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847-2007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DB37/T 847-2007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847-2007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7-12-03
实施日期
2007-12-10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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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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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93.010

P04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847-2007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2007-12-3发布2007-12-10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847-2007

前言

本标准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D、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发展促

进中心、山东省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青岛瑞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秦恒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济南豪邸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史坦富(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明海、王薇薇、王自福、孙洪明、许红升、于立强、潘晶晶、商怀帅、秦宇、

张俊峰、石景信、康勇、刘恩全。

I

DB37/T847-2007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基本要求、勘查、判定、评价、设计、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采暖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和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107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8175设备和管道保温设计导则

GB12021.3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4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6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110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144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DBJ14-35-2007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

DBJ14-036-20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既有公共建筑

是指已建成使用的公共建筑。

3.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50%)要求的既有公共建筑,应用节能技术与设备使其达到建筑节能标

准要求的过程。

3.3

围护结构

指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门窗、楼板和地面等,本规程专指既有公共建筑与

室外空气和非采暖空间的直接接触部分。

3.4

基层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直接与保温系统连接的墙身、楼板、地面及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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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外墙外保温系统

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的非承重保温构造的总称,一般由结合层(或粘结层)、保温层、防护层、饰

面层等组成的具有保温、防水和装饰功能的围护系统。

3.6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单位:W/(m2·K)。

3.7

采暖系统

锅炉机组、室外管网、室内管网和散热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3.8

空调系统

以空气调节为目的而对空气进行处理、疏松、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

仪表的总合。

3.9

锅炉运行效率(η2)

锅炉实际运行工况下的效率。

3.10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η1)

管网输出总热量(输入总热量减去各段热损失)与管网输入总热量的比值。

3.11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为W/(m3/h)。

3.12

输送能效比(ER)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之比,无因次。

3.13

制冷能效比(EER)

在规定的制冷能力试验条件下,机组制冷量一与制冷消耗功率之比,其值用W/W表示。

3.14

制热性能系数(COP)

在规定的制热能力试验条件下,机组制热量与制热消耗功率之比,其值用W/W表示。

3.15

遮阳系数(SC)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相同入射条件下透过3mm厚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无因

次。

3.16

可见光透射比

透过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4基本规定

4.1节能改造前,应对既有公共建筑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及建筑结构状况、热工性能、外装饰情

况以及公共环境进行勘查、判定和设计,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检测。

4.2勘查、判定、设计、检测、施工和验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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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遵循下列原则:

a)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论证;

b)围护结构改造应与室内供热、空调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c)应充分考虑应用可再生能源或低品位能源;

d)实施既有公共建筑改、扩建时,应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4.4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应优先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污染小、工艺便捷、投资

收益比高的技术。

4.5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使用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4.6外墙保温应优先采用外保温形式,宜选用预制外保温系统、薄抹灰外保温系统及机械固定外保温

系统。

4.7屋面宜采用倒置式保温做法。

4.8照明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

4.9节能改造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应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

施。

4.10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4.1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冬季采暖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

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4.12仅设置热水采暖系统的小型公共建筑,其采暖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和验收参照《既有居住建筑节

能改造技术规程》。

5勘查、判定

5.1勘查

5.1.1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查勘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a)房屋地形图及设计图纸;

b)房屋装修改造资料;

c)历年修缮资料;

d)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e)其他必要的资料。

5.1.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重点勘查下列内容:

a)荷载及使用条件的变化;

b)结构类型、地基基础及重要结构构件的安全性评价;

c)墙体材料和基本构造做法,墙面受到冻害、析盐、侵蚀损坏及结露情况;

d)屋顶基本做法及渗漏状况;

e)墙体热工缺陷状况;

f)门窗、幕墙用材及翘曲、变形、气密性和热工等状况。

5.1.3空调系统改造前应重点查勘下列内容:

a)单位建筑面积的空调冷、热负荷指标;

b)空调风系统、水系统的形式;

c)分室(区)温度调控、冷热量计量及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情况;

d)核算空调冷热源机组的性能系数(或能效比)及空气处理设备的性能指标;

e)核算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

f)核算空调风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

g)管道的保温隔热效果;

h)空调系统的运行效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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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判定

5.2.1判定改造原则

5.2.1.1当既有公共建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门窗气密性等不能满足节能

50%标准要求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5.2.1.2既有公共建筑不能实现建筑冷热源分摊计量时,应进行改造。

5.2.1.3既有公共建筑空调系统冷热源机组性能参数不符合附录A规定,并由此造成室温达不到要求

时,应进行改造。

5.2.1.4既有公共建筑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高于DBJ14-036-2006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应

进行改造。

5.2.1.5既有公共建筑空调系统冷热水的输送能效比(ER)高于DBJ14-036-2006标准规定的限值时,

应进行改造。

5.2.1.6照明系统不符合GB50034标准规定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5.2.2判定内容

5.2.2.1对需要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应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建筑的结构安全性、室内热环境状况,并经

设计验算或仪器检测后,作出综合判定。

5.2.2.2对加层或增加其他使用功能以及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对其可行性

作出判定。

5.2.2.3对既有公共建筑的外门窗、阳台门应进行传热系数、气密性能检查或抽样检测,作出判定。

5.2.2.4对围护结构宜选用规定性设计方法进行直接判定,当直接判定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性

能化设计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6设计规定

6.1总体要求

6.1.1当既有公共建筑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增加荷载或使用功能时,必须

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公共建筑结构安全性进行核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增加

部位与既有公共建筑的统一性。

6.1.2节能改造工程应根据节能改造的判定结论进行设计,其内容应包括:屋面、外墙(包括不采暖

楼梯间隔墙)、外窗、户门、不封闭阳台和单元入口门、直接接触室外空气和非采暖地下室的楼地面、

冷热源、输配系统、热计量温控系统及建筑照明系统等。

6.1.3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设计应满足DBJ14-036标准的要求。当既有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各部

分的传热系数、体形系数或窗墙比不符合DBJ14-036的规定值时,应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节能设

计计算。

6.1.4设计人员应根据既有公共建筑的结构形式、建筑层数、窗墙比、墙体材料性能及厚度和门窗形

式等因素选定合适的保温体系,经热工计算确定保温层厚度。

6.1.5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应进行防水和密封构造设计。

6.1.6冷热源改造设计遵循以下原则:

a)公共建筑冷热源应符合本地区总体规划要求,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或设备;机组或

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经综合论证后确

定;

b)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应优先选用作为采暖或空调的冷热源;具有热电厂的地区,

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c)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具备地表水或废水等水源条件时,宜采用水源热泵系统,具备可供换热

器埋管用的地下空间和冷热负荷基本平衡时,宜采用土壤源热泵采暖空调系统;热泵系统设计和施工应

符合GB50366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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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有地热水资源可供开发时,可采用地热水梯级利用系统;

e)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充分利用太阳能作为热水热源和辅助采暖热源;

f)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实现电力

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g)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

6.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设计

6.2.1墙体改造设计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a)当墙体不满足保温改造要求时,应加固后再做保温;

b)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结合应牢固可靠,具体结合方式应通过试验确定;

c)所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及材料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

d)有防火要求的房间,其所用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要求;

e)外保温系统应对门窗洞口外侧四周墙体、女儿墙、不封闭阳台栏板及外挑构件等热桥部位进行

保温处理;

f)既有公共建筑地面下部为室外或为非采暖空间,则应对地面楼板加设保温层,将保温层置于楼

板底部,可采用粘结、粘钉结合或吊顶方式,如下层空间有防火要求,则保温材料和构造做法应满足该

空间防火等级要求;

6.2.2门窗改造设计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a)门窗改造后其气密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GB7107规定的4级水平;

b)建筑单元门应选用集保温隔热、防火、防盗等功能于一体的安全门;

c)窗户改造可根据既有公共建筑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安全、隔声、通风、气密性和热工

性能要求;

d)当保留既有建筑的单玻窗,再增加窗时,应合理确定间距避免层间结露,并满足窗户热工性能

指标的要求;

e)外窗选材应选用塑料、隔热铝合金、玻璃钢以及钢塑复合、铝塑复合、木塑复合等中空玻璃窗;

f)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膏嵌缝,不应采用普通水泥

砂浆补缝。阳台门如有门芯板应采用保温型门芯板;

g)当采用玻璃幕墙时,隔墙、楼板或梁柱与幕墙之间的间隙应填充防火保温材料;

h)窗户宜采用外遮阳设施;

i)房间宜根据门窗气密性设置可调节的换气装置或设施。

6.2.3当屋面改造需要增加荷载时,应对原房屋结构进行复核、验算;当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

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屋面节能改造设计时可根据既有公共建筑实际情况,选用下列方法:

a)屋面原有防水层有效时,可直接增加倒置式保温做法,否则,应重新做防水处理;

b)平屋面改造宜在屋面荷载允许的条件下设架空层;

c)当将平屋面改为坡屋面且该空间不使用时,应在原有建筑平屋面上增设保温层;

d)对有吊顶的坡屋面,宜在吊顶上铺设保温层;对无吊顶的坡屋面,宜在坡屋面板下做保温或增

设吊顶层。

6.3空调系统及末端设备改造设计

6.3.1冷热源机组的设计选用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6.3.2空调系统机组能效比、性能系数及参数应符合附录A中的规定值。

6.3.3空调系统改造应遵循下列原则:

a)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建筑物各空气调节区域,

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和新风比相差悬殊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

系统中;

b)各空调区域宜分别设置系统或末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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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宜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

的空气调节系统;

d)当建筑物内区空间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新风作为冷源,冬季不

应使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e)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

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6.3.4空调系统为变风量全空气系统时,应采用自动调速装置等节能措施。

6.3.5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应采用吊顶回风的方式。

6.3.6空调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当条件受限只能

使用土建风道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6.3.7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不高于DBJ14-036-2006标准规定的限值;

6.3.8风管的绝热材料最小热阻应满足DBJ14-036-2006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气密性应满足GB50243

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6.3.9空调水系统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

6.3.10空调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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