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901-2023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DB36/T 1901-2023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Deep and Waterfront Excavations Engineering

江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T 1901-2023
标准类型
江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11
实施日期
2024-06-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西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理工大学、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140

CCSP67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901—2023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afetyofultra-deepfoundationexcavationengineering

adjacenttowater

2023-12-11发布2024-06-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6/T1901—2023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2

5岩土勘察与环境调查................................................................3

6基坑设计..........................................................................4

7基坑施工..........................................................................6

8基坑安全监测......................................................................8

9检测与验收.......................................................................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临水超深基坑工程论证.........................................12

I

DB36/T1901—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理工大学、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后选、秦卫星、胡宝瑶、胡炜、张克武、李华勇、王登武、王志鹏、欧阳万

虎、黎峰、方子锐、周小敏、徐旋、兰天、曹周红、杨建冲、李林恩、林喜明、胡峰、钱巍。

II

DB36/T1901—2023

引言

水运工程建设过程通常会形成单边或多边临水的超深基坑。这类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的水文地质条件

复杂、修建技术难度大、交叉作业多、施工组织协调难、建设周期长、安全风险等级高,岩土体开挖卸

荷、地下水位波动、河道水位涨落、雨水入渗等均可诱发基坑自身或周边环境发生渗透破坏或变形失稳,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的施工、使用与维护面临严峻安全风险挑战。

为使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中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的建设、使用与维护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

先进、生态环保的原则,保证基坑工程安全并满足周围环境保护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在规程起草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万安枢纽二线船闸工程超深基坑的相关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

了国家、行业及省市颁布的相关规程规范,以期为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中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提供技

术支持,助力全省水运事业稳步发展。

III

DB36/T1901—2023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中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的基本规定、岩土勘察与环境调查、设计、

施工、安全监测、检测与验收等方面的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明确了各主要参建单位在基坑工程

建设、使用和维护全生命周期中的安全角色以及协同工作机制。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中开挖深度12m(含)以上临水基坑的建设、使用和维护,不直

接临水但坑边距水域边线距离小于2倍基坑深度的超深基坑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49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JGJ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311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S133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

JTS147水运工程地基设计规范

JTS201水运工程施工通则

JTS257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S/T234水运工程施工监控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临水基坑foundationexcavationadjacenttowater

由地面或围堰、挡水堤坝内原始地面线向下开挖形成的单边或多边坑壁临水的坑状基础。

3.2

超深基坑ultra-deepfoundationexcavation

开挖深度12m(含)以上的基坑。

3.3

1

DB36/T1901—2023

信息化施工informationbasedconstruction

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成果,对地质结论、设计成果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

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

3.4

动态设计dynamicdesign

根据施工勘察和信息化施工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验证。若确认原设

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正原设计方案的设计方法。

3.5

应急预案contingencyplan

对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灾难,为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

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全面、具体的措施方案。

3.6

基坑安全监测safetymonitoringoffoundationexcavation

在基坑施工、使用和维护阶段,对基坑自身建(构)筑物及其坑壁的变形稳定性、渗流安全性及周

边环境的安全状态等实施的定期或连续巡查、量测、监视及数据采集、分析、反馈活动。

4基本规定

4.1根据基坑支护结构失效、土体变形或渗透破坏对水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安全或周边环境影响的严

重程度,将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分为三个级别。安全等级一、二、三级分别对应影响很严重、严

重和不严重。

4.2根据周围环境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及其与基坑的距离,将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分为三个

级别,见表1。

表1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

环境保护对象保护对象与基坑距离关系环境保护等级

船闸、水电站、大坝、防洪墙、桥梁、

隧道等重要建(构)筑物或设施;或s≤2H一级

高度10m(含)以上土方边坡或高度

(含)以上石方边坡;或级(含)

15m42H<s≤4H二级

以上围堰。

一般建(构)筑物或设施;或高度10ms≤2H二级

以下土方边坡或高度15m以下石方

边坡;或5级围堰。2H<s≤4H三级

注1:H为基坑设计开挖深度,s为保护对象与基坑开挖边线的净距;

注2: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可根据各坑壁临近场地的环境情况分别确定。

2

DB36/T1901—2023

4.3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及使用要求、周围环

境保护等级和防汛规定,结合地区基坑工程经验进行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检测和监测,保证基坑

工程安全并满足周围环境保护要求。

4.4因支护结构变形、岩土体开挖、地下水控制等引起的临水超深基坑内外土体变形,应符合下列规

定:

a)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等安全和正常使用;

b)不得影响水运工程主体结构的尺寸、形状和正常施工;

c)引起的周围已有建(构)筑物地基变形不得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

4.5临水超深基坑设计与施工宜考虑空间和时间效应。施工过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安全监测,

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应根据监测信息及时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补充分析论证,校核和优化设

计、施工参数,对可能发生的危害进行预防。

4.6临水超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应通过专家评审,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安全论证审查后

实施。对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应组织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

专家评审。论证审查意见和论证报告参照附录A执行。

4.7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细化和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各

参建单位在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安全职责,做好协同配合,确保安全生产。

4.8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参加的防汛机构负责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

度汛工作,组织制定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的度汛预案,保证基坑工程施工、使用和维护过程的生命财

产安全。

5岩土勘察与环境调查

5.1一般规定

5.1.1岩土勘察与环境调查应查明和评价基坑工程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特

征,为临水超深基坑设计、施工等提供可靠依据。

5.1.2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的岩土勘察宜与水运主体工程的地基勘察同步进行。基坑工程在施工阶段出

现异常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岩土勘察,验证和完善前期勘察成果。

5.1.3岩土勘察和环境调查除符合GB50021、JTS133、JGJ12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结合临水超深基

坑中水运主体工程设计要求和所处临水地质环境进行。

5.2岩土勘察

5.2.1岩土勘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沿基坑开挖边线、坑内以及坑外2~4倍基坑设计开挖深度范围内适度布置。当基

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应资料;

2)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基坑工程,勘探点间距宜为20m~30m,安

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工程,勘探点间距宜为30m~50m,基坑临水侧场地

或地层变化较大且直接影响基坑设计或施工方案选择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但间距不宜

小于10m;

3)勘探孔深度根据基坑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不应小于2倍基坑设计开挖深度,对安全等

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基坑工程,勘探孔应穿透淤泥质软土层,勘探孔尚

应根据水运主体工程基础类型和设计要求,深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一定深度。

5.2.2岩土勘察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3

DB36/T1901—2023

1)查明场地的地层结构、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基坑周边分段的岩土体设

计参数统计表,满足基坑根据地质条件变化进行分段设计的需要;

2)评估地下水对基坑工程安全的影响,判断发生流土、管涌的可能性,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

建议;

3)提出基坑放坡坡率、支护结构型式及其施工的建议;

4)预测基坑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5)对基坑渗流、变形以及支护结构内力和变形监测提出建议;

6)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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