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125-2020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规范》

DB14/T 2125-2020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al Explosion Prevention Safety Inspection in Dangerous Places"

山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4/T 2125-2020
标准类型
山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9-01
实施日期
2020-12-01
发布单位/组织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山西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检查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场所: ——矿井井下;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军事设施; ——医疗室; ——陆、空、海交通运输工具;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蓄电池室。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西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太原科技大学
起草人:
朱建国、庞杰文、谢建林、刘艳、杨李根、高勇宏、马秀萍、韩小红、王波、 宋称心、 程海明、张旭东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9.260.20

K35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125—2020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规范

2020-09-01发布2020-12-01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2125—2020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3

5检查内容及技术要求.....................................................................................................................................5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气装置及电气设备检查表.................................................................................12

I

DB14/T2125—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太原科技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建国、庞杰文、谢建林、刘艳、杨李根、高勇宏、马秀萍、韩小红、王波、

宋称心、程海明、张旭东。

II

DB14/T2125—2020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检查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场所:

——矿井井下;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军事设施;

——医疗室;

——陆、空、海交通运输工具;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蓄电池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12476.2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

GB13955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7949.1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第1部分:常规测量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AQ3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DL/T664带电设备红外诊断应用规范

SH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DB14/T2125—2020

3.1

电气设备

系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

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3.2

爆炸性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

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

混合物的环境。

3.4

可燃性粉尘环境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

的环境。

3.5

危险场所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

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3.6

非危险场所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

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3.7

维护

将产品保持在或恢复到符合有关技术条件要求的状态,并实现其要求功能的综合活动。

3.8

检查

为了获取设备运行状态安全可靠的结论而采取的不拆卸或局部拆卸设备,并辅以一些测试措施而进

行的详细检查活动。

2

DB14/T2125—2020

3.9

初始检查

所有的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在投入运行前的检查。

3.10

定期检查

对所有的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的例行检查。

3.11

连续监督

由在专业安装及其使用环境方面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经常保养、检查、管理、监控和维修

电气装置,以便保持装置的防爆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3.12

目视检查

用肉眼而不用检测设备或工具来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螺栓丢失。

3.13

一般检查(专业)

包括目视检查以及使用检测设备,如活梯(必要的地方)和工具才能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螺栓

松动。

注:一般检查一般不要求打开外壳。

3.14

详细检查

包括一般检查以及只有打开外壳和/或(必要时)采用工具或检测设备才能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

如接线端子松动。

3.15

最高表面温度

气体最高表面温度指电气设备在允许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其表面或任一部分可能达到的并有可

能引燃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最高温度。

粉尘最高表面温度指在规定的无粉尘或有覆盖粉尘条件下试验时,电气设备表面的任何部分所达到

的最高温度。

注:该温度是在试验条件下所达到的。由于粉尘的隔热性,该温度随着粉尘厚度的增加而升高。

4基本要求

4.1通则

3

DB14/T2125—2020

为使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点燃危险减至最小,在装置和设备投入运行之前工程竣工交接验收时,

应对它们进行初始检查;为保证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可在危险场所长期使用,应进行连续监督和定

期检查。检查项目见附录A中表A.1~表A.9的相应条款。

注:某些检查项目如果制造商已进行了同等的检查,并且安装过程不可能影响到被制造商检查过的那些零部件,就

不要求全部的初始检查。例如:不要求隔爆型电机内部隔爆间隙的初始详细检查,但是,为方便现场导线连接

而拆下的接线盒盖在装配后宜进行检查。

4.2人员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应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这些人员应经过包括各种

防爆型式、安装实践、相关规章和规程以及危险场所分类的一般原理等在内的业务培训,这些人员还应

接受适当的继续教育或定期培训,并具备相关经验和经过培训的资质证书。

4.3连续监督和定期检查

4.3.1连续监督

4.3.1.1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对于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带有后缀“X”的产

品应符合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安全使用特定条件。

4.3.1.2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

定化验分析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4.3.1.3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

温升的规定。

4.3.1.4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4.3.1.5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

过规定。

4.3.1.6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4.3.1.7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

用的线孔,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

4.3.1.8检查充入正压外壳型电气设备内部的气体,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气量、气

压应符合规定,气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气口气温不得超过规定,微压(压力)继电器应齐全完整,动

作灵敏。

4.3.1.9检查油浸型电气设备的油位应保持在油标线位置,油量不足时应及时补充,油温不得超过规

定,同时应检查排气装置有无阻塞情况和油箱有无渗油漏油现象。

4.3.1.10设备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

可靠性。

4.3.1.11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

过产品规定值,检查灯具的光源功率和型号是否与灯具标志相符,灯具安装位置是否与说明规定相符。

4.3.1.12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其他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4.3.1.13正压外壳型防爆电气设备通风或换气的时间及保护功能须符合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警告牌

上的规定要求。

4.3.1.14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时,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和处理:

a)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时或确认断相运行状态;

b)电动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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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电动机或其他设备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冒火星;

d)机械负载出现严重故障或危及电气安全。

4.3.1.15为使粉尘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点燃危险减到最小,应检查原设计条件(粉尘类型、粉尘层

的最大厚度等)是否发生变化。

4.3.1.16移动式(手提式、便携式和可移动式)电气设备特别易于受损或误用,因此检查的时间间隔

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移动式电气设备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一般检查,经常打开的外壳(例如电池

盖)应进行详细检查。此外。这类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目视检查,以保证该设备无明显损伤。

4.3.1.17连续监督应由企业的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并作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

处理。

4.3.2定期检查

4.3.2.1定期检查可按表A.1~表A.9所示进行相应的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

4.3.2.2定期检查需要进一步的详细检查。

4.3.2.3检查等级和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的确定应考虑设备型式、制造商指南、影响损坏程度的因素、

使用的区域和以前的检查结果。在确定类似设备、装置和环境的检查等级和时间间隔时,应该利用这些

经验确定检查方案。

注:造成设备劣化的主要因素包括:易受腐蚀、暴露在化学制品或溶剂中,可能堆积粉尘或灰尘、可能进水、暴露

在过高环境温度中、机械损坏的危险、受到激烈的振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经验、未经批准的修改或调整、不

适当的维护,例如:未按制造商的建议进行维护。

4.3.2.4初始、定期和连续监督的所有结果应记录并保存2年。

4.4检查程序

4.4.1凡是具有爆炸性危险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都须使用电气防爆安

全设施。

4.4.2检查工作包括技术文件审查和实地检查两项内容。

4.4.3技术文件审查须送下列资料:

a)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b)相应危险区域内的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名称及其安全数据表(MSDS);

c)在用防爆电气产品清单,包括安装区域和位号等信息;

d)各防爆电气产品防爆合格证复印件(防爆检验机关颁发);

e)有关防爆电气设备特殊使用条件的说明性文件;

f)本质安全系统描述性技术文件;

g)有关安装质量的相关资料(安装公司提供)。

4.4.4检查后应编制检查报告。

4.4.5当装置或设施局部更改时,应重新检查。当装置或设施检查不合格时,企业应立即整改,整改

合格后报检查机构复查。

5检查内容及技术要求

5.1防爆电气设备

5.1.1防爆电气设备选型

5.1.1.1应符合整体防爆的原则,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维修方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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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应根据危险区域的分区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类别、级别、温度组别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

其级别和温度组别不应低于该危险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温度组别。

5.1.1.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表1要求。

表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选型

爆炸危险区0区1区2区

本质本质

本质隔充充

增安全正隔增安全正

安全爆油油N

防爆类型安型压爆安型压

型ia,型型型型n

型eia,型p型d型eia,型p

ibdoo

ibib

鼠笼型感应电动机○○○○○○

绕线型感应电动机

旋转△○○○×

电动同步电动机

△○×△○○○○

机类直流电动机○○○

电磁滑差离合器(无电刷)

△○×△○○

低压变压器(含起动用)

×△○○○○△

变压电抗线圈(含起动用)

△×△○○○○

器仪表用互感器

△×△○○○

开关、断路器

△○○

电熔断器○

气控制开关及按钮○○○○○○○

低压△

装电抗起动器和起动补偿器○○

开关

置起动用金属电阻器×○○○

和控△

和电磁阀用电磁铁○×○○

制器△△

电电磁摩擦制动器×○

气操作箱、柱

△○○○△○

设控制盘○○

备配电盘

△△○

固定式

△○×○○

移动式○

灯具

携带式○○

类△

指示灯类○×○○

镇流器○○○

信号信号、报警装置

○○△×○○○○○○

报警插接装置○○

装置接线箱(盒)○○○

等电气测量表计

○△×○○○○

注:表中符号“○”表示适用、“”表示慎用、“×”表示不适用。

5.1.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配置的原则包括:△

a)有可能过负荷的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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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事故排风用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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