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 377-2001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技术条件

DB63/ 377-2001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cceptance of fire safety during the comple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 377-2001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1-12-25
实施日期
2002-03-01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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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备案号:11963-2002DB63DB63

准标方地省海青

DB63/T377—2001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技术条件

2001-12-25发布2002-03-01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T377—200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一般规定..............................................................................1

4建筑工程消防保护等级分类..............................................................1

5验收规定和评定........................................................................2

6检查验收结果处理......................................................................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表............................................9

I

DB63/T377—2001

前言

本标准对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各类建筑物按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及消防设施的设置规定划分消防

保护等级,并依此划分等级规定了相应建筑物的建筑类别、总平面布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等项内容达到

消防验收的条件,最终为建筑工程的验收提供了综合的统一标准。

本标准在实行过程中如遇与现行国家工程验收标准、规范、规定不符之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

范、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青海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海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星旭东、李芳、董国才、丁晏、火花、高琳、高先伟、韩玉平。

本标准从2002年03月01日起实施。

II

DB63/T377—2001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技术要求和判定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消防验收;建

筑工程局部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此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DB63/378-2001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3一般规定

3.1建筑工程竣工时,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全套竣工技术资料、消防安

全管理等文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经公安消防机构初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

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等单位参加进行竣工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使用。建筑工程局部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消防安

全检查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2对设有本标准第5.5条第4至11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

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将检测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3.3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的要求。

4建筑工程消防保护等级分类

4.1建筑工程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及消防设施等情况划分消防保护等级。消防保护等级分

类以建筑为单位,其分类是:Ⅰ级消防保护建筑,Ⅱ级消防保护建筑,Ⅲ级消防保护建筑。

4.1.1Ⅰ级消防保护建筑

a)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的建筑;

b)甲、乙类物品场所。

4.1.2II级消防保护建筑

a)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保护的建筑;

b)丙类物品场所。

4.1.3III级消防保护建筑

Ⅰ、Ⅱ级消防保护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

4.1.4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该局部按Ⅰ级消防保护建筑验收,其余部分按Ⅱ级或Ⅲ级消防

保护建筑验收。各部分验收均合格者方可判定该建筑整体消防验收合格。

1

DB63/T377—2001

4.1.5综合楼、商住楼中住宅部分如用耐火极限1.00h以上的楼板和2.00h以上的防火分隔墙与其他

部位隔开,无相联通的门、窗等开口部位,且疏散楼梯独立设置的,该住宅部分可独立划分消防保护等

级。

5验收规定和评定

5.1验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对功能复杂的大型建筑工程,公

安消防机构应制定消防验收方案,建设、设计、施工安装等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尽快完成

消防验收任务,并保证验收质量。

5.2验收应采取现场检查、目测、操作测试、审阅资料等方式,检查、测试应现场记录。

5.3现场测试设备应经过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

5.4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以单项评定结果为基准进行综合评定,参照第5.7条表1,结论为:合格、

不合格。

5.5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分以下单项:

a)建筑类别;

b)建筑耐火等级;

c)总平面布局;

d)防火、防烟分隔;

e)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f)室外消防给水;

g)室内消防栓系统;

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i)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和消防通信;

j)防烟、排烟系统和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k)气体、泡沫等自动灭火系统;

l)内部装修;

m)消防供电;

n)移动消防设备;

o)技术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

5.6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单项基准评定结果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分别用字符A、B、C

表示。

5.7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结论为合格的,其单项基准均应为符合要求(A)或根据不同等级消防保护

建筑其单项评定结果不应低于表1要求,有任何一项单项基准评定结果为不符合要求(C)的建筑工程,

消防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表1

建筑消防保护等级

ⅠⅡⅢ

单项评定结果

单项内容合格合格合格

建筑类别BBB

建筑耐火等级ABB

总平面布局BBB

防火、防烟分隔和通风、空调系统防火ABB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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