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及分值.................................13
附录E(资料性附录)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内容及分值...........................15
附录F(资料性附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过程记录表..................................1
附录G(资料性附录)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过程记录表..............................2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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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司法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司法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延河、李志愿、肖向荣、袁帅等。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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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司法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监管主体、监管对象、
监管事项、监管程序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司法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程序规则》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55号)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司法行政许可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2
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
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有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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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双随机、一公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4基本原则
4.1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
4.2科学有效
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和方式方法,运用科学手段优化监管政策、强化监管措施。
4.3公开公平
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管检查制度。监管的事项、方式、频率、程序、结果等
应依法公开。
5监管主体及职责
5.1司法行政事中事后监管的主体为省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5.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一般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应的法律
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及承担行政许可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5.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和监督本省的司法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5.4设区的市级、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辖区内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上级司
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部署和安排,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5.5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自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检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
查确有困难的,可报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选调人员参与检查。
5.6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监管绩效。复查以案卷审
核为主,必要时可实地检查。
6监管人员及监管对象
6.1事中监管人员名录库
事中监管人员应持有行政执法证,其组成应以司法行政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为主,以其它
相关部门执法监督人员为辅。
6.2事后监管人员名库录
6.2.1名录库应按照法律服务行业分类,应包含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所在单位等信息,实行动态
管理。
6.2.2事后监管人员应持有行政执法证,其组成应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部门和法律服务业务主管
部门执法人员为主,以其它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为辅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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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监管对象名录库
6.3.1事中监管对象名录库一般为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业务的单位及个人。
6.3.2事后监管对象名录库为省内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名录库应按照法律服务行业分类,
包含机构名称、所属行政区域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7监管事项
7.1基本要求
应制定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实行
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7.2行政许可事中监管事项
7.2.1省级事中监管事项为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7.2.2市级事中监管事项为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7.3行政许可事后监管事项
7.3.1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基本情况;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履行律师义务情况。
7.3.2律师事务所具体监督检查内容及考核分值见附录A。
7.3.3公证机构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基本情况;
——公证队伍建设情况;
——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管理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
7.3.4公证机构具体监督检查内容及考核分值见附录B。
7.3.5司法鉴定机构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内容包括:
——执业资质情况;
——遵守鉴定程序情况;
——诚信执业与对外服务情况;
——队伍建设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
7.3.6司法鉴定机构具体监督检查内容及考核分值见附录C。
7.3.7仲裁机构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内容包括:
——仲裁委员会队伍建设;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建设情况;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队伍建设情况;
——案件办理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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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聘任管理情况;
——变更后备案情况;
——制度建设情况。
7.3.8仲裁机构具体监督检查内容及考核分值见附录D。
7.3.9基层法律服务所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内容包括:
——基本情况;
——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履行基层法律服务义务情况。
7.3.10基层法律服务所具体监督检查内容及考核分值见附录E。
8监管程序
8.1事中监管程序
8.1.1事中监管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8.1.2一般应通过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专家评审等形式,
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8.1.3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反馈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8.2事后监管程序
8.2.1双随机、一公开
8.2.1.1监管方式
8.2.1.1.1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8.2.1.1.2在一个年度内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可组织开展一次或多次检查活动。
8.2.1.2工作要求
8.2.1.2.1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通过细化分工,明确监管职责,公开抽查程序、检查事项,依法履
行职责,进行事后监管。
8.2.1.2.2随机抽取,随机选派。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
依抽施查,限制监管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8.2.1.3工作程序
8.2.1.3.1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检查实施方案应明确: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检查比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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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3.2确定抽查比例
抽查比例见下表。
表1抽查比例表
机构省级抽查比例设区市级抽查比例县(市、区)及抽查比例
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级司法行
律师事务所1%5%-10%
政机关确定
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级司法行
公证机构5%≥10%
政机关确定
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级司法行
司法鉴定机构10%≥10%
政机关确定
仲裁机构20%————
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级司法行
基层法律服务所2%5%—10%
政机关确定
8.2.1.3.3明确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一般可包括:
——自查。由抽检对象自行进行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的住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
——网络监测。通过互联网技术监测手段实施检查比对;
——邮寄专用信函。通过向法律服务机构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以确认其是否能通过登记的住所或
者执业场所取得联系。
8.2.1.3.4抽取检查对象
8.2.1.3.4.1司法行政机关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非相应法律服务行业类别)中的工作人员作为
抽取操作人,从相应类别的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以抽签的方式按照抽查比例的1.5倍随机
抽取检查对象。
8.2.1.3.4.2抽取的法律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接受检查时,按抽取顺序依次递补。
8.2.1.3.4.3由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部门派出代表,作为抽取监督人对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8.2.1.3.4.4随机抽取过程应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保存留证,同时填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过
程记录表》(见附录F),由抽取操作人和抽取监督人签字确认。
8.2.1.3.5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8.2.1.3.5.1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非相应法律服务行业类别)中的工作人员作
为抽取操作人,从相应法律服务行业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以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取必要数量的执法
检查人员,同时多抽取1倍的执法检查人员作为递补。
8.2.1.3.5.2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检查时,按抽取顺序依次递补。
8.2.1.3.5.3由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部门派出代表,作为抽取监督人对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8.2.1.3.5.4随机抽取过程应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保存留证,同时填写《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
员过程记录表》(见附录G),由抽取操作人和抽取监督人签字确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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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3.6实施检查
8.2.1.3.6.1明确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后,应及时向抽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明确告知检查时间、
方式、内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执法人员名单,请其准备和配合检查工作。
8.2.1.3.6.2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方案中设定的检查方式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形成
检查报告。
8.2.1.3.7意见反馈
8.2.1.3.7.1对各单位检查情况应进行反馈。
8.2.1.3.7.2反馈方式包括现场反馈及事后反馈。其中,现场反馈可视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
事后反馈,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8.2.1.3.8整改落实
8.2.1.3.8.1发出整改通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检查对象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8.2.1.3.8.2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各被检查单位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按照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提出整改落实的具体工作方
案,明确整改落实的目标、任务、时限和具体措施,明确分管领导、分管部门的责任,建立销号制度、
逐项处理,确保整改到位。
8.2.1.3.8.3集中整改问题
各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要从强化思想教育、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严
格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集中整改。
8.2.1.3.8.4加强监督检查
检查组要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8.2.1.3.9结果运用
8.2.1.3.9.1对故意对抗检查或在工作中故意规避法律法规和政策底线、故意隐瞒不报、故意久拖不
决的,应坚决处理。
8.2.1.3.9.2对需要修改完善的制度性问题,要加强调研,及时提出意见。
8.2.1.3.9.3对涉及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要注意收集情况信息,进行专题报告。
8.2.1.3.9.4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8.2.1.3.9.5检查结果应作为各法律服务单位年度考核及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8.2.1.3.9.6按照规定将监督情况通过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
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被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称、登记号、抽查时间、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抽查结果等情况。
8.2.1.3.9.7检查结果经领导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8.2.1.3.9.8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8.2.2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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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8.2.2.1.1工作依据
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8.2.2.1.2工作程序
8.2.2.1.2.1下发通知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省级通知要求拟定本辖区年度考核方
案。
8.2.2.1.2.2考核内容
应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
内容: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
——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8.2.2.1.2.3考核时间
应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进行。
8.2.2.1.2.4考核方式
可采取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8.2.2.1.2.5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
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
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8.2.2.1.2.6检查结果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8.2.2.1.2.7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
查考核的结果在指定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
8.2.2.2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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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2.1工作依据
按照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山东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
细则》《山东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和《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标准》规定的量化指标进行。
8.2.2.2.2工作程序
8.2.2.2.2.1下发通知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省级通知要求拟定本辖区年度考核
方案。
8.2.2.2.2.2考核内容
上年度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
8.2.2.2.2.3考核时间
每年5月之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工作。
8.2.2.2.2.4考核方式
实地检查与调阅材料、核实情况相结合。
8.2.2.2.2.5组织实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考核工作。
8.2.2.2.2.6检查结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行业内通报,市、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形成考核报告逐级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8.2.2.2.2.7意见反馈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考核情况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
议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8.2.2.3司法鉴定年度检查考核
8.2.2.3.1工作依据
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8.2.2.3.2工作程序
8.2.2.3.2.1下发通知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通知要求拟定本辖区年度考核方案。
8.2.2.3.2.2司法鉴定机构考核内容
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时,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执业资质及管理情况;
——业务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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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业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
——队伍建设情况;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8.2.2.3.2.3司法鉴定人考核内容
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年度考核时,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执业资质情况;
——执业表现情况;
——教育培训情况;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8.2.2.3.2.4考核时间
每年的十二月至第二年二月集中进行。
8.2.2.3.2.5考核方式
可采取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8.2.2.3.2.6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报送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考核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的考核
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司法鉴定机构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县(市、区)司法局报备
的司法鉴定人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评定考核
等次。
8.2.2.3.2.7检查结果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8.2.2.3.2.8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司法
鉴定人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司
法鉴定人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
8.2.2.4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
8.2.2.4.1工作依据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
所年度考核办法》和《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
8.2.2.4.2工作程序
8.2.2.4.2.1下发通知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要求负责年度
考核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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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4.2.2考核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对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做出评价。基层法律工作者年
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对执业表现做出评价,评定考核结果等次,
记入本人执业档案。
8.2.2.4.2.3考核结果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8.2.2.4.2.4考核时间
每年4月至6月完成上年度考核工作。
8.2.2.4.2.5考核方法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
落实。
8.2.2.4.2.6考核结果运用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
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并将考核结果在市级以上媒
体予以公告。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
案。
8.2.2.4.2.7意见反馈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考核情况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
议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8.2.3投诉处理
8.2.3.1基本原则
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8.2.3.2工作要求
8.2.3.2.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建
立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进行汇总统计分析。
8.2.3.2.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服务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
8.2.3.2.3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协会实施行业惩戒;法律服务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
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8.2.3.3工作程序
8.2.3.3.1投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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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3.1.1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填写投诉登记表,投诉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
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
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8.2.3.3.1.2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
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
8.2.3.3.1.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
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应当由行业协会惩戒的投诉,不
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办法。
8.2.3.3.1.4对于收到的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
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其他书面决定送达投诉人。
8.2.3.3.2调查处理
8.2.3.3.2.1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8.2.3.3.2.2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并根据调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
定,并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8.2.3.3.2.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发现问题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8.2.3.3.2.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应当将投诉
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的执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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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内容及分值
要素一级评价指标二级评价指标分值得分备注
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够满足服务的要求,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
4每少一项扣1分。
律师事务所基本构或者办公场所的情形。
建设情况(8分)在显著位置悬挂本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标准,公示本所律
基本情况4每少一项扣1分。
师相关信息、业务办理流程,公示投诉电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
(20分)
能够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合伙人、
日常管理情况
住所、分所派驻律师等事项。财务管理、办案管理、档案管理、考勤管理、自律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12每少一项扣1分。
(12分)
制度健全。
执业律师管理情
能够及时为律师办理转所手续,并能及时收回并按规定上交转所、注销的律师执业证书。1办理不及时的扣1分。
况(1分)
政治和职业道德建立政治思想教育机制,年度内集体政治学习至少4次以上,并有学习记录。1集体政治学习不足4次的扣1分。
执业纪律教育情
况(2分)年度内至少组织本所律师开展一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并有评查档案。1不开展评查活动的扣1分。
律师队伍
积极参加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年度内本所律师完成点睛网律师学院60课不参加业务培训或完不成学习任务
建设情况1
业务学习和职业时以上的学习任务。的扣1分。
(15分)培训情况(2分)
出资组织本所律师参加2次以上外出培训学习。1完不成任务的扣1分。
成立本所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小组。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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