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2558-2023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 2558-2023 The 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in the ceramic industry

河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1/ 2558-2023
标准类型
河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12
实施日期
2024-01-01
发布单位/组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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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CCSZ60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2558—2023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3-12-12发布2024-01-01实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1/2558—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3

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

6污染物监测要求.....................................................................6

7实施与监督.........................................................................8

I

DB41/2558—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济源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南、关民普、张伟伟、王婷、蔡海军、郭悦嵩、李冬冬、陈天天、尚焦峰、

张文静、杜娟、彭雪、白晓敏、李阳、杜珍玉。

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2日批准。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II

DB41/2558—2023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陶瓷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3.1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2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3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3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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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88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9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

外光谱法

HJ125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陶瓷工业

HJ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1287固定污染源废气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望远镜法

WS/T757—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DB41/T1327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1344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DB41/T2199固定污染源废气氨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1月24日

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9月19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9月1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陶瓷工业

用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

日用陶瓷及陈设艺术陶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的生产。

3.2

现有企业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陶瓷工业设施建设项目。

3.4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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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基准氧含量

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

3.6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

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7

企业边界

陶瓷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8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9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

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10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kPa)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生产设备/工序

常规大气污染物辊道窑、隧道窑、梭原料破碎、筛分、成型监控位置

喷雾干燥塔、干燥窑(室)a

式窑、推板窑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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