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6012-2015 航空障碍灯

MH/T 6012-2015 Air Obstruction Light。

行业标准-民航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MH/T 6012-2015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民航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12-22
实施日期
2016-01-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国民用航空局
归口单位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固定建筑物、构筑物、机场移动物体等障碍物上的障碍灯。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国家光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
起草人:
刘玉红、李敬、陈建强等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9.140.40

K73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6012-2015

代替MH/T6012-1999

航空障碍灯

Aeronauticalobstaclelight

2015-12-22发布2016-01-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6012—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MH/T6012-1999《航空障碍灯》。与MH/T6012-199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障碍灯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1999版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1999版第2章);

——增加了“术语与定义”(见第3章);

——修改了障碍灯的分类(见第4章,1999版第3章);

——增加了A型、C型、D型低光强和C型中光强障碍灯的技术要求(见第4章、5.3.1.2);

——增加了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要求(见5.2.1);

——增加了防触电保护的要求(见5.2.2);

——增加了灯光颜色的详细要求(见5.2.5);

——增加了A型、B型高光强障碍灯的安装调整要求(见5.2.6);

——修改了交流供电障碍灯的电源电压工作范围(见5.2.8,1999版4.2.5);

——增加了辐射和传导发射的相关要求(见5.2.10);

——修改了光源寿命的相关要求(见5.2.15,1999版4.3.3);

——修改了A型、B型低光强障碍灯的光束在垂直方向中心的位置(见5.3.1.2,1999版4.2.10.1);

——修改了中光强和高光强障碍灯的光束分布要求(见5.3.1.2,1999版4.2.10);

——修改了A型、B型中光强和高光强障碍灯的闪光持续时间(见5.3.2,1999版4.2.10);

——增加了表面色度的色品坐标(见5.3.5);

——修改了部分检验与试验方法(见第6章,1999版第5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7章,1999版第6章);

——修改了铭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见第8章,1999版第7章、第8章)。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国家光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南华机

MH电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玉红、李敬、陈建强、徐迅、乐宁宁、汪怀、卓佳。

I

MH/T6012—2015

航空障碍灯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障碍灯(以下简称障碍灯)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铭牌、

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固定建筑物、构筑物、机场移动物体等障碍物上的障碍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2423.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3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湿热

GB/T2423.17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17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a:盐雾

GB/T2423.24环境试验第24部分:试验方法试验Sa:模拟地面上的太阳辐射及其试验导则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7000.1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

GB/T7256-2015民用机场灯具一般要求

GB9254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4436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

GB/T17626.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MH5001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光束扩散角beamspread

在规定平面上,光强等于该平面上规定最小峰值光强5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

3.2

垂直瞄准角verticalaimingangle

最大光强的出射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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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6012—2015

3.3

恒光(光强恒定)灯steady-burning(fixed)light

在某固定点观察时具有恒定光强的灯。

3.4

有效光强effectiveintensity

闪光灯的有效光强等同于在同等观察条件下产生同等视程的同色恒定发光灯的光强。

4分类

障碍灯的分类见表1。

表1障碍灯的分类

分类发光颜色闪光方式及频率

A型低光强障碍灯红色恒定光

B型低光强障碍灯红色恒定光

C型低光强障碍灯黄色/蓝色60~90闪/分

D型低光强障碍灯黄色60~90闪/分

A型中光强障碍灯白色20~60闪/分

B型中光强障碍灯红色20~60闪/分

C型中光强障碍灯红色恒定光

A型高光强障碍灯白色40~60闪/分

B型高光强障碍灯白色40~60闪/分

5技术要求

5.1环境要求

障碍灯应能在下列环境中长期运行:

a)工作温度:-40℃~55℃;

b)相对湿度:0%~95%;

c)风力:不大于240km/h;

d)淋雨:暴露在任意风向的雨中;

e)盐雾:暴露在盐雾环境中;

f)辐照:暴露在太阳辐射下。

5.2设计要求

5.2.1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障碍灯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GB7000.1的相关要求。

5.2.2防触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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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6012—2015

障碍灯的防触电保护应符合GB7000.1的相关要求。

5.2.3结构

障碍灯的结构应坚固,尽可能轻,应能在规定环境要求下长期运行,且便于安装和更换光源。

灯具所有外部可拆卸部件应有防脱落措施,如接线盖板、需现场更换光源的灯罩、外部螺钉等。

灯具和内含有电子电路箱体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

5.2.4灯罩

灯罩的颜色应均匀。玻璃灯罩应按GB/T7256-2015中10.2.3的要求进行热冲击试验,试验后灯具应

无龟裂、开裂。若灯罩为塑料罩,则应能抗龟裂、开裂。因暴露于紫外线或臭氧引起的颜色变化及材料

老化应不影响其性能要求。

5.2.5灯光颜色

5.2.5.1气体放电型和电热型光源灯光色度

光源灯光色度必须在下列界限之内:

——红色

紫色界线y=0.980-x;

黄色界限y=0.335;

——黄色

红色界限y=0.382;

白色界限y=0.790–0.667x;

绿色界限y=x-0.120;

——蓝色

绿色界限y=0.805x+0.065;

白色界限y=0.400–x;

紫色界限x=0.600y+0.133;

——白色

黄色界限x=0.500;

蓝色界限x=0.285;

绿色界限y=0.440和y=0.150+0.640x;

MH紫色界限y=0.050+0.750x和y=0.382;

——可变白色

黄色界限x=0.255+0.750y和y=0.790-0.667x;

蓝色界限x=0.285;

绿色界限y=0.440和y=0.150+0.640x;

紫色界限y=0.050+0.750x和y=0.382。

注:x值为图1中的横坐标,y值为图1中的纵坐标。

5.2.5.2固态光源灯光色度

固态光源障碍灯,如发光二极管的色度必须在下列界限之内:

——红色

紫色界限y=0.980-x;

3

MH/T6012—2015

黄色界限y=0.335;

——黄色

红色界限y=0.387;

白色界限y=0.980-x;

绿色界限y=0.727x+0.054;

——蓝色

绿色界限y=1.141x+0.037;

白色界限x=0.400–y;

紫色界限x=0.134+0.590y;

——白色

黄色界限x=0.440;

蓝色界限x=0.320;

绿色界限y=0.150+0.643x;

紫色界限y=0.050+0.757x;

——可变白色。

固态光源可变白色的界限按白色所示。

注:x值为图2中的横坐标,y值为图2中的纵坐标。

图1障碍灯的颜色(气体放电型、电热型光源)

4

MH/T6012—2015

图2障碍灯的颜色(固态照明)

5.2.6A型、B型高光强障碍灯安装调整要求

A型、B型高光强障碍灯安装时,应能调整垂直瞄准角,使其角度在0°~8°之间。每个灯具应具备

一个水平仪或其他设备用以设置光束垂直瞄准角,其精度为1°。

5.2.7控制设备

5.2.7.1白色闪光障碍灯系统的控制设备

MH5.2.7.1.1一般要求

控制设备应能设定系统的闪光频率、闪光顺序和光强,并在距离灯具不大于762m的情况下实现对

灯具的有效控制。在控制设备或控制线路出现故障时,灯具应继续按规定的频率闪光。在控制设备的

控制光强级电路失效时,所有灯具应保持在其常用的光强级或运行在最高光强级。

5.2.7.1.2监视

控制设备应能监视每个灯具的运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或故障状态。灯具连续漏闪4次以上或

在白昼运行在错误的光强级均属故障。监视的运行状态应以有信号为正常、无信号为故障的方式表明。

设备应设有适当的电路和接口,用于将系统和单个灯具的正常或故障状态信息传送至远程控制装置(由

用户任选或自备)。

5.2.7.1.3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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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6012—2015

控制设备的控制和监视功能可视情况由设置在一个或分散在几个灯具里的电路来实现,也可由一个

远程控制装置来实现。

5.2.7.1.4远程控制装置

远程控制装置应能显示每个灯具的运行状态,宜设有闪光频率及顺序、光强等级设置装置及自动/

手控控制开关,以便在维护或光电控制失效时实行人工控制。

5.2.7.2红色障碍灯的控制设备

5.2.7.2.1一般要求

所有红色闪光障碍灯与同一系统中不闪光的红色障碍灯应共设一个控制设备,且在距离灯具不大于

762m的情况下实现对灯具的有效控制。控制设备应能设定系统的闪光频率并在闪光电路失效时使所有

光源常亮。控制设备宜设有闪光频率、闪光顺序、光强等级设置装置和自动/手控控制开关,以便在维

护或光电控制失效时实行人工控制。内部和外部的照明系统,包括相关系统常亮红灯在内的所有红色闪

光障碍灯应与控制设备相连。

5.2.7.2.2监视

控制设备应能监视每个灯具的运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或故障状态。灯具连续漏闪4次以上或

在昼间运行均属故障。监视的运行状态应以有信号为正常、无信号为故障的方式表明。设备应设有适当

的电路和接口,用于将系统和灯具的运行状态信息传送至远程报警装置(由用户任选或自备)。

5.2.7.3双障碍灯系统的控制设备

5.2.7.3.1一般要求

控制设备应能设定系统中每个灯具的工作模式,且在距离灯具不大于762m的情况下实现对灯具的

有效控制。在顶层的B型中光强障碍灯中的一个或两个光源失效或顶层的任意一个红色闪光障碍灯失效

的情况下,控制设备应具有使白色障碍灯在规定的夜间光强级上投入运行的功能。控制设备应具备使红

色障碍灯系统和白色障碍灯系统不能同时运行的功能。控制设备应设有闪光频率、闪光顺序、光强等级

设置装置和自动/手动控制开关,以便在维护或光电控制失效时实行人工控制。

5.2.7.3.2监视

控制设备应对每个单个的B型中光强障碍灯和每一层的B型低光强障碍灯进行正常或故障状态监视。

下述情况均属故障状态:

a)B型中光强障碍灯中的任意一个光源失效;

b)一层B型低光强障碍灯中的任何一个光源失效;

c)某个障碍灯的闪光器失效(常亮或全坏)。

监视器的运行状态应以有信号为正常,无信号为故障的方式表明。设备上应设有适当的电路和接口,

用于将系统和单个灯具的正常或故障状态信息传送至远程报警装置(由用户任选或自备)。

5.2.8电源电压

交流供电障碍灯应能在80%~120%的额定输入电源电压范围内正常运行。直流供电障碍灯应能在

90%~110%的额定输入电源电压范围内正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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