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636.3-2023 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第3部分:听力残疾儿童

DB34/T 4636.3-2023 Rehabilitation Basic Public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 Part 3: Children with Hearing Disabilitie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4636.3-2023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0-07
实施日期
2023-11-07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适用范围
-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CCSA0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636.3—2023

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第3部分:

听力残疾儿童

Basicpublicservicespecificationofdisabledchildrenrehabilitation

—Part3:Hearingdisabilitychildren

2023-10-07发布2023-11-07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636.3—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34/T4636《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的第3部分。DB34/T4636已经发布了

以下部分:

——第1部分:孤独症儿童;

——第2部分:智力残疾儿童;

——第3部分:听力残疾儿童;

——第4部分:肢体(脑瘫)残疾儿童。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心怡康残疾人康复中心、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

心、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合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庐阳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

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晓莉、陈婷、沈谊、孟雪华、汤丽娟、鲁林旺、郭红琼、高青琳、丁勇、李

鸣、刘亚琳。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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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第3部分:听力残疾儿童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听力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康复服务要求、服务评价及

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6675.1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6675.2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6675.3玩具安全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6675.4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6296.1声学测听方法第1部分:纯音气导和骨导测听法

GB/T16296.2声学测听方法第2部分:用纯音及窄带测试信号的声场测听

GB/T16296.3声学测听方法第3部分:言语测法

GB24436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听力残疾hearingdisability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的声音以及言语声,以致

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来源:GB/T26341-2010,4.3]

4基本要求

4.1服务机构

4.1.1应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合法执业资格,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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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取得教育或医疗资质。

4.1.2应建立教育教学、卫生保健、档案、安全与应急、人力资源、财务等规章制度。

4.1.3常年日受训服务儿童人数不低于20人。

4.2场地环境

4.2.1建筑选址应安全、交通便利,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

予贮存地。

4.2.2机构的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公共建筑的三层及以下,符合JGJ39的要求。有防滑、防撞、防

水、防电、防火等安全措施。机构如使用租赁房舍,应租赁合法合规建设、独立、安全的房舍,租赁期

应不少于2年,且开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4.2.3应根据残疾儿童的障碍特征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并符合GB50763的要求。

4.2.4公共区域内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设有明显标识,并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9的要

求。

4.2.5各类功能房间及康复区域、康复设施标识清晰,在开展仪器治疗的醒目区域张贴操作规范。

4.2.6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康复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温度适宜,

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定期消毒、杀菌。

4.2.7机构总面积应与收训儿童人数相适应,生均实际教学活动面积不低于7m2,宜有室外活动场地。

4.3设施设备

4.3.1功能房间

4.3.1.1功能用房应完备、布局合理、场所固定且自成一体。

4.3.1.2测听室每间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m2,且符合GB/T16296.1、GB/T16296.2、GB/T16296.3

关于声场及测听室建设的规定。

4.3.1.3集体活动室不少于2间(包括亲子教室),每间场地面积不低于2m2/人,宜采用单元式布

局,应进行吸音降噪处理,本底噪声应小于45dB(A),混响系数应在0.4ms~0.6ms之间,信噪比

应不小于15dB。

4.3.1.4个别化训练室每间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m2,个别化训练室与机构在训儿童配比应不低于1:6,

应进行吸音降噪处理,本底噪声应小于35dB。

4.3.1.5玩教具及图书陈列室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应不少于50m2。

4.3.1.6康复评估室(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室)、培训室、教师办公室至少各1间,每间使用面积应不

少于15m2。

4.3.1.7应设立档案室,专项用于收集、保存记录听力残疾儿童个体生长、康复和发展情况的资料数

据。有条件的机构宜单独设立,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20m2。

4.3.1.8应有专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

4.3.2设施配备

4.3.2.1功能房间内的设施配备应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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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功能房间内设施配备

序号功能房间功能房间内设施

1测听室应配备测听设备或便携式听力计等

应配备儿童课桌椅、多媒体教学设备、适合儿童特点的玩教具等,班级

2集体活动室

中有三种以上的区角,材料的投放具有丰富性、层次性和适合性

应配备个训用桌椅、图书、玩教具、助听设备保养包、听觉言语能力评

3个别化训练室

估工具、希-内学习能力评估工具、格雷费斯评估工具等

4玩教具及图书陈列室应配备玩教具、图书等

5康复评估室(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室)基本的康复与教学评估设备、供家长学习的康复普及读物、玩教具等

6培训室、教师办公室应配备桌椅、资料柜、档案柜、电脑等

7档案室应配备档案柜等

4.3.2.2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至

少保存3个月。

4.3.2.3所购买和使用的康复训练器械应符合GB24436的要求。

4.3.2.4所购买和使用的玩具应符合GB6675.1、GB6675.2、GB6675.3和GB6675.4的要求。

4.4服务人员

4.4.1机构应设置业务主管、听力技术人员、康复教师、卫生保健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保育员等岗

位,宜配备心理咨询师。

4.4.2业务主管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听力残疾儿童康复相关知识,具有三年以上管理经验。

4.4.3听力技术人员应持有助听器验配师资质,经过听力学专项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为听力残

疾儿童提供听力服务的能力。

4.4.4康复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听觉言

语康复评估和教学能力。

4.4.5卫生保健人员可为医师、护士或保健员,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

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4.4.6档案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档案管理和信息、图片处理技能。

4.4.7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业以上文化程度,持健康证,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4.4.8心理咨询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具有一定的心理咨询工作经

验。

5康复服务流程

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流程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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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建档

签订协议

初期评估

制定康复训练计划

康复实施

持续性评估计下

末期评估复

结档

转介离开机构继续下一周期训练

康复随访

图1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流程图

6康复服务要求

6.1接案建档

6.1.1收集听力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初步了解听力残疾儿童的问题与需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既往康复史及康复效果;

——听力残疾情况;

——听力残疾产生原因;

——其他疾病及残疾情况;

——有无过敏史、家族遗传性疾病;

——家庭基本信息。

6.1.2机构应为每名听力残疾儿童建立独立完备的康复档案并有独立编号,宜建立电子档案并收入影

像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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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料:基本信息、诊断证明、听力学检测等;

——协议资料:服务协议、保险协议等;

——评估资料:初期评估记录、持续性评估记录、末期评估记录等;

——教学资料:康复计划、教学方案、训练记录、转介记录等。

6.1.3应注意保护儿童个人信息,与听力残疾儿童有关的档案应保存至其离开机构5年。

6.2签订协议

机构应与听力残疾儿童家长签订知情同意书、协议等,提示听力残疾儿童家长康复服务相关风险。

6.3初期评估

应使用初期评估表(见附录A)对听力残疾儿童进行初期评估,明确康复需求。

6.4制定阶段性康复计划

6.4.1根据初期评估的结果制定康复目标,康复目标应包括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短期目标:最迫切、最容易解决的功能性改善;

——长期目标:参与日常活动的功能性改善。

6.4.2应根据评估结果,紧密结合听力残疾儿童不同年龄段、听觉年龄等,制订科学合理的阶段性个

性化康复计划和目标方案,具体康复计划的实施应符合6.5的要求。

6.5康复实施

6.5.1服务内容

6.5.1.1听能管理

6.5.1.1.1通过开展听力检测、助听器调试、人工耳蜗调试、辅听设备选配等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适

宜的听觉放大输入,使其尽可能获得与实际年龄相适应的口语接受和表达交流、语言发育的机会,减少

永久性听力损失带来的听觉剥夺的影响。

6.5.1.1.2每个康复周期应至少进行2次助听设备的检测、调试和保养。

6.5.1.2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6.5.1.2.1听能发展

应包含察觉、分辨、识别、理解方面的训练。

6.5.1.2.2言语发展

应包含发音、超语段、音素(音节式仿说)到词语、细部功能字、四声及语调等方面的训练。

6.5.1.2.3语言发展

应包含语言的组成(语音、语义、语法、语用)方面的训练。

6.5.1.2.4认知发展

应包含对客观世界的认知(感觉、知觉、思维、想象、创造、问题解决、记忆等)方面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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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5沟通发展

应包含轮替、眼神注视、礼貌用语、开启互动话题、主动提问、沟通策略、维持话题等方面的训练。

6.5.1.3社会融合活动

6.5.1.3.1组织听力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社会融合,为

听力残疾儿童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

6.5.1.3.2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融合活动,每次应不少于1h。

6.5.1.4支持性服务

6.5.1.4.1对进入机构的听力残疾儿童家长定期进行培训和康复指导,使其了解基本的康复医学和康

复教育知识,初步掌握康复训练方面的技能技巧并能运用到日常训练中。

6.5.1.4.2对有心理咨询、辅导、治疗需求的听力残疾儿童及家庭,由心理咨询师按照专业操作规范

提供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

6.5.1.4.3应在机构或社区内开展康复咨询与宣传服务。

6.5.1.4.4每2个月至少开展1次家长培训,每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h。

6.5.2服务方法

6.5.2.1总体要求

机构应根据康复训练计划,安排并细化“月—周—日”康复训练活动,遵从听力残疾儿童生理发育

和行为特征开设相关课程,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幼小衔接适应性康复训练项目。

6.5.2.2个别化训练

针对听力残疾儿童在康复训练与教学活动中存在的能力不足问题,以及在情绪管理、沟通与行为支

持、社会交往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对其进行听觉、言语、语言、认知、沟通五大领域的一对一训练。

6.5.2.3集体活动

听力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内容应涵盖健康、社会、语言、艺术、科学五大领域的内容和要求,促进

听力残疾儿童身心和谐发展,帮助其成为未来学习和生活的成功参与者。

6.6康复效果评估

6.6.1持续性评估

应使用持续评估表(见附录B)对个别化训练康复效果进行评估,应每2个月评估一次,总结上一阶

段康复计划执行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并以此为依据调整或重新制定下一阶段康复计划。

6.6.2末期评估

6.6.2.1应在一个康复周期结束或儿童离开机构时应进行末期评估,评定听力残疾儿童在该机构的康

复训练计划完成情况和训练效果,以此为依据制定下一康复周期的康复计划。对于康复效果不明显的听

力残疾儿童,应组织专家进行个案会诊,根据专家会诊意见调整康复计划。

6.6.2.2末期评估使用的评估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听障儿童听觉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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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听觉行为分级评估;

——听障儿童语言能力评估;

——格雷费斯儿童精神发育检测(3周以下儿童);

——希—内学习能力测验(3周以上儿童);

——SIR言语可懂度分级标准。

6.7结档

6.7.1应在一个康复周期结束或儿童离开机构时进行结档,总结康复服务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康复

训练计划或转介建议。

6.7.2应汇总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走向信息,做好家庭康复指导、转介情况记录等工作。

6.8康复随访

应对离开机构的听力残疾儿童进行跟踪回访,填写随访记录录入档案并持续进行康复指导。

7评价与改进

7.1评价

7.1.1评价方式

机构可采用满意度调查、自查评定、召开家属或家长会议、上门家访等方式对服务进行评价。

7.1.2评价指标

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康复评估情况,应达到100%;

——康复建档情况,应达到100%;

——助听设备适配情况,应达到100%;

——康复训练效果,应达到85%;

——家长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度,应达到90%;

——康复随访情况,应达到100%。

7.2改进

针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归纳、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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